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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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的种类?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用益物权答案:C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哪些条件进行?A. 合同B. 法定程序C. 双方当事人的意愿D. 法院判决答案:B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哪些?A. 诉讼B. 协商C. 调解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4. 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是指什么?A. 物权的主体B. 物权的标的物C. 物权的法律关系D. 物权的效力答案:B5.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效力具有以下哪些特点?A. 绝对性B. 相对性C. 可转让性D. 可分割性答案:A6. 根据物权法,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权的设立方式?A. 法定设立B. 合同设立C. 遗嘱设立D. 继承设立答案:C7.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变更包括哪些情形?A. 物权的客体变更B. 物权的主体变更C. 物权的内容变更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8. 物权法中,物权的消灭有哪些情形?A. 物权的期限届满B. 物权的标的物灭失C. 物权的转让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9.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不包括以下哪项?A. 停止侵害B. 排除妨碍C. 消除危险D. 赔偿损失答案:D10. 物权法中,物权的登记制度具有什么作用?A. 确立物权的效力B. 保障物权的公示C. 促进物权的交易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以下哪些?A. 停止侵害B. 排除妨碍C. 消除危险D. 赔偿损失答案:ABC2.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形可以导致物权的设立?A. 法定设立B. 合同设立C. 继承设立D. 法院判决答案:ABC3. 物权法中,物权的效力具有以下哪些特点?A. 绝对性B. 相对性C. 排他性D. 优先性答案:ACD4.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变更包括以下哪些情形?A. 物权的客体变更B. 物权的主体变更C. 物权的内容变更D. 物权的效力变更答案:ABC5. 物权法中,物权的消灭有哪些情形?A. 物权的期限届满B. 物权的标的物灭失C. 物权的转让D. 物权的放弃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必须通过合同。

物权法期末复习参考答案.doc

物权法期末复习参考答案.doc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甲乙之间、甲内之间存在债权关系,但是瓷器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乙或者I人J。

而甲七岁之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非基于甲的意思将瓷器交于乙,并不构成所有权的转移,瓷器所有权仍归于甲。

故本题选A。

2.答案:A本题考查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本案屮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以依法小马仍应归甲所有。

3.答案:B物权的自力救济,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A、C、D三项都可以由物权人自力行使。

而B项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4.答案:A本题考查对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而不论该遗失物是否已经移转。

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可见,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拾得遗失物的,应当返还失主。

5.答案:A依据民法理论,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当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时,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复合物的所有权,故房屋应归王家,但是对于潘家所出的钱,应当作为不当得利由王家返述。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添附制度。

6.答案:B《民法通则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物权渤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 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故本题应选B。

7.答案:C本题考查简易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讣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式而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

本题中,宾馆实际占有着摄像机,故从8月9日双方达成合意时,则视为交付。

8.答案:B理由参见上题。

(二)多项选择题1.答案:ABCD建造房屋和生产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接受赠与和买卖合同为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一、选择题1. 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是什么?A. 人B. 物C. 行为D. 权利答案:B2.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哪些条件?A. 必须有合同B. 必须有法律行为C. 必须有登记D. 必须有交付答案:B3. 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权法中的物权类型?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质权答案:C4.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A. 诉讼B. 仲裁C. 调解D. 所有上述答案:D5. 根据物权法,以下哪种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A. 买方不知道卖方无权处分B. 买方明知卖方无权处分C. 买方以合理的价格购买D. 买方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答案:B二、判断题1. 物权法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优先性。

(对)2.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登记。

(错)3.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只包括诉讼。

(错)4.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交付。

(错)5.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

(对)三、简答题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

答:物权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优先性、法定性等。

绝对性指物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指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对物的占有和使用,优先性指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定性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创设。

2. 物权法中,什么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答:物权的设立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使物权产生;变更是指物权内容的变更,如权利范围的扩大或缩小;转让是指物权从一物权人转移给另一物权人;消灭是指物权因法定原因或当事人约定而终止。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拥有一套房产,后因经济困难,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

张某未能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如何处理?答:根据物权法,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张某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张某仍不能履行,银行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包括()。

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所有以上答案:D2. 物权的客体是()。

A. 权利B. 行为C. 物D. 法律关系答案:C3. 物权的效力包括()。

A. 支配力B. 排他力C. 优先力D. 所有以上答案:D4.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A. 登记B. 交付C. 公告D. 公证5.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A. 善意第三人B. 恶意第三人C. 特定第三人D. 所有第三人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1.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包括()。

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占有权答案:ABC2. 物权法中,物权的效力包括()。

A. 支配力B. 排他力C. 优先力D. 追及力答案:ABCD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A. 登记B. 交付C. 公告D. 公证三、判断题1. 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

