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研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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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协调职能;同时,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2.社会化导致现代化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 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调并用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5.法与法学自身法学的逻辑6.一定的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1.经济管理关系: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法的本质: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或专业性;政策性;政府主导性;综合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想统一原则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的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者在经济关系调整中是相辅相成的。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加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经济法的根本作用则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发挥其积极作用 3.调整范围上差别很大。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民法则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竞争法律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凡依某个法律部门的规定或制度取得合法资格的主体都可以依法参加到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之中,而无须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设立。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经济活动主体: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和地位:1.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编制、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预算。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包括制定和修改宪法在内的最高立法权,并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的预决算等。3.特色企业:包括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

4.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同时,它作为概况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

企业法: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

市场准入: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市场准入的特征:1.市场准入是一种市场壁垒,一种进入特定市场的法律或政策壁垒,形成壁垒的主体主要是政府2.市场准入具有消极性3.市场准入具有“门槛性,主要集中于进入特定市场时的规制

市场准入的方法:1.许可或审批2.标准3.行业管理4.立法许可5.对企业结合的控制

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现状评析*市场准入功能虚化、弱化*市场准入制度异化、泛化*市场准入制度常常被用作“清理整顿“的工具4*法治所要求的权利制衡在市场准入中付之阙如2.我国市场准入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原则*市场准入与相关规制协调、配合、确保相关政策目标实现的原则*自由进出为一般,准入控制为特殊的原则*准入领域严格限定,一般竞争性领域全面开放的原则*准入程序简便原则*市场机制用尽原则*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的原则*准入规制放松和加强相结合的原则*市场准入法治化原则3适当确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和方法

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1许可主义,设立企业,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个别地报请主管的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能申请登记成立。3准则(登记)主义:设立企业不需要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其合法主体的资格。3特许主义4自由主义

特殊企业: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

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1.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中承担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2.非竞争性的合法垄断领域3.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4.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具有社区性、地域性、政权组织性的某些经营领域 5.为完成特殊任务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或法人

特殊企业国家怎样进行管理和规制:1.营业规制。营业规制包括企业营业网点、营业方式和内容、不得拒绝客户的要约、营业时间等的要求和监督。2.价格控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自主性主要体现在价格方面,它们应能根据市场价格信号安排生产经营,自主定价,追逐利润的最大化。3.经营决策和特别财会制度。特色企业须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或考虑公共利益,加之其在组织和资本方面与政府的关联,政府往往对其经营决策也施加不同程度的控制,并实行特别的财务会计制度。4.监察制度。对于政府出资或控股的普通企业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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