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考研知识点归纳的纪律处分制度
考研知识点归纳的纪律处分制度纪律处分是高校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对于考研生而言更是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考研知识点归纳的纪律处分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帮助考生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并提供合理建议。
1. 违纪行为的定义与分类纪律处分制度主要面向考研生的违纪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a) 作弊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代考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b) 考试违规行为:如携带通讯工具、无故离开考场等行为;c) 违反考场纪律:包括大声喧哗、乱扔纸屑等影响他人考试的行为;d) 秩序混乱行为:如打架斗殴、损坏公共设施等违法乱纪行为。
2. 纪律处分的程序与标准纪律处分的正当程序使得处分具有公正性与合法性,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程序:a) 违纪调查:学校通过监考、学生举报等方式了解和获取违纪证据;b) 违纪通知:学校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考生,并告知相关证据与罪名;c) 申辩与听证:考生有权提出申辩,并根据需要安排听证程序;d) 纪律处分:学校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相关规定对考生进行纪律处分;e) 处分结果通报:学校将处分结果告知考生,并进行相应记录。
3.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后果考研知识点归纳的纪律处分制度涵盖了多种处分形式,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可以分为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等等。
不同处分形式对考生的学业与未来发展带来不同的后果。
4. 如何避免违纪行为考研生应积极主动地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与纪律意识,避免违纪行为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建议:a) 自律意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参与作弊、传递考题等行为;b) 学习规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避免出现时间紧迫导致违规行为的情况;c) 考试准备:提前了解相关考试规则与要求,确保自己做到心中有数;d) 诚信守法:遵循学术道德,尊重他人权益,积极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
5. 纪律处分制度的意义与建议改进纪律处分制度的存在与实施对于维护考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至关重要。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院发〔2015〕214号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学院各单位:现将《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吉林大学珠海学院2015年6月26日附件: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倡导学术诚信、严谨治学、潜心研究、锐意创新的学术风气,根据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加强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在岗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以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以下统称为教师),以及在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正式注册的各类在校学生、毕业生(以下统称为学生)。
第三条处理不端行为必须坚持依法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民主集中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坚持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五条在学术活动中,应全面了解和尊重所涉及到的他人已有的成果,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时,应如实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引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模板
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培养研究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XX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研究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研究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保障研究生的申诉权。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研究生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时限为12个月,自处分公布之日算起。
(一)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经考察无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二)在处分期内有显著悔过表现或立功的,或毕业离校前处分虽未到期但表现良好、按期毕业的,可提前解除处分;(三)在处分期内继续违纪,情节较轻的,给予延长3个月处分时限处理;违纪行为严重的,按本规定第三十条从重处理。
第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内取消各种评奖、评优资格,解除处分后,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处分第七条对于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和煽动闹事,制造和故意散布谣言,组织或作为骨干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活动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且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依照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doc
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校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是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申请者,可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授予标准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本科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取得毕业资格;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申请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申请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本科生培养单位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学位申请者学位授予事宜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学士学位证书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颁发。
(精选)吉林大学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考试试题
吉林大学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考试试题一、辨析题(一)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是在长期的科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贯穿于科研活动全过程的共同信念、价值、态度和行为规范的总称。
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对人类遗留下来的各种精神文化现象的高度珍视,对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
(二)科研不端行为与科研不当行为科研不端行为:国际科技界将严重违反基本的科学诚信的行为称为科研不端行为(misconduct in science,或称scientific misconduct),这种行为与科研违规行为、科研越轨行为的内涵十分接近。
科研不当行为:科研不当行为(questionable researchpractice ,QRP)是指,虽然违反科学的目的、精神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基本道德原则,但没有直接触犯明确规定的研究活动的道德底线的行为。
科研不端/不当行为有时也成为学术不端/不当行为。
二简答题(一)学术综述的特点和基本规范1.综述的定义综述意思为综合叙述的文章。
英文“review”有“回顾、评述”之意。
综述是对科学研究中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信息资料,对大量原始研究论文中的数据,资料和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提炼,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
综述的“综”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精练简明,具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
综述属三次文献,专题性强,具有一定的认识深度和时间性,能反映出某一专题的历史背景、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回顾也有瞻望,可以是提出问题,也可以是提炼新思路、新方法,具有较高的信息学价值。
阅读综述,可在较短时间内了解该专题的最新研究动态,可以了解若干篇有关该专题的原始研究论文。
在决定研究课题之前,通常必须关注的几个问题是:调研相关课题研究取得的进展;已完成的研究有哪些;以往的建议与对策是否成功;有没有建议新的研究方向和议题。
