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违纪处理办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违反住宿管理规定者按如下办法处理:(一)违反宿舍入住及就寝纪律管理规定者:
1.私调床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无正当理由晚归者,晚归1-3次予以批评教育;晚归4次由各教学系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全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晚归5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的纪律处分;
3.不假外宿者安全责任自负。
不假外宿1次予以批评教育;不假外宿2次由各教学系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全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不假外宿3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的纪律处分;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私自在校外租房者,责成家长配合教育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的纪律处分。
(二)违反宿舍清洁卫生管理规定者:
1.向窗外、楼道乱扔杂物、泼水、随地吐痰、乱堆、乱倒垃圾、剩饭、剩菜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宿舍内乱写、乱画、乱钉、乱贴,将由责任者赔偿维修费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在宿舍内饲养猫、狗、鼠、兔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第一条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开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观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观察期)。
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观察;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观察;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有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的xxx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除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外,学校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肇事、打人、斗殴、打群架、作伪证及私藏或者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观察及其以上处分;4.寻衅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三)筹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某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生、五年一贯制学生、中专生(职业班、成人班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依法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二)张贴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三)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带头集会、游行、静坐;(四)组织或带头参加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和校园秩序;(五)组织及带头出版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等。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送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打架、结伙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制造事端者1.引发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引发事端,参与动手打人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引发事端,又首先动手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撤销处分;一年内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犯纪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及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四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一、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情节严重,但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能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三、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者: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具有湖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各类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以下简称违纪),应受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一)事后及时、主动、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或者受侵害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的;(二)事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的;(三)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
第七条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的;(二)包庇同案人的;(三)阻止证人作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扰、阻碍、抗拒调查,或者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又违纪的;(五)酗酒后违纪的;(六)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对于受处分者,应当适用以下附加限制:(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二)已获奖、助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助学金;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九条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根据情节、性质等,给予以下处分:(一)受到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相应处理或者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6或12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期内,学生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组织谈话、评议并提交评议结论,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提前或按期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不得少于原定处分期的l∕2o学生在处分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院可视情节给予加重处理。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的,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宪法,成立非法组织,举办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和大小字报,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性质恶劣、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有偷窃、诈骗、勒索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偷窃、诈骗钱财和有参与不法借款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者或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为一名职业学院的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和诚信为本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然而,有时候我们会因为一些原因违反学院的纪律规定,导致面临各种处罚。
为了使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学院的规定,避免违反纪律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以下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详细解释。
第一章违纪行为和处罚1.考试违纪违反考试纪律是严格禁止的。
包括但不限于:舞弊、抄袭、提前交卷或者擅自拍照、录音、传递设备等。
学生如有上述违规行为,一旦查实,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罚,通常情况下,第一次违反考试纪律,学生可能会被警告或者记过,第二次或多次,学生将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资格。
严重情况,学生可能会被勒令停学甚至开除学籍。
2.学术不端学生在完成论文、报告或者其他学术作业时必须注明引用和参考文献,抄袭、剽窃、虚假学术成果等行为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旦学生被发现有此类行为,学生将会被记过、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
3.寝室纪律一切学生必须保持寝室卫生,不得在寝室内吸烟、酗酒。
不得携带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的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武器等。
否则学生将被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开除或警告等严厉处理。
4.其他违纪行为学生如有吸毒、盗窃、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等严重行为均属于违纪行为,学院将按照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应有的处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停学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处分程序1.调查核实一旦学生出现违纪现象,学院将立即组织具体的人员调查核实,细致记录所有学生证词。
同时,学生应积极配合学院调查工作,说明情况。
2.听证处分如调查核实属实,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学生在听证会上表现,作出相应的处分。
听证会是保证学生合法权益的一个环节,学生需要自我反省并提出申诉。
3.学院主动检查学院将不定期进行违纪检查,如有发现,学院将及时通知学生进行整改并进行教育,以确保违纪纪律不再发生。
第三章教育指导学院将积极进行教育指导,帮助学生了解规定,遵从校纪校规,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棒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触犯法律法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外,同时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总类和运用第五条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期限设置(一)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计算以处分决定书确定的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学生在处分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不作为处分期,复学后自动延续。
第七条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八条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隔3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
(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
某技术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规定