()答案:正确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

()答案:错误3. 物权的排他力意味着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定义及其特征。

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1)支配性,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3)对世性,物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4)法定性,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规定的?答案: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甲拥有一套房产,后将该房产出售给乙,并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一、单选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A.不动产B.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4.5.6.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D.二者协商处理7.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C.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D.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8.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9.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A.典权和抵押权B.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C.地上权和地役权D.地役权、典权和质权10.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不同,物权可以分为()。

11.1个月,15.款17.某小区拟解聘现有的物业管理机构,则下列关于业主表决情况的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B.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C.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D.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18.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留置权是用益物权B.留置权是约定担保物权C.留置权是自物权D.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19.农民甲一家4口承包了本村6亩家庭承包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后甲的女儿乙结婚嫁到外村,由于其夫家所在村农地紧张,致其在夫家始终未取得家庭承包地。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必备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必备

第一章物权法导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在现代社会,物的他主利用对于物尽其用、物尽其利显得尤为重要。

物权法通过调整物的他主利用关系,使对物没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根据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进行使用、收益,这样一来既避免了所有人对财产的闲置,又实现了非所有人对财产的利用,使双方皆能获益。

二、物权法的性质物权法具有如下基本属性:(一)物权法是私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第二节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趋势: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三、物权的扩张趋势四、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

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

二、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进物尽其用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单项选择题1.2006年11月10日,甲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乙使用。

11月20日,乙向甲提出购买此牛,甲同意。

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5天后付钱。

11月22日此牛被雷劈死了。

问由谁来承担风险?A.甲B.乙C.甲乙各一半D.甲1/3 乙2/3答案:B2.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出租后,因年久失修倒塌砸毁承租人丙的汽车,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按照共有份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B.甲、乙各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C.甲承担赔偿责任D.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3.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

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答案:D4.下列哪种方式不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作价补偿D.估价分割答案:D5.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答案:A6.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C.甲从乙处偷得一台电脑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答案:D7.以下合同中,()可以适用留置这一担保方式。

A.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C.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D.赠与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答案:C8.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享有民事权利;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无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答案:A9.物权的客体是()。

物权法期末复习整理

物权法期末复习整理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出于农业经营目的,农户或者个人通过承包合同的方式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而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等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征:登记的效力: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而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为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非所有人对国有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于非农业目的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间由法律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的有偿和无偿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1.行政划拨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取得,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划拨国有土地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偿取得相关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合同设立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取得,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3.转让行为。

4.出资行为(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得1.继承 2.法律的直接规定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的成员为了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需要而使用其所在集体的土地的权利。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1. 物权法中所称的物权是什么?答:物权法中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是物权变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物权法中关于物的占有有哪些规定?答:物权法规定,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

占有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

占有人对占有的物享有占有权,但占有权不等同于物权。

4. 如何理解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答: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5. 物权法中规定的抵押权有哪些特点?答: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特点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必须依法进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

6. 物权法对于共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答:物权法规定,共有财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共同享有的财产。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7.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答: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享有使用权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8. 物权法中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有哪些?答:物权法中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如车辆、机器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房屋、土地等。

9. 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保护有哪些方式?答: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保护方式,包括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10. 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消灭有哪些规定?答: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终止。

物权消灭的原因包括物权的转让、放弃、混同、法定期间的经过、物的灭失等。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题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题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的原则是:A. 自愿原则B. 公平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合法性原则2. 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保护,以下哪项说法不正确?A.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B.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C.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D.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3. 根据物权法,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权的种类?A. 所有权B. 抵押权C. 地役权D. 租赁权4.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进行登记的,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A. 第三人B. 债权人C. 债务人D. 权利人5. 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物的处分,以下哪项说法不正确?A. 共有人可以单独处分共有物B. 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C. 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D. 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设立,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物权的设立,可以基于法律行为B. 物权的设立,可以基于事实行为C. 物权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D. 物权的设立,必须经过公证7.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属于物权的保护方式?A. 请求恢复原状B. 请求赔偿损失C. 请求返还原物D. 请求支付违约金8. 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定程序B. 不动产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C. 不动产登记后,权利人可以对抗第三人D. 不动产登记后,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其他人9. 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物的处分,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共有物的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B. 共有物的处分,可以由部分共有人单独进行C. 共有物的处分,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D. 共有物的处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10.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属于物权的消灭?A. 物权的转让B. 物权的消灭C. 物权的消灭原因D. 物权的消灭效力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1. 简述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12. 简述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期末复习

物权法期末复习

物权法期末复习一、物的几种重要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二)主物与从物(三)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四)特种物:货币与有价证券(五)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七)特定物与种类物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平等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四)物权优先原则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1)在不动产担保的场合法定优先权>抵押权(2)在动产担保的场合——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四、物权变动(一)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二)变更:数量增减、受偿顺序升降(三)消灭:原因——混同、抛弃、届满、撤销等(四)变动:五、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先占:对象是无主物,标的物为动产,有占有的意思。

