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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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金融)知识点:金融市场概述

经济师考试(中级金融)知识点:金融市场概述

一、金融市场的含义金融市场是指有关主体,按照市场机制,从事货币资金融通、交易的场所或营运网络。

它是由不同市场要素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是各种金融交易及资金融通关系的总和。

二、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尽管各国各地区金融市场的组织形式和发达程度有所不同,但都包含四个基本的构成要素,即:金融市场主体、金融市场客体、金融市场中介和金融市场价格。

1.金融市场主体金融市场主体是指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参与者。

在这些参与者中,既有资金的供给者,又有资金的需求者。

二者的相互关系使得市场上的资金融通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形成。

在金融市场上,市场主体具有决定性意义。

市场交易主体的数量决定着金融工具的数量和种类,进而决定了金融市场的规模和发展程度。

同时,金融市场主体的数量与交易的频繁程度也影响着金融市场的深度、广度与弹性。

一般来说,金融市场主体包括家庭、企业、政府、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及监管机构。

(1)家庭。

家庭是金融市场上主要的资金供应者。

他们以购买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工具的方式,将手中的闲置资金投入市场,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有时,为了购买耐用消费品(如住房、汽车等),家庭也是资金的需求者,但需求数额一般较小。

(2)企业。

企业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础,是重要的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

一方面,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或弥补暂时的资金不足,企业通过向银行借款、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成为金融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在时间上往往是不对称的,因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有部分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

为了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企业会将其投入金融市场,作为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供给者。

除此之外,企业还是金融衍生品场上重要的套期保值主体。

(3)政府。

在金融市场上,各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常是资金的需求者。

它们通过发行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来筹措资金,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投资基础项目建设等。

政府也会出现短期资金盈余,如税款集中收进却尚未支出时,政府部门也会成为暂时的资金供应者。

债权凭证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操作技巧

债权凭证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操作技巧

债权凭证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操作技巧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债权是一种常见的财务交易方式。

债权凭证作为债权的证明,在会计处理上有其特定的方法和操作技巧。

本文将详细介绍债权凭证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操作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一、债权凭证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债权凭证是指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形成的权益凭证。

它记录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包括借款、应收账款等。

根据凭证的性质和来源,债权凭证可以分为借款凭证和应收账款凭证两类。

1.借款凭证借款凭证是企业从金融机构等外部渠道获得资金的凭证,用于记录借款人与贷款机构之间的权益关系。

借款凭证通常由借款协议、借据等文件构成,需要在会计处理中进行相应的登记和确认。

2.应收账款凭证应收账款凭证是指企业与客户之间发生的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形成的债权关系凭证。

应收账款凭证一般由销售合同、发票等构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二、债权凭证的会计处理方法1.借款凭证的会计处理方法借款凭证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包括借款登记和利息计提两个步骤。

借款登记:根据借款协议和借据等凭证,将借款金额记入企业的资产账户(如银行存款账户)和负债账户(如应付债券或长期负债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应确认借款金额和利率,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摊销。

利息计提:根据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计算相应的利息支出,并按照预定的期限进行摊销。

利息计提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借款协议来确定。

2.应收账款凭证的会计处理方法应收账款凭证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销售收入确认、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回款等步骤。

销售收入确认:根据销售合同和发票等凭证,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将其计入企业的收入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收入确认原则,销售收入的确认应满足以下条件:收入已经实现或者将要实现;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坏账准备:根据企业的坏账风险和历史坏账率等因素,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的计提可以根据历史坏账率等经验法则进行,也可以依靠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进行。

集装箱与多式联运练习题

集装箱与多式联运练习题

集装箱与多式联运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延迟交付货物,同时伴随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时的赔偿责任限制为( )。

A、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B、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倍C、应付运费的5倍和责任限额的总和D、以公约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最高限额2.在多式联运经营中各区段适用的责任按该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的赔偿责任形式称为( )。

