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案例
国际投资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中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在美国某州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合资企业成立之初,中美双方投资者均对该项目充满信心,并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
然而,随着项目的推进,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合资企业陷入困境。
2015年,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了合资协议,并要求中国企业退还其投资款项。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合资方违反了合资协议,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协议的效力;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4. 适用的法律及管辖权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效力根据美国法律,合资协议是合资企业成立的基础,对合资各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中美双方投资者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包括投资比例、管理权、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
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确认了合资协议的效力。
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1)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本案中,美国合资方的主要违约行为包括:a. 未按照合资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b. 单方面终止合资协议,且未提供合理理由;c. 擅自处置合资企业的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
(2)美国合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美国合资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具体理由如下:a. 根据合资协议,美国合资方应按照约定比例投资,但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未履行投资义务,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b. 合资协议约定,终止合资协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但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协议,违反了协议约定;c. 美国合资方擅自处置合资企业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根据美国法律,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本案中,中企的投资损失主要包括:a. 项目进度延误导致的损失;b. 美国合资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c. 中企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28•【分类】其他正文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7月28日,山东高院召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李某某诉青岛某文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等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诉青岛某文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基本案情青岛某文具公司与其台湾地区股东李某某及其他股东之间存在股权及合作纠纷等50余起,时间跨度长达20余年,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青岛某文具公司向其提供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裁判结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青岛某文具公司提供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供李某某查阅。
一审判决后,青岛某文具公司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青岛某文具公司涉及的案件包括公司股权、合作纠纷等多个法律关系,利益相关方众多,涉及利益重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涉台纠纷联处工作机制,邀请特邀调解员及青岛市台港澳办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案件调解。
青岛某文具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愿申请加入本案调解,最终达成四方调解协议。
李某某将其持有的青岛某文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其退出青岛某文具公司。
该调解书已履行完毕,各方之间的其他执行案件和行政案件全部了结。
典型意义青岛西海岸新区是国务院批准的第9个国家级新区,是黄河流域主要出海通道和欧亚大陆桥东部重要端点。
青岛某文具公司系青岛西海岸新区的一家知名文具制造企业,产品畅销全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依托涉台纠纷联处工作机制,加强府院联动,一并化解青岛某文具公司系列纠纷案件,使该公司长达20余年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股权架构更加清晰,为下步公司上市及国际化发展铺平了道路。
本案的妥善处理为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既维护了台商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又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守护一方”的积极效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均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为一家外资企业。
2008年,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根据合资合同,甲、乙、丙三方分别持有合资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以下简称“丁”),丁公司为一家香港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对丙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提出异议,认为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分析:1. 丙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转让方应当事先征得其他投资者同意;(三)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丙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双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且丙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已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然而,丙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因此,丙公司未完全履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外商企业投资法案例
解
答
双方都减少10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 双方都减少 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首先合 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减少, 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减少 , 其次中国法律对合资 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有规定,400万美 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有规定, 万美 元投资总额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210万 元投资总额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210万 美元, 美元 , 本企业再减少注册资本就违反这一法律规定 了。
解
答
