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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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撤销处分;一年内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犯纪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及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四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情节严重,但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能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三、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又作伪证加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人致伤者,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并给予罚款。如不按期交纳医疗费和罚款,则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后果严重的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九、学生酗酒或借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名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偷窃、抢劫、贪污、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或赔偿损失外,作以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1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 元(含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两次或价值在300 元(含300 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经确认属撬窃者,不管是否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盾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作案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进行作案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或违犯学院有关管理条例者,除按价赔偿或按规定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一、价值在50 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 元以上1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100 元以上下文2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
分。
四、价值在2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价值在300 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12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4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6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8 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五、达60 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于与家长沟通后,在学院和家长共同教育下确能深刻认识错误,决心悔改者,则可考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无故旷课者虽未达12 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七、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成课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违犯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除按学籍规定处理以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与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代他人考试或请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合伙作弊行为严重、态度蛮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凡男女生之间出现超出正常同学之间关系的不文明行为,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园或公共场所存在行为不检、有碍风化的举止,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习期间不遵守学校规定而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学习期间非法同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
三、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已婚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内外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张贴下流淫秽字画、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直至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