A、过失责任制B、网状责任制C、严格责任制D、统一责任制3.东起我国连云港,西至荷兰鹿特丹,跨亚欧两大洲,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的大陆桥是()。

A、北美大陆桥B、新亚欧大陆桥C、新欧亚大陆桥D、西伯利亚大陆桥4.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将卸至美国西海岸港口的货物通过铁路转运抵美国的内陆公共点地区并享有优惠运价的美国路桥运输业务称为( )。

A、OCP运输B、MLB运输C、IPI运输D、SLB运输5.指货物经海/海、海/陆或路/海联运,承运人出具一张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

A、备运提单B、已装船提单C、联运提单D、指示提单6.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当收货人提取集装箱货物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还空箱时,承运人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称为()。

A、滞箱费B、滞留损失费C、租金D、滞纳金7.国际多式联运人对货物承担运输责任是()。

A、对自己运输区段B、根据B/L签发C、对实际承运人运输区段D、对托运人承担全程责任8.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下列()不是国际多式联运所具有的特点。

A、签订一个运输合同,采用一种运输方式B、签订一个运输合同,采用两种运输方式C、签订一个运输合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全程运输组织工作D、签订一个运输合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9.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

A、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B、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委托人C、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代理人D、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经纪人10.多式联运经营人在统一责任制下,承担的货物运输责任是()。

浅析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

浅析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

浅析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摘要] 本文试对提单的作用、提单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凭证性质进行探讨,并对几种特殊情况做出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 海运提单物权凭证一、什么是提单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根据《汉堡规则》第一条第7款的定义,它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

我国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也对提单做出了如下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作用首先是货物收据。

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提单是托运人最终要取得能够用于结汇、收货人凭以提取货物和商业流通的单证。

其次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

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先是由托运人持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代)处订舱。

如果承运人可以满足托运人的要求,接受订舱,确定船号、航次、提单号,并在装货单上签章,即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

承、托双方就是根据此约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如果发生争议,便以这种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或者说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

所以,承运人签发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订立的证明,如果承、托双方除提单外无其他协议或合同,那么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按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第三个作用便是物权凭证。

二、提单是所有权、占有权复合物权凭证(一)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七次作业国际贸易运输练习题答案

第七次作业国际贸易运输练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运输练习题答案一、填空题:1.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很多,__海洋运输_____是其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2.海洋运输按船舶经营方式不同可,可分为__班轮运输_____和__租船运输_____。

3.租船运输分为__定程租船_____和_定期租船______两种方式。

4.海运航线按航程远近不同可分为__远洋航线_____,___近洋航线____和__沿海航线_____。

5.国际贸易中的铁路运输可分为_国际铁路货物联运______和_国内铁路货物联运______。

6.国际航空运输主要有_班机运输______,__包机运输_____,__集中运输______和__急件快递____四种方式。

7.国际邮政运输分为__函件_____和_包裹______两种。

8.世界上最主要的大陆桥有__北美大陆桥_____和_亚欧大陆桥______。

9.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有__海牙规则_____,_维斯比规则______和_汉堡规则______。

10.提单按收货人的不同分为__记名_____提单,__不记名_____提单和__指示_____提单。

二、单项选择题1.班轮运输最大的特点是(B )A.运量大B.承运人负责装卸货物,不另计装卸费C.运速快 D。

费用低2.对于成交量较小、批次较多、交接港口分散的货物运输比较适宜(A )A.班轮运输 B。

租船运输 C。

定期租船运输 D。

定程租船运输3.有关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中,最合理、目前采用最多的是(C )A。

