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所体现的政府的法定职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1)【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5.27【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于2011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军队所属对外营业的场所,其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社区消防服务、消防知识传播、消防法律咨询、消防志愿者紧急援助、消防慈善等公益活动。
鼓励金融系统、行业组织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第六条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于消防工作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旨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消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完善。
该法规定了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体制和职责分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火灾预防、火灾控制和火灾扑救的具体措施,以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该细则对于火灾预防、火灾控制、火灾扑救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在消防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义务,加强了对重点单位和特种行业的消防管理,提高了火灾事故的处置效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于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对于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体制、法定职责、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火灾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强调了对建造物、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加强了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条例》是我国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作出的具体规定,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各类建造物、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要求,明确了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内容,加强了对消防设施设备的巡查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工程施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是我国对消防工程施工管理的基本法规,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授课学习笔记一、历史、立法背景中国早在 1957 年11 月 29日,就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会议。
原则批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对消防监督工作实施机关、消防监督机关的任务、防火责任制度、消防组织等作了规定。
共12 条。
同时,提出了我国的第一个消防工作方针:。
“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1984 年 5 月 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消防监督条例》作了较大的补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充和修改。
共 7 章 32 条。
提出了我国的现行消防工作方针:quot预防为主,防消结合quot。
1998 年 4 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对消防条例作了修改、补充、完善。
共 6 章 54 条。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消防法颁布施行十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有必要对消防法进行修订。
2002 年 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建议对消防法予以及时修改。
本次消防法修订草案是由公安部研究起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务院于 2008 年 4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消防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8 年 6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消防法。
共 7 章 74 条。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
《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
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对《消防法》进行了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消防法》明确了生命至上的原则。
其中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该条款的设置顺序就表明了,在任何时候,人的生命安全永远要高于财产安全,暨生命至上。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生命至上不仅包括受到火灾危害的人,同样也包括施救、灭火人员的生命安全。
同时,《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该条规定体现了《消防法》的另一个重要的保障生命规定,暨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情是每一个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但参与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仅限于成年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火灾救援工作,这也是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授课学习笔记一、历史、立法背景中国早在 1957 年11 月 29日,就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会议。
原则批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对消防监督工作实施机关、消防监督机关的任务、防火责任制度、消防组织等作了规定。
共12 条。
同时,提出了我国的第一个消防工作方针:。
“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1984 年 5 月 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消防监督条例》作了较大的补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充和修改。
共 7 章 32 条。
提出了我国的现行消防工作方针:quot预防为主,防消结合quot。
1998 年 4 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对消防条例作了修改、补充、完善。
共 6 章 54 条。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消防法颁布施行十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有必要对消防法进行修订。
2002 年 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建议对消防法予以及时修改。
本次消防法修订草案是由公安部研究起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务院于 2008 年 4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消防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8 年 6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消防法。
共 7 章 74 条。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消防法规-2009新消防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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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重大调整
5,提升应急救援职能 政府提供装备等保障 6,在新《消防法》中增加了消防监督一章 7,建筑消防审核实行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4,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 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5,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 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6,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 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 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 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新《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 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 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 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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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重大调整
12,新《消防法》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规定
1,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再是消防行政审批的内容
2,新《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 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消防工作责任制管理条例
消防工作责任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责任制是指通过确定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执行,从而确保消防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部门、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居民楼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行政责任制和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并将消防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推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消防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制,明确部门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消防力量充足、装备完善、人员素质高。
公安机关还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提高消防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火灾隐患的巡查和监测,并及时采取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对于发生火灾的场所,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事后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自觉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工作规章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的管理者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消防设施完善、员工掌握消防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第十条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火灾发生的风险评估和防范,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控意识,确保员工掌握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紧急疏散的应对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通知-川办函[2009]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通知(川办函[2009]31号二○○九年二月十一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消防法》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贯彻《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
此次修订是消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民生民安的具体体现。
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范。
对于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贯彻实施《消防法》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2009年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抓好。
各级人民政府要周密安排部署,组织宣传、教育、公安、司法、民政、广电、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团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组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消防法》,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全面了解、正确运用、自觉遵守《消防法》。
