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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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运行规定

并网运行规定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电政法[1994]315号)根据国务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维护并网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部制定了《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反映。

附件:电力工业部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维护并网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管理部门及其调度机构、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站)、变电站和电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电网的统一规划及并网的技术要求,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应参加与并网运行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凡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必须与电网管理有关部门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条并网协议包括并网经济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协议。

协议双方应将并网协议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均必须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电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电网并网运行的要求,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申请并网程序和条件第七条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项目设计审查前三个月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要求,并在收到设计审查文件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申请并网发电厂,必须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

第九条申请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的建设应与其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并经有关电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第二章调度系统第七条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十条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调度计划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内蒙古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入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由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在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和华北电监局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内蒙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内蒙古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内蒙古电力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0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0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新疆电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新疆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及《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调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违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由新疆省调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程条款处理。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新疆省调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新疆省调负责新疆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新疆电网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新疆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2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新疆省调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月考核。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新疆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1•【文号】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

《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电监会26号令).

《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电监会26号令).

《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电监会26号令)《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席尤权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为推进依法实施电力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电力监管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16件规章:1. 《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能源安保〔1992〕748号1992年8月15日能源部发布)2. 《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能源部令第9号 1992年9月3日能源部发布)3.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电水农〔1993〕583号 1993年12月27日电力工业部发布)4.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电政法〔1994〕315号 1994年5月21日电力工业部发布)5.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建〔1995〕671号 1995年11月6日电力工业部发布)6.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安生〔1995〕687号 1995年11月14日电力工业部发布)7. 《电力安全监察规定》(电安生〔1995〕687号 1995年11月14日电力工业部发布)8. 《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电安生〔1996〕308号 1996年5月13日电力工业部发布)9.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电建〔1996〕381号 1996年6月2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10. 《外商承包中国境内电力建设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电建〔1996〕638号 1996年9月19日电力工业部发布)11.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1996年9月1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12. 《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电经〔1996〕657号 1996年9月29日电力工业部发布)13.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电安生〔1996〕658号 1996年10月3日电力工业部发布)14.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电安生〔1997〕25号 1997年1月15日电力工业部发布)15. 《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电综〔1998〕133号 1998年2月21日电力工业部发布)16.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0号 2002年5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电网运行准则

电网运行准则
3.1 基本名称........................................................................ 3 3.2 并(联)网部分.................................................................. 4 3.3 运行与控制...................................................................... 5 3.4 安全............................................................................ 6 3.5 其他............................................................................ 6 4 电网运行对规划、设计与建设阶段的要求................................................ 7 4.1 一次部分........................................................................ 7 4.2 二次部分........................................................................ 9 5 并网、联网与接入条件............................................................... 13 5.1 并网程序....................................................................... 13 5.2 应满足的电网技术特性和运行特性................................................. 14 5.3 通用并(联)网技术条件......................................................... 14 5.4 分类并(联)网条款............................................................. 16 5.5 新设备启动..................................................................... 23 6 电网运行........................................................................... 23 6.1 总则........................................................................... 23 6.2 负荷预测....................................................................... 23 6.3 设备检修....................................................................... 25 6.4 发用电平衡..................................................................... 26 6.5 辅助服务....................................................................... 27 6.6 频率及电压控制................................................................. 28 6.7 负荷控制....................................................................... 28 6.8 电网操作....................................................................... 29 6.9 系统稳定及安全对策............................................................. 30 6.10 水电运行...................................................................... 31 6.11 风电、光伏发电运行............................................................ 32 6.12 继电保护运行.................................................................. 33 6.13 直流输电系统运行.............................................................. 33 6.14 电力通信运行.................................................................. 34 6.15 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 34 6.16 紧急情况下的电网调度运行...................................................... 35 6.17 事故报告与事故信息通报........................................................ 36 6.18 系统试验...................................................................... 37

