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辐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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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辐射电热膜采暖技术规程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设计 (3)

3.1 一般规定 (3)

3.2 地面构造 (3)

3.3 采暖热负荷的计算 (3)

3.4 电热膜数量的确定 (3)

3.5 电热膜采暖系统电气设计 (3)

3.6 电热膜的布置 (3)

4 材料 (3)

4.1 一般规定 (3)

4.2 绝热与发热材料 (3)

4.3 线与温控器 (3)

5 施工 (3)

5.1 一般规定 (3)

5.2 绝热层的铺设 (3)

5.3 电热膜、感温探头和过热保护装置的安装 (3)

5.4 找平层和面层的施工 (3)

5.5 温控器安装 (3)

5.6 线路敷设 (3)

5.7 电气安全 (3)

5.8 安全施工 (3)

6 检验、调试与验收 (3)

6.1 一般规定 (3)

6.2 检验与调试 (3)

6.3工程验收 (3)

附表A 隔热层、电热膜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表

附表B 电热膜安装检测记录表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总则

1·0·1 为在采暖工程中规范低温辐射电热膜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程。1·0·2 低温辐射电热膜采暖适用于电力充足、较低电价或有波谷电价的地区且为节能建筑的采暖工程,也适用于无集中供热需选择其它采暖形式的建筑,采暖宜为间歇供暖方式。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对于既有非节能建筑,应对其围护结构进行整体节能改造,使其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的要求。该采暖方式可方便地实现行为节能。

1·0·3 本规程适用于以低温辐射电热膜为加热元件、敷设于地(墙)面内的新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采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业建筑采用低温辐射电热膜采暖时可参照本规程。

1·0·4 低温辐射电热膜采暖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电热膜electrothermal film

通电后能够发热的一种薄膜,是由电绝缘材料与封装其内的发热电阻材料组成的平面型发热元件。电热膜按封装的电阻材料的不同可分为三类:金属基电热膜(JM)、无机非金属基电热膜(WM)(包括碳纤维电热膜、油墨电热膜等)和高分子电热膜(GM)。

2·0·2 辐射电热膜electric radiant heating film

工作时将电能转化为热能,并将热能主要以辐射的形式向外传递的电热膜。`

2·0·3 电热膜采暖系统heating system of electrothermal film 由电热膜、温度传感器、温控器及隔热层、电气保护装置等部分组成,通过以辐射和对流的传热方式向室内供热的采暖方式。2·0·4 温控器thermostat

用于感应温度并加以控制调节的自动控制装置,电热膜采暖系统应采用室温地温双控型。

2·0·5 隔热层insulating course

用以阻挡热量传递,减少无效热耗的构造层。

2·0·6 防潮层moisture proofing course

防止建筑地基或楼层地面下潮气透过地面的构造层。

2·0·7 防水层isolating course

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透过地面的构造层。2·0·8 伸缩缝expansion joint

补偿混凝土找平层和面层等膨胀或收缩用的构造缝。

3 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低温辐射电热膜采暖系统的供电负荷应由计算确定。敷设于地(墙)面的电热膜有效发热表面上单位面积功率宜小于200W/m2,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直至建立稳定工作状态时,其表面的温度不应超过60℃。

3·1·2 低温辐射电热膜采暖系统的电热膜一般应铺设在地面,特殊情况也可铺设在墙面。铺设电热膜的地(墙)面表面平均温度值一般为25~35℃,最高不应超过42℃。

3·1·3 低温辐射电热膜采暖系统的设计,应满足采暖和配电系统的设计要求。

3·1·4 低温辐射电热膜采暖系统工程施工图应由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电热膜及温控装置布置平面图、配电线路布置平面图、系统图、地(墙)面构造示意图等内容;

2 设计说明中应详细说明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配电方案、电热膜技术数据、规格;标明使用的具体条件,如工作温度、工作电压、电力负荷以及绝热材料的性能参数等;