(二)添附:附合(有形物)、混同(动产)、加工(三)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有返还义务(四)发现埋藏物、隐藏物(五)善意取得:条件:转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善意;完成交付或登记;基于有偿法律行为。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七、共有(一)按份共有(二)共同共有八、用益物权1、对物的占有为前提2、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3、以不动产为标的物4、独立物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二)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生效登记要件主义(三)宅基地使用权(四)地役权:地役权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采取意思主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九、占有十、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一)抵押权(二)质权(三)权利质权(四)留置权(五)保证合同:要式、单务、无偿、诺成、从合同、保证人承担无限责任。

期间:未约定——6个月,还清为止——2年。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问】捡到地上的五块钱,赠与给第三人,钱的所有钱归谁物权法?民法的核心是利益财产要具有以下特征:(资源不一定是财产)1.有价值性2.有稀缺性3.物权法法条+三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合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可支配性第一章、物权法总则1.1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例】商鞅《商君书》: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物权法的任务:1.确认物的归属——物权法定纷止争;当兔子在市场上被贩卖的时候,已经有了归属——将社会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2.调整物的利用关系:发挥物的效用,以实现个人需求【意志是自由的,不受他人干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物权的保护——那里有权利,哪里就有救济PS:权利的本质【物权就是一种权利】1.是一种利益2.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利益,源于自由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怎么取得权利,怎么保护权利名分已定:物的归属和利用 ——物权保护 1.物权保护2.债权保护【问】物权在生活中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承载着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物权法:1.什么是“物” 2.什么是“物权” 3.什么是“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涵和外延)债法:国际的趋同性;物权:在本国特定的经济基础上维护个人利益【保护私权,主体意志的自由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PS:【问】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人保、财产保、物保哪一种更能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物保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仅指不动产中的土地】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

第一章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物权是绝对权B 物权是对世权C 物权是对人权D 物权是支配权2.下列物权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A 留置权B.典权 C 土地承包权 D 国有土地使用权3.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 土地承包经营权B 建设用地使用权C 典权D 海域使用权4.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物权是绝对权B 物权是对世权C 物权是对人权D 物权是支配权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年、月、日审议通过,共有5章247条。

A B C D 关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物权变动的规则不同 B 物权种类及内容的设置有很大不同C 诉讼法上的管辖原则不同D动产的价值较小,不动产的价值较大7.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确定无效 B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 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D 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8.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 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B 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C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D 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9.下列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A 小李的钢笔和文具盒B 赵某的吉普车和一个非该车专用拖斗C 李某的房屋和其出差前在家门装的特大号防盗锁D 商品和它的包装盒10.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当事人的财产,其对扣押财产的占有是()A善意占有B非法占有C合法占有D恶意占有11.下列对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认识,正确的是()A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称为对物权,债权请求权则为对人权B 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所有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这种对物权请求权的独立处分,是物权请求权的从属性的例外情形C 物权请求权不以物的实际受损为成立要件,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故两者不会发生竞合D 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12.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乙10万元,甲将其所有的空闲院落一处作担保;乙有权使用、收益;10年后甲归还本金,乙归还该院落;如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由乙任意处置。

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个不属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A. 合法性原则B. 独占性原则C. 私权保护原则D. 公平交易原则答案:D2. 按照我国《物权法》,下列哪个不属于动产?A. 汽车B. 土地C. 手机D. 书籍答案:B3. 下列哪个权利是属于不动产的物权?A. 使用权B. 期限权C. 担保权D. 扣押权答案:C4.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担保物权可以设立在下列哪种情况下?A. 债务人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出示汽车作为担保物B. 债务人因购房需要向银行借款,抵押房屋作为担保物C. 债务人因旅行需要向银行借款,出示珠宝作为担保物D. 债务人因医疗需要向银行借款,抵押医疗设备作为担保物答案:A5. 根据我国《物权法》,部分物权除了依法取得外,还需满足什么条件?A. 需要所在地政府的授予B. 需要符合公共利益要求C. 需要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D. 需要具备知识产权答案:B二、简答题1. 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及特点。

答案: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动产、不动产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其特点包括:永久性、绝对性、排他性和依法保护性。

2. 简述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和效力。

答案: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包括:合法取得标的物、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标的物可供抵押、抵押权人在标的物上优先公示等。

动产担保物权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法律效力、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申请拍卖标的物等。

3. 简述对物权物力系统的保护措施。

答案:对物权物力系统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物权登记制度、完善物权保护职能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加强对不动产网签的管理和监督等。

4. 简述物权法对抵押权设立的要求。

答案:物权法对抵押权设立的要求包括:债务履行行为的合法性、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抵押物能够明确确定和交付等。