南方电网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南方电网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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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版与修订稿的主要差别
新增机组类型
燃气、燃油机组生物质、风力电厂等
管理考核要求更加详细、合理
参数、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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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细则中的具体考核项目
以运行管理为指导,具体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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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电计划——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编制次日的发电计划曲线, 并下达至各发电厂。电量偏差率超出允许正 偏差率时,该时段超出允许正偏差的电量的3 倍计为考核电量;电量偏差率超出允许负偏 差率时,该时段超出允许负偏差的电量的1倍 计为考核电量。常规并网发电厂(机组)、 核电厂(机组)发电量允许正偏差率和负偏 差率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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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电计划——考核(新增)
1)、热电联产、循环流化床、燃-蒸联合循 环、煤矸石发电机组及单机容量4万千瓦及以 下水电机组发电量允许正偏差率和负偏差率 均为3%; 2)、水煤浆机组发电量允许正偏差率和负 偏差率均为6%; 3)、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技术特性的机组执 行最大允许偏差率。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 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试行版、修订版对比宣贯
喻显茂
201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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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纲
细则的意义 细则的实施原则 细则实施中的监督与管理 细则中具体考核项目 细则的考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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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则的意义
4)、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延期;
5)、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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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电计划——免考核
如下情况可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1)机组投入AGC期间; 2)一次调频正确动作导致的偏差; 3)机组正常启动和停运过程中的偏差; 4)当出现系统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新增: 6)穿越水轮机振动区造成的计划电量偏差;

(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监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 号《电力监管条例》已经2005年2月2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五年二月十五日电力监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电力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国务院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章监管职责第十二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电力监管规章、规则。

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机组正式并网工作制度内容

机组正式并网工作制度内容

标题:机组正式并网工作制度内容一、前言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力供应质量,规范机组并网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电力发电企业机组并网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二、并网工作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并网工作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身、设备、电网安全。

2. 统一指挥原则:并网工作由电力发电企业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并网工作顺利进行。

3. 分工负责原则:并网工作各参与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并网工作顺利完成。

4. 预防为主原则:并网工作前,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提前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并网工作安全可靠。

5. 科学规范原则:并网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和规程进行,确保并网工作有序、高效。

三、并网工作组织与管理1. 成立并网工作组织机构:电力发电企业应成立并网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并网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2. 制定并网工作计划:并网工作组织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制定详细的并网工作计划,明确并网工作的时间、任务、责任人等。

3. 开展并网前检查:并网工作前,要对发电机组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状态良好,满足并网条件。

4. 进行并网操作:并网操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的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可靠。

5. 并网验收:并网后,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并网验收,确保发电机组满足电力系统运行要求。

6. 并网运行监控:并网后,要对发电机组进行24小时监控,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四、并网工作流程1. 并网申请:电力发电企业应向电力系统运行管理部门提出并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并网审批:电力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对并网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同意并网。

3. 并网前准备:电力发电企业根据并网计划,做好设备检查、操作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4. 并网操作: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网操作,确保操作安全可靠。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行管理第三章考核实施第四章监管第五章附则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

山西电网并网机组运行规则

山西电网并网机组运行规则

山西电网并网机组运行规则为适应电力供需形势和电力体制改革得新变化,进一步强化调度纪律,提高发供电企业设备健康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奖优罚劣,促进多发多供,满足全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依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国家有关电力调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程和政策,结合山西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山西电网并网机组运行规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调度原则和平等竞争、高度透明、困难分担、依法准入、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条山西电网并网机组运行规则规则适用于山西省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电力生产企业(机组)。

第三条山西电网并网机组运行管理规则规则主体:1、电网经营企业:山西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

2、电力生产企业:省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直接调度的并网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省调电厂”)。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都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山西电网颁发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各类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按照调度要求进行电网事故处理,严格执行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有功、无功)。

第五条省公司依据本规则结算并网省调电厂上网电量。

第六条调频(或调整网间潮流)、调压、调峰是每一个上网发电厂(机组)应尽的义务。

为保证调整网间潮流的合格率,省调电厂按调整性质分为网间潮流调整电厂(机组)和基荷电厂。

1、网间潮流调整厂:省调指定参与调整网间潮流的省调电厂(机组)。

当山西电网独立运行时,确定为第一调频厂。

2、基荷电厂:除了网间潮流调整厂以外,其余省调电厂均为基荷电厂,主要承担电网基本负荷;当山西电网独立运行时,应积极主动参与调整频率,保证电网正常运行。

3、根据电网运行需要,省调可变更基荷电厂和网间潮流调整厂。

第七条省调及其省调电厂都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八条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分公司应参照本规则制定所辖电网上网小电厂运行规则。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22•【文号】电监市场[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3日)废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精神,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供应,我会组织制定了《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1.公平、公正、依法、透明。

2.保证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电网与电厂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电网和电厂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

运行管理由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会同并网电厂进行。

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范围1.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发电机组。

