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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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颁布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湖南省颁布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湖南省颁布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6-03-25 点击数:请按正常流程操作!《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53条。

《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城乡规划体系。

将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改为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将县城规划从镇规划中单列出来,按照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制定和实施;突出了专项规划,明确了专项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将镇规划、乡规划分成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规划、集镇规划。

《实施办法》严格城市、镇和产业园区的规划制定。

规定县城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精简了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批流程;明确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将镇区规划上收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实施办法》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将近期建设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改为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将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由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改为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同时还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实施办法》加强了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以及加强了对违法建设的防控和处置工作,对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实施办法》增加了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制度,同时还明确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赋予了镇、乡人民政府规划管理权限,解决了镇、乡人民政府在规划管理方面长期存在的有责无权的问题。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16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16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16(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修正)(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地产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乡镇集市日常管理制度

乡镇集市日常管理制度

乡镇集市日常管理制度一、乡镇集市日常管理的目标乡镇集市日常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市场秩序,促进交易活动顺利进行。

具体目标包括:1. 维护市场秩序,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价格欺诈和商家欺诈行为。

3. 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市场环境,吸引更多客商和消费者前来交易。

4. 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市场的规范化经营。

5. 增强市场管理机构的服务意识和管理能力,保障市场日常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乡镇集市日常管理的组织机构乡镇集市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机构包括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管理办公室和综合执法队。

1. 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统筹市场管理工作,制定市场管理政策和规定,解决市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 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市场监管、市场维护、市场宣传等。

3. 综合执法队:负责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乡镇集市日常管理的职责乡镇集市的日常管理包括市场监管、市场维护和市场服务等方面,具体职责如下:1. 市场监管:(1) 检查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证照和商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2) 监督市场价格,防止价格欺诈和商家欺诈行为。

(3) 协助市场经营者解决经营中的问题,提供经营指导和服务。

2. 市场维护:(1) 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场地干净整洁,消防设施完善。

(2) 加强市场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偷盗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加强市场环境整治,保证市场的良好形象。

3. 市场服务:(1) 加强市场宣传,提高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2) 提供便民服务,改善市场设施,方便客商和居民进行交易。

(3) 协助市场经营者解决经营中的问题,提供经营指导和服务。

四、乡镇集市日常管理的流程乡镇集市的日常管理流程包括市场开放、市场监管、市场维护和市场服务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1. 市场开放:(1)市场开放时间:制定市场开放的时间表,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通政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6〕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通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6年1月15日通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全面推进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京办字〔2015〕10号)以及市农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京农发〔2015〕17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2015年起,我区在11个乡镇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2015年底前,全面扩大试点工作;2016年底前,全区力争完成总任务的80%;2017年底前,全区力争基本完成全部任务。

二、工作原则各乡镇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

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通过民主协商合情合理作出具体规定。

特别要注意防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侵害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并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2016年广西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2016年广西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2016年广西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公路沿线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公路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推广工作,建立、充实村镇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科研机构,落实科研经费,提高村庄、集镇规划、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科学技术水平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七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具有设计资格的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遵循《条例》确定的原则、内容,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 ,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 , 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 , 结合本地实际 ,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 含附房 ) 使用宅基地 , 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 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内, 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 , 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 , 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 , 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外, 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2016 全新精品资料 -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内, 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 , 使用宅基地的 , 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对市、县级市( 区 ) 城市规划区外, 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 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 , 通过建造定销房( 农民公寓 ) 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 , 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 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 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 一 ) 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 , 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15日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税法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遵循及时征收原则,按照法定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征收税款。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6修正)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6修正)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6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16【实施日期】2016.12.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等,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行署)、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农垦、森工系统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经依法批准的农(牧)场、林业局(场)范围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国家拨给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及部队使用的土地;(二)国家拨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三)未经确权的荒山、荒地、岛屿等土地。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16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16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16(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2.05•【字号】皖国土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耕地红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少数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比较严重。

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规范宅基地用地秩序,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维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引导,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一)科学修编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修订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明确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

乡级人民政府要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统筹农村生活、生产、生态用地和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

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 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严格实施规划。

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集市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集市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集市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市管理的监督,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市集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接受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条集市管理委员会是集市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集市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市场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集市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市场秩序。

