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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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校发【2014】2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学校决定设立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为做好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主要奖励在校期间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科研及竞赛获奖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发放一次,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在籍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将依据学校预算下达的奖励经费额度,参照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对成果奖励的条件,结合研究生获得学术业绩的年度总积分情况进行核算,按自然年度进行奖励。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获得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影响
参评学校其他类别的评奖评优项目。
第六条学校每年核算与审定上一自然年度的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研究生获得学术业绩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成立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审定办法,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术业绩奖学金审定与分配工作,受理研究生对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申诉。
第八条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培养处,负责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或副书记任组长,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按照“学生申请、导师初审、资格审查、培养单位审核、学校审批、
奖励发放”的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二)经导师初审、培养单位工作小组资格审查、积分复核,最终确定研究生获得的学术业绩奖学金的积分,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提交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经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核确定后的获奖研究生名单及奖励金额,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对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获得者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发放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培养单位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