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刑法知识点:第五章其他规定.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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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第五章》课件

《刑法分论第五章》课件
贪污贿赂罪具有主体特定性、行为隐蔽性、权钱交易性等特点,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 象和公信力,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贪污贿赂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贪污贿赂罪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并处没收 财产或罚金。
贪污罪
01 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02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 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 施侵吞、窃取、骗取等行为。
03 贪污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贪污罪的处罚包括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
挪用公款罪
01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为。
这类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有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刑法中严厉 打击的犯罪之一,通常会受到相
应的惩罚。
03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 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
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或
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或隐瞒真相,骗取公
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 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 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
诈骗罪的客体是他人 占有的财物,包括动
产和不动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

刑法学第五章

刑法学第五章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五章 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论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论述了犯罪客体要件的定 义及特征,犯罪客体要件的意义,犯罪 客体要件的分类,犯罪客体要件的识别。 【本章关键术语】 犯罪客体 直接客体 犯罪对象 社会关系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第一节 犯罪客体要件概述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 侵犯的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2.它是一个抽象的法益整体。犯罪的一 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是 犯罪客体的最高层次。
1.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 为共同侵犯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法益。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2.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同类客体的 原理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加以分章分节规 定。 3.同类客体是对一般客体的具体化。
3.两者的内容、表现形式均存在较大的区别。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本章重点问题提示
关于犯罪客体要件的定义及其地位的争论 1.社会利益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 为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2.法秩序说,认为犯罪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合法秩序。
3.社会关系与利益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社会关系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利益。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是指某一具体犯罪 所侵犯的复杂客体 中程度较为严重, 刑法予以重点保护 的法益。主要客体 决定了该具体犯罪 在刑法分则中的归 属,决定了犯罪的 性质。
犯 罪 客 3. 体 的 分 类
物质性客体和 非物质性客体
主要客体
简单客体和 复杂客体
次要客体
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犯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刑 法予以次要保护的法益。

第五章之刑法ppt课件

第五章之刑法ppt课件
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经法定程序鉴
定(不负)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负,可从轻
或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负)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负,可从轻、减轻
或免除处罚)
犯罪主体
(二)犯罪概述——犯罪构成 单位犯罪 特 征 以单位名义实施 为单位谋取利益
3、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范围)
含义: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
人具有法律效力。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 (1)空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属地管辖)
解释两个概念:一是国家的领域:包括领土、
领空、领水和驻外的使领馆,以及航空器、船舶。
二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只要犯罪行为地或犯罪
战争罪等),我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
使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这些犯罪侵害了国际社
会的共同利益,各国依规定行使管辖权。
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2)时间效力
公布之日 1、生效时间 公布一段时间后
立法机关宣布废止
2、失效时间 新法代替旧法
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指新刑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
注: 犯罪对象不等于 犯罪客体。
(二)犯罪概述——犯罪构成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内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危害行为是必要的客观因素,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 具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
(二)犯罪概述——犯罪构成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五章之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概念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五章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五章

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所谓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到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二、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

阶段是犯罪发生、发展过程中呈现的段落,与犯罪形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如犯罪预备阶段,就只能出现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形态,故它们之间又有制约关系,两者既有区别,但又互相排斥。

三、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故意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是一种修正的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犯罪,一般说来,社会危害性小于既遂形态,与适用刑罚关系极大。

第二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主观上为了犯罪(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二种区分:(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

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

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

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教学讲义

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教学讲义

测试题
(单选)甲乙某日晚将私营企业主丙从工厂绑 架到市郊一空房内并拷其双手在窗户铁栏 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5万元的要求。约2 小时后,甲乙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 中取出1.7万元交给甲乙。甲乙的行为成立 什么罪名?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视频
法律讲堂成长的故事.另类的绑架案
八、强迫职工劳工罪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 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
九、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 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 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
2.本罪与诽谤罪的区别:(1)(3) 3.既遂问题:
测试题
(单选)甲乙系某国家机关同事,平时有隙。 为报复乙,甲向公安机关匿名举报乙在某 夜总会嫖娼,并买通卖淫女丙指证。乙因 此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甲借机在公开场合 多次渲染该“事实”。甲的行为性质是什 么?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诽谤罪
D.不属于犯罪
视频
东北少女被骗郑州卖淫
七、诬告陷害罪
1.构成要件 主观: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客观: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 者有关机关告发他人有罪。
(1)捏造犯罪事实,即没有事实根据虚构他 人犯罪的事实。
(2)诬告陷害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他人。 (3)行为人将捏造的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
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二、故意伤害罪
1.轻微伤、轻伤、重伤、伤害致死(结果加 重犯)
★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2.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观 ★群殴、械斗中罪名分析