3 平面图中应给出电热膜的布置形式,标明电热膜的计算数量和伸缩缝位置等。

3·2 地面构造

3·2·1 电热膜采暖系统地面构造由楼板或与土壤相邻的地面、隔热层、电热膜、找平层和面层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工程允许楼板双向散热时,各楼层间的楼板可不设隔热层;

2 厨房、卫生间、洗衣间、浴室和游泳馆等潮湿场所,在找平层上部应设置防水层。

3 一层地面与土壤相邻时必须设置防潮层,之后设置隔热层。直接与室外空气相邻的楼板及分户楼层间的地面楼板上,必须设置隔热层。

3·2·2 隔热层的保温材料应具有75℃以上的耐温性能和良好的隔热性能。隔热层宜采用挤塑聚苯乙烯板(XPS),其厚度不应小于表3·2·2规定值,若采用如发泡水泥等其它隔热材料时,可根据热阻相当的原则由设计单位根据其材料性质另行设计,以确定其厚度和做法。

表3·2·2 隔热层厚度(mm)

3·2·3 既有建筑改造成电热膜采暖方式的,可在电热膜上方铺设无纺布保护层后直接铺设地热专用复合地板,新建建筑应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后铺设面层材料等。

3·2·4 面层一般采用地砖、花岗岩及厚度为0.8~1.2 mm的地热专用复合地板。不应采用带龙骨的架空木地板铺设面层。

3·2·5 应验算地面构造增加的荷载不应超出结构荷载的设计范围。

3·3 采暖热负荷的计算

3·3·1 电热膜采暖设计热负荷计算应符合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B50019的有关规定。

3·3·2 计算全面地面辐射电热膜采暖系统的热负荷时,室内计算温度的取值应比对流采暖系统的室内计算温度低2℃,或取对流采暖系统计算总热负荷的90%。

3·3·3 局部地面辐射电热膜采暖系统的热负荷,可按整个房间全面地面辐射电热膜采暖所算得的热负荷乘以该区域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和表3·3·3中所规定的附加系数确定。

表3·3·3 局部地面辐射电热膜采暖热负荷的附加系数

3·3·4 进深大于6米的房间,宜以距外墙6米为界分区,分别计算采暖热负荷和进行电热膜的布置。

3·3·5 敷设电热膜的建筑地(墙)面,可不计算地(墙)面的传热损失。

3·3·6 计算地面辐射电热膜采暖系统的热负荷时,层高不超过3.6米时可不考虑高度附加。

3·4 电热膜数量的确定

3·4·1 根据建筑物房间的热负荷,确定每个房间的电热膜使用数量。3·4·2 按3·3计算的房间热负荷值,宜附加15~20%的运行系数。3·4·3 房间内安装电热膜的数量按以下公式汁算:

N二(l+K)P/Pm

式中K----运行系数,K=0.15~0.20;

P----计算房间热负荷值(W) ;

Pm---每平方米电热膜的额定电功率(按不同产品一般为200W/m2以下) ;

N----所需电热膜数量。

3·5 电热膜采暖系统电气设计

3·5·1 低温辐射电热膜采暖系统的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等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3·5·2 低温辐射电热膜采暖系统的供电系统应采用电压等级为220V/380V的交流供电方式。每户一般为单相供电,当电力负荷大于10KW时,宜采用220V/380V三相供电方式。

3·5·3 电热膜采暖系统供电系统设计应考虑建筑物性质、用电负荷大小等因素:

1 电热膜采暖配电干线和照明配电干线应单独设置;

2 当负荷较小时,可将采暖和生活用电负荷配电干线统一考虑;

3 既有建筑改造为电热膜采暖系统时,配电系统应考虑用电负荷增容问题,并单独设置电热膜采暖系统配电干线;

4 每户电热膜采暖配电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3·5·4 电热膜的末端配电线路应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和电热膜局部过热保护装置。