由第一问可知省机电作出的担保是无效的 所以不用偿还 不用偿还。 由第一问可知省机电作出的担保是无效的,所以不用偿还。法 担保是无效 律规定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 律规定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中国银 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 行各分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行各分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及若干省、 自治区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及若干省、市、自治区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 福建、上海等分行;中国投资银行; 东、福建、上海等分行;中国投资银行;外国银行在国内开设 的若干分行;其他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的若干分行;其他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有外汇 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既然省机电局的担保无效, 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既然省机电局的担保无效, 那么,外方欠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还是只能由外方偿还。 那么,外方欠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还是只能由外方偿还。
案例简介(续)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在外方贷 款到期时,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 款到期时,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外方很少分得 利润,所以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利润,所以没有能力偿还贷款。 司多次催讨不果后,宣称将向法院起诉, 司多次催讨不果后,宣称将向法院起诉,要求由担 保人清偿债务。 保人清偿债务。
中外合资企业变成中方独资化案例分析
中外合资企业变成中方独资化案例分析中国经营报x月x日报道:“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太看重中国这块市场了。
”北京国际贸易研究所所长邓xx双手举在胸前,仿佛抱着一桶金子,感慨道,“由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家最大跨国公司中,目前,除了某些公司由于我国限制外资进入该行业而不能在国内投资外,绝大部分已在华进行了投资。
”邓xx的话是言之有据的。
据相关资料统计,在这5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中,日本公司在我国的投资企业有838家占这500家在我国投资企业总数的71%;美国公司在我国投资企业有220家,占这500家在我国投资企业总数的18%;欧盟公司在我国的投资有109家,占这500家在我国投资企业总数的9%;其他国家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企业较少,只有29家,占这500家在我国投资企业总数的2%。
这些大型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1196家企业,外方投资规模为xx亿美元,占当年国内吸收外商投资总额的66.4%。
如果说以前外资企业还是在熟悉中国市场的话,那么现在已到了张网捕鱼的时候了。
面对中国巨大的消费市场和利润空间,这些跨国公司的决策者们已经在东道国开始了战略性的生产布局,把投资重点放在了在中国市场中长期的发展上,以期获取最大的投资回报。
据悉,以民用电子类产品最先进入中国市场的日本索尼公司,截止到20xx年10月,在华实现投资额超过x亿美元。
该品牌的彩电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将近10%,摄录放一体机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已达60%左右。
据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公关部经理xx介绍,目前,索尼在中国设立了5个大型生产企业。
其中,有两家为本公司独资经营,另外三家是与中方企业合资办厂。
在合资的企业中,索尼公司持股比例为70%。
西门子(中国)公司的公关部高级经理毕xx女士也与记者谈到,从19xx年西门子在北京成立第一家办事处至今,在国内已经建立了50多家公司。
其中,独资公司近两成,合资公司中,外资的持股量由51%至78%不等。
20xx财年,西门子在华公司中财务合并的公司的销售总额为x亿欧元,比上一财年增加1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并购案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购案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购案例:1. 阿里巴巴收购天猫:2011年,阿里巴巴集团以合资的形式收购了中国最大的B2C电商平台——天猫。
这一并购交易进一步加强了阿里巴巴在电商行业的地位,使其成为全球最大的在线零售平台之一。
2. 微软收购诺基亚手机业务:2014年,微软以7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诺基亚手机业务。
这一并购使微软在智能手机市场获得了更大的影响力,并进一步推动了其移动设备战略。
3. 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2012年,谷歌以12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摩托罗拉移动。
这一并购使谷歌在移动设备领域获得了自主研发硬件的能力,并推动了其Android操作系统在市场上的发展。
4. 百度收购91无线:2013年,百度以19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中国最大的移动应用平台91无线。
这一并购使百度能够进一步拓展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业务,并加强了其在移动搜索和应用分发方面的竞争力。
5. 中国联通收购巴西电信:2011年,中国联通以750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巴西电信公司的股权。
这一并购使中国联通进一步扩大了国际市场的业务版图,并提升了其在全球电信行业的影响力。
6. 美国康卡斯特收购NBC环球:2011年,美国康卡斯特以30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NBC环球媒体公司的控股权。
这一并购使康卡斯特成为美国最大的有线电视运营商之一,并进一步巩固了其在媒体产业的地位。
7. 福特收购沃尔沃汽车:2010年,福特汽车公司以18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瑞典汽车制造商沃尔沃汽车。
这一并购使福特进一步扩大了在欧洲市场的业务,并增强了其在豪华车市场的竞争力。
8. 日本软银收购斯普林特:2013年,日本软银以21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美国第三大移动运营商斯普林特。
这一并购使软银成为全球第三大移动运营商,并进一步拓展了其在美国市场的业务。
9. 贝尔斯登收购美国在线:2000年,贝尔斯登以111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美国最大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美国在线。
合营和联营的例子
合营和联营的例子
合营和联营都是不同类型的商业合作关系,它们在公司间合作、资源整合等方面有所不同。
以下是合营和联营的例子:
1.合营(合资企业):
•汽车制造合资企业:例如,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与上汽集团(SAIC Motor Corporation)在中国建立了一个合资企业——
上海通用汽车公司(SAIC-GM),以合作生产和销售汽车。
•跨国酒店合资项目:国际酒店集团(IHG)与中国投资者合资,在中国开发和运营酒店项目。
2.联营:
•跨国联营石油项目:联合利华(Royal Dutch Shell)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PetroChina)在某些国际项目上进行联营合作,
共同开发油气资源。
•跨国合作开发技术产品:一些技术公司可能会进行跨国联营,合作开发新的技术产品或服务,共享资源和知识。
在合营中,公司通常会建立一个新的法律实体,合并资金和资源,共同开发和经营项目。
而联营则是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共同合作完成特定的项目或达成特定的目标,但各自保持独立的法律实体。
这些例子展示了合营和联营在不同行业和领域中的应用,它们是企业之间合作的一种方式,旨在共享风险、资源和利益,实现共同的商业目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案例
案例介绍
