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银行从业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汇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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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银行从业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
汇总(六)
考点: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1)公司破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这里的不能是指持续的不能。
(2)公司解散
《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意味着公司被依法撤销。此时,公司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在清算后才能注销营业执照。否则,会产生公司不进行清算就已终止的后果。
考点:证券发行
(1)证券发行方式
(2)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
①审批制(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
②核准制(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
③注册制(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我国证券公开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
(3)发行保荐
所谓保荐人制度,是指是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一种制度。
(4)证券承销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承销业务有代销和包销两种。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考点:证券投资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的含义与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后,由基金管理人专业管理,实现投资者资金的保值增值。
证券投资基金应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须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且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具备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如果基金合同约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进行托
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①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②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④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⑤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2)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①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②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③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2)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
⑤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考点:私募股权基金
(1)私募股权基金的含义和特点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普通股、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
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具有投资期限长、流动性较差,投后管理投入资源多,专业性较强,投资收益波动性较大等特点。
(2)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组织依照《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股权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管内容包括合格投资者监管、投资者人数限制、宣传推介方式、资金来源和专业化管理等方面。
基金业协会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自律机构,对私募股权基金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基金业协会从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登记备案、募集行为、信息披露、内控、基金业务外包以及从业人员准人等方面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自律管理。
考点: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的基本特征:
①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②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④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⑤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考点: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如下性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考点:票据的种类和特点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
(2)票据是要式证券;(缺少必须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4)票据是流通证券;(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
(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