3·5·5 每个房间宜为一个温控回路,每个温控回路单相供电负荷应根据温控器负荷能力确定,一般不宜大于3KW。每个温控回路可带几组电热膜,并应设一处感温探头。

3·5·6 每组电热膜应设过热保护装置,动作温度为宜为55℃,电热膜上方直接铺设地热专用复合地板时,过热保护装置控制元件间距一般宜为700~800mm (距端头300~400mm)。电热膜上方铺设找平层时,间距一般宜为800~1000mm (距端头400~500mm),但每组电热膜至少应设一处过热保护装置。

3·5·7 设备安装:

l 电热膜采暖系统配电箱可根据需要采用暗装或明装方式安装,

安装高度一般为箱底距地1.5米,或与同区域电力、照明系统配电箱距地高度相协调;

2 温控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室内温度的位置,温控器周围应无散热体与遮挡物,并不受阳光直射。

3·6电热地膜的布置

3·6·1 电热膜布置应考虑不被家具等覆盖或遮挡,尽量布置在靠近工作、学习或活动区。一般布置在房间中部和靠门处,距墙壁要求留有500mm 的距离以备用户放置落地家具。

3·6·2 电热膜应分组布置,与室内墙面及设施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6·2的要求。

表3·6·2 电热膜与室内墙面及设施的最小距离(mm)

3·6·3 地面的固定设备和厨房橱柜、卫生洁具、淋浴区下方及管道铺设区域内不应布置电热膜。当卫生间电热膜布置有困难时可铺设在无管道的侧墙上。

3·6·4电热膜之间不能在任何地方有相互接触,交叉或者重叠的情况。

4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低温辐射电热膜采暖系统中所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设计、施工的相关要求,并应具有检验合格证书。

4·2 隔热与发热材料

4·2·1 隔热材料应采用耐温75℃以上、导热系数较小、难燃或不燃、具有足够承载能力的材料,且不宜含有殖菌源,不得有散发异味及可能危害健康的挥发物。

4·2·2 低温辐射电热膜采暖工程中采用的挤塑聚笨乙烯泡沫塑料(XPS)板材,其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主要技术指标

4·2·3 当采用如发泡水泥等其它隔热材料时,应由设计单位根据其材料性质另行设计选择。

4·2·4 电热膜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产品,电热膜的型号和商标应有清晰标志,并应经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4·3 导线与温控器

4·3·1 电热膜采暖系统连接电热膜的导线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发热区域内一般采用BV-105型耐热聚氯乙烯铜芯导线,芯线截面一般不小于2.5mm2导线。

4·3·2电热膜采暖系统温控器应选用双温双控型,且具有故障自检功能,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搭配不同的温控器可以实现自动控制、集中控制和远程控制,并可实现行为节能,具体功能如下:1自动控制:单个房间现场控制,通过程序设定系统自动实现开启和特定时间段内的特定温度控制,实现控制室内温度。

2集中控制:通过中央控制系统控制现场控制单元工作的控制方式,便于集中管理和操作;

3 远程控制:利用远程控制设备可以方便地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远程指令实现系统的开启与关闭、工作模式设定等动作控制过程。

4·3·3 温控器外观不应有划痕,标记应清晰,面板扣合应严密,开关应灵活自如,温度调节部件应使用正常,其控制的最大负荷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并满足控制房间电热膜安装容量。

5 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电热膜敷设安装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图纸及其它技术文件齐备;

2 有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已完成技术交底,施工人员必须经过该项技术培训;

3 施工现场具有供水和供电条件,有材料堆放临时设施;

4 建筑物内墙抹灰完工,地面工程结束并清理干净,外窗、外门已安装完毕,厨房、卫生间管线工程结束并已验收合格;

5 电热膜电源配电箱就位,相关电源及各分支回路管线预埋工程结束。

5·1·2 施工过程中,应防止电热膜与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接触。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

5·1·3 施工结束后,应按户绘制电热膜、管线和地温传感器安装位置的竣工图。

5·2 隔热层的铺设

5·2·1 隔热层采用挤塑聚笨乙烯泡沫塑料(XPS)板材时,铺设应平整,接合缝隙不应大于3mm,并用发泡胶将缝隙灌实后,用胶带互相连接固定。四面紧贴房间墙壁时,接合缝隙不应大于5mm,并用发泡胶将缝隙灌实。

