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实现我校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
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凡受处分学生必须如实写出其所犯错误的事实经过,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写出认识深刻的书面材料;凡目击者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和提供书面旁证材料的义务。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由系(部)、学生工作处存档,可不进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
非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仍不改正错误的,学校根据其表现,可做出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由我院审查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的学生,应在调查取证和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三)记过,12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纪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纪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按给予所有处分的期间之和合并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违纪后推卸责任,诬陷他人者;(三)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四)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其他干扰、妨碍违纪调查行为的;(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六)对申诉、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七)有多项违纪行为者;(八)在受处分期间违纪者;(九)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二)如实揭发、检举他人,为调查处理问题提供帮助者;(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由于他人威胁或诱骗的。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随着职业教育的普及,职业学院越来越受到青年学子的欢迎。
在学生进行专业学习的同时,校方也需要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制定违纪处罚制度,以维护学生的学习秩序和校园文化建设。
下面,本文将针对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违纪行为分类1、违反校规校纪包括出入违禁区、携带违禁物品、乱涂乱画、破坏校园设施、妨碍他人学习等。
2、违反纪律要求包括学习自律、考试纪律、宿舍管理等。
3、违反诚信规定包括作业抄袭、考试作弊、实习违规等。
二、具体违纪处罚措施1、警告处分一般用于初犯且情节较轻的不良行为。
2、记过处分一般用于较轻微的不良行为或二次或多次违纪的不良行为。
3、留校察看处分对于一些严重违纪的学生,校方可以做出留校察看处分。
4、退学处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学生,可以做出退学处分。
5、公示处分对于考试作弊、窃取、销售试卷等行为,可以做出公示处分。
三、制约措施1、师生契约制定师生契约,明确学习目标和过程,建立学生自我约束的意识。
2、课堂考勤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堂出勤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问题。
3、教育引导在处罚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帮助他们明确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改正错误。
四、对违纪处罚的原则1、公正、合理违反校规校纪、纪律要求和诚信规定后,校方必须公正、合理地做出处罚。
2、罚当其罪对于同等违规情节的学生,采取一视同仁的惩罚标准,不偏袒。
3、以教育为主处罚的同时,进行教育引导,避免学生出现同类违规情况。
总之,违纪行为对于职业学院的学生来说是严重的问题,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自身的素质,学校需要制定一系列严格有效的违纪处罚规定,让学生明白“有纲常则有定,有定则有治”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学生纪律教育,构建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第一条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开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观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观察期)。
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观察;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观察;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有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的xxx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除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外,学校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肇事、打人、斗殴、打群架、作伪证及私藏或者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观察及其以上处分;4.寻衅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三)筹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撤销处分;一年内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犯纪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及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四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一、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情节严重,但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能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三、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者: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相应处理或者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6或12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期内,学生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组织谈话、评议并提交评议结论,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提前或按期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不得少于原定处分期的l∕2o学生在处分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院可视情节给予加重处理。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的,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成立非法组织,举办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和大小字报,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性质恶劣、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有偷窃、诈骗、勒索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偷窃、诈骗钱财和有参与不法借款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者或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21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善于将心理问题同思想认识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应用第三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处分的期限:处分的期限是指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至提出解除纪律处分申请前的时间过程(寒暑假可以算作受处分时间)。
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一)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六个月;(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五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学金。
是学生干部的同时撤消其学生干部职务。
开除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习情况,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好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三)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为一名职业学院的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和诚信为本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然而,有时候我们会因为一些原因违反学院的纪律规定,导致面临各种处罚。
为了使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学院的规定,避免违反纪律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以下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详细解释。
第一章违纪行为和处罚1.考试违纪违反考试纪律是严格禁止的。
包括但不限于:舞弊、抄袭、提前交卷或者擅自拍照、录音、传递设备等。
学生如有上述违规行为,一旦查实,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罚,通常情况下,第一次违反考试纪律,学生可能会被警告或者记过,第二次或多次,学生将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资格。
严重情况,学生可能会被勒令停学甚至开除学籍。
2.学术不端学生在完成论文、报告或者其他学术作业时必须注明引用和参考文献,抄袭、剽窃、虚假学术成果等行为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旦学生被发现有此类行为,学生将会被记过、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
3.寝室纪律一切学生必须保持寝室卫生,不得在寝室内吸烟、酗酒。
不得携带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的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武器等。
否则学生将被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开除或警告等严厉处理。
4.其他违纪行为学生如有吸毒、盗窃、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等严重行为均属于违纪行为,学院将按照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应有的处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停学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处分程序1.调查核实一旦学生出现违纪现象,学院将立即组织具体的人员调查核实,细致记录所有学生证词。
同时,学生应积极配合学院调查工作,说明情况。
2.听证处分如调查核实属实,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学生在听证会上表现,作出相应的处分。
听证会是保证学生合法权益的一个环节,学生需要自我反省并提出申诉。
3.学院主动检查学院将不定期进行违纪检查,如有发现,学院将及时通知学生进行整改并进行教育,以确保违纪纪律不再发生。
第三章教育指导学院将积极进行教育指导,帮助学生了解规定,遵从校纪校规,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适用与职业学校)为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严肃校纪校规,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责令退学6)开除学籍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报学生科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依法拘留、逮捕者;2)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3)校内外聚众打架事件中的主要责任者;4)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财物情节严重者(除处分外,需退赔全部金额);5)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明显改进或再次严重违反校纪者;6)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连续三个月操行评定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条围攻、谩骂、殴打教职工,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2)有流氓行为者(包括收看、传播淫秽物品);3)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4)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或参加非法团体者;5)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6)歧视、侮辱、欺侮残疾学生,恶意取绰号者;7)拒绝配合学校管理,刻意隐瞒家长真实信息或请人冒名顶替家长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他人密码和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者;2)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者;3)制作传播网络病毒,进行“黑客”攻击骚扰者;4)传播垃圾邮件,引起不良后果者;5)通过论坛侮辱、谩骂、诽谤他人者;6)网络欺诈者;7)私会网友,引起不良后果者;8)进行色情聊天,制作炒作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者以及模仿暴力犯罪者。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应当与学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引发的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纪律行为和处分第四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处罚者,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宗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考试违纪舞弊者(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其考试成绩一律按无效记载,该科作重修处理: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者;2.夹带者或在考桌上写答案者;3.抄袭他人答案者;4.有意让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者;5.接传答案者;6.交换答案或试卷者;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纸质作弊答案者;8.将试卷带出考室者;9.不服从监考老师调度或以各种方式扰乱考场秩序者;10.其他一般考试违纪舞弊行为。
