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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防验收指南

西安市人防验收指南

西安市人防验收指南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竣工核查指南一、核查原则1、附建式人防工程只进行防护核查。

2、依据《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施工图”审批文件内容进行核查。

3、人防设备设施生产单位以国家人防办颁发的生产资质证为准;在我市经销人防设备设施的外地厂家及代销商,应具有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认可的注册登记证。

二、工程竣工核查的条件及程序核查条件:1、完成图纸设计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核查程序:具备核查条件的“结建”人防工程,由建设方报请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并提交《人防工程竣工核查申请报告》和附件资料。

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审核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竣工核查。

附件资料:1、总平面审批图;2、施工审批图(建筑平面图);3、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设计单位认定意见;6、建设单位单位工程评估(初验)报告;7、人防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详见附件三中资料部分)。

三、核查内容和标准1、政府许可图纸文件内容完成情况;2、施工资料完成情况及相关单位质量评估情况;3、土建各部分施工质量情况;4、工程封堵部位预埋件到位情况及封堵构件到位情况;5、人防设备设施生产、安装质量情况及资质情况;6、给水到位情况及各管线穿墙防护处理情况;7、防爆波电缆井到位情况;8、人防配电箱到位情况(双路转换);9、土建预埋情况(各进排风预埋管、人防口部D50气密测量管、人防口部D50电预埋管、防化值班室D15测压管、防爆波电缆井电预埋管、电桥穿墙预埋管)。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人防工程技术要点》(见附件)为依据,人防工程综合评定以审批的人防工程设计图纸、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及战技术参数为依据。

陕西省人防办 防空地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防办 防空地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有效)关于印发《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通知陕人防发〔2010〕60号各市、杨凌示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现将《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第412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文件及其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内外连接孔口部位,用以对武器杀伤破坏效应进行防护的专用设备。

主要是包括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核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防核超压排气活门、超压排气阀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防爆地漏、防爆波阀门和相关设备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装和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企业,管理、监督和监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凡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须取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从事防护设备销售的企业(含防化、防核电磁脉冲和隔震专用设备等企业)应先报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后到当地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

第五条未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认定证书和未登记备案企业的防护设备不得用于人防工程,已用于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或人防工程质监机构不得出具工程验收认可文件。

第六条本省企业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在企业年检合格后便可登记备案;外省企业在本省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应先报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备案,后到当地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

西安人防设计要求(给设计院)2020.06.08

西安人防设计要求(给设计院)2020.06.08

设计注意事项经人防办审批通过的方案图,设计单位在后期的施工图设计中不得变更以下内容:工程面积、抗力、用途(平时、战时)、出入口及风井的临战封堵方式、临战转换工作量增加、出入口位置、防倒塌棚架等。

施工图上的面积不得小于方案图的面积。

若有违反,后期验收将不予通过。

方案变更审批、施工图审查应在开工前完成,开工后不再受理方案变更和审批。

战时用途:人员掩蔽所为主,具体战时功能、抗力等级由人防主管部门确定(人防办法定职权)。

人防门和通风设备选型:人防工程设计选用的人防门和密闭阀门等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中的型号,不得采用非标门(图集中不存在的型号),非标门应单独设计加工图纸。

应建人防工程面积计算时裙房应建人防面积按照各层裙房所在层面积总和为基数计算,不再抠出标准层投影下方面积。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临战封堵墙、防护单元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平时风井、楼梯间、电梯井、配电间、热计量间消防水池等不计入人防面积,设计时宜采取措施,划分到人防区外。

掩蔽面积:一、二等人员和专业队队员掩蔽工程,掩蔽人员数量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不允许随意降低掩蔽人员数量。

可以按此经验校核:对于框架结构的人防工程,人员掩蔽单元当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时,掩蔽面积按不小于建筑面积的70%计;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小于1500m2时,掩蔽面积按不小于建筑面积的65%计;建筑面积小于1000m2时,掩蔽面积按不小于建筑面积的55%计。

剪力墙结构可酌情降低。

与人防无关的设备用房(如:水泵房、冷冻机房、消防水池、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房等)不得设置在防护区内。

