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3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31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废止前十三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6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21件(见附件2)。
现将这两部分共2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发布部门1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号2006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4〕8号2004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01号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2005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证监期货字〔2000〕12号2000年4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附件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明令废止文件1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5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号2004年10月18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5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6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1〕29号2011年10月12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2011年10月26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8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2003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118号)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2007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10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2004年8月1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1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2005年3月25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2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2005年9月22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3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2005年11月21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4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基金部通知2011年10月2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41号(证监会令第120号)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号)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号)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证监会公告〔2011〕17号2011年8月1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公告〔2015〕10号)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号2014年5月28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43号2012年12月14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证监发行2006年5月18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字〔2006〕5号日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2号)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8号2014年6月1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6月6日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4.25•【文号】证监发[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2002年4月25日证监发[2002]31号)为了健全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处罚工作,提高依法监管和执法监督的力度,有必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工作体制进行改革。
通过改革,使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做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将行政处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分开,建立调查权与处罚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
贯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办案原则,实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一)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有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大多属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实际情况,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证监会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合议制,在会分管领导指定的主持人主持下,对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结论等进行集体讨论,提出意见。
行政处罚委员会分别举行审理会和听证会,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中的审理、听证职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5•【文号】证监发[2003]86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证监发〔2003〕86号)为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现将《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职责分解到处,任务细化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同时,要结合辖区市场情况,努力进行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上的探索创新,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作,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促进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对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遇到的问题,派出机构要及时请示报告。
会机关各部门要围绕派出机构履行监管工作职责,做好指导、协调、检查和服务,充分发挥派出机构一线监管的作用,把各项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按照统一监管体制的要求,证监会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和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拟定市场发展规划,办理重大审核事项,指导协调风险处置,组织查处证券期货市场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系统监管工作。
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辖区内的一线监管工作,完成全系统的协作监管任务,围绕三个方面抓好一线监管工作:一是深入了解辖区市场情况,主动揭示风险,采取有力措施处置风险;二是坚持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做好持续监管,致力于推动市场主体规范运作的基础性建设;三是根据证监会机关的统一布置,依法履行稽查任务,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承担以下监管工作:一、拟发行公司监管工作职责(一)负责监管辖区内拟发行公司的辅导改制工作。
接受辅导备案材料并进行登记管理,受理辅导机构报送的辅导报告并经过调查验收后向发行监管部报送辅导监管报告,对辅导机构履行辅导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调,跟踪和总结拟发行公司接受辅导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或检查,对已经完成辅导工作的拟发行公司未被推荐的原因进行了解并在辅导有效期内进行持续关注。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正文:----------------------------------------------------------------------------------------------------------------------------------------------------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2017年7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证券监管机构
职责履行
特别义务
1.忠于职守义务。即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 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证券法》第205条还就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活动的其他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职责
《证券法》第167条将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作出列举性规定,但该条款并非证券监管机构职责的全部。结合 《证券法》第7、8和167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1.规章规则制定权。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和发布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规章和规则。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 证券监管机构与仅“根据证券委的授权,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规则”的证监会明显不同。《证券法》第172 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公开其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管理制度。
证券监管机构
国家行政管理机构
01 概念
03 执法措施
目录
02 职责 04 职责履行
证券监管机构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由国家或政府组建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证券监管 机构是指依法设置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主管机构既有证券专管机构又有证券监管机构。如国务院 证券委就是证券专管机构,证券兼管机构则有国家计委、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国家机构。
