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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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星火计划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地震科学技术发展纲要(2007-2020年)》和《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科技工作的意见》(中震科发…2010‟27号),中国地震局设立“地震科技星火计划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为实现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主要面向省(区、市)地震局,兼顾市县地震工作机构、中国地震局所属的观测和任务型事业单位科技研发需求。

第三条专项重点支持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主要包括:(一)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面临的实用性强、需求紧迫的具体科技问题;

(二)防震减灾工作中具有区域特色、行业特色的科技问题;

(三)已有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四条专项的管理原则:

(一)面向需求,务求实效。以防震减灾工作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业务能力为目的,支持开展实用性强的应用研究与技术研发,为事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人才储备。

(二)突出重点,有限目标。以突破防震减灾工作中的具体科技问题为出发点,以项目的科技含量和实用化程度为重点考核要素,目标集中,注重产出。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制,建立专家信用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务制度,专款专用。

第五条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专项分为攻关项目和青年项目。项目的资助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能超过3年。

(一)攻关项目支持着眼于突破防震减灾关键技术,解决重要问题,具有较强推广应用前景的研发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青年项目着眼于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侧重于人才培养和储备。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专项由科技司会同发财司组织管理,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承担具体研究任务。

第七条科技司职责:

(一)负责专项的总体设计;

(二)负责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三)负责专项的立项审批;

(四)负责专项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八条发财司职责:

(一)负责专项预算、年度决算审核;

(二)负责将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体系;

(三)负责专项财务验收;

(四)协调处理专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项目依托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业务工作和人才培养的需求,组织编写项目建议,推荐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二)组织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共同编制经费预算,并严格按批复的预算使用项目经费;

(三)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落实必要的配套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工作进展,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项目通过验收后,组织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协调其他参加者所在单位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组织带领项目组成员完成项目的目标和任务;

(二)按照批复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结题验收等工作;

(三)确保研究成果和数据资料的真实可靠;

(四)配合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专项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由单位组织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专项的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份。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区、市)地震局或中国地震局所属的观测和任务型事业单位,市县地震工作部门通过所在地的省级地震部门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编报项目申请书和预算申请书,确定项目负责人,并同时通过“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客户端录入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或市县地震工作机构在职的科技工作者。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应遵照以下要求:

(一)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研究和实施,并具有独立承担或组织人员完成项目任务的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申请一项专项项目,每个项目的负责人限为一人。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四条项目其他参加者可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有关的科技工作者。倡导和鼓励中国地震局所属研究所、防灾科技学院的科技工作者作为项目参加者共同开展研究。

第十五条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

(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项目申请内容不得与以往已有明确成果的研究项目雷同,已经获得其他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基础理论研究、跨区域的大型基础探查、已有公共成熟技术、日常业务运维、台网台站等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购臵等一般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需求分析、现状综述、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实施方案、考核指标、项目预算表及简要说明、个人基本信息、申报单位审查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预算表、各开支类目明细表、项目依托单位经费支出预算表、预算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配套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

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列项目其他参加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申请书应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依托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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