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解读新《消防法》
为了加强消防执法监督,新消防法专门增 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 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 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 ,这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也 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3.强化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责任
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 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 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 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 形势。
新《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
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
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除火 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
12.消防监督管理主体例外规定
新消防法在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 对一些特殊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主
体做了例外规定:
总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军事设施的消
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
6.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新《消防法》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
(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
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
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1)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 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2)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新消防法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 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 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 灾扑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三章)第三章消防组织本章共六条。
规定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的原则,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要求和责任,消防队的基本任务,公安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法律关系等,以保证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施救,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的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全民性的工作。
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是抗御火灾、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应规划建设相应的消防组织,以保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遭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
我国从60 年代开始创建兵役制的消防队伍,目前全国共有10 万余人,承担着全国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和火灾扑救工作。
但是,随着城乡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警力不足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仅靠现役人员去承担日益繁重的消防保卫任务,显然是不够的。
为此,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是解决消防力量不足,改善城乡消防站布局,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措施。
我国历史上就有多种消防组织形式。
南宋我国民间出现了“水铺”、“冷铺”、“义社”等群众救火组织。
明、清、民国期间,民间群众救火组织有了较大发展,一些城市和乡村建立了“水会”、“水庄”、“水局”、“救火会”以及各种名目的“义勇救火队”、“志愿消防队”、“救火委员会”等群众救火组织。
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也有巡逻护寨、敲锣喊寨等村规民约和有防火性质的民间救火组织。
特别是抗日战争期间,革命圣地延安,根据经济建设和革命战争的需要,建立了以民兵为主要成员的群众义务消防队。
新中国诞生后,党和政府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和依靠群众同火灾作斗争步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为了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不少国营厂矿企业和一些城镇建立起消防组织,成为保卫生产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旨在预防火灾和减少其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并建立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政府要统一领导,部门要依法监管,单位要全面负责,公民要自觉参加。
国务院领导全国消防工作,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也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平安、爱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成年人都有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各级政府应组织常规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单位也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媒体和团体也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探讨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和设备。
同时,也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嘉奖。
第二章火灾预防重点是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控制火源、限制可燃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加强火灾监测和报警系统建设,提高火灾预警和预报能力。
同时,也要加强对特殊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火灾预防工作。
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包括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并负责实施。
如果城乡消防平安布局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如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需要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
6、《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新《消防法》赋予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与任务
2、2006年,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根据国家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出台了《关于加强建筑消 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意见》,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 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
2、建筑消防设施各系统功能和运作是否正常。
3、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和逃生自救面具是否符合 要求。
4、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移动用电)是否符合 要求。
❖ 5、用火、用气(特别是工程动火)是否符合 安全要求。
❖ 6、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消防规章制度的 落实情况。
❖ 7、单位员工消防知识、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 掌握情况。
3、器材: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灭火毯等。
4、消防安全标志:安全出口、疏散指示、 “油站、油库重地严禁烟火”等等。
5、各单位主要按照各自不同的情况(一般按 A、B、C、D、带点五类火灾以及甲、乙、丙、 丁、戊类场所)按标准配置,并定期检验、维修, 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 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 作规程
1、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包括:宣传教育培训制 度、基建、装修项目申报制度、动火工程申报制 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整改火灾隐患的运作制 度等。
2、部门或岗位消防安全制度。
3、特殊场所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单位的油站、气站、化学危险品存储、医院供 氧库、学校的实验室等)。
❖ 1、此项所列全是建筑物或场所在设置时技术上 的要求。正常情况下是能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
❖ 2、“保障”意指不能人为设置障碍物。不能擅 自拆开防烟、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物而人为扩大防 火防烟分区的面积。
新《消防法》解读资料
新消防法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在宣传 教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廉政 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变化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出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二、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 三、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四、加强了农村消防工作。 五、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 六、完善了政府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
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全国的
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
许多具体工作,必须由地方政府负责。新消防法
在宏观规划、火灾预防、农村消防工作、消防组
织建设、灭火救援、执法监督等方面,对政府具
体消防工作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职责
《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会 议三次审议,高票通过,在内容上更加丰富、 完善,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
法律名词的调整
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抢险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工作 义务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 城市规划 -------城乡规划
---原消防法中的工作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
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 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7.10.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草案)》的说明——1997年10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公安部部长陶驷驹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草案)》作如下说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自1984年5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及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消防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火灾形势相当严峻,特大火灾时有发生。
1984年全国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1.6亿元,1994年增加到12.4亿元。
“八五”期间是我国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建国以来火灾最为严重的时期。
特大火灾不仅给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