2.派出机构设立权。根据《证券法》第7条第2款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证券 管理职责。根据实践,证监会已改变以往按照行政区域标准设立派出机构的传统做法,转而按照经济区域标准设 立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31•【文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15年10月29日证监会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22年5月31日证监会令第199号《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按照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四)依法依规整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五)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那么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成立于l992年10月。
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36个证监局。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可以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监会内设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具体分工如下: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基金监管部、期货监管部、稽查局、法律部。
2.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的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机构
01 历史沿革
03 内设机构
目录
02 主要职责 04 直属单位
05 派出机构
07 历任主席
目录
06 现任领导 08 地理位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 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直属单位
研究中心
研究草拟资本市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对资本市场发展、运行和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 究,为监管决策提供支持;为草拟资本市场法规规章、政策措施或具体监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交办 的其他工作。
信息中心
建设和管理证监会广域网、证监会机关计算机局域网和机房、其他专网等;建设和管理证监会电子政务系统、 电视**会议系统、电子邮件系统、互联网站、资讯系统等;组织协调证监会各部门单位提出信息系统建设需求, 提交开发单位,参与上线测试,负责验收并承担运行维护服务;负责会机关电子类办公设备的管理工作;组织保 障证监会网络和信息安全,配合开展保密和密码技术支持工作;承办证监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理位置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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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名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年修正)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相适应,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基础,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全面风险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4月18日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8年10月22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主体第三章业务形式第四章非公开募集第五章投资运作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八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九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检测(解析版)(2)
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检测1.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收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内向协会报告。
A.5日B.10日C.15日D.30日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证券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收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内向协会报告。
2.某公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所募资金1亿元,则对其处罚的金额可以是()。
A.1万元B.10万元C.200万元D.1000万元答案:C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88条的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等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Ⅰ.客户选择Ⅱ.合同签订Ⅲ.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Ⅳ.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A.ⅠⅢⅣB.ⅠⅡ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48条的规定,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4.下列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担保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B.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C.客户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D.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制时间内交足,否则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答案: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提高我会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在上海、广东、深圳3个辖区开展行政处罚试点工作。
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按照授权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经会领导批准,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
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对试点单位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业务上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一、为了健全和完善证券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在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广东监管局和深圳监管局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工作试点。
二、试点单位按照规定对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实施行政处罚,但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司法移送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除外。
三、试点单位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或者需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委)审理的,应当提请行政处罚委审理。
行政处罚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审理原由试点单位审理的案件。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发行监管部一、发行监管部职能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并监管其保荐业务;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
二、部门机构设置1、综合处2、发行审核一处3、发行审核二处4、发行审核三处5、发行审核四处6、发行审核五处7、发审委工作处市场监管部一、市场监管部职能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市场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定监管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品种;组织实施证券交易与结算风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市场基金;收集整理分析证券市场基础统计资料;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活动;协调指导证券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监控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1.综合处2.交易监管处3.结算监管处4.统计分析处5.市场监控处三、联系方式市场监管部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邮编:100032机构监管部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机构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订监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各类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核准其证券业务范围、监管其业务活动并组织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审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机构监管部内设综合处、审核处、检查一处、检查二处、检查三处和检查四处,共6个处,各处的主要职责是:1、综合处负责部内公文审核、综合类文件办理、文件档案管理;机构监管信息统计、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制度、非现场检查月报、信息公示、年报分析等工作;行政文秘事务、部内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8号现公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2月11日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内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中的发行、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及符合条件的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款规定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须为中国证监会认可范围内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若干意见》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符合《证券法》《存托办法》关于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内投资者申购、交易前款规定的存托凭证,应当符合境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四条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报送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9.26•【文号】证监发[2000]73号•【施行日期】2000.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0]73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会内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现就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和业务工作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稽查业务工作职责(一)负责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报证管办或证监会备案;对超出行政处罚授权范围的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证监会。