与人防工程平时及战时使用无关的管道不得进入人防区。

战时进排风设计:1、战时进排风口应呈对角线布置,进排风竖井距离应不小于15米;2、上下两层为同一防护单元时,上下层应分别设置进、排风系统(因为要满足全工程超压的要求,若上下层共用一套系统,风量、风压分配无法确定);3、战时进、排风竖井应设置竖井,满足防倒塌要求。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防办,各开发区、新区、改造办公室:为加强我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依法行政,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依据《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现制定下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县人防办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结建”工程建设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为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理顺市和区、县、开发区、城改办在“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上的职责关系,加强人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审批情况作如下暂行规定:第一条: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全市人防“结建”工程审批工作;第二条: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碑林区、灞桥区、曲江新区、沣渭新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大兴新区、纺织城综合开发办、大明宫改造办、城中村改造办、棚户区改造办辖区内新建项目,以及符合改造的人防“结建”工程由市人防办负责审批;第三条: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发区、浐灞生态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人防“结建”工程审核工作,由市人防办委托本区、县人防办负责审批,并将审批有关数据每季度上报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第四条:对未经市人防办规定部门审批的报建项目,一律视为违规建设,并依法追究建设方的责任;第五条: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四部委[2003]国人防办字18号文、《西安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权内保留的行政许可许可项目》第89项规定及陕价费调发[2004]12号文等有关规定;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第五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财政、市政、房管、市容园林、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在加大国家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同时,鼓励、支持社会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兰州军区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人口分布密度、重要经济目标、重点商业设施等战时防护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和基建主要程序文件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和基建主要程序文件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1、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平面图。

2、由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计划。

3、建设单位填写《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登记表》。

4、其他相关资料(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发出《西安市城建费用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缴纳费用资金到帐后,当日发出《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缴纳证书》、《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和合法财务票据。

联系人:焦燕魏桂花联系电话:87214049 87286249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各文件详细内容附后《工程造价表》(资料来源于西安市建委)注:未列入此表的特殊工程,可参照工程概算或可行性报告。

此表仅供建设项目缴纳城建费使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市政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第五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市政办发〔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将新建人防工程审批、新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审核、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核、新建人防工程建设执法职责下放各区政府。

(二)将验收后交付使用中人防工程执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职责下放各区政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人民防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平战综合防护建设规划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负责人防工程的立项、验收、预算、决算等项目的管理;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和建设规划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落实全市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市人防办发布时间:2015-07-01 10:44:59 主题分类:K42232286 索引号:K42232286/2015-01758918 关键字:陕西省异地建设费减免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程序,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防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新城民用建筑,凡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的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建设义务。

第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含个人),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经审核批准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执行。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一般缴款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防空地下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由建设单位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七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受理和审查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调整的通知-市政发〔2015〕3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调整的通知-市政发〔2015〕3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调整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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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调整的通知
市政发〔2015〕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作如下调整:
黄海清同志:原分工不变,增加分管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西安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方光华同志:原分工不变,增加分管西安市人民政府参事室(西安市文史研究馆)、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西安市版权局)、西安市地方志办公室,增加联系西安市社会科学院(西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西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李婧同志:原分工不变,增加分管西安市旅游局、西安市文物局。

聂仲秋同志:原分工不变,增加分管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不变。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结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施工图联合审查培训班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施工图联合审查培训班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施工图联合审查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陕建标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施工图联合审查培训班的通知陕建标发〔2018〕13号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消防总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推进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12号)及《关于认定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的通知》(陕建发〔2018〕242号)等文件精神,尽快认定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加快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审查人员进行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按照陕建发〔2018〕242号文件要求,对申请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消防、人防审查业务专业培训。

二、参加人员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时间和地点培训时间:2018年9月10日(全天),9月11日(上午半天)。

培训地点:西安市唐城宾馆(具体详见课程安排),本次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

请参加培训人员1.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执业注册印章于2018年9月9日下午14:00到20:00在唐城宾馆大厅报到,报到时需核对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在报到册加盖执业印章(否则不予认可参加培训)。

2.携带《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四、联系方式1.住建类审图机构回执联系住建厅标准定额处。

会议联系人:丁彦君139****0308张耀方151****2590联系电话:************传真:************2.人防审图机构回执联系省人防办公室。

西安人防(资料)

西安人防(资料)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于年月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结合城市建设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前款所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集中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修建。

西安人防(资料)

西安人防(资料)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于年月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结合城市建设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前款所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集中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修建。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冬季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冬季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冬季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市人防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冬季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市人防发[2009]44号)各区(县)、西铁局人防办、各直属单位:冬季即将来临,气候寒冷,风干物燥,容易引起各类火灾事故。

特别是在“元旦” 、“春节”期间,人们的活动较为集中,购物、娱乐、餐饮等场所承担的压力较大,特别是冬季取暖用电进入高峰,安全防火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为了认真做好冬季防火安全工作,市办决定在全市人防系统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人防工事的安全防火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安危,整治排查人防工事火灾隐患工作责任重大。

各级人防办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人防工事消防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消防部门抓好人防工事的消除安全隐患工作,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尤其对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和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火灾隐患要抓住不放,严格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和监管责任。

各级人防办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审时度势,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制定计划,采取措施,迅速开展人防工事火灾隐患整治排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雨绸缪,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检查隐患在火灾专项整治中,各级人防办要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教育活动,严格执行“六个一律”:既对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占用、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防空警报鸣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防空警报鸣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防空警报鸣放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8]182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8
【实施日期】2008.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防空警报鸣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防空警报鸣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密组织,抓好落实,确保防空警报鸣放活动圆满成功。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八日
西安市防空警报鸣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提高应对现代战争和突发重大事故的应急报警能力,落实我市防空警报鸣放制度。

