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一、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职能部门、分级处理。
(一)对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抄送学工处备案。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拟稿,报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报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二)对违反考试纪律以外的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级处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拟稿,报学工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三)对学生违纪按下列程序办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1)由班导师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由系拟稿并签署处理意见,报学工处或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2)如果违纪事实涉及其他系或职能部门,主管部门需提请相关处、系会签方可行文;(3)若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难于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则由学工处或教务处进行协调处理。
2、记过以上处分(1)由班导师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对违纪事实查证或结合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压滤机滤布厂家书面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其他系或部门也应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复审后拿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定后,再拟稿行文;(2)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并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学生登记表》,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违纪者应及时处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3、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夏令营、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和社区服务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七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年级段以及班级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毕业证书的授予按《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建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反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肪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组织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从重处理;(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共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理;(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凡参与打架使对方受伤的,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2.凡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含已被解除处分)者。
第四条解除处分程序:
1.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学生所在系在接到解除处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讨论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思想、现实表现和考核报告,审查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解除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所在系须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解除警告处分的,所在系直接做出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原处分决定书不再存入学生本人档案,统一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条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系别
班级
学号
处分种类
期限
处分文件字号
处分文件下达日期
年级学习排名
第名(共人)
年级综合测评排名
第名(共人)
对所受处分的
认识及考核期
间的实际表现
辅导员签字:
年月日
系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学生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学生处留存;一份由系留存。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奖惩体系,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秉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发展的观点看待每一位学生,把处分作为学生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充分发挥处分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2024年)
5、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最近一学期的学业基本分,在本学院本专业排名在20%以内者,或者比受处分时 提前5名及以上者,或者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最近一年的学业基本分, 在本学院本专业排名在15%以内者,或者比受处分时提前10名及以上者,或者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者 (考试作弊受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学生,最近一年各门课程的平均分达80分以上,或者各门课程的平均分达70分以 上且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 法(2024年)
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 教育和引导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效。必要时,可让申请人和相关的人员参会,由申请人陈述理由,评议委员质询了解情况后,讨论产生评议结 果。评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校解除审查委员会讨论、审定。
第五章解除或不解除处分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学生的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 领导、学务部、教务部、保卫处及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二)思想汇报。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每学期至少手写两篇思想汇报)。
(三)进步表现。详细陈述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得的 奖项等,以提供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第七条辅导员对违纪的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 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签署辅导员意见。学生所在学院核实材料、并进行群众意见调查,结合《受处分学生跟进 教育表》,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全面鉴定后,签署二级学院意见,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汇总送交学务部。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受留校察看(解除留校察看后除外)或以上处分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在已有处分上累加,(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处分机构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办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细则范文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细则范文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二条学生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到期后需申请解除,不能自动解除。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经过6个月的考核期可申请解除处分;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经过12个月的考核期可申请解除处分;到期未申请或未达到解除条件的,处分期限续延。
第三条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一)考核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思想、学习、生活中表现良好,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二)考核期内每季度向辅导员提交思想汇报,并由各学院存档备查;(三)班级民主评议有全班应到学生总数2/3以上同意解除其所受处分。
第四条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3个月后;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6个月后,除满足解除处分基本条件外,受处分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一)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二)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助人为乐、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地市级以上表彰;(三)见义勇为受到学校或市厅级以上表彰;(四)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五)受处分后,一学期期末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达到班级前10%或提高20%以上;(六)本科生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复试线,专科生在**省普通“专升本”考试中被录取;(七)考取国家公务员,或被选拔为“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志愿者,或自愿参加西部计划志愿者,或参军入伍、援疆援藏,或被选拔为选调生等;(八)英语专业本科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专科生通过英语专业四级;其他专业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九)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有显著进步;(十)为学校、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校、学院赢得较高荣誉经学校、学院核实认可。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细则范文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细则范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细则范文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二条学生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到期后需申请解除,不能自动解除。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经过6个月的考核期可申请解除处分;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经过12个月的考核期可申请解除处分;到期未申请或未达到解除条件的,处分期限续延。