火灾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一是消防建设未能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在城市规模日益扩大,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大型综合性建筑越来越多,建筑布局及功能日益复杂,用火、用电、用气和化学物品的应用日益广泛,火灾的复杂性、危险性大大增加的情况下,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缓慢,有的地方甚至倒退,全国平均欠帐率达70%以上。
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相当薄弱。
二是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不具体、不落实。
消防工作是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行业能够独立承担的。
多年实践证明,做好消防工作,政府的作用和单位的责任相当重要。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抓经济工作的同时,消防安全意识没有相应提高,没有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消防安全的关系,对消防工作抓得不紧、不实。
此外,各类单位的消防责任不够明确具体,一些单位的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致使一些重大火灾发生或者小火变成大灾。
2019年新《消防法》解读.doc
新《消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 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对 1998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新修改和修订。
原《消防法》共六章五十四条; 新修订的消防法七章七十四条,内容作了多处修改和补充。
我们知道建立和维持我国的社会消防安全秩序,依靠的是完善有效的消防法律法规,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是以《消防法》作为母法的法律体系。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修改,不断健全,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制社会的成熟、完善。
体现了法律是社会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
1957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消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提出了我国的第一个消防工作方针:“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在我国实施二十七年之久。
改革开放后1985年颁布的第二个消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提出了我国的现行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实行至今已经二十三年。
1998年颁布的《消防法》是行政法,将我国的社会消防管理工作提升到了执法行为的层面。
受到各种行政法律的制约和监管。
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是消防监督执法的主体。
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功不可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需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现行的消防法,填补新出现的法律空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消防工作实践要求。
新的《消防法》经过大量的社会调查,广泛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经全国人大会议多次讨论、修改,终于通过决议,颁布实施。
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尤其是新《消防法》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将导致今后社会消防工作的重大转折,对我国的消防事业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新的《消防法》根本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架构。
改变了原《消防法》提出的:“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
提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有计划、多渠道地筹集资金,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消防装备水平,保证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特殊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与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对消防安全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火灾预防政府职责
火灾预防政府职责首先,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来规范火灾预防工作。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火灾预防的责任主体和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各类建筑物应当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标准,确保其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尽量减少损失。
政府还应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火灾预防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促使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
其次,政府应该加大对火灾预防工作的监督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类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加强对火灾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再次,政府应该加强对公民的火灾预防宣传。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火灾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公民掌握火灾发生时的自救逃生技能,了解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和应急设备,积极参与火灾应急演练,掌握火灾预防知识,做到早发现、早报警、早处理,有效避免火灾的发生。
再者,政府还应该通过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改善城乡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设备。
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城乡建筑物的改造,提高其防火性能,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自我保护,减少火灾的蔓延。
同时,加强对消防力量的投入和建设,提高消防队伍和设备的水平,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置,尽量减少火灾的损失。
最后,政府还应该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加强对火灾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救援体系。
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和协调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的能力,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加强火灾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完善的火灾信息发布系统,在火灾发生前及时进行预警和通知,减少人员损失。
健全火灾救援网络,提高救援力量和设备的水平,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的处置,最大程度的减少火灾的损失。
总之,火灾的预防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只有政府在各个方面加大投入和力度,实施各项相关措施,才能有效的降低火灾的发生率,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消防法规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是在 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 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以没有国家标准而又 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对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根据其强制约束 国家标准、 力的不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力的不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四、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技术标准是我国各部委或各地方 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的有关法定程序单独或联合制定颁发的, 的有关法定程序单独或联合制定颁发的, 用以规范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 用以规范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科 学技术的关系的准则或标准。 学技术的关系的准则或标准。 消防技术标准可划分为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
三、消防规章 规章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 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 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政府,根据并且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 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是消防工作中 常用的依据。
(一)国务院部委规章 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据统计 消防管理方面的部委规章现有30个 消防管理方面的部委规章现有30个(公安部单 独制定发布的有13个 独制定发布的有13个,和其他部委联合制定发 布的有17 )。主要有 主要有: 布的有17 个)。主要有: 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 月10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 日公安部令第6 号发布)。 日公安部令第6 号发布)。 2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办法(1994 年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办法( 10 月12 日公安部令第11号发布)。 日公安部令第11号发布 号发布)。 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日公安部令第18 号发布)。 (1994 年3 月24 日公安部令第18 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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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所体现的政府的法定职责
《消防法》是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和江泽民同志“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思想的重要体现,它不仅为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强调全社会的消防责任,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消防法》通篇体现了“责任”二字。
一、国务院的责任
(一)领导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法》第3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
”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消防工作,说明党和国家对于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
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社会性,也有较强的法规性、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光靠某一个或某一些部门负责是不够的,因此,由国务院负总责,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二)组织对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
《消防法》第39条规定:“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特大火灾按照有关规定是指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
特大火灾影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大,原因复杂,涉及的部门和责任者众多,国务院认为有必要成立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能够及时、准确查明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是《消防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的高度概括。
消防工作是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是国家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
国务院虽然对消防工作领导,但具体工作还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来负责,如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各种形式消防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消防经费保障,组织消防宣传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组织扑救特大火灾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责任如下: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内容所进行的分阶段的具体安排。
它分为长期计划(一般为10年或10年以上)、中期计划(一般为5年)和短期计划(又称年度计划)。
列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