教案法律基础知识第五章刑法知识(中职教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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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刑法知识第一节刑法概述【学习目标】通过学习,掌握刑法的概念,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了解我国现行刑法的制定情况【教学重点】刑法的概念【教学难点】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提问式、案例式【教学时数】2学吋【教学过程】一、刑法的概念:要求学生阅读课木的案例,然麻I川答问题:刘某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因此,要冋答张某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首先要解决的是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次分析真是否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最后才是应受何种刑罚的惩罚。

刑法有广、狭义之分。

其定义可参看教材之说明,这里要求学生注意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时间及结构。

在我国,狭义的刑法即指1 9 7 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 9 9 7年3月1 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笫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总则包括五章,分则包括十章,共十五章,4 5 2 条。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存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

耍求学生阅读课本,然后回答问题: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进-步让学生讨论,你认为哪一个是核心原则?刑法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了三项刑法的基木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小罪刑法定原则是核心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要求学牛阅读课本罪刑法泄原则在我国刑法屮的体现[课堂讨论]据2008年4月2FI《法制H报》报道,因在网络裸聊牟利,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站牟利罪”一市判处有期徙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法学 第五章

刑法学 第五章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
(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 具体社会系。 具体社会关系。
(二)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
对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次客 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对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 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体均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体均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主要客体, 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 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 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 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一)直接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二)通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而表明犯罪客 体 (三)通过指明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而表 明犯罪客体 (四)通过指明犯罪所违反的非刑事法律、法规而 通过指明犯罪所违反的非刑事法律、 表明犯罪客体 (五)通过描述犯罪的行为特征而揭示犯罪客体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理解犯罪对象需注意
1、有人认为其还包括信息,如何秉松、肖 有人认为其还包括信息, 何秉松、 中华。 中华。 2、具体的人的理解应为:自然人和单位 具体的人的理解应为: 3、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那么盗窃保险柜 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中的财物,则财物是犯罪对象, 中的财物,则财物是犯罪对象,而保险柜 则不是,因为不是某罪的物质表现。 则不是,因为不是某罪的物质表现。 4、教材后一章称为“行为对象”,含义与 教材后一章称为“行为对象” 犯罪对象相同。 犯罪对象相同。

刑法学(第五章)

刑法学(第五章)

(二)继续犯的特征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 同时处于继续状态
犯罪行为持续地侵害 同一社会关系
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 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 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01
在继续犯的情形中,在主观上支配行 为的犯意只有一个,在客观上继续犯自始 至终只有一个实行行为。
行为的单复数不因其持续时间的长短 而改变,也不因行为地发生变化而改变。

想象竞合犯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二)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 罪形态。
例如,甲以暴力方式将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打成重伤,甲虽然只实施了一个 妨害公务的行为,但同时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
(一)连续犯的概念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 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必须实施性质相 同的数个行为
(二)连续犯的特征 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
必须是基于同一的或 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01
只实施一个行为的,不可能 成立连续犯。数个行为是指两个 以上的行为。
例如《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 定的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就是意图实 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
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 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 其数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 如数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数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数个非法组织卖血的行为,数个非 法行医的行为,等等。
(二)数罪的类型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第五章 刑法基本知识

第五章 刑法基本知识

第五章刑法基本知识序言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第一节刑法概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刑法典。

新的刑法典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管理形势的需要,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既有新类型犯罪的增加,也有构成要件的修改和法定刑的调整。

截至2011年年底共通过了8个刑法修正案。

一、刑法的任务根据《刑传》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第五章

刑法第五章
(1)认识因素不同(2)意志因素不同
三、犯罪过失 (一)概念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 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过失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 见。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 意是原因。 (2)意志因素:排斥、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既 不希望,也不放任)——消极因素,不需要司法 机关证明。
四、犯罪目的与动机 (一)犯罪目的
目的功能: 一是影响定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二是影响量刑。主要是影响定罪的功能。
(二)犯罪动机
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五、无罪过事件
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 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 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2)精神障碍 ①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8条第1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 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 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认定标准:医学标准+心理学或法学标准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
2.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过失)
(1)认识因素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 (2)意志因素 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对结果持排斥、否定的态 度。——消极因素,不需要司法机关证明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抽象可能性、现实可能性 (2)意志因素:结果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结 果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五章 刑法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五章 刑法知识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 (一)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概念 •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
成 • 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 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 • 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
果 • 关系,犯罪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等。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 (二)危害行为

1. 危害行为的概念
图5-7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联 系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
• 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
• 惩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规定某一具
• 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
• 一。研究犯罪构成,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
第五章 刑法知识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和犯罪构成 第三节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四节 犯罪形态 第五节 刑事责任和刑罚 第六节 常见的犯罪

刑法作为我国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在社会主
• 义法律体系中占有显著、独特的地位,在打击犯罪、
• 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保安人员可以查验出入执勤区域的车辆、物品

• 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 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 • 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 • 行为。 • 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是犯罪,
一、正当防卫
•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见图5-8)。

