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
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上海烟花管理规定(三篇)
上海烟花管理规定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上海烟花管理规定如下:1. 禁止在上海市内市区范围内制造、销售、储存和使用鞭炮、烟花爆竹等噪音、灾害性、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2. 市区范围内的居民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放置、点燃和燃放烟花爆竹。
3. 非市区范围内的居民,如需放置、点燃和燃放烟花爆竹,须事先向所在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者社区报备,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4. 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等企业必须持有相应许可证,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
不得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活动。
5. 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将被依法处罚。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恶性案件,烟花爆竹负责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上海烟花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不同活动进行调整。
建议在活动或使用烟花爆竹前,了解相关规定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报备。
上海烟花管理规定(二)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市对烟花爆竹的管理有以下规定:1. 禁区管理:在市区范围内设立禁放区、限放区等燃放烟花爆竹的限制区域。
禁放区内禁止一切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可视情况限制燃放时间和燃放数量。
2. 限制销售:市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烟花爆竹,只有特定区域、时间和单位经批准销售烟花爆竹。
3. 专卖点管理:设立专卖点销售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和消防机关按规定批准设置和管理。
4. 冷冻库管理:冷冻库为存放烟花爆竹的临时存储场所,由公安机关和消防机关审核备案并进行监督。
5. 空地燃放:只有在专门划定的场所进行的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经公安机关和消防机关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 安全教育:对于销售、使用和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以及从事烟花爆竹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7. 违法处罚: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请注意,上述规定可能会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请以当地政府法规为准。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减少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绍兴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为:1.越城区禁放区域:东至吼山路,南至绍诸高速,西接柯桥区,北至曹娥江。
(自新三江闸〔曹娥江大闸〕东始→曹娥江→越兴路→104国道→吼山路→中山路→平水江→绍诸高速→越城区与柯桥区西侧界线→越城区与柯桥区北侧界线→新三江闸)2.柯桥区禁放区域:东至曹娥江,沿越城区界线南至杨绍公路,西至稽山路,北至钱塘江(稽山路→柯袍线→杭绍台高速→沿萧山区界线→钱塘江→曹娥江→新闸江→沿越城区界线→杭绍台高速→杨绍公路→香林大道→104国道→稽山路)3.上虞区禁放区域:主城区:东至百官中学、龙山,南至城南中学、舜耕大道,西至上虞中学、上虞外国语学校、高铁新城,北至杭甬高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上虞与余姚界堤,南至纬十一路,西至西直塘河,北至展望大道、横六河。
上述区域以外的各乡镇(街道)建成区。
4.滨海新城禁放区域:东至海华路、马欢路,西至前进河,南至海东路,北至开元东路。
二、自通告下发之日起,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越城区政府、柯桥区政府、上虞区政府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项工作。
四、禁放区内,应急管理(安监)部门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广东放烟花最新规章制度
广东放烟花最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环境保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放烟花爆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文明礼仪,保护环境,对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放烟花爆竹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思维、社会参与、政府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明,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禁止自行购买、制作、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到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购买。
第七条严禁私自进行制作、改装或擅自放烟花爆竹,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烟花爆竹,未成年人须在成年人的监护下使用烟花爆竹。
第九条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放烟花爆竹;在农村地区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应当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禁止在有防火、防爆、防毒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场所或者条件下,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环保规定第十二条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丢弃烟花爆竹残留物。
第十三条禁止在广东省菜地或重要水源、湖泊、河流等水域附近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禁止利用烟花爆竹燃放物品或垃圾,有组织地清理和清除烟花爆竹残留物。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在制作、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中,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损害生态环境。
第四章防范措施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生产环境安全可控。
第十七条销售单位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识使用注意事项和安全防范措施,提醒用户注意保障人身安全和防火防爆。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烟花爆竹的使用场所、周边环境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不会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合政办秘〔2017〕190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合肥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12日合肥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8月31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通过,9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正式审查批准了新修订的《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全面做好我市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自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燃放烟花爆竹限改禁过渡工作。
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市民自觉拒绝购买、携带、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现存烟花爆竹零售点清理完毕。
2018年1月1日起,市区全面推行烟花爆竹禁放政策,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长效机制,严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减少环境污染,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二、工作举措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加大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城区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发生。
(一)明确禁放区域。
