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瓶管理规定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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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691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规范公司液化气石油气瓶充装、使用、

存放、检验和报废的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

[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结合公

司气瓶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YSP-15和YSP-50型

液化气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使

用、存放、检验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条职责

1.生产运行部为气瓶的主管部门,组织气

瓶检验和报废鉴定工作。

2.安全环保部为气瓶安全监督部门,负责

气瓶安全使用、运送和充装、贮存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3.器材部门负责气瓶的采购、验收工作。

4.市场开发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审验工作。

5.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气瓶台帐,负责气瓶安全使用、维护、检验、贮存、报废、新购等具体管理工作。

6.供气中心负责在用气瓶充装,备用气瓶(空瓶)存放和报废气瓶处置工作。

第三条气瓶购置与验收

1.气瓶按实际需求购置,需用单位执行物资器材需求计划上报程序,物资部门实施采购。

2.气瓶验收:气瓶到货后,物资部门组织

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签字确认。

3.验收资料:供应商交验气瓶量,需具备以下资料:

(一)首检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标识;

(二)使用说明书;

(三)出厂合格证;

(四)制造质量证明书。

4.验收实物:每只气瓶配2只防碰胶圈,气瓶本体颜色为灰(或灰蓝)色,外观质量全新,无碰撞痕迹。

第四条气瓶充装

1.充装频次与时间:原则上充装每周2-3次,即:每周一、三、五开机充装。

2.充装前,供气中心指定专人对充装的气

瓶进行外观检查,内容为:气瓶外观质量是否完好、防震胶圈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角阀(附件)是否完好。

3.气瓶充装中和充装后,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条气瓶定期检验

1.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报废期限执行。每年生产运行部组织使用单位对在帐气瓶进行核查,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定期送(地级政府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站)检,检验后查验内容为:检验标识牌和检验合格证书情况,标识主要:检验站全称、检验日期(标识到年月)、有效期(标识到年月)和检验编号等,并固定气瓶角阀颈部。2.检验费用按开具

的(地税)发票,由使用单位确认,主管部门审核,财务核销。

3.检验不合格(报废)气瓶,需有明显标识。检验机构应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或标识。

第六条气瓶运输、装卸

1.气瓶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使用气瓶和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押运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教育和检查。

2.气瓶装卸、运输和装卸气瓶时,附件、防震胶圈需齐全、完好。

第七条气瓶储存

1.充气气瓶(满瓶)应当有专用库房存放气瓶。库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气瓶立式放置。具体要求如下:

A.在墙体上方设立1-2处通风口,直径Φ≥40cm或40*40cm2。

B.加装防爆型轴流风机.

C.地面辅设5mm厚胶皮。

D.安装户内型LPG报警器(在距地面部30cm)。

E.配备2-4只灭火器。

F.存放距暖气片1m以上。

2.库房存放数量:按实际日需用量的2-3倍存放,在用和备用气瓶分开,二者之间应有0.8米的通道,并标识。

3.有气气瓶(空瓶)使用单位集中暂时存

放在液化气站内;对未充装的新瓶,可按钢铁类物资另行存放。

4.报废气瓶(指检验不合格和到报废期不再检验的气瓶),集中到液化气站内,需作无害化处理,即:拆除角阀、破坏母螺纹,瓶体充满水,并标识,作移交物资处回收处理。

第八条气瓶使用安全规定

1.严格在气瓶本体上动电气焊作业;

2.严禁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3.严禁使用检验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验的气瓶;

4.严禁敲击、碰撞气瓶;

5.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置使用;

6.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7.不准用铅丝捆扎软管接头,不准用高于40℃的热源给瓶体加热,气瓶与灶具距离在1.5m左右。

8.并联使用气瓶时,随用随关,并标识。

第九条处罚

1.公司发现的违章使用、管理气瓶事件,按公司“三违”行为规定进行处理;矿区事业部发现的违章使用、管理气瓶事件,按矿区事业部“三违”行为规定进行处理,以此类推。

2.公司发现的使用、管理气瓶的安全隐患事件,按公司安全隐患程序进行处理;矿区事业部发现的使用、管理气瓶的安全隐患事件,按矿区事业部级安全隐患规定进行处理,以此类推。

3.因管理不善,发生气瓶事故,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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