晴天工作日 B。

24小时晴天工作日C。

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 D。

累计24小时工作日4.我国出口到蒙古的杂货运输应选择( B)A。

海洋运输 B。

铁路运输 C.航空运输 D。

管道运输5.铁路运输最大的特点是(B )A。

风险较小 B。

有高度的连续性 C。

中途转运较多 D。

费用低6.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多的是(D )A。

公路 B.铁路 C。

航空 D。

海洋7.OCP条款适用的范围为(C )A.远东出口到北美OCP地区 B。

法律责任论LCX海上货物LCX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

法律责任论LCX海上货物LCX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摘要】无单放货在国际海事运输纠纷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实践中对无单放货行为的定性及其法律责任的类型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同时,随着国际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提单转让可能存在着落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情形,这使得实践中确立起来的凭提单放货变得缺少了现实依据,《鹿特丹规则》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承运人可以凭实际控制人的指示无单放货,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是相对于传统的“凭单放货”规则这一单独只考虑海上货物运输法上承运人义务而言,《鹿特丹规则》使得原本已经极其复杂的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关键词】无单放货;提单;物权凭证;鹿特丹规则【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提单本是来源于欧洲商人们在海商事贸易中发明的单证,通过几百年来的实践,习惯做法与改良,并最终得到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的确认,其已成为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基石。

近年来,无单放货案件在海事审判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也成为海运提单问题的焦点,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无单放货行为的定性及其法律责任长期以来争执不下。

根据CMI统计,在班轮运输中,无单放货的比例为15%左右,租船运输中达到50%,而矿物、油类等重要商品的运输高达100%,以致在“The Sagona”一案中有着14年的经验的油船船长声称“我从未见过正本提单”。

所谓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承运人提货。

本文拟从凭正本提单放货作为一项基本的国际规则入手,并着重探讨下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最后,结合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及其发展,对《鹿特丹规则》所规定的对凭正本提单放货的突破做一个简单的评析。

一、凭正本提单放货已成为一项国际海上运输法的基本规则“凭单放货”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的应有义务,承运人有义务将所承运的货物交付给提单项下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权拒绝未提交正本提单的人的提货要求;同时,“凭单放货”也是国际海运的一项基本规则,目前,国际上管制提单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各国海商立法与司法实践均在不同程度上确立了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原则地位。

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概念和性质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繁荣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

就其历史来看,学者们多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票据起源于12世纪的欧洲。

当时欧洲各国的商事交易极为发达,商人们为避免货币因交通不便带来的携带困难,通常以现金到货币兑换商处换取一张凭证,依该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支取当地通用的货币。

这种凭证即为票据的萌芽。

到了现在,票据成为“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

一、票据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票据呢?我们认为,探讨票据的概念,需要从证券以及有价证券的概念入手。

证券,实质上乃表彰私权利之书据;有价证券,指具有财产价值并且可以成为交易客体之证券。

有价证券与权利紧密结合、融为一体,要行使证券表彰之权利,就必须拥有证券,可以为所有,也可以为占有。

学理上,根据不同标准,有价证券可以划分为若干种类。

根据有价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之享有间的关系,可以分为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

前者以占有证券为享有权利之必要要件,丧失占有即不能享有权利,后者虽也以占有为享有权利之要件,但丧失证券之占有,并非绝对不能享有权利;根据有价证券与权利发生时间,可以分为证权有价证券与设权有价证券。

前者权利发生在前,证券发生在后,后者则为证券与权利同时发生。

根据有价证券上有无记载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可以分为记名有价证券与无记名有价证券。

前者证券上记载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后者则未记载任何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

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权利的性质,可以分为债权有价证券、物权有价证券与社权有价证券。

前者所表彰权利为债权(如债券),中者所表彰权利为物权(如钞票),后者所表彰权利为社员权或者社权(如股票)。

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权利客体是否为金钱,可以分为金钱有价证券与非金钱有价证券。

前者所表彰的权利客体为金钱,后者所表彰的权利客体为物、劳务以及无体财产等非金钱形式。

票据法自考笔记

票据法自考笔记

票据法重点第一章票据概述第一节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特征:1、~是一种权利凭证。

记载着一定的法律关系;2、~具有财产价值。

反映的权利属于财产权;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可能性之公示方式4、~具有流通性。

分类:①依所表彰权利内容不同,分: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物权证券(仓单,提单)、社员权证券(股票)。