根据国家人防办、兰州军区和省人防办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2008年9月18日上午10时在全市范围内鸣放防空警报,为了确保警报鸣放活动圆满成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西安市防空警报鸣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鸣放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工作。

组长:
韩森西安市副市长
副组长:
雒仁祥警备区副司令员
兰鹏市政府副秘书长
陆晓延市。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市政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市政发〔2008〕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如下:陈宝根同志: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董军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和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社保、国土、税务、外事、广电、新闻出版、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含应急办、市监察局)市改善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外事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研究室(市经济研究中心、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地方税务局、市仲裁委员会、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公司、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联系市国家税务局、台湾事务办、侨务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李秋实同志:负责科技、教育、卫生、人口计生、体育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体育局、市政府参事室、市地方志办公室、市文史研究馆、市社会科学院、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联系市档案局、市妇女联合会、团市委、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

韩森同志:负责外经外贸、招商、人民防空、高新技术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招商局、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西安城墙景区管委会、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西安分会、西安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欧亚经济论坛。

联系市工商联、航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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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印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防办,各开发区、新区、改造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依法行政,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依据《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现制定下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县人防办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结建”工程建设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理顺市和区、县、开发区、城改办在“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上的职责关系,加强人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
我市现行审批情况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全市人防“结建”工程审批工作;
第二条: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碑林区、灞桥区、曲江新区、沣渭新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大兴新区、纺织城综合开发办、大明宫改造办、城中村改造办、棚户区改造办辖区内新建项目,以及符合改造的人防“结建”工程由市人防办负责审批;
第三条: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发区、浐灞生态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人防“结建”工程审核工作,由市人防办委托本区、县人防办负责审批,并将审批有关数据每季度上报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
第四条:对未经市人防办规定部门审批的报建项目,一律视为违规建设,并依法追究建设方的责任;
第五条: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四部委[2003]国人防办字18号文、《西安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权内保留的行政许可许可项目》第89项规定及陕价费调发[2004]12号文等有关规定;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多层(10层以下)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 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多层(10层以下)非住宅楼,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6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应建人防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计算,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900元;
5、防空地下室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依据《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六条:审批内容包括报建项目总平面设计图、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图、人防工程施工设计图、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人防工程平时改造审批(见审核说明);
第七条:审批资料备案包括“项目总平面设计图”、“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图”、“人防工程施工设计图”、“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核表”、“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备案资料用于验收及执法中查阅);
第八条: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碑林区、灞桥区、曲江新区、沣渭新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大兴新区、纺织城综合开发办、大明宫改造办、城中村改造办、棚户村改造办项目,人防易地
建设费的缴纳由市人防办统一收取,缴费地点设在市建委收费中心和市人防办资产管理处;
第九条:人防“结建”工程审核程序:1、填报《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2、对报建总平面图进行审核,如需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应填报《人防工程易地结建费缴费核准单》;3、对报建方案设计图进行审核;4、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工程兵国防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西安分中心和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认可的审查机构审查,并将已审施工图转交市人防安全监督站办理质监手续;
第十条:符合改造条件的人防“结建”工程填报《人防工程改造审核表》,并递交工程改造方案图与工程改造施工图;
第十一条:符合拆除报废条件的工程应填报《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核表》;如在原址重新补建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工程,应在“结建”工程报建总平面图时办理工程拆除报废手续;
第十二条:审批时限:自接报件日起人防“结建”工程总图、方案图审批为15个工作日办结,其它审核3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结建”人防工程总图、方案图、施工图审批说明
1、报建项目的总图;
2、人防工程单体设计建筑平面图、一层建筑平面图和地下室建筑剖面图(一式三份);
3、主要防护门框材料表(一式三份);
审核说明:依据“结建”人防工程审核的规定及内容提出方案图的设计要求,并在方案图上签字盖章,同时在总图上签字盖章。

“结建”人防工程方案图审核:同意该设计按甲类核六级,常六级,二等人员掩蔽(物资库)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另报审。

“结建”人防工程总图审核:
1、该项目1#—5#楼下设甲类核六级,常六级,二等人员掩蔽人防工程,地下车库下设甲类核六级,常六级人防物资库,应建人防面积多少平方米,实建多少平方米,方案图已审,施工图另审;
2、该项目1#下设甲类核六级,常六级,二等人员掩蔽人防工程;应建人防面积900平方米,实建800平方米,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面积100平方米,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为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方案图已审,施工图另审;
“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
报审资料:
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方案图审核后,应告知建设方进行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
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建筑、结、风、水、电)(一式三份);
1、审核人防设计方案核准内容是否落实(未按核准面积设计时,补交易地建设费);
2、审核人防工程专业技术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
施工图签字:原则同意,以下几点应严格执行:1、开工前应办理人防质监手续;2、竣工后及时报市人防办进行工程备案及验收;3、人防设备不得随意甩项(应在建筑平面图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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