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亳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亳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加强院风、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亳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亳州学院全日制学习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
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本着事实清楚、材料详实、证据充分的原则,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处分期限:(一)警告,处分期限二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三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五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年。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第五条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有反动言论和行为,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对操纵、策划和成立非法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或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三)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院园秩序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分子,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造谣、诽谤、攻击、诬陷他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中触犯刑律者,同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六)参加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或在院内非法传教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违反学院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12、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给予记过处分13、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1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5、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6、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所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故意乱扔物品,或敲打、焚烧物品等破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7、当面顶撞、辱骂老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8、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9、翻越爬窗户、阳台进入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20、在学生宿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以及经教育仍重复违纪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21、在宿舍内使用或被发现存有学校禁用的电器(如:蜡烛、热得快、电炒锅、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等家用电器)者,以及在宿舍内乱拉电线、将灯具接入床头蚊帐内者(提不出当事人则同寝室人员共同承担),给予警告处分。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基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二、行为规范第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作出相应纪律处分:(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子开除学籍处分;(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者,给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秩序,破坏学校的安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凡参与罢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凡在带管制刀具、器械至学校或教学点者,一经查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了开除学籍处分;(四)凡在学校或教学点区域内打、砸、摔、掷酒瓶、家具和其它物品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在学校或教学点或网络上等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基本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六)制作、销售、携带、传播、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在学校或教学点内参与、组织传销、网络贷款等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八)在学校或教学点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九)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文章来源初中教师网w 91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给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处分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上课、上自习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者;无故旷课、旷自习累计达3节者;旷早操、课间操累计达5次者;超假按旷课处理;2、学习时间在教室内喧哗,影响他人学习而不听劝阻者,上自习在校园内乱跑、喧闹而不听劝阻者;3、在规定时间之外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宿舍,一学期累计达3次者;4、在宿舍和楼道内泼水、堆垃圾、刷牙、吐痰、擤鼻涕者;5、大小便不入厕所者;6、随手乱扔纸屑、瓜果皮核、食品包装袋、饮料瓶等杂物者;7、乱写、乱画、乱张贴,造成墙壁污损者;8、不正常走道,跨越树木、践踏花草者;9、逃避劳动,不打扫宿舍、教室、清洁区,一学期内累计达3次者;10、买饭、打水故意拥挤,乱扔饭菜、打水不关水龙头者;11、不按指定宿舍住宿、随意搬迁者;12、晚休、午休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13、说脏话、粗话、下流话,侮辱他人人格,情节较轻者;14、在教室、会场等公共场所赤背、穿拖鞋者;15、穿奇装异服,留怪异发型,染彩色头发者;16、在非体育场地踢足球、扔蓝球,在校园或楼道内乱扔乱踢杂物,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一学期内,上课、上自习迟到、早退累计达12次者,无故旷课累计达6节者,旷早操、课间操累计达10次者;2、不听从师长教导,对教师、职工有不礼貌言行者;3、吸烟、喝酒、谈情说爱者;4、上下楼梯故意推挤造成混乱,未造成严重后果者;5、在公共场所故意起哄、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6、涂改或毁损学校的通知、公告、标语者;7、故意损坏公物者;8、未经批准而缺考者;9、欺负弱小、病残同学及女同学者;10、打架,情节与所造成的后果轻微者;11、有违反学校规定之行为、无主观故意而伤害他人身体者;12、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13、私拆他人信件、泄露他人隐私,情节较轻者。
学生违纪违纪处理规定
二、无故旷课的或多次无故迟到、早退的
三、有抽烟、酗酒,多次在校园内乱吃零食和乱扔废弃杂物行为的
四、有打游戏机,进营业性网吧、营业性舞厅从事娱乐行为的
五、有看不健康书刊和黄色录相行为的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看他人邮件的
第十三条 给学生处分的决定,应及时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二、政教处对年级组长、班主任报送的对违纪学生处分意见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涉及班级之间或校外因素等学生违纪处理,政教处会同年级组长、班主任在调查学生违纪事实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然后由政教处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校长公布。
第十二条 处分的撤销
十六、有辱骂师长行为的
十七、威胁、恐吓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参与校外滋扰生事的
十八、损害学校、班级集体荣誉的
十九、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
二十、其它违纪行为
第十条 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应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处分的实施
一、年级组长、班主任在调查学生违纪事实的基础上,连同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向政教处、书面提出对学生初步处分意见。
七、侮辱他人人格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观看演出、比赛和参加集体活动时,起哄滋扰闹事的
九、乱涂乱刻乱画墙壁和课桌,破坏公共财物和校园设施
十、考试作弊的
十一、有赌博、谈恋爱行为的
十二、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
十三、勾结校外人员滋扰生事干扰教育教学秩序的
十四、殴打他人或参与打架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亳州学院章程
亳州学院章程序言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亳州学院(英译文名称:Bozhou University)。
第二条办学地址: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汤王大道2266号。
邮政编码:236800。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以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办学性质:亳州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以培养人才为主要任务的非营利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管理体制:亳州学院由亳州市人民政府举办。
第五条办学定位: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保留专科教育;以普通全日制教育为主,积极开展各类培训;以工学为重点,中药学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旅游管理类专业为特色,积极发展与地方产业相关的应用型专业;立足亳州,面向皖北,为生产服务一线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农村基础教育培养高层次师资。
第六条办学功能: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第七条办学规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7000人左右。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自身条件,适时适当调整办学规模。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八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实际,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三)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四)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向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对学校履行以下义务:(一)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二)制止、排除任何单位、个人所进行的任何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三)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四)保障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五)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校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惩前忠后、治病救人”方针,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除学校对其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则按照国家教育部或现行法律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第七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6个月,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者,视具体情况酌定处分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的,提前解除察看;对所犯错误无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无明显进步的,可延后解除察看,学校出具延长处分决定书;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能评选先进,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报告,如实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二、违纪后能积极协助调查,有立功表现者;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积极者。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生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生。
其它未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应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处分决定。
对学生的处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规范,同时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办法第四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反处分适用前四种,严重违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条例中“以上”和“以下”均包括该级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纪受处分后,经一段时间考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撤销处分:(一)受处分者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二)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四)在处分期内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的考察期为半年;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者考察期为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前结束,毕业生在毕业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解除处分,按时毕业,否则按原处分缓期毕业。