中、德双方意企业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双方约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全部注册资 本为200万美元;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双 方按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损失;合营 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 法定代表人。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 以。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 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4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而股 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案例中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所以注 册资本为600万美元的1/2=300万美元,应补足1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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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四:最高权力机构和法定代表人错误。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 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 方协调决定,并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合营各方协调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 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丌少亍5人就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案例
国贸4班
中外合资北交所案例
中外合资北交所案例一、背景介绍1.1 什么是北交所北交所是中国的一个金融交易所,成立于2000年,总部位于北京。
它是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股票、债券、期货等多种金融产品的交易和清算服务。
1.2 中外合资的意义中外合资是指中方企业与外方企业进行合作,共同投资和经营某项业务或项目。
中外合资可以带来多方面的好处,比如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优势互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二、北交所的中外合资案例2.1 北交所与外国交易所的合资北交所曾与多家外国交易所进行过合资合作,共同发展中国金融市场。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案例:2.1.1 北交所与纽交所的合作•时间:2005年•合资形式:北交所与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共同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该公司在中国开展证券交易和金融服务业务。
•合作内容:双方共同开发了一套先进的交易系统,为中国投资者提供更高效、便捷的交易服务。
•成果:该合资公司的成立使得中国的金融市场与国际接轨,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广阔的投资机会。
2.1.2 北交所与伦交所的合作•时间:2010年•合资形式:北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LSE)共同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该公司致力于在中国推广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产品和服务。
•合作内容:双方合作开展了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业务,并共同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
•成果:该合资公司的成立促进了中国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提高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2.2 北交所与外国金融机构的合资除了合作交易所外,北交所还与外国金融机构进行过合资合作,以下是其中的几个案例:2.2.1 北交所与国际投行的合作•时间:2008年•合资形式:北交所与一家国际投行合资成立了一家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该公司专注于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和风险管理。
•合作内容:双方合作开展了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业务,并提供相关的风险管理服务。
•成果:该合资公司的成立进一步丰富了中国金融市场的产品种类,提高了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水平。
合资企业案例
合资企业案例【篇一:合资企业案例】记者李成成报道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中国自1979年出台第一部《中国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成立第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以来,已先后有十几万个合资企业建立并投入运营。
这些合资企业中有些借助外资发展壮大,也有不少企业因种种原因导致解散。
相关数据显示,中国的合资企业里中外方合作顺利的不足30%,有70%的合资企业都以“婚姻不和谐”的结局收场。
成功发展潜力与竞争力的淋漓发挥中石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成功的企业借助互补的优势把竞争力发挥得淋漓尽致,凸显出其强势的发展潜力。
比如1980年瑞士sehindler电梯公司建立的中国第一家工业合资企业,2002年2月收购了其合资企业的合作伙伴,使历史悠久的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成为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
中石化与跨国石油公司的合作是中外合资企业中逐步显现的一颗新星。
中外合资企业这是其合作的典型形式,也使中石化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进人国际市场的渠道等方面获得了重要的支持;同时,跨国石油公司通过与中石化的合作,有效地克服了市场进人壁垒,使其能在更加广阔的市场范围内运用自己的核心能力,并为进一步整合全球资源,创立新的竞争优势创造了条件。
目前中石化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的治理有以下特点:合资双方都已意识到股权控制的核心作用,在股权安排上强调控股权;外方更看重通过对总经理而不是董事长的任命来控制合资公司;外方更注重控制市场和销售网络,中方注重对财务经理的任命权;审计和财务监控是外方母公司对合资公司重要的控制机;外方多实行高薪激励机制,中方采用名义上资与实得工资制;中方通过当地资源供应来控制合资企业的优势正在失去;中外双方分权控制职能部门;合资的外方在技术引进中取得绝对优势,中石化正努力引人竟争机制通过核心技术的输入,使得合资公司对其产生依赖,从而长期控制合资公司,但中石化在技术引进方面正努力引人竞争机制以达到对外方的反控制。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案例5.1:某境外公司(如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
向中国商务部提交旳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旳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旳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公司旳部分资产;③已聘任在境外注册登记旳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旳“并购顾问”。
商务部此外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旳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本地监管机构旳惩罚,并因此导致甲公司旳股价大幅震荡。
商务部经审核,觉得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旳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向我国商务部报送旳合同旳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公司旳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
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旳出资一次缴清,外方旳出资分期缴纳。
外方旳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旳合同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设立后,浮现了如下问题:(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批准,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公司旳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中方得知后,表达反对。
(2)中方觉得合营公司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批准。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建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旳董事有4名。
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公司变更为中外合伙经营公司旳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伙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伙公司旳每年生产成本。