某技术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的规定为了加强我院的校风建设,严肃各类考试的考风、考纪,使我院的考试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现对学生考试作弊、违纪的处分规定作如下重申。
一、考试作弊处分的规定
1、代考作弊: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均以考试作弊认定,双方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如确实认识态度好,经批准可试读一年,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夹带、串通、旁窥作弊:考试时,出现夹带、串通、旁窥等情况,经警告后无效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行政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后作弊: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行政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考场纪律的规定下列情况作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1、非考试用品不集中放置;
2、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座位;
3、在考场内大声喧哗或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周围大声议论;
4、不按时交卷;
5、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
属第1-4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者取消该课程成绩且行政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属第5条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行政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凡因作弊而课程作零分处理者,一律不给予课程学期补考。
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而主、监考教师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的,主、监考教师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
五、上述规定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管理规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对象是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二条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条件(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6个月以上的考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12个月以上的考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三)毕业班学生受处分离毕业或结业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四)受处分的学生每隔3个月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认识及表现情况。
(五)受处分的学生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第三条解除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一)警告、严重警告与记过处分的解除,由二级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进行审批,自行下达解除违纪处分的决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二级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查,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下达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文件。
第四条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程序(一)受处分学生填写《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上交辅导员、班主任。
辅导员、班主任在申请表上对学生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如实描述,递交二级学院学生管理中心。
(二)二级学院学生管理中心对辅导员、班主任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是否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二级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
(三)二级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作出是否给予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决定。
不满足解除条件的向学生作出明确说明,符合解除规定的自行下达解除违纪处分的决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四)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且符合解除规定的,二级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在《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解除的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并签署同意解除意见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通过审批后由学校下达解除该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文件。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引言:职业学校是培养专业技能的重要场所,学生的素质和纪律对他们未来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提高学生的纪律意识,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一、引言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在学校纪律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涵盖了学生违纪的行为范围和相应的处分措施,旨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行为规范。
二、违纪行为的分类职业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
轻微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旷课、吃零食等;一般违纪行为包括作弊、擅自离校等;严重违纪行为包括欺骗、伤害他人等。
三、轻微违纪的处理办法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一定的警示措施。
例如,迟到的学生可能会被要求写检查,旷课的学生可能会被要求补假,吃零食的学生可能会被要求交罚款。
四、一般违纪的处理办法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例如,作弊的学生可能会被取消本次考试成绩,擅自离校的学生可能会被记过处分,并且被要求书面检讨。
五、严重违纪的处理办法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严厉的处分措施。
例如,欺骗的学生可能会被取消学籍,伤害他人的学生可能会被移交警方处理。
此外,学校还会组织道德教育和训练,以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过自新。
六、学生权益的保护学校制定违纪处分规定的同时也重视保护学生的权益。
学生在受到处分之前,有权申诉和进行辩护。
学校也会在处分决定之后,为学生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七、违纪处分的公正性学校严格遵守违纪处分规定,保证违纪处理的公正性。
违纪的调查与处罚会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学生会得到公正的对待。
八、违纪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学生违纪处分旨在教育学生,提高他们的纪律意识。
学校会对违纪学生进行个别谈话和矫正,帮助他们认识错误,并制定个人成长计划。
九、违纪处分与职业发展的关系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良好的纪律和行为素质。
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旨在培养他们正确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适用与职业学校)为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严肃校纪校规,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责令退学6)开除学籍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报学生科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依法拘留、逮捕者;2)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3)校内外聚众打架事件中的主要责任者;4)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财物情节严重者(除处分外,需退赔全部金额);5)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明显改进或再次严重违反校纪者;6)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连续三个月操行评定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条围攻、谩骂、殴打教职工,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2)有流氓行为者(包括收看、传播淫秽物品);3)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4)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或参加非法团体者;5)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6)歧视、侮辱、欺侮残疾学生,恶意取绰号者;7)拒绝配合学校管理,刻意隐瞒家长真实信息或请人冒名顶替家长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他人密码和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者;2)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者;3)制作传播网络病毒,进行“黑客”攻击骚扰者;4)传播垃圾邮件,引起不良后果者;5)通过论坛侮辱、谩骂、诽谤他人者;6)网络欺诈者;7)私会网友,引起不良后果者;8)进行色情聊天,制作炒作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者以及模仿暴力犯罪者。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XX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一、指导思想为了培养品德高尚、成绩合格、技能精良、身心健康的优秀职高生,规范我校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xx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二、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的类别及处理程序。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①批评教育;②通报批评;③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7档。
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违纪学生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班主任提供书面材料,包括调查材料、证明材料等,政教处填写《学生违纪档案表》,进入学生档案,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配合教育。
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要求学生写出保证书。
勒令退学及其以上处分,学生半天内必须由家长带离学校。
所有违纪学生的材料一律由政教处负责归档保存。
三、违纪行为及处理原则(一)对打架斗殴、聚众滋事者的处理:1、对肇事者的处理:①用语言污辱或用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②引起打架后果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打人者的处理:①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②打人致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手段恶劣或致伤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③寻衅、报复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3、对组织及策划打架、打人者的处理:①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②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持械打人、结伙打人者的处理:持械打人、结伙打人视后果加重一级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打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参与者根据情节按比例分担。
