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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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统一征地服务中心。
公示期: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
电话(略)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8号
邮编:314300
附件: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拟调整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安置政策。
一、调整征地区片划分
我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划定一个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
征收耕地、其它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一级“区片综合价”为每亩6.2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5万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4.7万元;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每亩4万元执行。
三、本通知中的相关补偿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县政府下发的盐政发〔2017〕45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0年6月22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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