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支付工程余款的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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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工程余款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崧厦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观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余款601503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元(暂计算到起诉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 年月日签订《某某精品酒店一期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某某精品酒店一期工程的桩基、土建、水电安装、附属工程等项目。该工程已于年月日经竣工验收合格。20 年1月8日经双方共同结算,经审计并于20 年1月日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该工程总造价为22546165元。被告除已付款21944662元外,尚欠原告工程余款60150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3.3条规定,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向承包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双方在《专用条款》35.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3.3款执行”、“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10日后,仍然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每天应额外支付给承包人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三作为罚款”,据此被告拖欠工程余款的行为显已违约,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元(自20 年月日起到20 年月日止)。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证据清单

证据一、《微风精品酒店一期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页

证明:原告为被告承建微风精品酒店一期工程及双方约定付款的情况;

证据二、结算清单,复印件,份

证明双方于2012年月日结算价款为22546165元;

证据三、进账单,复印件,份

证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1944662元,余款601503元未予支付的事实;

证据四、《催讨函》及快件单,复印件,份

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讨工程款;

提交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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