5·2·2 直接与土壤接触或有潮湿气体侵入的地面,在铺设隔热层之前应先铺一层防潮层。

5·2·3 如使用带有铝箔反射层的隔热材料,严禁将其放置电热膜的

上方。

5·2·4 采用其它隔热材料时应严格按设计单位设计要求施工。

5·3 电热膜及感温、过热保护装置的安装

5·3·1 按照设计图铺设电热膜,电热膜应正面朝上铺设。电热膜上下两面应铺设0.40mm以上厚的聚乙烯(PE)膜保护,铺设好以后用透明胶带纸将其四周密封固定在保温板上,以避免电热膜在找平层施工过程受到损伤、腐蚀。

5·3·2 电热膜与室内各墙面及设施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程

表3·6·2 的规定。

5·3·3 厨房、卫生间等潮湿地面上铺设安装时,应在电热膜铺设后另行按设计做好地面防水。

5·3·4 电热膜与导线的连接应牢固、紧密,并应做好防水密封措施,保证电热膜连接无短路、断路和漏电现象。

5·3·5 既有建筑面层直接铺设复合地板时,应将感温探头线路和过热保护线路分别穿管安装在电热膜下方刻出的凹槽内。新建建筑电热膜上方应做找平层,将感温探头线路和过热保护线路分别穿管安装在电热膜上方的找平层内。

5·3·6 每个温控器所控制的几组电热膜应设一处感温探头,感温探头距发热体边缘不应小于150mm。每组电热膜均设过热保护装置,具体见3·5·6条。

5·3·7 为方便将来更换感温探头和过热保护线路,探头线路和过热保护线路应分别敷设在PVC16的阻燃塑料管内。管路的一端与就近墙上距地300的暗装接线盒相连,之后通过管路与温控器相连,感温探头管路另一端切口向上(或向下),切口面对电热膜方向,并用胶带封口、固定。

5·3·8 全部电热膜线路安装结束后,应进行现场检测,工程完工后

把电热膜布置图交给用户,以便用户了解各房间电热膜的详细位置。

5·4 找平层和面层的施工

5·4·1 电热膜安装、检测完毕后,对于既有建筑改造成电热膜采暖方式的,可在电热膜上方铺设无纺布保护层后直接铺设0.8~1.2 mm厚地热专用复合地板,新建建筑应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后铺设面层材料等。

5·4·2 找平层应按如下各项要求进行施工:

1 铺设18号镀锌低碳钢丝网,在电热膜和钢丝网之间用塑料垫块垫起后8~10mm的空间,之后铺设25~30mm厚水泥砂浆或C15细石混凝土找平层;

2 钢丝网之间要焊接或绑扎,并与电源PE线绑扎连接,绑扎连接时搭接长度要大于50mm。

3 厨房、卫生间等部位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防水层。

5·4·3 面层施工应符合土建施工的各项要求。

5·4·4 面层施工时,不得剔、凿、割、钻和钉找平层,不得向找平层内楔入任何物件。

5·4·5 伸缩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面面积超过30m2或边长超过6米时,应按不大于6米间距设置找平层伸缩缝,伸缩缝宽度不应小于8mm。伸缩缝宜采用高发泡聚乙烯泡沫塑料或内满填弹性膨胀膏。

2 瓷砖、花岗岩在与内外墙、柱等垂直构件交接处,应留10 mm 宽伸缩缝;木地板铺设时,应留不小于14 mm的伸缩缝。

5·4·6 瓷砖、花岗岩面层施工时,在伸缩缝处宜采用干贴。

5·5 温控器安装

5·5·1 土建及其它工程完工之后,按设计图纸确定的位置安装温控

器,温控器应安装在无遮挡或无阳光直射的墙上,安装高度一般为1.3~1.4米,并应与室内电灯开关同一高度。

5·5·2 温控器安装在暗盒内,盒的四周不应有空隙,温控器安装后应端正,并紧贴墙面。

5·5·3 温控器应按说明书的要求接线,并应复核温控器的负载能力。

5·6 线路敷设

5·6·1 低温辐射电热膜采暖系统的配电线路敷设施工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的相关规定。5·6·2 电热膜采暖系统配电导线应分颜色使用:

相线-----与本户电源颜色一致

N线-----蓝色绝缘导线

PE线-----黄绿相间色绝缘导线

5·6·3 当有找平层时,电源线路、感温探头线路和过热保护线路敷设在找平层内。当无找平层时,线路敷设在隔热层内。

5·6·4当线路敷设在隔热层时,应在隔热层上剔保护管槽,槽的深度和宽度不小于PVC保护管的外径,按线槽铺设保护管,将电热膜的电源引线、感温探头线路和过热保护线路穿入各自保护管内,直接进入墙壁上预埋的接线盒,所有线路连接均在接线盒进行。电热膜感温探头线路和过热保护线路应敷设在电热膜中心线位置。

5·7 电气安全

5·7·1 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电热膜及连接线路完好无损,其导电部分严禁外露。

5·7·2 保证钢丝网之间及钢丝网与电源PE线之间的可靠连接,并形成等电位连接。

5·7·3 应校验电热膜的绝缘电阻及功率值,保证满足设计规定要求,

之后进行通电试验,检查电热膜的发热效果及回路电流,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做相应处理。

5·8 安全施工

5·8·1 严禁在电热膜铺设区域内进行钻孔及其他可能破坏电热膜的行为。

5·8·2 装修时应将温控器封严,以免灰尘或沙土落入。

5·8·3 电热膜敷设过程中严禁有焊接及其它明火作业。

6 检验、调试与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电热膜安装应进行阶段检验和竣工验收。阶段检验应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和有关单位进行。并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立卷归档。6·1·2 电热膜系统安装结束并经检验合格后,应进行送电试验。6·1·3 送电试验运行正常后进行组织竣工验收。

6·1·4 电热膜采暖系统未经验收合格,严禁交付运行使用。

6·2 检验与调试

6·2·1 使用500V摇表检测电热膜系统的绝缘电阻,阻值不小于3M Ω。

6·2·2 阶段检测

1 电热膜连接完毕后,应检测电热膜的绝缘电阻及功率值,并检验隔热层的厚度、材料性能、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验电热膜和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

2 找平层施工后,经48小时养护后,应进行绝缘测试。6·2·

3 送电检验

电热膜采暖系统施工结束并检验合格后,可进行送电检验。并用红外温度测控仪测试,检验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6·2·4 应按温控器使用说明书进行调试。

6·2·5 电热膜采暖系统的采暖效果,应以房间中央离地1.5M处黑球温度计指示的温度,作为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6·2·6 辐射地面温度达到稳定后,敷设电热膜区内任何一点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42℃,并做好记录。

6·3 工程验收

6·3·1 电热膜采暖工程,应检验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结构、固定方法、通电情况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3·2 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L 竣工图;

2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

4 主要材料、配件、成品、半成品和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核查纪录;

5 隐蔽工程验收及阶段检验记录;

6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7 通电试验记录;

8 低温辐射电热膜采暖系统试运行记录;

9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3·3 竣工验收文件要求最少三份,存档一份,交用户一份,施工单位一份。

附表1 隔热层、电热膜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表

附表2 电热膜安装检测记录表

编号:年月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 答(二) (2019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9 年第8次会议通过) 一、劳动关系认定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因双方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应裁定驳回起诉。但双方有其他诉讼请求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除外。 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下列原则处理: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除外;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 (3)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4.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形成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为其提供劳动,按劳务关系处理。 5.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要求与用人单位

2018年吉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吉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吉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吉林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 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 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 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吉林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2018年吉林省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差旅住宿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9