自2018年1月1日起,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储存应坚持“确保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和“定点、定人、定责”的原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有固定的仓储设施,其仓储设施的选址应遵循《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每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组织换证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换发新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换发新证,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回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购买、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登记档案。
登记档案的保存期应不少于2年。
第六条节日期间,居民生活所需烟花爆竹由市、县(市)供销社统一组织向各零售点供应。
禁止其它部门或单位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烟花爆竹的使用范围和禁忌对象第八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和规格。
允许燃放的种类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烟花爆竹制品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禁止燃放其他品种和类型的烟花爆竹制品。
第九条限制燃放时间。
除农历腊月二十三日(即小年)、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外,平时只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时间为:上午7时至晚上10时期间,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八项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八项规章制度为了规范烟花爆竹使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制定以下烟花爆竹八项规章制度:一、禁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1.1 所有生产、经营、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未经许可违法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1.2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非法途径生产、贩卖烟花爆竹,一经查实,将严厉处理。
二、烟花爆竹使用必须遵守安全距离规定,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
2.1 烟花爆竹使用场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设置,确保距离能够保障周围人员的安全。
2.2 禁止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周围、林木丛生地等危险地点使用烟花爆竹,以免引发火灾和人员伤害。
三、烟花爆竹使用必须携带有效证明,遵守当地规定的燃放时间。
3.1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携带有效的烟花爆竹使用证明,确保燃放合法合规。
3.2 禁止在规定的时间以外燃放烟花爆竹,避免扰民和引发火灾事故。
四、未成年人禁止购买、玩耍烟花爆竹,家长监护责任重大。
4.1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严禁购买、玩耍烟花爆竹,以免造成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
4.2 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防止他们使用烟花爆竹带来危险。
五、禁止私自改装、拆卸烟花爆竹,增加安全风险。
5.1 烟花爆竹是经过专业设计制造的,任何私自改装、拆卸将增加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法律责任。
5.2 燃放烟花爆竹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确保使用正确合法,避免意外发生。
六、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上车、上飞机、上火车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6.1 禁止旅客携带烟花爆竹上车、上飞机、上火车,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以免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害。
6.2 如有必要携带烟花爆竹,需按规定存放在防火、防爆容器内,并遵守相关规定。
七、未经批准不得编排大型燃放烟花爆竹表演,确保安全。
7.1 所有大型燃放烟花爆竹表演需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备申请,并获得批准。
7.2 表演烟花爆竹的单位需确保现场安全,设置保护措施,防范意外发生。
宣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1日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宣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水阳江、沪渝高速、敬亭山(含敬亭山风景名胜区)合围区域,以及向阳大道(至青弋江大道)、响山路(至青弋江大道)、薰化路(至青弋江大道)、宝城路(至青弋江大道)、日新路(至青弋江大道)、阳德中路沿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
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市政府应当及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五)幼儿园、学校、文化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六)山林、草原、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七)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
绥化禁燃禁放通知
绥化禁燃禁放通知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绥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禁燃禁放措施,特向全市公众发布以下通知: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是一种传统的庆祝活动,但由于其易引发火灾和安全事故,为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全市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依法受到严惩。
二、禁止野外焚烧。
为了减少空气污染和火灾隐患,野外焚烧行为也将被严格禁止。
农田的秸秆、杂草等垃圾应当采取其他科学的处理方式,如堆肥或者利用农业机械进行粉碎等,切勿随意焚烧。
三、禁止违法燃放烟火。
在城市及人口密集区域,为了维护市容市貌和居民的生活环境,禁止在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地点燃放烟火。
同时,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燃放活动,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为了防止电线老化、短路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特别是禁止乱拉乱接电线进行违法用电。
市民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的用电设备,并及时检修老化电线,确保电线的安全可靠。
五、禁止乱倒垃圾、乱堆杂物。
乱倒垃圾和乱堆杂物不仅破坏了环境卫生,更容易导致火灾的发生。
市民应当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按时投放垃圾,并将可燃垃圾与非可燃垃圾分类处理。
六、加强宣传教育。
政府将加大对禁燃禁放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市民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绥化市民,让我们共同遵守禁燃禁放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我们每个人都是绥化的一份子,只有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绥化的繁荣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根据公众安全、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的考虑,决定禁止在城市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以下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 燃放烟花爆竹是指一切经火引爆、引燃或喷射而产生爆炸声、光、烟、火花或火焰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
2. 公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在城市范围内任何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城市的公共场所、室内和室外场地等。
3. 对违反禁燃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或其他法定的处罚。
对于违规燃放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燃放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城市公安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将组织开展巡查和监控,对于发现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立即制止并处理违规行为。