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为规范XX大学研究生考试的考风、考纪,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对我校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成绩记作“零”,同时在成绩单中标注“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位置;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8、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作“零”,同时在成绩单中标注“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3、考试开始后,课桌、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6、找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10、其它作弊行为。
第三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4、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考试成绩记作“零”,同时在成绩单中标注“违纪”;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吉林大学学生手册
吉林大学学生手册——摘要《吉林大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节公共环境卫生及秩序管理第二十三条保持宿舍内清洁,宿舍内的卫生由学生自行打扫。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检查,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宿舍卫生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禁止利用学生宿舍进行赌博、酗酒、封建迷信等影响宿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在宿舍使用音响、电脑等应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
第二十五条宿舍内禁止饲养和带入宠物。
第五节水电管理第二十七条安全用电。
正确使用台灯、收音机、电视机、电脑等低功率、安全的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器、电热毯等超功率、非安全或炊事电器。
第二十八条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严禁盗用公用电源。
《吉林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六)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禁止在校园内练车;(七)校园禁止自行车带人,不得高速骑车,不得有相互追逐、曲线绕行、双手撒把等危险行为;《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章第二十条(一)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于以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是我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管理学院本科生课堂出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学期为单位进行出勤违纪记录,每学期初将上学期课堂出勤违纪累计结果清零,重新记录,违纪处分保留。
以10学时为计算单位,如前次处分未被撤销,直接给予累加处分。
申请撤销处分第十七条因违反本规定而受到开除学籍以下处分者,在受处分后连续一学期无课记录的基础上学院批准,如有特殊表现,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以撤销处分:(一)受处分后获得吉林大学三等及以上奖学金的;(二)受处分后受到学院以上级荣誉表彰的;(三)其他可撤销处分的情形。
附则第十八条如对处分有异议,被处分个人可根据《吉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管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2021吉林大学《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
《xx吉林大学《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1.导语也成前言、导言,通常在学位论文或篇幅较长的论文中出现,导语应明确交待该领域的学术史,不能闭门造、车自说自话。
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导语基本要素a.研究方法b.研究的价值c.研究的计划d.研究所用材料的来源2.中国科协的一项调查发现,38.6%的科技工作者自认为对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缺乏足够了解,49.6%的科技工作者表示自己没有系统的了解和学习过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
这种现象所反映出在科学道德和学风问题中应该a.坚持教育引导b.加强制度规范c.强化监督约束d.坚持自我反省3.引文应当是作者在撰写论著时确实参考或引用过的文献,如果为了给人一种阅读了大量文献资料、研究基础扎实的印象,而故意在论著中加入大量实际没有参考或引用过的、或者与本文论题根本不相干的文献,做不相关引用、无效引用。
这种行为属于a.过度他引b.不当自引c.模糊引注d.著而不引4.在合作研究中,故意隐瞒应共享的信息,不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源等。
根据相关加强科研规范的措施和意见,这种行为违反了科研人员须遵守科研规范中的a.诚实原则b.公开原则c.公正原则d.尊重知识产权5.1964年,xx的一位年轻人郝天护给时任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所长钱学森写信,指出钱学森近期发表的一边力学论文中有一处需要商榷,钱学森当时在力学界已是绝对权威,但收到来信后,不仅亲笔回信,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更鼓励郝天护将自己的观点写成文章,并推荐发表在《力学学报上》,这体现出钱学森作为一名合格科技工作者的a.严谨作风b.诚信品行c.责任意识d.人文素养6.解决科学道德和学风问题,关键在于抓好教育、制度和监督三个环节教育是,制度是监督是,惩防结合、标本兼治。
a.基础关键保障b.基础保障关键c.核心手段保证d.手段保证核心7.科研规范是基于科研道德和科学共同体共识的,具有稳定性、连续性的规制和安排,因而具有文化的意义,要求研究者自觉遵守和共同维护。
大学关于研究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及其性质的认定细则
大学关于研究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及其性质的认定规范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考核管理,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场纪律;同时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条考试违纪的界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手机等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进入考场且未放在位置者;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3.擅自分拆考卷,有作弊企图者;4.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5.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传、接物品或擅自借用他人的考试用品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6.在考试过程中,手机等通讯设备处于开机状态且未放在位置者;7.用某种示意、动作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及有类似迹象者;8.考试期间,在考场外无故逗留,经考务人员劝说无效者;9.课程考核合格后,擅自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者;10.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1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及造成他人偷看试卷机会者;1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13.考试结束后,离开考场未交考卷或未经允许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1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15.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者;16.在考场内、外为他人提供作弊机会,或协助他人作弊但未构成作弊结果者;17.侮辱、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并经考试主管部门认定者;1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二条考试违纪的处罚对上述考试违纪行为一经确定,既当场终止违纪者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述纪律处分:1.凡违反上述第1-9、18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凡违反上述第10-17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凡累计违纪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关于给予研究生退学处理的公告
关于给予研究生退学处理的公告
公告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学生事务处审查,研究生退学的相关决定已被执行。
特此公告如下:
1. 根据学校管理规定,以下研究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和行为规范,经基层调查核实并经学生事务处审查确认,决定给予退学处理。
这些学生违反了学术规范、研究伦理或其他相关纪律要求,严重影响了学术声誉和教育秩序。
2. 根据学校规定,被列入退学名单的研究生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前往学生事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未及时办理手续者,将按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3. 学校将对违反纪律的研究生进行严肃的教育处理,并将相关信息记入档案。
受到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将面临终身学业或就业的严重影响,请各位同学引以为戒,严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4. 提醒全体学生,学术诚信和道德规范是每位研究生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请遵守研究伦理,不得进行学术不端行为,并积极参与学术社区建设,共同推动学术进步。
特此公告。
学生事务处
日期。
吉林大学最新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题库