并规定合伙期满后,合伙公司旳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伙者要予以外方合伙者15万元旳残值补偿。
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公司法律制度旳规定,回答问题:(1)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购境内公司旳条件?阐明理由。
中外合资企业案例分析_试析中土两国首家合资企业夭折之因
坐
等 客户 上 门 期 付款方 式
颇有
“
酒香 不 怕 巷 子 深
,
”
而 后 期 出现 积 压 时
“
又急 于出货
,
,
多采 取 分
,
回 款周 期 加 长
而 且 有不 少 款项 成 了
无 头债
”
。
打 市 场 占有 率
铺摊 子 一 般 来
中 国农 业 大 学 学 报
, ,
社 会 科学 版
、 。
讲 是 行 得 通 的 但 在 公 司 后 期特定 的 情 况 下 这 种 收效 慢 费 用 高 的方 式 却 不 是 十 分合 适
等等
。
五
以 笔者 之 管 见
,
、
关 于领 导 者 素质
、
百 富 强 公 司 先后 任命 的 总 经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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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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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力 水平 和 处 事
,
作 风 不 能 令人 满 意
虽 从商 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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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也 是 公 司 始终 不 能顺 畅 运 作 的 原 因 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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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方 前后 两 位 总 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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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填 密 的调 查 研 究 闻名 于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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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百 富 强 公 司 恰在 此 方 面 犯 了 泡泡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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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 家大
。
主 要 投 资方 土 耳 其
公 司以 生产
,
口香糖
三 十余 年来 因此
外商投资企业案例
(1)合资各方两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 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 什么? (3)甲公司现时可否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 策权?为什么? (4)如果对截止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 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 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 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5)如果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 让给丁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根据以上要点,请分别回答下列三个问题: (1)西方公司拟与中国上海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 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 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 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 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 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 理由。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 营范围及投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 由。
合作期限为11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 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 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 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 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 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以场地使用权,房屋以及 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 合作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的 头五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 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 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 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 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 补偿。(3)在中国武汉设立一家全部资本由西方公 司投资的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外资企业。该企业除 了从事各种进出口贸易外,拟以其名义通过认购、 买卖中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方式向中国的上市公司 进行投资。
经济法--案例+答案教学提纲
1、我国天长电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日本某电器公司达成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中方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出资,出资额为180万美元;外方出资额180万美元,以专利和货币出资4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40万美元,并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从中国银行贷款100万美元,余则向社会发行股票;双方分期缴付出资。
该企业于1994年3月18日获准签发营业执照。
后双方发生争议,双方约定使用美国法律解决争议。
于是双方诉诸法院。
问题:(1)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否合法?(2)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应作如何处理?(3)在注册资本中,外方的出资额是否合法?应作如何处理?(4)合资企业中外方投资额中的100万美元贷款是否合法?应作如何处理?(5)在合资企业中,合营各方在出资期限上应遵守什么要求?(6)该合资企业在设立中能否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7)双方就适用法律所作的约定是否有效,法院应使用哪国法律?为什么?【解析】(1)不合法。
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2)不合法。
应增至210万美元以上,因为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不合法。
应增至50万美元以上,因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
(4)合法。
因为在合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不得以合资企业名义从银行取得贷款,作为对合资企业的出资。
(5)第一,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自己认缴出资额的15%;第二,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6)不能。
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不能发行股票。
(7)无效。
应适用中国法律。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应外国法律无效。
