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范本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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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范本1 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员工执行岗位规范的考核管理,不断提高公司员工的整体素质,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有效激励员工的公司绩效考核机制,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公司《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的船员、导游、票务员、调度员、设备维护人员、码头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所有工人岗位(工种)的员工。在基层工作,负有一定管理职责的工人管理人员,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岗位规范是员工在工作中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行为准则和标准。公司对员工岗位规范的考核管理,是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员工所从事生产工作岗位的岗位规范,建立起按月考核、年度总评、达标上岗的考核管理机制,以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发展。

第四条本《细则》是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扣分标准

第五条对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第六条对员工思想道德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劳动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七条对员工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遵守客户服务管理规范,按期完成作业任务等方面。

第八条对员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主要是按照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北京市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及公司《船员技能等级标准》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第九条对员工岗位规范的考核采取“12分”量化考核方法,凡员工未执行岗位规范的各项规定,在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应下岗接受培

训,并记入个人考核档案,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各项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受到新闻媒体的批评,并造成恶劣影响;

(二)发生恶性服务纠纷;

(三)殴打或谩骂乘客造成恶劣影响;

(四)严重违反票务制度,票、款、帐弄虚作假;

(五)擅离职守、脱离生产岗位影响运营或生产工作;

(六)签发虚假记录表;

(七)酒后驾驶船只或班上饮酒者;

(八)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吃请受贿;

(九)发生一级重大安全事故(事故标准参照公司《安全事故认定标准》);

(十)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发生工伤事故致他人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责任者;

(十二)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十三)擅自挪用运营船只为他人用;

(十四)殴打正在执行管理、检查人员;

(十五)故意破坏公物及公共设施;

(十六)受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含)以上处罚;

(十七)煽动群体闹事,破坏运营、经营和生产设备、工具;

(十八)因违反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管理规定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造成恶劣影响;

(十九)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十)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顾客财物经查属实者;

(二十一)故意泄露公司机密文件;

(二十二)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财产遭受到巨大损失的(扣分的同时酌情赔偿公司损失)。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9分

(一)未按规定处理运行中发生的票务、服务、遗失物问题;

(二)班内赌博、打架斗殴;

(三)拒绝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指挥,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四)私下收受、索取回扣或礼物者;

(五)发生二级重大安全事故(事故标准参照公司《安全事故认定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不服从调度命令;

(二)加油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按规定停船(突然坏船除外),影响水路畅通,妨碍安全且情节

严重;

(四)驾驶船只时,接打手机(公事除外)、吸烟、饮食(载客过程中)、

闲谈;

(五)行船斗气;

(六)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事故标准参照公司《安全事故认定标准》);

(七)发生一般责任服务纠纷;

(八)讽刺、谩骂、刁难、歧视乘客或盲目介入他人纠纷;

(九)站台发生挤压事故负有责任者;

(十)旷工一天及以上;

(十一)酒后上班;

(十二)违反公司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后果;

(十三)违章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清洗船只零部件(专业人员除外);

(十四)工作中发生火灾事故不按规定处置,造成后果;

(十五)明知船只有异常情况,未能及时报告,因故障影响运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签注日报记录;

(二)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时,未能及时汇报;

(三)风、雨、雾等特殊天气、重大社会活动未能落实应急预案;

(四)超载、超速行驶;

(五)发生客伤轻伤事故,负主要责任;

(六)发生操驾维保过失事故(事故标准参照《安全事故认定标准及处

罚办法》);

(七)出船前不按规定进行例检或收船后不做收尾工作;

(八)船只发生故障不及时报修;

(九)发生查证属实的一般投诉;

(十)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十一)不服从检查人员检查;

(十二)无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十三)受到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处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使用应急通讯设备;

(二)发生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

(三)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喇叭、乱鸣笛;

(四)不按规定携带工牌;

(五)出船前未按规定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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