刑法总则课件第五章

刑法总则课件第五章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1.犯罪构成是定罪的 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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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 罪的规格和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 的法律依据。
首先,它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只有 具备了犯罪构成,才能构成犯罪。
其次,犯罪构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各 种不同犯罪的独特的特点,反映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构 成要件中。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第二节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一具体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
第五章 犯罪构成概念及其分类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 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语源,犯罪构成一词来自(lái zì)中世纪意大利的诉讼 程序,在纠问式诉讼程序中,法院首先必须调查是否 有犯罪存在,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定 的嫌疑者进行审问。
规定的构成要件反映了犯罪 的共性。从宏观上区别罪与
非罪的界限,并有助于了解
把握一切犯罪的共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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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fàn zuì)构成的选择要件,指某些犯罪(fàn 的 zuì) 构成要件。如:法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
二、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本身的特点,犯罪构成要件在理论 上又可分为二大类,即客观的要件和主观的要件。 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统称为主观要件。 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统称为客观要件。
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 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
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
象概括后作为认定(rèndìng)犯罪的一
般标准。精品文档来自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刑法中两个既有区别又有

法硕考研基础导学讲义刑法各论

法硕考研基础导学讲义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第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他人的生命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已满14周岁4、主观要件:故意(内容的具体化)(二)认定1、相关条文的规定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3、安乐死问题4、自杀案件相约自杀;引起他人自杀;教唆、帮助自杀;逼迫他人自杀(三)处罚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故意伤害罪(一)客体要件:法益(二)客观要件1、对象:他人身体2、非法伤害行为3、结果:轻伤、重伤、死亡(三)主体要件(四)主观要件:伤害的故意注:伤害的故意=/= 殴打的故意(五)认定1、注意刑法的特别规定2、既遂、未遂3、罪数:连续轻伤多人4、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5、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六)处罚四、过失致人重伤罪凯程法硕特录班与复试特录班火热报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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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一、强奸罪(一)客体要件:女性的性交权利(二)客观要件1、对象:妇女、幼女2、行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其他)3、违背妇女意志(幼女除外)(三)主体要件1、年龄:14周岁2、妇女: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四)主观要件: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五)认定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一)客体要件(法益):妇女的性羞耻(二)客观要件1、对象:妇女2、行为:与法益的关联强迫妇女忍受猥亵、强迫妇女猥亵他人等3、猥亵的相对性4、猥亵的变易性(三)主体要件:妇女、男子(四)主观要件:故意第三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一、非法拘禁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人的身体活动自由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故意(二)认定二、绑架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2、客观要件:绑架行为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目的犯不要求现实化(二)认定(三)处罚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出卖目的(二)认定:与诈骗罪、绑架罪的区分(三)处罚(包容犯)1、奸淫:强奸、通奸2、诱骗、强迫卖淫注:须在拐卖过程中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1)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2)行为:收买2、主观要件:明知;无出卖目的(二)处罚:五、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客体要件:平稳说(安宁说):住宅的平稳和生活安宁(二)客观要件A.住宅:供人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一般人标准)B.行为第四节侵犯名誉的犯罪一、侮辱罪(一)客体要件:他人的名誉(二)客观要件:1、公然:第三人知晓2、侮辱:对他人的名誉予以轻蔑的价值评判3、方式:暴力、文字等二、诽谤罪捏造事实、散布、足以败坏他人名誉非暴力方法第五节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一、侵犯通信自由罪1、客体要件(法益):公民的通信自由2、客观要件:(1)对象:公民的信件(2)行为:隐匿、毁弃、开拆/非法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1、客体要件的变化2、主体要件:邮政工作人员3、客观要件:三、报复陷害罪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观要件:(1)行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报复陷害(2)对象: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3、主观要件:故意第六节妨害婚姻家庭罪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二、重婚罪1、客观要件:(1)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法定婚、事实婚2、主体要件:对向犯3、主观要件:故意三、破坏军婚罪:同居、结婚四、虐待罪:对象——家庭成员五、遗弃罪对象: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行为:拒绝抚养主体要件: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六、拐骗儿童罪:无出卖目的凯程法硕特录班与复试特录班火热报名中。

第五章 刑法

第五章  刑法

第四章刑法一、刑法概述1、定义: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刑法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4、刑法的适用范围定义:又称效力范围。

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1)空间效力: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属地原则(主义)、属人原则(主义)、保护原则(主义)、折衷原则(主义)、普遍管辖原则(主义)刑法第6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

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

(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对外国人的适用。

(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

刑法第8条规定了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法适用,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时间效力:刑法生效、失效时间及溯及力问题生效: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过一段时间生效失效:一是国家经过明确宣布失效;二是自然失效(新代旧)溯及力:又称刑法朔及既往的效力。

