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所体现的政府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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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所体现的政府的法定职责

《消防法》是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和江泽民同志“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思想的重要体现,它不仅为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强调全社会的消防责任,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消防法》通篇体现了“责任”二字。

一、国务院的责任

(一)领导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法》第3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消防工作,说明党和国家对于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社会性,也有较强的法规性、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光靠某一个或某一些部门负责是不够的,因此,由国务院负总责,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二)组织对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

《消防法》第39条规定:“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特大火灾按照有关规定是指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特大火灾影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大,原因复杂,涉及的部门和责任者众多,国务院认为有必要成立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能够及时、准确查明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是《消防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的高度概括。消防工作是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是国家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国务院虽然对消防工作领导,但具体工作还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来负责,如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各种形式消防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消防经费保障,组织消防宣传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组织扑救特大火灾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责任如下: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内容所进行的分阶段的具体安排。它分为长期计划(一般为10年或10年以上)、中期计划(一般为5年)和短期计划(又称年度计划)。列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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