②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不同,分:证权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设权证券(汇,本,支)。

③依有价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分:完全证券(货币,票据)、不完全证券(股票)。

④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分: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⑤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分:记名和无记名证券。

第二节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指狭义):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定义表明: 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②票据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③票据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④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⑤票据有明确的付款时间。

票据特征:①是一种设权证券。

票据所反映的权利由票据行为所创设,是票据形成后新产生的权利。

②是一种完全证券,具有权券一体性。

票据权利和反映票据权利的凭证不能分离③是一种无因证券。

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的撤销,无效不影响票据的效力.④是一种要式证券,文义证券⑤是一种流通证券。

第三节票据的种类票据学理的分类:1.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本票)、委托证券(汇票,支票)2.依票据的功能,分:信用证券(信用工具:本票,汇票)、支付证券(支付工具:支票)3.依票据的到期日,分:远期票据(汇票)、即期票据(本票,支票)预约证券:出票人约定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地按票载金额付款的为预约证券。

委托证券: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地按票载金额付款的为委托证券。

国际结算知识点

国际结算知识点

1、国际结算的含义(International Settlement)简言之,即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是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是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最主要手段和最通行的方式。

)2、国际结算方式〈国际间货币收付的途径〉商业信用:汇款、托收银行信用:信用证、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保理、包买票非贸易结算:信用卡、侨汇、外币兑换、买汇3、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1),联行(定义)一家商业银行内部的总行、分行及支行之间的关系。

包括横向关系(分行之间,主体);纵向关系(总行与分、支行之间)类型:国内联行;海外联行(2)代理行:建立了代理关系的银行。

代理关系: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互相委托,互为办理国际银行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一般由双方银行的总行之间建立。

4、汇票的定义: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汇票抬头:汇票上关于收款人的记载称为“抬头”。

它应该像付款人一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在实物中,一般只写一个完整的名称,不强求写明地址。

分类:限制性抬头(不可转让);指示性抬头(可背书转让);来人抬头(无需背书即可转让)6、汇票,本票,支票的比较相同点:①三种票据都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地的特种凭证,同为非现金结算工具,可行使货币的部分职能②三种在有关出票,背书,付款。

追索权。

拒绝付款等票据行为上是相同的③三种票据具有相同的特性,即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和返还性不同点:①性质不同汇票,支票——无条件支付命令:本票——无条件支付承诺②当事人及相互间关系不同汇票,支票——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出票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一定先有资金关系:本票则是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无所谓双方间的资金关系③主义务人不同本票、支票、即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远期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以承兑人为主债务人;④出票份数不同支票、本票没有副本;而汇票的开立可以一式多张;⑤记载的必要项目不同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⑥付款人性质不同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本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一般的企业或个人。

如何正确理解权利凭证

如何正确理解权利凭证

如何正确理解权利凭证1.权利凭证的定义物权法意义上的权利凭证是指以标准化或法定的方式,完整、明确和简洁地记载权利义务人、客体、期限等内容的独立契约,权利人可凭此享有对客体的完整权利。

权利凭证可以是纸质,也可以是电子凭证;可以记载权利人,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以记载为准,也可以不记载,持有人即为权利人。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权利凭证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权利凭证与权利凭证、合同权利表面看来,权利凭证与权利证明都有凭证载体,但两者完全不同。

权利证明是指权利登记机构或权利义务人依据其登记簿记载出具的、用于证明权利人享有特定权利的文书,权利证明记载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首先,两者记载权利内容的方式和载体不同。

权利凭证在凭证上完整记载权利内容,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而权利证明所指权利记载在登记机构或权利义务人依据其登记簿,其本质仅是一种证明。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权利凭证所有人(或持有人、记载权利人)即为权利人,而权利证明所有人(或持有人、记载权利人)不一定是权利人,应查证权利登记机构或权利义务人登记簿记载。

