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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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定电气安全运行和安全用电的要求,确保用电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用电管理。
3 职责
3.1 生产部
3.1.1主管全公司供电的实施。
3.1.2负责低压电气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3.2 安监部
3.2.1负责组织电气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取证。
3.2.2负责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
3.2.3负责组织厂区避雷系统的检测和维护。
4 工作程序及要求
4.1电气工作人员
4.1.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考试,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持证上岗,否则不允许从事电气作业。
4.1.2电气工作人员取得《特种作业工作人员操作证》者,每3年进行1次复审。末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4.1.3经医院鉴定患有妨碍工作疾病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电气作业。
4.1.4电工作业时,必须佩戴经定期检查或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4.1.5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2安全用电基本要求
4.2.1电气装置使用前,应确认具有检验合格证,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4.2.2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允许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4.2.3 使用中的电气线路必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4.2.4移动使用的配电箱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作电源线,同时装设漏电保护器;电缆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作保护线。
4.2.5插头、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保护接地极必须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
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得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4.2.6使用移动式Ⅰ、Ⅱ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已可靠接地,并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4.2.7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熔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确认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
4.2.8在使用固定安装的螺口灯座时,灯座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4.2.9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工具应使用专用的连接器,并应放置在专用的底座上。
4.2.10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合适的防雨、防雷、防雾和防尘措施。
4.2.11长期放置不用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电器,应先进行安全检查或试验,然后才能投入使用。
4.2.12当电气装置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做妥善处理,不留任何外露带电部分。
4.2.13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在切断电源前禁止其它人员直接接触触电人员。
4.2.14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2.15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3接地装置的规定:
4.3.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 以下)为10欧姆。
4.3.2变电室露天部分的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4.3.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3.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4.3.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4.3.6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4.3.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4静电接地:
4.4.1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4.4.2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4.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