第五条市民、企业及其他组织对集市经营有相关问题、建议,可向集市管理或市场监督部门提出。

第二章集市经营行为规范第六条凡在集市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不合理低价销售,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四)以欺诈手段进行经营活动;(五)其他侵犯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集市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经营场所和设施,保持场地清洁卫生,不得搭建违规建筑,不得乱倒垃圾污染环境。

第八条集市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无证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市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欺诈消费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集市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违法用工行为。

第三章集市经营管理第十一条集市经营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定时缴纳费用,不得拖欠集市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集市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时间营业,不能未经批准擅自停业休息。

第十三条集市经营者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在集市设置广告牌等宣传标识。

第十四条集市经营者不得私自擅自转让经营权,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集市管理委员会有权对集市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当事人整改。

第四章集市投诉处理第十六条市民、企业及其他组织对集市经营有相关问题,可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事项,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结果的通报,保障投诉人知情权。

纳入管理实施方案

纳入管理实施方案

纳入管理实施方案篇一:精细化实施方案2016年度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为了中心分析质量不断改进,更好的服务生产经营活动,达到以最低的成本创造最好的分析质量的目的。

同时使中心管理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程序化和系统化,根据企管部《2016年度精细化管理方案》的总体安排和目标要求,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现具体安排如下:一、精细化管理目标通过实施精细化管理,把精”准”细”严”实落实到每个环节,最终建立起一个分工明确,权责到位的工作体系,从而提高自身的执业素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中心分析工作质量,同时将中心的各项管理:人员任用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班组管理、服务提升等进一步系统规范。

二、组织机构为切实推进中心精细化管理,根据精细化办公室要求,特成立精细化管理工作推进小组,具体如下:1.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2•职责分工:组长:负责中心精细化管理的整体规划,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落实中心精细化管理工作,将检查进行落实考核,及时总结和汇报事事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

成员:贯彻公司精细化管理工作的精神,按照公司指导文件,结合中心实际,制定中心精细化方案及实施计划,并落实相关工作。

在实施工程中,定期召开精细化管理工作形式分析会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提出解决方案,做好工作总结及上报工作。

并成立相应的考核小组对归口业务进行检查,详见下表:表1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小组职责分配表三、主要工作任务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1、生产管理制度体系优化:1.1公司级制度梳理:公司级制度分别有《质量管理制度》、《QC 小组管理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三项,其中《QC小组管理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均缺少相关内容,有质量组负责于六月底之前完成对上述两项制度的修订发布工作。

1.2部门级制度梳理:各管理组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梳理本组所需制度,对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地的公司级制度,根据中心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于4月中旬将制度建设计划提交至综合组,并按计划开展制度的建立与发布工作2、制度执行管控:质量组每月对各中心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和《QC小组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各中心提出的不适用的条款认真分析、及时修订。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6.25•【文号】国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营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在前期已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国务院对改革开放以来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设立的审批事项已取消或下放,或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重复要求、规定不一致等的506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其中168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

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抓紧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坚决破除对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的各种束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6年6月25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共338件)1.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单位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招待所的报告(国发〔1980〕62号)2.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速发展畜牧业的报告(国发〔1980〕69号)3.国务院批转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关于水库养鱼和开展综合经营的报告(国发〔1980〕153号)4.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发〔1980〕176号)5.国务院批转国家农委等单位关于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国发〔1980〕212号)6.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医药管理局长会议情况的报告(国发〔1980〕216号)7.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国发〔1981〕24号)8.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商业部、粮食部关于当前生猪生产情况的紧急报告(国发〔1981〕33号)9.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1981〕57号)10.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73号)11.国务院关于抓紧今年工交生产努力增产增收,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通知(国发〔1981〕75号)12.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90号)13.国务院批转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国发〔1981〕101号)1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能源委关于改变煤炭订货、调运工作分工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26号)15.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关于工矿企业要进一步办好农副业生产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4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湘政办发〔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农村建房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活动。

为规范农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传统文化,突显湖湘民居特色,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一)科学规划。

加快制定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集镇)规划。

根据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要求和行政村区划调整情况制定村庄规划。

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设施配套,明确建房位置。

严格履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合理选址。

引导村民坚持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二、控制农村建房规模(三)坚持一户一宅。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农村住宅。

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四)控制建房规模。

引导村民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和实际需求理性建房,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注重完善功能,控制建房面积,避免资源浪费或因建房致贫返贫,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要求。

