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社会实践、顶岗实训、实习等社会活动期间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并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若经过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组织和煽动闹事,非法组织校内外游行示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标语或以其他方式对公民进行诬陷和人身攻击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视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协从者或经教育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者可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受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九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包括在宿舍区或教学区内起哄,击盘敲桶,向楼下泼水,扔杂物等,致使学生骚动)、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首者从重处罚。
(五)虽未参加上述行动,但知情不报,有意隐瞒包庇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治安条例等,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属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被宣布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贪污、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一)作案价值50元以下(不含50元,以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元以上(含50元,以下同)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作案价值不大,但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犯有本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购买者:
赃款(赃物)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赃款(赃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冒用他人或单位名义进行某种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赌博或勒索他人钱财者:
(一)作案价值10元以上5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重复作案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受到学校罚款者:
(一)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罚款金额在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罚款金额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罚款金额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打架或聚众闹事的有关学生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持械打人者,打群架者,加重处分。
(四)参与者:1、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帮腔、助威、促使殴打事态发展者,处分同上。
(五)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产生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加重处分。
(六)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引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1、未造成打架事实,但引起争吵或进行威胁、恐吓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引起冲突,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犯有本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十五条对酗酒者,造成不良影响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况者:
(一)10—2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30—3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40—4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50节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1/3者,应报教务处由其作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考试(含测验、考查,下同)违纪者:
(一)属违反考试纪律的,依照《AA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处理。
(二)属考试作弊的,依照《AA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到校外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或以领导处理问题不当为名,无理取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校园内打麻将、骨牌者,没收器具,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