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差旅住宿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员工国内公务出差管理,强化成本意识,合理控制差旅住宿费开支,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徐州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徐财行〔2015〕108号)的规定,并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住宿费是指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在编在岗、劳务派遣输入等人员。 第二章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四条因公出差前(三天)在OA审批流转填写《出差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公务活动。未经批准出差的费用财务不予报销。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以通讯方式请示,出差后补办手续(在中心内网下载打印《出差申请表》,手动填写)。具体审批权限及流程如下:

1、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出差,报请主任审批;部门负责人公务出差,报请分管主任审批;其他员工公务出差,报请本部门领导审批。 2、公务出差参加会议、培训应按程序报批;会议报请部门负责人→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培训报请部门负责人→质量部→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 3、公务出差乘坐飞机,报请中心主任审批。 第五条公务出差时间由派遣领导予以核定。几人协同出差的,报请本部门领导同意后,由主办部门人员填写出差申请及报销,并分清各部门应承担成本。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下表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项目收费标准(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文件)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随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的拓展和建设工程复杂程度的增加,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9号)在服务收费项目上,已经不能涵盖其主要服务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外省作法,我省亟需增补一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现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的收费原则、项目和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继续执行。 二、新增补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件执行。

三、除上述规定之外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由建设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项目收费标准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项目收费标准 费率:‰ 注: 一上表收费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按基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 二“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项目的计费方式为(1)+(2)。 三以上工程预结算及清单编制与审核均不含钢筋抽样分析,凡要求做钢筋抽样分析的执行吉省价经字[2003]9号文件标准。 四计费基数以单项工程金额计算;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计费基数。 五表中的“xxx以内”均含“xxx”本身。 六咨询服务主要内容: 1 工程量清单编制:根据“计价规范”及施工图编制拟建工程分部分项项目,措施项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 和相应数量明细清单。 2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编制:根据招标文件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措施项目费分析, 各项合价,总价等,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并出具相应报告。 3 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对可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特别是综合单价的分析,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进行其真实性,合 理性审核,并出具相应报告。 4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2)制定造价 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3)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4)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5)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6)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审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7)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结算报告。

吉林地方标准

吉林省地方标准 《全生物降解聚乳酸材料和制品中聚乳酸快速定性定 量鉴定试验》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任务来源:吉林省技术监督局 任务编号:DBXM104-2014 归口单位: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起草单位:吉林大学、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

菜等含淀粉的农副作物发酵生成。聚乳酸不仅具有生物可降解的优点,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和物理性能,更有防油、防潮、密闭性良好等优良特性,而且常温下能保持稳定性能,在环境中分解的产物为二氧化碳和水,具有对环境无毒无害,不污染环境等优点。因为制备聚乳酸的原料乳酸来源于农作物,可再生且来源广泛,因此聚乳酸被看做是新型的环保材料之一。 最近几年以来,聚乳酸在医药领域,化纤纺织领域以及绿色材料包装等方面被广泛应用,国内外针对聚乳酸的研究、开发、制备势头迅猛,取得了众多颇有深远意义的研究成果。鉴于聚乳酸成品市场的日趋成熟,从保护生态环境,惩治假冒伪劣产品,完善标准体系出发,有必要建立聚乳酸制品的快速定性与定量检测方法,有效地监测聚乳酸制品中是否含有聚乳酸以及聚乳酸的含量,从而对产品给出准确的判断。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本项技术标准主要的编制原则是快速鉴定聚乳酸材料和制品中是否含有聚乳酸及聚乳酸的含量,与其他同类方法相比更具简便、快捷和通用的优点。 基本依据目前国内外相关文献,主要文献举例如下:

1、“碱测定法”定量测定聚乳酸纤维(PLA)和棉混纺产品。吴洪林,正降生纺织测试中心。 2、聚乳酸酯(PLA)纤维溶解性能及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任春华,郑跃君,周玮琪,连大英,陈娅妮,吴雄英。 3、聚乳酸纤维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徐云,浦松丹,戴景,李璇,薛永梅。 目前为止,国内外有聚乳酸纤维及其纺织制品成分定性的标准:SN/T 2681-2010《聚乳酸纤维制品成分定性分析方法》,而聚乳酸材料和制品中聚乳酸的快速定性和定量测定方法尚属空白。 本标准编制遵循“先进性、实用性、统一性、规范性”的原则,尽可能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严格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 20001.4-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的要求编写的。 四、标准制定的主要过程 标准批准后便成立了标准起草组并围绕标准制定进行详细分工,工作组首先针对现有聚乳酸材料和制品中聚乳酸的定性和定量的测定方法进行标准查新并查阅大量文献,根据标准及相关文献内容并结合实验条件初步确定聚乳酸的

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陕西省工伤赔偿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三、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30元*x人*x住院天数 四、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食宿费=x元*x人*x天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差旅费及出差补贴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工作人员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 公司全体出差人员。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差旅杂费。 第三条?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差旅杂费根据出差人员类别的不同执行不同的报销标准;在等候乘机、乘车时的茶座费及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四条依据出差人员工作职责的不同,相应分为总经理、副总、中层和基层四个级别,按不同级别,适用不同的报销标准。 第二章差旅费报销预支规定及程序 第一条?出差人必须在《出差申请单》上填写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资金等必填项目,经部门经理签署 所需意见,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 关于出差的申请、审批、报告等文档的提交,遵从公 司有关规定;未经过审批的,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出差申请单由财务部留存,并作为部门费用考核依据。 第二条员工可从公司预借差旅款项,预借款应合理计算,基层人员最高限为每日不超过人民币 300元,并应在《出差申请单》上“暂支数额”栏内注明,如有特殊出差任务,增加的借款另行提出申请;中层和高层依据出差任务的不同据实提出申请。 第三条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款。 审批流程: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预算》《借款单》7部门经理审批7总经理审批7财务部审核办理借支(经办人持出差预算单申请单和借款单)7行政部备案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标准 第一条依据出差人职位的不同,差旅费实行不同的报销制度,总经理以上人员实行据实报销制度,其他出差人员执行 标准见下表:

吉林省2009费用定额

一、编制说明 1.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3.本费用定额与《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0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09) 、《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09)及《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09)配套使用。 4.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等工程。各类工程定义、承包范围见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文件下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如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及虽不构成工程实体但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①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11275752.html,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状态:失效发布日 期:1996-03-23 生效日期: 1996-03-2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8月22日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1月19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拆迁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均适用本办法。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服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 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吉财行[2007]852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后,各市县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到省内各市县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市县、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或内部宾馆、招待所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暂时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2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到省外出差人员住宿及报销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各市县定点饭店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在执行中严格加强差旅费管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章)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长以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吉林省地方标准

吉林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内业管理标准(暂行) 前言 根据省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要求,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国内外省市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内业管理标准(暂行)》。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安全资料内容要求及管理职责;2.1安全资料管理;2.2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内容与要求;2.3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2.4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内容与要求;2.5安全监理工作记录2.6监理单位管理职责;2.7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内容与要求;2.8脚手架安全管理内业资料;2.9土方、基坑、模板工程安全管理内业资料;2.10“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管理内业资料;2.11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内业资料;2.12塔吊与起重吊装安全管理内业资料;2.13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外用电梯安全管理内业资料; 2.14施工机具安全管理内业资料;2.15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内业资料;2.16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编制与组卷;2.17施工单位管理职责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企业,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报省建设厅安全监督管理处。 1总则 1.0.1为了统一规范、执行国家和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要求,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在吉林省辖区内从及建设工程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由建设企业组织实施,县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1.0.3建筑业企业必须加强内业资料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指导、监督、检查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后整理归档。 1.0.4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内业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规定。 2安全资料内容要求及管理职责 2.1安全资料管理 2.1.1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逐级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岗位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1.2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延续至工程竣工。2.1.3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管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2.2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内容与要求 2.2.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2.2 在槽、坑、沟上方开挖前,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有关资料。移交资料内容应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认可。2.2.3 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统计。 2.2.4 夜间施工审批手续 2.3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2.3.1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2.3.2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并负责统计费