刑法教学课件第五章

刑法教学课件第五章

(一)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 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表现;作为 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 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 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 定的社会关系。
以开车撞死人为例展开

(一)交通肇事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四)故意杀人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客体的判别
Hale Waihona Puke 李某、张某二人,经过合谋,意欲盗窃邻 村鱼塘中的鲈鱼,二人商量好并制作了土炸药, 决定以炸鱼的方式来盗窃。一天凌晨一点多, 二人出发并带着准备好的炸药包,由于担心声 音大怕被人发现,便来到距离村庄很远又僻静 的一个鱼塘,李某投放炸药的时候,由于操作 失误,不但没有炸死鱼,反而将同伴张某炸死, 也将自己炸成重伤。李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 人的人身权利,还是侵犯了公共安全?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
三、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一般客体 (二)同类客体 (三)直接客体 1.简单客体 2.复杂客体 (1)主要客体 (2)次要客体
四、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 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 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 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 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侵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 则不是。 (5)同一对象可以体现不同客体,同一客体可 以通过不同对象得以体现。

刑法分论第五章第二讲

刑法分论第五章第二讲

七、猥亵儿童罪
• 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 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猥亵的对象仅限于不满 14周岁的男、女儿童。猥亵已满14周岁者,不 构成本罪。 • 客观方面表现为猥亵儿童的行为。猥亵行为既可 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猥亵一般 情况下指除性交之外的性接触活动,但在妇女猥 亵男童的情况下,猥亵可以是性交行为。 • 主体为一般主体,不论男女,只要年满16周岁且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主体。
• “强奸妇女多人”,是指强奸3人以上,既包括作 为单独实行犯参与强奸的,也包括作为实行犯、 教唆犯或帮助犯参与共同强奸的。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是指在车站、码 头、公园、电影院、运动场、公路、公共交通工 具等地当着不特定多数人的面公然强奸妇女。在 公共场所挟持或诱骗妇女至他处再予强奸的,不 应视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在女浴室、 女厕所乘无人之机强奸妇女的,虽然公用的浴室、 厕所具有公共场所的性质,但被告人是利用其便 利的环境条件,所采用的方式实质上是隐蔽的, 不具有公然性,也不应视为情节严重的强奸罪。 • “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在同一段较短的时间内
• 在被害人为幼女的场合,则不问行为是否违背其 意志,也不问行为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 手段,只要行为人对幼女实施了奸淫行为,即构 成强奸罪。 • 3. 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 性。女性不能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但可以与男 子构成共犯,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女性 唆使或帮助不满14周岁或14周岁以上、但无责 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妇女行为的,为间接正犯, 可单独成为主体。 • 4. 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与之 发生性交的目的。在被害人为幼女的场合,还要 求行为人须明知奸淫对象必然是或可能是幼女。

法硕考研刑法知识点第五章其他规定

法硕考研刑法知识点第五章其他规定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招生对象2016 年法律硕士考研刑法知识点:第五章其他规定【重点法条】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意思分解】1.公共财产并不等于国有财产,国有财产仅仅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公共财产不仅仅包括国有财产,还包括其他公益性质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公共财产。

2.注意集体性质的财产也可能是公共财产,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属公共财产。

3.来源于私人、海外组织的财产但为了某项公益性质的事业而捐献出的,属于公共财产。

4.注意“以公共财产论”的特定情形,即原本为私人财产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和运输的过程中,以公共财产对待。

【重点法条】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法条】《刑法》第9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意思分解】1.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四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性质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远远大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指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武装机关(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仅指在这些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受其委派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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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招生对象
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刑法知识点:第五章
其他规定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意思分解】
1.公共财产并不等于国有财产,国有财产仅仅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公共财产不仅仅包括国有财产,还包括其他公益性质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公共财产。

2.注意集体性质的财产也可能是公共财产,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属公共财产。

3.来源于私人、海外组织的财产但为了某项公益性质的事业而捐献出的,属于公共财产。

4.注意“以公共财产论”的特定情形,即原本为私人财产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和运输的过程中,以公共财产对待。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法条】《刑法》第9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意思分解】
1.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四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性质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远远大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指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武装机关(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仅指在这些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受其委派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并非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参照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确定。

该解释称: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

由此可见,村基层组织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相关法条】《刑法》第26条。

【意思分解】
1.首要分子仅存在于二种情形之中,一是在犯罪集团之中,二是在聚众犯罪之中,其作用是组织、策划、指挥整个犯罪活动。

2.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二者并不等同:首要分子一般地说属于主犯,但在某些特定的聚众犯罪中(如《刑法》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因仅由首要分子负刑事责任,即当首要分子仅为一人,也就是说该聚众犯罪仅由一人负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主犯、从犯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形下,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

另外主犯的范围远大于首要分子,主犯不仅包括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还包括在犯罪集团、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非首要分子。

3.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应当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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