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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线电子处方管理办法

一、电子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电子处方,是指由注册的医师在互联网线上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二)处方书写规则

1.电子处方按系统要求完成各项填写;

2.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草药处方与西、成药须分开开具;

3.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4. 开具处方用药应当使用经药监局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说明书使用时,应当在嘱托处注明原因。

二、处方权的获得

已在互联网诊疗注册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应经医务处审批、在院内取得相应处方权,其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在医务处、药事部留样备查。

三、处方的开具

(一)医师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二)处方开具24小时内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三)开药量严格执行“急性病不超过3天用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用量,行动不便、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1个月量”的原则。

(四)不得开具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

(五)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5.在线电子处方审核管理办法

一、电子处方审核的内容

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

(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由药事、医务、医保、护理、院感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互联网诊疗处方审核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处方审核专家组

由药事部、医务处等部门和临床医学专家组成,为处方审核工作提供管理及专业技术咨询。

(三)处方审核工作小组

由具有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的药师组成处方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处方审核的具体工作。

三、实施

(一)审核依据: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二)处方审核:依据国家卫健委制定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国卫办医发〔2018〕14号),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三)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四)处方审核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例会,针对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向药事部中心报告结果,并定期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报告。

四、结果

处方审核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不规范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 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的;

2. 西药与中成药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3. 药品的用法、用量不正确的;

4. 处方药品超说明书使用未注明原因的;

5. 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6. 单张门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7. 无特殊情况下,处方超过规定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8. 违规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9.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用药不适宜的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症不适宜的;

2. 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3. 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 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6. 重复给药的;

7. 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8.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超常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 无适应证用药;

2. 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 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五、审核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互联网诊疗实施处方审核公示制度,每月将处方审核结果公布在互联网诊疗网站内网动态信息中可查询。同时,针对重点问题定期予以讲评。

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及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六、监督管理

每月处方审核小组将上月处方审核结果和不合理处方(包括不合理处方内容、原因分析,涉及责任人等)报药事部中心,由药事部汇总处方检查结果,向当事人反馈并报互联网诊疗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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