考察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在处分期满前两周自己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处分可按期解除; 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五)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全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其交回赃款或赃物;(二)窝藏赃款、赃物的,协同作案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六)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研究生及各类进修生。
3. 学生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
一般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课、不按时就寝、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等;严重违纪行为包括考试作弊、打架斗殴、偷窃、损坏公物、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
二、惩戒措施4. 对一般违纪行为,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分等惩戒措施。
5. 对严重违纪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记过: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在学生档案中记录违纪事实,期限为6个月。
(2)留校察看:对学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要求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期限为12个月。
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3)开除学籍:对严重违纪且无法继续在校园内学习的学生,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取消其学籍。
三、实施程序6. 对学生违纪行为,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7. 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审核。
8. 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批。
9.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班主任、辅导员及家长。
10. 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其他规定11. 学生在惩戒期间再次违纪的,应从重处理。
12. 学生在惩戒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申请撤销相应惩戒。
13.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14.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十条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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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加强院风、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亳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亳州学院全日制学习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
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本着事实清楚、材料详实、证据充分的原则,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处分期限:(一)警告,处分期限二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三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五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年。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第五条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有反动言论和行为,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对操纵、策划和成立非法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或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三)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院园秩序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分子,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造谣、诽谤、攻击、诬陷他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中触犯刑律者,同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六)参加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或在院内非法传教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违反学院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者,学院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参考司法部门的处理等级,给予下列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盗窃、诈骗、破坏财物者等,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二)价值在200元以上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价值在400元以上6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四)价值在6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抢劫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六)为他人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团体作案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八)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辱骂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辱骂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教唆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伪证者,给予警告处分;(六)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纠集院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行凶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一)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学院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学生在院期间禁止赌博、酗酒、吸毒、贩毒,违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赌博者,没收赌具和赌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肇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吸毒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贩卖毒品者,交公安部门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一)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发黄色短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玩弄异性感情,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在男女交往过程中有不文明、不得体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偷拍上网,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擅自进入异性公寓,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追逐、恐吓、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从事色情陪侍,或者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信件、物品者,比照本条例第七条,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九)用望远镜、手机等工具或者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发布到网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观看、传播、制作、贩卖黄色淫秽品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观看黄色淫秽品者,给予警告处分;聚众观看,视情节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二)传播淫秽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制作、贩卖淫秽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私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灶、蜡烛等明火器具者、乱拉电线者,或在宿舍内有热得快、电热毯、电热杯、电热炉、变压器等违规电器,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大声喧哗、干扰他人学习生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寓内饲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寓内张贴广告、散发传单、兜售物品、开小卖部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在学习、实验和劳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违反消防有关管理规定,私自动用宿舍楼内消防器材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六)旷寝,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个月内晚归、不按时就寝3次以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不配合、抵制工作人员检查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私自调换寝室门锁,或擅自改变宿舍内公物用途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八)私自调换寝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私自在院外租房、住宿,给予记过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宿舍或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九)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器械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其他危险物品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十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累计旷课十至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累计旷课二十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累计旷课三十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累计旷课四十至四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累计旷课五十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一学期内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按累加其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违反考试纪律(如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按规定清场等)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替考者、被替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抄袭、夹带等作弊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偷窃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六)干扰教师阅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七)组织集体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及其他研究成果,或在奖优评选当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盗窃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值数据的,以盗窃公私财物论处,依据第二章第七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院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院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篡改、删除或破坏学院、他人计算机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在院期间屡次违反院规院纪受到纪律处分,经多次教育(三次以上)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如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留校察看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
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但不得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并达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应届毕业生毕业时,如处分期未到,毕业时暂按结业处理,处分到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科评议,经学院研究,视其表现给予换发毕业证。
第二十一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不能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不得申请参加党校学习,不得申请入党。
(二)受处分学生本学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不得申请各级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违反院规院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态度诚恳,主动交代事实真相,认错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协助学院调查;(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违反院规院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二)有两次或两种及以上违纪的;(三)强迫、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四)在学院违纪调查中故意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五)勾结院外人员违纪、作案的;(六)团伙违纪作案的组织者、策划者、参与者;(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