案例1-2:康佳的兼并与扩张
案例1-2:康佳的兼并与扩张深圳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佳集团)成立于1980年5月21日,是中国改革开放后诞生的第一家中外合资电子企业,初始投资为4300万港元,由深圳特区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与香港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
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康佳集团以成长为总资产100亿元、净资产30亿元、年销售收入130多亿元的大型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和境内外上市的公共股份制公司。
在改革开放初期,康氏集团的基础十分薄弱,只能通过引入外部资源来打基础,以加快企业的发展,这种扩张性发展在当时也是成功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企业已形成一定规模的情况下,再用这种模式可能就行不通了。
一方面是外部环境的不允许,国家一直在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新项目的投资;另一方面,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形成的资本结构虽有一定规模,却是粗放型的。
1992年3月,康佳集团改组为中外合资股份制上市公司,拥有股本2.8亿股,其中国内资本占57.97%,国外资本占42.03%。
1992年底,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大批电子企业陷入困境,康佳集团也面临着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的问题。
集团领导班子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作出战略决定:眼睛向北,北上抢滩,与内地企业联合,进行资产重组,走低成本扩张、快速高效发展的路子。
根据这一决定,康佳集团立即派员工赴东北进行考察,通过开展认真的筛选工作,最终决定了牡丹江电视机厂为首家合作伙伴。
该厂是直属牡丹江电子局的企业,拥有职工900余人。
尽管该厂管理水平、技术队伍、生产队伍较好,但由于尚未形成规模,彩电旺销的黄金时代已经过去,因而境况一直不佳。
1993年2月康佳集团联合牡丹江电视机厂共同组建了牡丹江康佳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牡康公司),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34亿元,实现利税2503万元;1994年销售收入达到4亿元,实现利税3226万元;1995年销售收入达到4亿元,实现利税8491万多元。
组建公司,只是迈出了联合的第一步,要想使联合收到更大的成果,关键是要找到能够实现优势互补的重要环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案例分析(1)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 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 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 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 资总额的1/3, ,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 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 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问:4、合营各方约定合营期内减少注 册资本30%的计划是否合法,为什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 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一般情况下,投资总额一般 由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所组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减少,但可增加。增 加注册资本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 准,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合营他 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 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 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问: 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 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按照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双方出 资应作如何调整?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380万美元。注册资 金拟为 200万(21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 资 102 万( 107.1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51%,中方出资98万(102.9万)美元,占 总股本的49%。
3) 合营双方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
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 权,折合为 70 万美元,在三个月内缴付, 第二次出资为 28 万美元,在六个月内缴 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 12 万美元, 在三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 折合为90万美元,在六个月内缴付。
案例分析题
广州红日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7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1)2月5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麦克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公司平时采用美元记账,期末使用人民币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由于董事长麦克居住在美国,为提高信息披露效率,12月8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科长王某签字、盖章后报出,不再由董事长麦克签字、盖章。
(4)12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公司的经办人员廖某发现发票上记载的日期错误,于是廖某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廖某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请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麦克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2)该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该公司董事长做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经办人员廖某更改原始凭证日期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1)中外合资企业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其会计工作应该接受我国《会计法》规范,中外合资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1分)。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1分)。
(2)该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做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1分)。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2分)。
(3)公司董事长做出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1分)。
根据《会计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1分)。
某中外合资企业:自作聪明岂可瞒天过海的案例分析
某中外合资企业:自作聪明岂可瞒天过海的案例分析近年来,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有些合资企业却试图采取不端手段,通过自作聪明来逃避法律法规的监管,企图瞒天过海。
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了某中外合资企业如何自作聪明,并对其风险和教训进行了总结。
作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企业以制造业为主,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
然而,在市场竞争激烈和利润压力加大的环境下,该企业开始尝试采取自作聪明的方式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首先,该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做起了手脚。