(二)负责办理证监会交办的案件或调查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调查报告。
(三)负责办理派出机构之间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并按请求方的要求及时反馈。
(四)负责监督执行本机构和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5日内写出执行情况报告报证监会。
(五)负责管理辖区内和证监会转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调查、答复或反馈。
(六)负责调解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纠纷。
(七)负责协助公安、工商、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负责对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九)各证管办负责对大区内特派办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协调查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
二、股票发行业务工作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改制情况验收,出具报告。
(二)负责监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
审核辅导备案材料,审核辅导机构定期报送的辅导报告及有关材料并反馈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辅导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的辅导工作进行核查,评估效果,出具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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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全面推动派出机构监管转型,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职责规定》)。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3年,我会发布《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确立了派出机构职责的框架内容,既原则划分其工作职责边界,也在一定程度上就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加以规范,总体上适应了监管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然而,随着法律法规依据的调整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会有关业务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制定或修改,以及私募基金、非上市公众公司等市场创新发展,10余年前发布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已与监管实际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不能充分适应资本市场监管所面临的新形势,派出机构实际履职过程中出现了职责边界不明确、职责内容不饱满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提出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我会监管转型,有效实现从事前管制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重心转变,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对《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进行全面修订,调整派出机构职责配置模式,明确派出机构核心职责,从而更好地整合监管资源,发挥派出机构监管作用,提高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
二、《监管职责规定》的主要内容
《监管职责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其他职责、附则。
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
明确派出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职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其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第四条)。
此外,原则规定派出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应与中国证监会其他派出机构、自律组织、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第六条至第七条)。
(二)日常监管。
明确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开展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第八条)。
同时,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形成对不同性质主体从事同一性质行为的统一监管,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差异化检查,进一步提升检查的功能性。
具体而言,规定派出机构对资本市场相关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检查的事项可以包括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治理情况、内部控制、经营规范、执业活动等,具体检查事项由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予以确定(第九条、第十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办法和规程,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并实施(第十一条)。
明确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接收相关市场主体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第十二条)。
此外,对采取监管措施、立案查处或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形作了衔接规定(第十三条)。
(三)风险防范与处置。
规定派出机构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开展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监控,督促市场主体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第十四条)。
按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违约、区域性股权市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风险防范和处置方面的监管职责(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
以风险防范与处置为有效手段,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辖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四)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
以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为原则,扩展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和协查工作职责,完善案件调查工作机制,明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工作等,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震慑力(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或者报中国证监会向公安机关履行移送程序(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冻结、查封、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证券买卖等强制措施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实施(第二十八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实施有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处罚执行等工作(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五)投资者教育与保护。
规定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推动投资者教育相关工作,并建立常态化投资者意见征求机制(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
派出机构还负责建立辖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机制,开展投诉处理相关工作以及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六)其他职责。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履行发展创新、统计调查、诚信建设、信访举报事项处理、信息公开、法律事务、舆情监测等职责(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
派出机构还应当与公安、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建立监管协助机制(第四十六条)。
(七)附则。
明确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条)。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监管职责规定》的定位
《监管职责规定》首要定位于派出机构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做好一线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文件,突出对派出机构授权的基本要求,集中解决派出机构“做什么”的问题。
对于“怎么做”的问题,应按照《监管职责规定》确立的原则和框架,在不突破实体法规范的前提下,由中国证监会出台相应的工作规程及其他指引性文件,对派出机构履职的程序、方法等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规定,从而构建分工有序、层次分明的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文件体系。
第二,《监管职责规定》是对实体规范规定的派出机构现有职责的综合和归纳,是对同一类型监管职责的抽象提炼,其立足于更好地落实实体法规定,并不解决实体规范问题,不对实体法进行扩张或限缩。
第三,《监管职责规定》侧重于原则性、指导性,既要尽可能明确现有职责,又要在当前监管转型不断推进的形势下保持一定的包容性和前瞻性,为今后派出机构职责调整预留合理的空间。
(二)关于职责配置的基本原则和路径选择
中国证监会监管职责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赋权,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配置除少数是由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直接配置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中国证监会进行规定。
对派出机构职责配置的现行模式是以监管对象和业务领域为导向,即以某一类主体或领域的许可、核查、日常监管等措施笼统设置为一条职责。
从职责配置的规律特点看,还有以监管行为类型为导向的配置模式,即主要按照对不同监管对象和市场主体的检查监督、风险防范与处置、调查、处罚等行政行为,配置派出机构的职责。
在对上述两种配置模式进行综合分析、权衡利弊的基础上,考虑到以监管行为类型为导向配置职责更能适应资本市场主体类型和数量增加、业务和结构复杂、交易品种和方式多元、跨市场交易便捷、创新发展快的趋势,有利于从机制上体现派出机构对新情况新问题行使监管职责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切实将监管模式从碎片化、分割式监管向共享式、功能型监管转变,提高监管效能,推动监管目标整体实现,本次修订将派出机构职责配置模式由以监管对象类型为导向调整为以监管行为类型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