集镇市场维护管理制度

集镇市场维护管理制度

集镇市场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镇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正常运行,制定本维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集镇市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市场经营主体、市场从业人员和市场管理机构。

第三条集镇市场应按照市场管理机构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安全和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集镇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集镇市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保证市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集镇市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应当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核心,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集镇市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第八条集镇市场如果发生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查处,确保市场秩序的良好。

第九条集镇市场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市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市场管理主体第十条集镇市场的管理主体包括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运行的正常。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开展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市场的繁荣发展。

第十三条市场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市场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自我管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服务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市场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劳动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管理机构的利益。

第十六条市场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职业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市场管理机构第十七条集镇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运行的正常。

第十八条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16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16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16(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9.11.27【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11.27【实施日期】2010.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郑州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行政辖区内的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棚户区改造是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增投资、扩消费、促增长的重要举措,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6年省政府下达我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共22935套(户)(具体任务分解见附表),其中:城镇棚户区改造22618套(户),垦区棚户区改造317套(户);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10000套(户)(包含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在2016年形成的基本建成量)。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务必于5月底前完成所有前期工作,确保6月底前开工60%、8月底前开工90%,10月底前100%开工。

二、改造范围各县(区)城市和建制镇,耿马、沧源、镇康边境县乡政府小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结构简易、建筑密度较大、基本设施简陋、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城镇棚户区改造、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房改造等类型。

具体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界定改造范围。

三、改造方式2016年棚户区改造根据项目情况,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三种方式进行改造。

(一)拆除新建。

对集中成片,因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需要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可采取拆除新建的方式实施,对棚户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16年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规划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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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集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乡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乡政府管理办公室负责集镇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集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集镇卫生实行赶集当日专人清扫与非赶集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定时清理相结合,实行定点倾倒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上堆放杂物,严禁乱扔垃圾。

第五条赶集当日专人清扫时间为逢赶集天下午6:30左右,服务范围包括:东至金羊水渠,西至棉加厂门口的街道,戏台前市场及戏台南侧马路。

第六条凡集镇内居住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属于门前“三包”责任人,(1)包卫生。

即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坚持每天清扫,全天保洁,垃圾按规定地点倾倒,做到责任区内无垃圾、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烟头、无乱吐乱扔等,保持责任区内整洁干净。

(2)包绿化。

即负责对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管护,按时修剪、浇水、缺株地段要补植补栽。

(3)包秩序。

即负责责任区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无乱堆杂物、
无乱搭乱建、无乱挖乱占、无乱贴乱画、无乱涂乱挂、无高声鸣放音乐、无燃放鞭炮等现象,保持乡容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违反卫生秩序者,责任人有权予以教育或劝阻,并督促其整改纠正。

集镇环境时行日检查,周评比,月通报。

设置红黑榜予以公示。

第三章集镇市场经营秩序管理
第七条在集镇内从事餐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履行食品安全义务,从正规渠道购买原料,妥善存放。

食品加工符合卫生要求,杜绝不符合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八条严禁无证经营,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坚持买卖公平,不准欺行霸市、短斤少两、骗买强卖、欺诈销售等经营行为,遵守商业道德,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

第九条门市商品应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支设账蓬,所经营商品不得超出主体建筑物,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他临时设施。

第十条严把商品进货渠道,防止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十一条各商业店铺要配合乡综治办抓好“防火”、“防盗”、“防骗”等三防管理。

第四章集镇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爱护集镇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安全。

集镇居民对
任何损坏集镇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确保公共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严禁破坏集镇公共设施,对任何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第五章集镇垃圾管理及清运制度
第十四条集镇分别设置垃圾收集池、垃圾箱,垃圾收集池主要收集
居民日常生活垃圾,垃圾箱主要收集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

第十五条集镇垃圾筒实行承包倾倒制度,处于乡机关卫生区域在垃
圾筒由该区域卫生人员负责管理与垃圾倾倒,处于商户门前的,由该商户
负责管理垃圾倾倒,每周一早上8:30之前应将各自区域垃圾桶内垃圾倾
倒至垃圾池,垃圾筒如出现丢失或者损坏应及时报告乡镇府集镇管理领导
办公室。

第十六条集镇居民倾倒垃圾必须入池,严禁随意倾倒,如果发现垃
圾不入池,随意乱倒的,一次罚款200元。

垃圾池的垃圾由集镇统一定时
转运。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镇管理领导办公室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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