5. 宣传教育部门将通过宣传活动、媒体宣传等方式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宣传,以提高公众对安全意识和环境保护的认知,增强禁燃的自觉性。
6. 政府将设立烟花爆竹烟火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安全监管、宣传教育和应急预案等相关工作。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将有效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事故,降低城市空气质量的污染程度,保护珍贵的自然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生存。
同时,也有助于降低城市噪音污染,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形象和品质。
希望全体市民共同遵守规定,共建和谐、安全、生态的城市环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确会对一些市民带来一些不便和失落,特别是在中国传统节日如春节等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已经成为了人们欢庆的一部分。
然而,这一决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可以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每年春节期间,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烟花爆竹的燃放过程存在着较高的火灾隐患,不慎燃放或者操作不当很容易导致火灾发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可以避免这种潜在的危险,保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其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助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烟花炮竹燃放禁区公告
烟花炮竹燃放禁区公告根据您提供的题目,我将按照公告的格式为您撰写一篇关于烟花炮竹燃放禁区的公告。
烟花炮竹燃放禁区公告尊敬的市民们:为了维护广大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建立和谐社会,我市决定设立烟花炮竹燃放禁区。
特向全市市民发布以下公告,敬请遵守。
一、禁放区域的划定为了确保燃放禁区的高效执行以及良好的环境效果,本市将燃放禁区划定为以下区域:1. 城区:所有市区范围内的街道、广场、公园及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均为禁放区域。
2. 重要建筑和场所周边:包括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化场馆等。
禁放区域范围以建筑物周边100米为准。
3. 森林和草原:禁止在林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草原地带进行燃放烟花炮竹。
4. 河流和湖泊周边:禁止在河流和湖泊周边进行燃放,以免给水生生物和水质带来破坏。
二、禁放燃放时间为了避免噪音扰民以及防止燃放引发火灾事故,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将被严格限制:1. 平日:燃放时间限定在早上7点至晚上10点之间。
2. 节假日:燃放时间限定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1点之间,超过此时间禁止燃放。
三、处罚措施任何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都将被依法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 市民:一经发现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将进行口头警告,情节严重者将面临罚款。
2. 商户和摊贩:一经发现违规燃放,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相应罚款。
3. 相关单位: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若被发现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将被依法严肃处理,并进行公开曝光。
四、呼吁与替代活动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同时避免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音和环境问题,我们呼吁全市市民积极参与以下替代活动:1. 举办文艺演出:利用欢乐场所,组织音乐会、舞台剧等文艺演出,为市民提供优质的文化娱乐服务。
2. 玩具炮竹:市民可以使用玩具炮竹或气球等替代品,增添节日欢乐气氛,减少噪音和环境污染。
特此公告,以便全市市民共同遵守。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以身作则,共同推动创建和谐安全的社区环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市政府日期:xxxx年xx月xx日(提示: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字数)。
石家庄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7年修正)
石家庄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4•【字号】•【施行日期】1994.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石家庄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4年6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24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焰火及其代用品。
第三条在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以及近郊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近郊区的范围,由郊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也不得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国家、省、市的庆典活动和重大节日燃放烟花爆竹,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五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
工商、环保、交通、供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工作。
第六条教育、文化、新闻宣传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给予处罚:(一)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按前项规定处罚;(三)利用机动车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前第一、二项规定处罚外,处驾驶员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有关部门没收其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徐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徐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徐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王希龙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徐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及电子模拟爆竹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矿区、贾汪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与建城区不相连接的独立村庄除外)和贾汪区城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贾汪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贾汪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五条三环路以内地区和贾汪区城区范围内,除允许在与城区不相连接的独立村庄以零售方式销售烟花爆竹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第六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出入旅馆、饭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本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市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
市容、城建、工商、环保、交通、商业、供销、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新闻、宣传单位,应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教师和家长有义务对青少年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进一步保持市区良好的空气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积极应对特殊时段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明电〔2016〕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适用范围及组织实施本通告适用于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医药高新区。