第三条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一)考核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思想、学习、生活中表现良好,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二)考核期内每季度向辅导员提交思想汇报,并由各学院存档备查;(三)班级民主评议有全班应到学生总数2/3以上同意解除其所受处分。
第四条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3个月后;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6个月后,除满足解除处分基本条件外,受处分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一)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二)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助人为乐、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地市级以上表彰;(三)见义勇为受到学校或市厅级以上表彰;(四)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五)受处分后,一学期期末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达到班级前10%或提高20%以上;(六)本科生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复试线,专科生在**省普通“专升本”考试中被录取;(七)考取国家公务员,或被选拔为“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志愿者,或自愿参加西部计划志愿者,或参军入伍、援疆援藏,或被选拔为选调生等;(八)英语专业本科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专科生通过英语专业四级;其他专业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九)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有显著进步;(十)为学校、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校、学院赢得较高荣誉经学校、学院核实认可。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本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办)、教师(系、部、教研组)、学生代表(学生会、学生分会主席)等九人组成。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指定学校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产生。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学生处办公室,由学生事务管理科负责受理接收、审查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处学生事务科提出书面申诉,由事务科转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 1 页共3 页第七条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年级、班级等;(二)申诉请求;(三)申诉事实和理由;(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内容符合要求的即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诉受理条件:(一)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原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三)原处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在做出原处分决定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指定委员会成员组成调查小组,对原处理决定进行调查,并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调查结果作出评议决定。
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一、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职能部门、分级处理。
(一)对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抄送学工处备案。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拟稿,报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报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二)对违反考试纪律以外的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级处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拟稿,报学工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三)对学生违纪按下列程序办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1)由班导师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由系拟稿并签署处理意见,报学工处或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2)如果违纪事实涉及其他系或职能部门,主管部门需提请相关处、系会签方可行文;(3)若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难于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则由学工处或教务处进行协调处理。
2、记过以上处分(1)由班导师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对违纪事实查证或结合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压滤机滤布厂家书面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其他系或部门也应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复审后拿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定后,再拟稿行文;(2)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并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学生登记表》,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违纪者应及时处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3、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
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努力成才,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对象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二、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2、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一年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可以不满一年,但不能少于六个月;3、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三、解除处分工作程序1、受处分学生先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
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2、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3、专业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4、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由专业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由专业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后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复审,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专业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审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三、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四、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注:个人思想汇报、成果证明、群众评价意见请附后,此页不可延长。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受留校察看(解除留校察看后除外)或以上处分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在已有处分上累加,(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处分机构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办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关于对违纪学生处分解除或降级的实施细则
关于对违纪学生处分解除或降级的实施细则根据《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违纪学生进行跟踪教育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维护院现院纪严肃性的同时,也给每个违纪学生在院改正错误的机会,以此激励学生健康成长。
经研究,制订《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违纪学生处分解除或降级的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对违纪学生处分解除或降级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由系部根据解除或降级违纪学生处分的条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结合平时对其跟踪教育的效果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学工处,由学工处核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工委研究批准。
第二条系部在上报对违纪学生解除或降级原处分的意见建议时,其违纪学生的跟踪教育材料必须完整。
材料包括:(1)违纪学生思想汇报;(2)处分前后学习成绩记录表;(3)系部对其日常行为表现鉴定报告;(4)班级同学及任课教师对其评议意见;(5)系部对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结果建议;(6)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条解除原处分的条件:受处分后本人能够深刻反省、接受教训、积极改正错误,在思想、学习和行为上确有显著进步。
第四条降级原处分的条件:受处分后本人没有新犯、重犯错误行为,在思想、学习和行为上有较明显进步。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维持原处分不变:(1)受处分后没有明显进步;(2)本人没有提出申请;(3)所在系部没有提出解除或降级处分建议。
第六条对于降级处分者原则上只可降一级,对于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只可降级不可解除。
第七条无特殊情况达不到跟踪教育所规定时间要求的,原则上不予考虑降级或解除原处分。
第八条凡经学院研究批准,对解除或降级处分者,由学工处将研究结果下发有关系部,然后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权限分别处理有关事宜。
第九条违纪学生档案处理:按《乌海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进行跟踪教育的实施意见》第九条进行处理。
系部或个人不得随意处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届时学工处将对毕业生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工处。
