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员工违反了公司制度

如何界定员工违反了公司制度

如果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辞退,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

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

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达到”严重“程度,且规章制度

要经过员工讨论并明示的才有效,否则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补偿的。

如何在规章制度中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呢?

首先是规章要有可操作性、量化、明确。企业可以参考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部分内容,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来制定具体内容。举个例子来说,规定“员

工一个月内连续迟到3次,一个季度累计迟到10次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就是明确的、可操作的。如果规定“员工连续多次迟到或多次旷工的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就不明确、无可操作性,适用时仍然会发生争议。

其次,应当注意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即不能出现明显不合理的规定。至于什么样

的规定才算合理,主要还是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工作场所、岗位性质来判断。例如

石油公司规定加油站的员工吸烟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就是合理的,如果规定石油公

司本部的管理人员吸烟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就过于苛刻,是不合理的。明显不合理

的规定在产生争议时也得不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持。

最后,企业在制定规则的时候,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

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才具备相应

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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