具体工作由东昌区、二道江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划定燃放区域和范围并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本辖区设置禁放标识,宣传禁限放烟花爆竹政策,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属地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二、禁限放烟花爆竹时间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三、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7时至22时,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划定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实施燃放。
因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事宜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方向属地派出所申请批准,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及居民小区的楼房阳台、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范围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上海烟花管理规定
上海烟花管理规定
根据上海市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
1. 禁止在城市建制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居民区、古镇、风景名胜区等地。
2. 只有在指定的燃放场所和特定时间,以及特定节日或活动中,才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3. 烟花爆竹燃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控和管理。
一般来说,这些场所会在郊区设置,如体育场、露天场地等。
4. 购买烟花爆竹需要持有合法的购买证明,个人购买数量有限制,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完毕。
5. 未经许可,私自购买、制造、贩卖、储存或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除了上述规定,还有其他一些具体的规定和限制根据不同区域和活动的需要可能会略有不同,所以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当地政府部门了解最新的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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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
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6•【字号】市政府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仙桃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文霞2015年1月26日仙桃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噪声,减少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为城市建成区,即通顺河以东,汉江以南,杜家台分洪道以西,沔州大道以北。
在禁放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放区域以外市辖区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燃放烟花爆竹。
但易燃易爆、危化物品生产储存地、重要军事设施、输变电设施、机场、车站、码头、人口密集区等重点消防区域和特殊区域除外。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为本市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市安监、工商、城管、交通、环保、邮政、文广新、教育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区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及所辖村(居)委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引导和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社会公众、未成年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徐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徐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正文:---------------------------------------------------------------------------------------------------------------------------------------------------- 徐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2005年2月3日)第一条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
第三条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燃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监部门)主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工作;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工作。
市容与城管执法、工商、技术监督、环保、交通、商贸、教育等部门和烟花爆竹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家长对未成年子女应当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与引导。
第六条生产、运输烟花爆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烟花爆竹的销售实行专营制度。
设立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以下称专营公司)应当依法领取市安监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贮存许可证》。
专营公司采购的烟花爆竹,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
其贮存应当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有关规定。
专营公司一次批发给零售点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市安监部门规定的数量。
禁鞭禁炮知识
禁鞭禁炮知识是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烟花爆竹的燃放会产生大量的噪音、空气污染物和火灾等安全问题,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禁鞭禁炮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禁鞭禁炮知识:
1. 禁鞭禁炮的地区和时间:根据规定,禁鞭禁炮的地区和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城市中心、
商业区、医院、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会被列为禁鞭禁炮区,而晚上、凌晨、雾霾天气等时间段也可能会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 烟花爆竹的种类:烟花爆竹的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烟花爆竹燃放效果和危险性也不同。
一些威力较
大、危险性较高的烟花爆竹可能会被禁止销售和燃放,而一些小型、安全的烟花爆竹则可能会被允许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燃放。
3. 燃放烟花爆竹的注意事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和时间,市民需要注意安全问题。
应该选择空
旷、无遮挡物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高压线、房屋等建筑物,避免在人多的地方燃放,不要向人、动物、车辆等投掷烟花爆竹,也不要在狭小密闭的空间内燃放等。
4. 违法燃放的后果:如果违反禁鞭禁炮规定,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话还可
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也可能会造成火灾、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市民应该遵守禁鞭禁炮规定,注意安全问题,合理选择烟花爆竹种类和燃放方式,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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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等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教育、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吴江区:松陵老城区东至运河,西至鲈乡路,南
至笠泽路,北至江兴路(附件1)。
(二)吴中区:其中区域1为南至京杭运河,北至湄长河,东至冬青路,西至盘蠡路、宝运路;区域2为南至沪常高速公路,北至石湖南沿岸,东至苏州湾大道,西至龙翔路(附件2)。
(三)相城区:北至太阳路、黄蠡路(永方路至广济北路段)、阳澄湖西路(苏埭路至西塘河段),南至沪宁高速,东至227省道,西至广济北路(黄蠡路至太阳路段)、永方路、苏埭路(附件2)。
(四)姑苏区:全区(附件2)。
(五)苏州工业园区:南至东方大道、斜港、独墅湖西沿岸、星港街、独墅湖大道,北至娄江快速路,东至中环东线(园区段),西至东环快速路(附件2)。
(六)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狮山街道、横塘街道(附件2)。
以上禁止燃放区域的范围以附件为准。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定扩大所在区的禁止燃放区域,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