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包括人格关系和社会关系两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指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际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体系:是指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无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民法的基本原则: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司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它在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民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重点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财产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4、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5、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李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0、行为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11、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12、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13、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14、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15、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16、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17、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18、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19、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形式抗辩权.20、绝对权是指无需义务人事实一定的义务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21、相对权是指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22、专属权、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一特定主体专属的权利.23、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24、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25、民事义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26、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7、法务义务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承担的义务.28、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29、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行为,又称消极义务.30、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31、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的部分财产承担责任.32、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33、补充责任是指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责任时,有相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34、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35、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的原则由双方或多方承担的责任.36、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人.3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9、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40、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41、户籍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主旨等反应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42、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设立的住所.43、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址.44、拟定住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45、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46、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死亡法律制度.4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8、企业法人是指以营业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49、机关法人是指应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50、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51、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5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55、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56、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57、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58、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很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法人的成立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取得两个阶段.59、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60、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61、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62、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63、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64、法人的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65、法人的登记是法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乃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66、法人变更登记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67、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68、合伙广义的合伙分为盈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盈利性合伙.盈利性合伙是指由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盈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69、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同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70、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71、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72、入伙是指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73、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续存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74、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75、合伙的结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76、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77、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7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79、筹建中的法人筹建中的法人又称建立中的法人,它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8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通指民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81、物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82、动产、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83、有体物是指占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式的物.84、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交易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物权法上又称为附着物.85、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86、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87、特定物又称“不可替代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转让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无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情况下独一无二的物和在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88、种类物又称“可替代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89、孳息、天然孳息、法律孳息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滋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90、货币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91、证券证券为彰显某种权利的凭证,可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92、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93、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基本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但不包括事实行为.94、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行为,有称好意施惠行为.95、准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的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96、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的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97、主行为、从行为主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行为.从行为是指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98、独立行为、辅助行为独立行为是指行为人凭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辅助行为是指并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99、有因行为、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无因行为是指行为很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100、意思表述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101、意思表述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以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102、意思与表述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103、通谋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或者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104、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105、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106、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107、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一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病因此做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108、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109、民事行为的成立使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110、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11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11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的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113、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自然、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11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11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成立但效力处于未定状态的民事行为.116、代理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117、狭义的代理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118、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使其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119、传达是指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 120、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121、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122、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123、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希望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124、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设立的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125、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126、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127、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有没有令相对人相信的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12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129、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130、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一定法定期限,即可取得依法取得该财产权的时效.131、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13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期间的开始,是指从是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133、诉讼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134、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其已经进行的诉讼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135、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力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136、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二、简答、论述(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关系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2、习惯3、判例4、法理四民法的效力1、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民法的生效时间a、自民法法律规范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b、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2民法的失效时间a、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b、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部分失效c、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3民法的溯及力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部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五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民事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六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2、约束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欧阳普约束力;3、补充作用.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七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力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八平等原则的主要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九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十诚实守信原则的主要体现1、在设立或变更民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该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2、民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民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该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十一构成权利滥用的三个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十二公平原则的主要体现1、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风险承担的平衡.十三狭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十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1、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通过民事法律规范,使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功能才能得到实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2、民事法律关系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核心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十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通常民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就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十六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行为(1)以是否合法为标准:a、合法行为;b、违法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
13. 以下有关买卖合同个赠与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两者都是诺成合同.
14. 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亲权.
15. 我国继承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是: 配偶、父母、子女
16. 甲将自己的花盆放在办公室的额窗外,下半时忘了收回,被风吹落。砸伤杏行人乙,乙的损失应有:甲 承担
名词解释
1.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简称民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3. 物: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了,所以之同意给400元,于是,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问:这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1.乘人之危的行为
2.甲利用当事人乙被毒蛇咬伤急迫需要到县医院治疗的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签下一张3000元欠条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院应确认乙签下的3000元欠条无效,但应给予甲适当的补偿。
17.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多少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问答题
1. 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1.。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2.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哪些?
6.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包括: 双发法律行为.双务合同
7. 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林木.公民的文物.劳动抚恤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8. 根据责任者的共同关系,民事责任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民法 名词解释
1.民法P1: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P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P2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4.民事权利P27:指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5.民事义务P30: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
6.民事责任P32: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7.民事法律关系变动P38: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8.民事法律行为P43: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9.无效民事行为P52: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有效条件,因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10.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P54:指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1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P60: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P62: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3.代理P65: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4.无权代理P75: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15.表见代理P78: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一、民法:民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
二、公民:法律所说的公民是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根据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
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它可以是物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也可以是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例如免受残酷待遇的权利等。
四、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履行诺言,偿付债务等。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刑事罪行时,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民事罪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偿付赔偿金等。
以上是民法的名词解释,它们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又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民法: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国家存在和发展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伦理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对象。
民事权利: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按份责任: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按照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责任;是按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招致的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3、私权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权力的侵犯,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
5、逻辑解释也称论理解释,即超越法条文字,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结合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司法宗旨等,最大限度地探明法律规范之真意,达到准确适用法律之目的。
6、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7、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8、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
它是私法自治理念的核心。
9、约定优先。
指民法规范对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而当事人有约定,或民法有规定但又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约定的条款优先于法定条款适用。
10、自己责任。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后果自己承担,自负其责。
11、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1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
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13、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1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含义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性质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为文明法;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名词解释民法
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产;狭义的财产;是指由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都属于狭义的财产。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4,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5,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
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通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违背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
6,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7,民事法律关系;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8,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受民法调整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9,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0•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了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11.,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继承权中的抛弃权等,形成权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事先的约定,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一)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
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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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1 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95 条)。
形成全的种类:1解除权、2变更权、3追认权、4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5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6选择权、7抵销权、8继承权的抛弃、9介入权形成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
2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特征: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抗辩权(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辩权(暂时有效)。
延期抗辩权有不安/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债务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为永久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放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
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
3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的情况,即一个人既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
在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总是互相冲突的,通过讨价还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
而由同一个人代表双方利益,可能会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难免顾此失彼。
由于双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权的基本原则,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
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
在我国,双方代理行为是否当然无效,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双方代理事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承认其效力。
如双方代理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事后未得到各方的追认,被代理人可因此而解除代理关系,如造成损失亦应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双方代理存在最大的风险就是代理人欺骗双方的被代理人从中渔利,自己代理也存在这样的风险。
按照现在比较流行的信息不对称原理,代理人对这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的情况一清二楚,被代理人处于劣势。
因此也有专家认为,按照人性恶的前提,无效是比较合理的后果。
4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我国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以下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1.宣告失踪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不明。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
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2.宣告失踪的程序。
(1)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定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半年,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二)宣告失踪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5、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和民事法律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我国民法通则对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如下:1.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后。
2.宣告死亡的程序为:(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
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在公民下落不明又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过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如果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二)宣告死亡的结果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机关报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应给予补偿。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6.相邻权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7.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