6、若在校外打架,被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开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教育部制定和公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那么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标准。
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标准,危害党、国家、人民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处分第五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分,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分者:(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第七条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一)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 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按(一)、(二)款给予处分;(四)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管偷窃或诈骗的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七)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犯有此类错误的学生,除给予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外,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善于将心理问题同思想认识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应用第三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处分的期限:处分的期限是指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至提出解除纪律处分申请前的时间过程(寒暑假可以算作受处分时间)。
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六个月;(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五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学金。
是学生干部的同时撤消其学生干部职务。
开除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习情况,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好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三)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社会实践、顶岗实训、实习等社会活动期间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并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若经过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组织和煽动闹事,非法组织校内外游行示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标语或以其他方式对公民进行诬陷和人身攻击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视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协从者或经教育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者可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受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九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包括在宿舍区或教学区内起哄,击盘敲桶,向楼下泼水,扔杂物等,致使学生骚动)、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首者从重处罚。
(五)虽未参加上述行动,但知情不报,有意隐瞒包庇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治安条例等,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属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被宣布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贪污、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一)作案价值50元以下(不含50元,以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元以上(含50元,以下同)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作案价值不大,但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犯有本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购买者:赃款(赃物)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赃款(赃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冒用他人或单位名义进行某种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赌博或勒索他人钱财者:(一)作案价值10元以上5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重复作案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受到学校罚款者:(一)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罚款金额在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罚款金额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罚款金额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打架或聚众闹事的有关学生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打群架者,加重处分。
(四)参与者:1、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帮腔、助威、促使殴打事态发展者,处分同上。
(五)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产生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加重处分。
(六)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引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1、未造成打架事实,但引起争吵或进行威胁、恐吓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引起冲突,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犯有本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十五条对酗酒者,造成不良影响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况者:(一)10—2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二)30—3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40—4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四)50节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1/3者,应报教务处由其作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考试(含测验、考查,下同)违纪者:(一)属违反考试纪律的,依照《AA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处理。
(二)属考试作弊的,依照《AA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到校外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或以领导处理问题不当为名,无理取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校园内打麻将、骨牌者,没收器具,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撕毁布告、毁坏宣传栏、宣传牌、阻碍公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教室、宿舍、饭堂、图书馆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坏者,酌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严禁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二)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恶意攻击或扫描报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三)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禁止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下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二)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三)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四)借助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五)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六)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七)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或聚会;(八)其他利用网络侵犯单位、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毕业班就业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制作、提供、使用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虚假材料,或雇佣、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虚假材料的,或者涂改学业成绩的;(二)协助他人刻制公章或制作假证件、假证书等假材料的;(三)谎报虚假情况,欺骗就业工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或者利用欺骗手段获得就业协议书或致使有关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四)威胁、侮辱、谩骂、诬告或者殴打就业机构工作人员的;(五)采用捏造或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毕业生荣誉权、隐私权,妨碍其他毕业生求职择业的;(六)采用捏造或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学院声(信)誉的;(七)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政策或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在校期间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组织学生包车,视其违纪行为的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在校内组织学生包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学校发现其擅自包车违纪行为,且学校对其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后,仍然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因被包车辆不符合上路规定,造成意外事故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者。
(三)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者。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多次违纪,或受过处分者。
(三)在校外违纪,破坏学院声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