1.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对未经批准或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少于(7 )个工作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科研课题设计、申报存在的问题中,下列属于科研伦理范畴的是2. 《吉林大学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对存在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校研究生,进行处理的单位是A. 培养单位B. 研究生管理处C. 学位办公室D. 学位评定委员会5. 关于科学数据保存期限的规定,一般科学实验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年A. 1-3B. 3-5C. 5-7D. 7-9在科研课题设计、申报存在的问题中,下列属于科研伦理范畴的是( )A. 弄虚作假B. 违反诚实C. 课题有无潜在风险D. 骗取科研资源4.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和学界开始重视科研伦理规范与法规,科技部和卫生部2007年制定了( )A. 《中国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B.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C. 《人胚胎台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D.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和学界开始重视科研伦理规范与法规,科技部和卫生部2007年制定了( )A. 《中国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B.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C. 《人胚胎台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D.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在学术论文署名时,其中一名作者可能为该研究提供了资金资助,可能是该学术领域的领军人物,也可能仅仅为其他作者提供帮助但并未真正参与该研究,他们并没有对研究做出符合作者身份要求的贡献。
这种署名是被学界严格禁止的,该署名属于A. 荣誉作者B. 虚构作者C. 互惠作者D. 权势作者著名学者霍金于2004年面对世界各国著名的物理学家当众推翻了他1975年赖以成名的黑洞理论,承认黑洞并非可怕的物质“终结者”,崩溃的星球形成的黑洞其实不会吞噬和消灭一切物质,而会保留被吞噬物体的些微痕迹,最后以残破的形式“吐”出来。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校研院字[2002]18号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
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新生报到后,须经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2、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3、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者;4、病假一个月期满而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5、政审不合格者。
第三条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由原学校安置;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四条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可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中心、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在职人员回原单位治疗;其他人员回家治疗,医疗费本人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经审查同意后,来校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提出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一学期内,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研究生资格。
安置同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管理处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
纪律与考勤第七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院及所在院(中心、所)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吉林大学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考试试题
吉林大学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考试试题一、辨析题(一)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是在长期的科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贯穿于科研活动全过程的共同信念、价值、态度和行为规范的总称。
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对人类遗留下来的各种精神文化现象的高度珍视,对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
(二)科研不端行为与科研不当行为科研不端行为:国际科技界将严重违反基本的科学诚信的行为称为科研不端行为(misconduct in science,或称scientific misconduct),这种行为与科研违规行为、科研越轨行为的内涵十分接近。
科研不当行为:科研不当行为(questionable researchpractice ,QRP)是指,虽然违反科学的目的、精神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基本道德原则,但没有直接触犯明确规定的研究活动的道德底线的行为。
科研不端/不当行为有时也成为学术不端/不当行为。
二简答题(一)学术综述的特点和基本规范1.综述的定义综述意思为综合叙述的文章。
英文“review”有“回顾、评述”之意。
综述是对科学研究中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信息资料,对大量原始研究论文中的数据,资料和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提炼,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
综述的“综”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精练简明,具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
综述属三次文献,专题性强,具有一定的认识深度和时间性,能反映出某一专题的历史背景、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回顾也有瞻望,可以是提出问题,也可以是提炼新思路、新方法,具有较高的信息学价值。
阅读综述,可在较短时间内了解该专题的最新研究动态,可以了解若干篇有关该专题的原始研究论文。
在决定研究课题之前,通常必须关注的几个问题是:调研相关课题研究取得的进展;已完成的研究有哪些;以往的建议与对策是否成功;有没有建议新的研究方向和议题。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节选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节选)
第二十条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考试指定地点者;
(2)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而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3)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
(4)其他考试违纪的行为。
2.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正在抄袭事先准备好的文字、公式、笔记或书籍;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纸条、试卷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
3.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
(2)窃取考题,考后私自改分、改考试卷者,未造成严重后果;
(3)故意隐瞒事实,阻碍监(巡)考老师正常公务。
4.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4)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
5.其他考试作弊行为,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文学院学工办转发
2006年12月26日。
研究生处分
研究生处分研究生处分是指对研究生在学术道德、学术不端等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研究生处分有很多形式,如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等。
处分的严重程度和形式将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和学校的规定而定。
研究生处分主要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正常秩序和保护学术道德。
研究生是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他们接受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思考和研究的能力。
然而,有些研究生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如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术界的声誉和社会公信力。
因此,对于这些违规行为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研究生的处分应当严格执行,不能有任何偏袒和纵容。
一方面,这是为了给予犯错误的研究生应有的教育和惩罚,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从中吸取教训,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其他学生树立一个榜样,告诉他们不论职位高低,都不能违反学术道德和规定,只有严守学术纪律,才能真正获得自己应有的成绩和荣誉。
研究生处分的形式和严重程度应该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和学校的规定进行决定。
一般来说,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或记过的处分,警告可以起到提醒和警示的作用,记过则表明对违规行为的严肃态度。
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如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等,应给予记大过、开除学籍等严厉的处分措施。