2.并入各省级及以上电网所属地区电网的自备电厂和公用电厂的发电机组。

三、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技术规定、标准,电网调度规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以及事故调查提出的反事故措施等。

2.电网商并网电厂制定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下达的季(月)电压控制曲线(含修改)或考核电压检测点的电压及机组无功出力(含修改)、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含修改)。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3•【文号】电监市场[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电网运行准则

电网运行准则

《电网运行准则》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网厂分开和竞价上网的新形势,编制《电网运行准则》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电网运行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为依据,结合我国电网运行与管理实际而编制的,是比较基础性的、适应网厂分开的技术管理型电力行业标准;明确了在电力系统规划、设计与建设阶段,为满足电网运行所要求的技术条件;主要描述了电网运营企业、发电企业所必须满足的基本技术要求和工作程序等。

一、电网运行中应用术语和定义1基本名称1.1电力系统electrical power system电力系统包括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也称电网。

1.2电力调度机构electrical power dispatching organization指各级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局、所)或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电力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电网运营企业负责设立和管理所辖电力调度机构。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运营企业的职能机构,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在电力市场运营中负责市场交易。

1.3电力监管机构Electricity Regulatory Commission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1.4电网运营企业grid operation enterprise指负责电网运行和经营的电力企业。

1.5电网使用者 electrical power system user; network user指使用电网完成电力生产、输送、交易和消费的单位与个人,如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直接供电用户和一般用户。

1.6发电企业electrical generation enterprise指并入电网运行的(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的)发电公司。