三、论述题论述我国《物权法》对抵押合同中的权利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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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 1.物权的特性:(1) 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 支配性(内容):同1.( 2)(3) 特定性(客体):物2 /行为&非物质X,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 /不动产(4) 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5) 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 求权效力(6) 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3. 物权的排他效力:(1) 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 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 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7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 力,也相对的-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方式2)区别: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 基础、目的交易 物权f 债权,人+财产=物权4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 (债权)(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 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vs不动产抵押权,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依设定的先后而定。

⑤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的定限物权虽恒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其效力却当然优先于所有权。

第二章4.我国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的种类: 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也专设编章规定了占有。

其所系规定和提及的物权的具体种类包含:所有权(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含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5.物权的学理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标的物所有);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动产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标的物的种类);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与从属物权:担保物权和地役权(物权的存在是否以物权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限制);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物权所依据的法律);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实质内容为标准);其他分类(广义物权与狭义物权、形式物权与实质物权、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等6.准物权的涵义: 指物权法所规定的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又称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

准物权为处于物权与其他权利分界之“模糊区域”中偏重于物权但又“不完全是”物权的那些权利类型;准物权的标准与种类不是唯一的,准物权的种类不限于准用益物权,还包含准担保物权、准所有权和物权取得权。

7.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1)意义: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系关于物权的种类或类型的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

⑵内容:①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②物权的内容法定:内容强制,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合的物权。

③其他重要事项的法定性:a.物权效力的法定性,各类物权具有怎样的效力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得依协议扩张或者限缩各类物权的法定效力 b.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即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同的物权于变动时所应采用的公示方法及登记机构,非依法定公示方法所为的物权变动,不为法律承认或不得对抗第三人 C.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得因各种原因、方式与条件取得,概由法律明定,违反法定方式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能取得物权。

(3)违反后果:①违反物权种类规定的,不得认可为物权。

②违反物权内容规定的,不具有物权效力。

③物权法未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推定为禁止。

④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

⑤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不排除产生其他法律行为的效果。

第三章9.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就是指物权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

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

10.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1)立法例上的三种模式介绍:①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合意主义或意思主义(债权合意主义或意思主义),所有权的移转等物权变动以买卖契约等债权契约为根据,既不需要有物权行为或物权合意,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

物权行为因法律行为变动时,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即可,不需要以登记或交付为成立或生效要件。

a.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债权的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合二为一,不承认单独物权变动合意。

b.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的单独存在,物权变动的结果受其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物权变动的结果随之失效。

C.物权公示原则所要求的登记或交付,并非物权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只是发生对抗力的要件。

②物权形式主义(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有债权契约之原因行为外,还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以及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

a.引起债权发生的契约与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一个法律行为不能引起债权发生和物权变动的二重效果,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而独立存在。

b.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当然影响,具有无因性。

C.物权公示原则所要求的登记或交付为物权行为的法定形式,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和物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对抗要件。

③债权形式主义(折衷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外,仅须另外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a.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

b.物权变动实际发生,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公示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C.无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故无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

d.物权变动之效力受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之影响。

交易安全维护依靠公示公信原则。

(2)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23条,采取债权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模式工债权形式主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对于物权登记的效力, 采用了要件主义和对抗主义;对某些不动产物权,采取与意思主义相近又不同的规则。

11.不动产登记的分类:(1)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①初始登记(原始登记):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

②变更登记:办竣初始登记后,因权利人名称、数量的变化或不动产状况的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2)他项权利登记、移转登记与涂销登记:①他项权利登记: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其不动产之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的登记。

②移转登记(转移登记、过户登记):因转让、赠予、继承、裁判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

③涂销登记(注销登记):对错误的、不真实的或已经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经当事人申请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予以销除而进行的登记。

(3)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与其他权利登记:根据自物权还是他物权而作的分类。

①不动产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等。

②其他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

(4)正式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①正式登记:一般所讲的不动产登记,就是指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所进行的正式登记。

②预告登记: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

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自登记时生效,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物权性的排他效力,因而能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效果。

因而,进行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的债权请求权, 具有了准物权的性质。

③更正登记,是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构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改修正所进行的登记。

方式:权利人提出、登记机关自主查明、法院司法判决。

(《物权法》第19条第1款)④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相配套而规定的登记类型,它是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

该登记的直接法律效力,是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中止现实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或阻止第三人依登记的公信力而受让不动产物权。

⑤查封登记:是在诉讼程序中,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对涉案不动产予以封存所作的登记。

12.观念交付的概念、类型(形式)(1)观念交付的概念:观念交付,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不现实交付动产而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

(2)形式:①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先租后买或先借后质等情形,为其适例。

《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替代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代物的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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