这样的处分有助于形成以德修身、德行并重的学术氛围和文化。
总之,研究生处分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正常秩序和保护学术道德,对于违规行为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处分的形式和严重程度应根据情况和学校规定来进行决定,且处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不能有任何偏袒和纵容。
只有这样,才能在学术界营造一个正气盛行、追求学术卓越的环境。
研究生违反入学考试管理规定
研究生违反入学考试管理规定
如果一个研究生违反了入学考试管理规定,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后果。
这些后果可能会根据具体的违规行为和学校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下列举了一些可能的后果:
1. 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可以通过取消研究生的入学资格来处罚违规行为。
这意味着该研究生将不能继续在该学校攻读研究生学位。
2. 处罚和惩罚:学校可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例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这些处罚可能会对研究生的学业和未来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 学术惩戒:如果违规行为涉及学术不诚信,学校还可以对研究生进行学术惩戒,例如取消研究生的学术资格或者在学术界的声誉受损。
4. 法律后果:某些违规行为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作弊行为可能被视为欺诈。
这可能导致研究生面临法律责任和刑事指控。
总之,违反入学考试管理规定将会对研究生产生严重的后果,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处罚和惩罚、学术惩戒以及法律后果等。
因此,研究生应该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和要求,以免遭受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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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和《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系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分别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一人有违反本规定二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可在较重一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在共同违纪行为中对于起组织、策划、教唆、怂恿、胁迫等作用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减轻、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五)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四)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五)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六)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的。
第十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其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察看。
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临近毕业的留校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一条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其在读期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研究生违纪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需负担的损害赔偿,由违纪研究生个人承担。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罚第十三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决定对其不予起诉或不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有以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一)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以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凡有吸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非法制作、出售、出租、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五)从事色情服务或接受色情服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参与聚众斗殴、持械斗殴、招引校外人员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泄露属于国家、集体或单位保密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开办非法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音视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五)蓄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等侵犯网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一)猥亵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或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或泄露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后果,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对损坏公共财物者,视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分:(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以盗窃、诈骗、侵占、冒领、敲诈勒索、抢夺等行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或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少于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超过7个工作日、少于14个工作日(含14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以下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一)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参加国家组织的其他各类考试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进行科学研究以及撰写论文和报告中,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一)发表论文一稿多投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研究成果、发表的文章(出版的论著)或申报的课题中为其署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捏造、篡改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学术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一)阻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二)提供伪证、伪造证据证明、涂改证件、篡改个人信息等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四)出(入)国(境)不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或制止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一)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私自调换寝室的、临时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长期留宿他人的、将宿舍外租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违章用电、用火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六条在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殊时期内,有不服从学校统一指挥、违反学校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程序和救济第二十七条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批准权限如下:(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研究生院批准;(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送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处分违纪研究生应提供能够认定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和证据、陈述及申辩材料、培养单位意见等相关材料。
(一)对研究生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和程序;(二)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档案;(三)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开除学籍以下处分者,受处分后,能深刻认识所犯的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培养单位申报、研究生院批准,在毕业前可以撤销处分:(一)有突出贡献或有先进事迹的;(二)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为主要完成人的;(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的。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06〕22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