吉林省XX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doc 4.doc

吉林省XX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doc 4)

吉林省XX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1、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体现岗位责任制的竞争精 神, 特制定本办法; 2、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优化公司组织结构,提高员工的素质水准; 4、营建公司的企业制度,建立公司有序的管理。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与员工解雇/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办法,影响公司正常开展工作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泄露公司业务机密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 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公司工作 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在下列情形下,应避免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因工伤、职业病经医院证明需治疗、疗养的; 3、女性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可以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第二章辞(离)职程序 一、1、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5天向其部门经理及总经理提出辞职请求。 2、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 工 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4、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 和职责。 5、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下月15日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6、公司不予返还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学历证明和其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注:1、新进公司员工前7天均为双方选择试用阶段,期间若其中一方提出,均无薪资。 2、凡公司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或辞职,自离职起工资均按旷工扣除。 二、辞职手续 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2、公司的项目资料; 3、公司价值在2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4、公司工作证、名片、钥匙;

吉林差旅费最新报销标准2018年

吉林差旅费最新报销标准2018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长以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级以上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根据当前省内外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各级别人员省内和省外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入住定点饭店的住宿费价格在住宿费开出差人员必须到国家和省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省外出差定点饭店已由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公布。省内出差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095-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095-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吉建造…2008?1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转发《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 505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知》,吉发改收管字…2008? 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凡已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的收费原则、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继续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三、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误差率须控制在?2%以内。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吉林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财政、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造价履行审核,查,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附件:1、吉林省发展和改革文员会文件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 2、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项目收费标准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随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的拓展和建设工程复杂程度的增加~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9号,在服务收费项目上~已经不能涵盖其主要服务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外省作法~我省亟需增补一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现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的收费原则、项 目和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继续执行。 二、新增补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件执 行。 三、除上述规定之外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由建

2017年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吉林工伤赔偿内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吉林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吉林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及标准

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及标准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及标准 项目收费 项目收费基础 1000万元 以内 2000万元 以内 5000万 元 10000 万元 10000 万元以上一 可行性投资 估算 估算价 1.5‰ 1.3‰ 1.0‰0.7‰0.4‰ 二项目经济评 价 评估价 1.6‰ 1.4‰ 1.1‰0.9‰0.6‰ 三工程项目设 计概算 概算价 1.8‰ 1.6‰ 1.3‰ 1.0‰0.7‰四 工程预算、 结算、预 算、标底编 制 工程造价 3.5‰ 2.5‰ 2.2‰ 2.0‰ 1.8‰五 工程预算、 结算、决 算审核、 审计标底 (1)基本收费 2.5‰ 1.5‰ 1.2‰ 1.0‰0.8‰ (2)按审核增减 额收费 4.50% 4.00% 3.50% 3.50% 3.50% 说明:1、表中“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审计”项目的计费方式为(1)+(2)2、凡要求做钢筋抽样分析 的,按工程造价1.5‰收费。 3、安装工程主材按规定都应列入造价,标底要求不列的,可以扣除担不得减少编制费用4、表中的“XXX万元以内”,均含“XXX万元”本身。

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取费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按照项目送审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核减追加费率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查费用(如下表)。 注: 1、工程结算收费项目,如遇费率招标,收费标准应为工程预算编制与工程结算编制收费之和。 2、收费起点为1000元,按上表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网站导航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纠正错误 | 网站管理 | 内网论坛 | 吉ICP备05000446号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Copyright?2004-2005 https://www.360docs.net/doc/211275752.html, All rights Reserved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财行〔2014〕398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 一、编制说明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国家税制、税率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3.本费用定额与《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 、《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及《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配套使用。 4.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等工程。各类工程定义、承包范围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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