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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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兄弟共同在贵州省兴义市敬南镇吴家坪村二组有:大老板地的坡地1.2亩,四至分别为: 上至荒山界限,下至廖家地界限,左至邱兴林责任地界限,右至邱兴福责任地界限;弯低下的置留地0.5亩,四至分别为: 东至邱兴福责任地界限,西至邱兴林责任地界限,北至邱兴发责任地界限,南至邱兴林责任地界限;流水沟的平地3亩,四至分别为: 东至大路界限,西至林家责任地界限,北至荒坡界限,南至邱兴发责任地界限;卢家荡子的水田地0.86亩,四至分别为: 东至大路界限,西至王明洪家责任田界限,北至邱兴发家责任田界限,南至荒坡界限。为明确三方今后在约定责任地中的所有权归属,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丙经协商一致确认将:大老板地的坡地分0.4亩给邱兴义,四至分别为: 上至荒山界限,下至高石头界限,左至邱兴林责任地界限,右抵邱兴福责任地界限;弯低下的置留地分0.17亩给邱兴义,四至分别为: 东至邱兴福责任地界限,西至邱兴林责任地界限,北至邱兴发责任地界限,南至总置留地的三分之一界限;流水沟的平地分1亩给邱兴义,四至分别为: 东至大路界限,西至林家责任地界限,北至荒坡界限,南至总平地的三分之一界限;卢家荡子的水田地分0.29亩给邱兴义,四至分

别为: 东至大路界限,西至王明洪家责任田界限,北至邱兴发家责任田界限,南至总水田地的三分之一界限。今后国家征用该上述地块,甲、乙、丙互相协助办理征地手续,所得补偿款归邱兴义所有。今后该上述地块的所有权、耕作权,处分权均属邱兴义所有,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二、三方应诚实诺守本协议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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