(二)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考试成绩一律按无效记载:1.拒绝、阻碍考务人员、监考人员执行公务者;2.威胁考务人员、监考人员人身安全或公然谩骂、侮辱、诽谤、诬陷考务人员、监考人员者;3.请他人代考者和替他人代考者;4.偷换他人试卷,涂改姓名和答卷者;5.盗窃电子版或纸质版试卷者;6.其他严重违纪舞弊行为。
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高等职业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的管理工作,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学校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细则第二条凡具有我院各类学籍和进修的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一)打麻将、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二)制作、复制、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相或其它淫秽物品,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宿;(三)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成立违法组织,搞打、砸、抢活动。
有上述行为之一,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一)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一次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意损坏公共财物者:(一)有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处以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二)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违反学校和学院有关教学楼、电教教室、计算机教室、学生宿舍等项管理规定造成损失者,除照章赔偿、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凶器者:(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滋事,以各种方式侵犯他人权益)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1.预谋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2.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外的人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开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教育部制定和公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那么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标准。
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标准,危害党、国家、人民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处分第五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分,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分者:(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第七条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一)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 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按(一)、(二)款给予处分;(四)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管偷窃或诈骗的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七)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犯有此类错误的学生,除给予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外,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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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撤销处分;一年内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犯纪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及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四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一、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情节严重,但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能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三、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者: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打架者又作伪证加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人致伤者,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并给予罚款。
如不按期交纳医疗费和罚款,则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后果严重的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九、学生酗酒或借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名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十、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偷窃、抢劫、贪污、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或赔偿损失外,作以下处理:一、作案价值在1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二、作案价值在100 元(含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作案两次或价值在300 元(含300 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经确认属撬窃者,不管是否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盾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作案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进行作案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或违犯学院有关管理条例者,除按价赔偿或按规定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一、价值在50 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二、价值在50 元以上1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价值在100 元以上下文2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2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价值在300 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达12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达24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达36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达48 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五、达60 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于与家长沟通后,在学院和家长共同教育下确能深刻认识错误,决心悔改者,则可考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无故旷课者虽未达12 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处分;七、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成课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违犯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除按学籍规定处理以外,给予以下处分:一、考试作弊者,与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二、代他人考试或请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合伙作弊行为严重、态度蛮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凡男女生之间出现超出正常同学之间关系的不文明行为,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校园或公共场所存在行为不检、有碍风化的举止,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学习期间不遵守学校规定而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二、学习期间非法同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三、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已婚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在校内外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六、张贴下流淫秽字画、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违犯公寓管理规定,在异性宿舍过夜或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院安全制度者;一、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使用明火,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在公寓内违章用电或存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公共场所故意点火,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弈;四、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与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因敌意造成火灾占故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违犯学校作息规定,晚上^一时后才回到宿舍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二次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带头起哄,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或砸酒瓶,向窗外仍杂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未经学院及家长允许,私自在校外租屋居住者,除立即解除租约搬回公寓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灰者,给予记孔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犯公寓管理规定,擅自转让、租借公寓者, 除没收有关收入外,给予记过处分;擅自调换宿舍或留宿非本舍人员,给予警告处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对夜不归宿,在校外上网或进行其他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校园内乱涂、乱画违犯卫生管理规定者,除按有关规定交纳罚款外,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吸烟、喝酒者,一经发现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累计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凡有酗酒行为或因喝酒造成较坏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凡因酗酒而引发打架斗殴行为或其他伤害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犯有关规定,上课穿背心、拖鞋、赤脚或吸烟,经批评教育两次以上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离校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延期毕业,并通报家长及接收单位。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违纪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犯学院宿舍管理相关条例。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执行公务者。
三、因学习成绩、违纪处分、评奖评优或其它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五、在校园内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六、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到弄虚作假者;七、为修改考试成绩、逃避处分、评奖评优、组织发展、毕业分配等而由本人、家长或委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者;八、不尊重教职工,有侮辱教师、职工人格言行、甚至殴打教职工者。
九、私藏、携带管制器械者;第二十三条关于使用校园网违纪的处分:一、传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利、凶杀、恐怖等;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盗用他人帐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二、在本校受过处分者;三、订立攻守同盟、威胁他人或不准他人揭发者;第二十六条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罚:一、享受奖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按奖学金条例执行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第二十七条处分意见报批程序: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讨论决定,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签备案。
由各系公布、行文。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系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查,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学院主管领导签批。
由学院行文。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经学生工作处审查,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由院长签批,学院行文。
三、跨系学生违纪事件,有关系共同调查,由学生工作处协调提出处理意见。
按处分等级、按以上程序要求签批处理。
四、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根据学生违纪性质,在下列情况下,学生工作处与相应部门联合审查。
一、学生违纪并违犯刑法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学院保卫部门会同学生工作处及所在系联合审查。
二、学生违犯学籍管理规定的,由教务与科研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及所在系审查。
第二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