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初中部学生违纪处分暂 行条例(对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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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

初中部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条 处分的作用及等级

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基【2014】24号文件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一学期,在处分期结束后,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的,经学生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二条 处分的确定及通报

对学生的处分,由德育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后生效,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由各班班主任在班会课通报,情节严重者则全校通报,同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处分的撤销程序

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课任老师、年级组签署意见后交德育处备案,德育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三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至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毕业档案。

第四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有事不能到校的,须持家长签名的请假条向班主任请假,来不及请假的须由家长向班主任发送请假信息。没有向班主任请假,不得无故旷课。无故旷课的,学校将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基【2014】24号文件第三十六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者作早退处理。一周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的,由班主任进行口头警告;超过三次通报家长。经常迟到或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三十九条:普通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期间虽经学

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将辍学情况书面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1.连续旷课半天或累计旷课一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连续旷课两天或累计旷课五天,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警告或严重警告。

2.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答卷、讨论,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警告或严重警告。

3.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警告或严重警告。

4.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带烟到学校或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记记过或记大过以上处分。

5.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的处分,参照上述各条进行。

第七条 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家长带回反省。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更加严重化,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由家长带会反省。

3.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伤害、造成伤害、造成重伤;无校外人员参加、有校外人员参加;干扰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等)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请家长带回反省。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要加重处罚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4.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动用器械;

未造成伤害或造成伤害;造成轻微伤害或重伤等)分别给予警告直

至记过处分。

5.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 对偷盗、勒索实物、现金学生的处分。

1.价值在10元以内,给予口头警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10元以上(含10元,以下同)100元以内,给予严重口头警告、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价值在100元以上,给予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请家长带回反省。

4.有偷盗、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可以不给处分。

5.勾结外校学生或社会闲散人员敲诈本校学生财物的予以记过以上处

分,数额较大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赌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组织他人赌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对故意破坏公物及他人财物的学生的处分

1.故意破坏学校公共财物(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

杂志及其他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和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外,

还将视其情节轻重,比照第八条的金额幅度给予处分。

2.蓄意破坏、污染学校环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警告、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凡同时犯有上列两项以上错误,按处分最重的一项再加一至二等处分实施。受过处分,又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要加重处

分。

第十二条 对辱骂老师、伤害老师身体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大过或劝退。达到刑事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

第十三条 对因违法犯罪的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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