为了节约成本,企业采用了低价劣质原材料进行生产,并通过一系列加工工艺来掩盖产品的低质量。
虽然在表面上看,产品的外观符合标准,但实际品质却远远不符合消费者的期望和需求。
在市场竞争中,这种低质量产品给企业带来了短期利益,但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要求的提升,企业的声誉开始受到质疑,市场份额逐渐流失。
其次,该企业还试图通过逃税和避税手段来非法获取更多的利润。
通过虚构交易、操纵成本和收入,企业试图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减少应缴税款。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税法,还损害了国家的财政利益。
当企业的非法税收行为被税务部门发现并调查时,该企业面临巨额罚款和声誉受损的风险。
此外,该企业在员工福利和劳动合同方面也存在不合规行为。
为了降低成本,企业试图以各种理由削减员工的福利待遇,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甚至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不合规的行为让员工感到不被尊重,导致员工流失率上升,进而影响了企业的持续发展。
上述案例中,该企业试图通过自作聪明来获取额外的利益,却忽视了合法合规的经营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丧失了企业的可持续竞争力,也破坏了企业的声誉和公信力。
自作聪明的企业会面临以下风险和教训:首先,自作聪明会给企业声誉带来沉重打击。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企业的声誉很重要。
任何一次瞒天过海的行为都有可能被消费者、媒体或监管机构发现。
一旦企业的不合规行为被曝光,不仅会导致品牌形象受损,还会丧失消费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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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一:其组织形式有问题。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的法律地位。 3.合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 4.合营企业是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 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
案例中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 人。不符合合营企业对于权力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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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该合同应如何定立?
案例中,该公司是由中、德双方企业共同建立的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 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同风险、 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 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签订合同。
案例中,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不符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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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三:企业注册资本不足
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 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遵守如下规定: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 (含1000万美元)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 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美元 (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 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 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案例
国贸4班
王佳丽 10908426 郑佳其 10908427 朱晓静 10908428 周红 10908429
案例介绍
中、德双方意企业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双方约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全部注册资 本为200万美元;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双 方按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损失;合营 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 法定代表人。
案例中双方规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基本特征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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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 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 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 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 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 东间的信任关系.
5 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 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 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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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二:德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 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称为投资比例。我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 比例一般不低于25%,对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的上限 未做规定,这主要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加 快引进外资的步伐。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 以。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 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4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而股 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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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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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回顾 Knowledg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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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成功!
案例中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所以注 册资本为600万美元的1/2=300万美元,应补足100万美元。
Paபைடு நூலகம்e 6
错误四:最高权力机构和法定代表人错误。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 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 方协调决定,并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合营各方协调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 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