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引导和跟踪管理工作,帮助受处分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解除处分种类:(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条申请解除处分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自处分文件发文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期满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期满12个月;应届毕业学生在毕业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考察期可以不满一年,但不能少于六个月。
(二)学生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且有实际改正的表现。
(三)处分决定生效后,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不再有其他违纪行为。
(四)处分决定生效后,学习成绩有明显的进步,处分期间无不及格课程。
(五)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三条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受纪律处分的。
(三)在校期间受到两次(含)以上处分的。
(四)有其他认定为不宜解除处分情况的。
第四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解除申请,由原处分决定书发文单位审批;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申请,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解除处分的程序(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程序:1.个人申请:受处分学生应具备解除处分的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交由辅导员初审。
2.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同学对申请解除处分的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向二级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3.学院审批:学院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和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召开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4.同意解除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出具书面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于生效之日起7日内送达学生本人,一份二级学院存档,一份送学生发展部存档。
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念,规范学生行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合格的中等专业技术人才,现根据广西教育厅2002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处理违纪学生应当贯彻“教育为主,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学生素质教育,人人争做合格的中职生。
对违纪学生在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学生管理部门会同教务、就业、保卫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及运用规则第四条: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全校学生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凡受到第五条规定的各类纪律处分者,一律取消其当年度的“文明学生”和奖学金及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第七条: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若是学生干部的,原则上予以免职。
在毕业前还未撤销的,作结业处理,不予推荐用人单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二)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或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处理违纪行为和违纪事件过程中,拒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者;(二)包庇他人,隐瞒事实真相者;(三)强迫、挑拨、唆使他人违纪者;(四)串供或阻止他人检举揭发、威吓他人者;(五)共同违纪中的为首者;(六)原已受到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而重复违纪者。
第十条:对于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
第十一条:犯有本办法中没有规定的违纪行为,比照最相似的条款处理。
第三章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一)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二)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三)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四)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五)一学期旷课超过90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20学时者(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缺操累计2次计1学时、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计1学时);(六)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被记过以上处分者。
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学生奋发进取,努力成才,学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XX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和《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三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一)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考察期一般满6-12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二)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科技、文体、征文等竞赛(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获得个人(团体)学校一等奖、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2.受到相关部门表彰或经过相关部门认可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3.为维护学校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做出突出贡献;4.在校期间考取硕士研究生,录取国有企事业单位、跨国公司等名企,通过公务员考试或应征入伍;5.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刊物发表文章1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申请专利1项及以上;6.处分期内各门课程(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80分以上者。
(三)满足上述条件(二),但尚未满足条件(一)的毕业班学生,可以在毕业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四条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安全、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二)策划、组织、参与聚集恶性事件;(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其他认定为不能解除处分的。
第五条解除处分的受理部门解除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受理。
第六条解除处分工作程序(一)受处分学生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XX 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
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二)辅导员、学工办根据申请者的陈述意见、实际表现对申请者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三)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解除的初步意见;(四)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根据辅导员、学工办鉴定及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决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五)对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根据辅导员、学工办鉴定及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决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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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
暂行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努力成才,学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不属于第五条规定之列的处分;
(二)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满6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三)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第四条满足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条件,但未能满足第三条第(二)款条件的毕业班学生,可以在毕业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五条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其他认定为不能解除处分的。
第六条解除处分的受理部门
学生处分的解除根据“谁处理谁解除”的原则由学生所受处分的原处理部门受理。
第七条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
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成员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听取申请者陈述意见,进行民主评议;
(三)辅导员根据申请者的陈述意见、实际表现以及班级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对申请者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四)学生所在院系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五)对因违反考试纪律或旷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院系意见做出
是否解除处分决定;对因其它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院系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六)对因违反考试纪律或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院系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决定,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对因其它违纪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院系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等评定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