国家电监会决定废止16件规章

国家电监会决定废止16件规章
旁路 。如确 需设 置 的 , 应保证脱 硫装 置进 出 口和旁路 挡板门具有 良好 的操作 和 密封性 能 。

业 部发 布 )
1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6《 》 ( 第 3 号 2 o 年 5 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0 02 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 年 08 第 5号
关于修改《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
8< .并入电网运行 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电安生 [9 6 3 8 19 年 5 ( 19 ]0 号 9 6 月1 3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9< .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电建 [9 6 3 1 19 ( 19 ]8 号 9 6年 6月 2 8日电
力工业部发布)
( / 18 o 5 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T 7 —2o )
为贯彻< 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范火 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 , 》 , 我局决定对 《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 / 18 2 0 )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 》 ( T 7 — 0 5和《 程技术规范 石灰石佰 灰 一石膏法= / 19 05 等两项 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进行修改 。 》 ( T 7 —20 ) 现发 布标 准修 改方案 , 自发 布之 日起 实施 。 特此 公告 。
5 22 7 . .. 条编号修改为 52 26 .. .。
附件 2 :
<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石灰石/ 石灰一石膏法> / 19 2 0 1 《 T 7 — 0 5修改方案 5 3 25修改 为 : . .. 新建 发 电机组建设 脱硫设 施 或已运行 机组 增设 脱硫 设 施 , 宜 设 置烟 气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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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部制定了 《 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
网并网运行的规定 ( ),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反 试行)
映。
附件: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 ( 试行) 1 名称】 附件: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 ( 试行)
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网管理部门与发电厂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执行有关的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网调度机
构应按发电 机组设计能力,同 时体现公平、公正、经济、 合理的原则以 及电网运行的需要, 统一安
排并网电厂的调峰、调频、调压和事故备用; ( 二)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核定的发电机组最高、最低技术出力作为有关调度机构安排发电厂 日负荷曲线和调峰容量的依据; ( 三)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在编制月度发电计划时,应满足发电厂完成国家下达或协议规定的发
确定上网电价,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或省级电价权力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电网管理部门与发电厂签订的并网经济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电量购、销条款;
( )价格条款; 二
( 三)结算条款; ( 四)违约责任条款; ( 五)奖惩条款; ( 六)因对方或自身原因上网电力、电量多 ( 少)于协议规定的计算和考核条款; ( 七)技术指标考核及结算条款; ( 八)不可抗力的处理条款; ( 九)协议修订条款; ( 十)协议纠纷处理及仲裁条款; ( 十一)其它条款。 第二十条 并网双方事故支援电力、电量的计量及补偿办法,由双方商定并在并网经济协议中
备的,发电厂应按其要求加装。
第十二条 电网并网的技术条件,可参照对发电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并网运行的电网,还应具备控制联网安全运行的能力。
第十四条 发电厂或电网是否具备正式并网运行条件,应通过发电厂、变电所、线路竣工验收,
并网试运行或其它方式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有关电网管理部门要为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帮助, 并 积极为其并网运行创造条件。
【 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 要求, 保证由网 安全、 优质、 经济运行并维护并网双
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己 本规定。 第二条 电网管理部门及其调度机构、并网运行的发电厂 ( 、变电站和电网,均应遵守本 站)
第条并运 的电或 网均须 从网度 构统调 。发厂 网行 六 网行发厂 电,必 服电调机的一度对 电并运
第二章 申请并网程序和条件
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电网并网运行的要求,可参
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
} 条 凡 求 网行 发 厂应 项 设 审前 个 向 关 网理 门 出 网 第 七 要 并 运 的 电 , 在 目计 查 三 月 有 电 管 部 提 并
规定。
第三条 新建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电网的统一规划及并网的技术
要 , 关 网 理 f 参口并 运 有 部 的 计 查 作 求 有 电 管 部〕 力 网 行 关 分 设 审 工 ・ 一 应 与
将并网协议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 门备案。
第四条 凡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必须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 原则签订并网协议,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条 并网协议包括并网经济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协议。协议双方应
统的条件; ( 四)根据设计要求安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 自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件;
( 五)与并网运行有关的电力、电量计量装置的技术等级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己安装完毕 和进行初步校验;
( 六)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因电网情况变化,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而要求发电厂加装有关设
并经有关电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国电信息系 列
国电法规
第十条 发电厂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协议前要求具备: ( 一)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提供电气主接线图、主要设备参数、联网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
动装置、远动及通信设备等技术资料;水电厂 ( 包括抽水蓄能水电厂)还应提供水工建筑、水文、 水库调度曲线 ( 调度图)等资料,核电厂还应提供核岛的有关资料和图纸; ( 二)与有关电网调度机构之间的通信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并已具备投运条件; ( 三)远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有关远动信息具备送入有关电网调度机构的电网调度自 动化系
第十六条 当并网双方对是否具备并网条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双方上一级管理部门 ( 含电力 工业部)协调确定。
第三章 并网经济协议
第十七条 发电厂或电网应当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经济协议。 第十八条 发电厂的上网电量应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购销协议,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
第五章
时间。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已 并网运行的 发电厂 或电 未签订并网 网尚 协议的, 应在本规定公布后一年内 与有
关电网管理部门补订协议,并网条件不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完善其并网技术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跨省或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有关资料 ;
( 九)调度管辖范围; ( 十)电网安全措施管理; ( 十一)调度系统电气值班人员培训、考核及认证办法: 〔 十二)协议修订办法; ( 十三)协议纠纷处理及仲裁办法;
( 十四)其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发电厂机组的容量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以 及电网的具体情况,由跨省或省级 电网管理部门确定与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电网调度机构。 第二十五条 电网与电网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内容,可参照对发电厂的规定执行。
国电信息系列
国 电法 规
印发 《 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 ( 试行) 》的通知
电 政法( 9)1号 1 435 9
颁布日期:19-52 940-1 940-1 实施日期:19-52
通知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根据国务院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维护并网
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要求,并在收到设计审查文件后一个月内作
出书面答复。

{ 第八条 申请并网发电 厂,必须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
: 第九条 申请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的建设应与其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 ( 包括相应的继电 保护、安全自 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 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
电量的运行条件;
( 四)发电厂检修计划的编制应统筹考虑电网的需要和发电厂的可能,按电网管理部门批准的 计划安排发电厂完成计划检修。检修进度应服从有关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检修安排的变动及临修
的申请、批准等 ,按电网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 五)发电厂应严格按照有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日负荷曲线运行, 误差不应超过士3%, 当按 《 电 网调度管理条例》规定改变时,按经济办法结算:对发电厂的机组可用率应有原则规定; ( 六)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对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安全自 动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专业 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对这些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 七)确定电力 ( 含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 、电量和电压的计量点,其量测表计的技术等级应 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校验。电量计量点原则上应设在设备的产权分界处; Ul )发电厂应按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故障录波图等
明确。 第二十一条 并网经济协议是否需要公证由协议双方协商决定, 并网经济协议可经任一协议方
一 ̄一一一 ̄ ̄ ̄
国电信息系列
国电法 规
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章 并网调度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在接到发电厂的并网申请后,除对其是否具备并网条件进行审 核外,对保证电网安全、须与电网配合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应认真组织计算,下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 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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