再次,一般来说,权利凭证只有一份,原权和他项权均在凭证上完整地记载;而权利证明则可能将原权和他项权多个载体记载。

在我国,最为典型的是土地权利的记载,土地所有权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记载,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则均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分别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

因此,土地使用权证、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是一种权利证明。

权利凭证是标准化或法定方式记载的合同权利,权利内容记载规范、完整、明确,可以普遍地使用;而绝大部分合同则由平等的民事主体逐条款商定,不是标准化的,是个性化的。

法院对仓单、提单、铁路运单性质的认定与处理

法院对仓单、提单、铁路运单性质的认定与处理

法院对仓单、提单、铁路运单性质的认定与处理阅读提示:仓单是仓储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铁路运单,即铁路货物运输货票,是由承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车,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单证。

对以上“三单”性质的认定与处理,直接涉及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权益。

本文择取相关典型案例,以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基本裁判思路,以供读者参阅。

【典型案例】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8号“上海朗合经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宗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谷集团乍浦国家粮食储备库、湖州中谷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仓单具有物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双重效力,仓单的交付既具有债权转让的性质,也将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适用解析:仓单从法律属性上讲,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

有价证券依其所表示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债权的有价证券、物权的有价证券和社员权的有价证券。

以债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为债权的有价证券,债权的有价证券可分为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债权内容的金钱证券和以请求交付物为债权内容的物品证券;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为物权的有价证券;以社员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为社员权的有价证券。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可以看出,仓单属于债权的有价证券,并且是以请求交付仓储物为债权内容的物品证券。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的规定,因为仓单具有债权凭证的效力,仓单的交付也就具有债权转让的性质,也即“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此情形下,仓单的交付与物的交付具有相同的效力,同样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仓单据此也就具有了物权的有价证券的性质,可以作为物权的凭证。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考号:112308140458 姓名:唐玲芳【内容提要】物权与债权都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在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各自的特性即构成他们的不同之处,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当今的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为首要原则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弄懂物权与债权的差别以及找到他们的共同之处就显得极为重要。

物权与债权最本质的区别是,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他的主体是不确定的人。

而债权时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再者,它们的客体即标的物也不同,以及它们的概念、特征,所属法以及发生的法律效力、地位、作用以及民法的保护方式也大相径庭。

在此,本人就概括的列述出来,可能有些不详尽之处。

【关键词】对人权对世权物权债物权制度债券制度一、物权与债权的相同之处。

(一)物权和债券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组成我国民法的最基本的内容。

可见,物权和债权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人身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人身权法,调整财产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财产权法。

财产关系是人们相互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利用和交换而发生的关系,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表现为民法中的物权制度,财产的交换关系表现为民法的债券制度。

(二)物权和债券都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

物权和债权是分别以物和债为客体的权利,而这些人身的附属物则都是人身权以外的财产权利。

二、物权与债权的不同之处。

(一)概念差别。

1.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一词,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但在法律上正式使用这一概念则始于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

该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民法典下的票据规定

民法典下的票据规定

民法典下的票据规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票据法得以全面整合和规范。

票据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商业凭证,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依据民法典下的票据规定,对票据的定义、种类、要素以及背书、质押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票据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票据是债权凭证,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承诺付款或者向其发出的其他不可撤销指示的书面文本。

票据的要素包括债务人的承诺、债权人的权利以及付款指示等。

票据必须采用特定格式,如支票、汇票、本票等。

二、票据的种类《民法典》根据票据的不同用途将其分为三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债务人开具并对指定受益人承诺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本票是债务人对持票人承诺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支票是债务人以银行为支付人向持票人承诺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每种票据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三、票据的要素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凭证,票据具有一定的要素。

根据《民法典》第244条的规定,票据应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金额等要素,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票据还应当明确约定付款地点、日期、付款方式等详细信息。

四、票据的成立和流转票据的成立是指票据在合法的前提下形成具备法律效力的过程。

根据《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票据的形成包括出票和背书两个环节。

出票人应当依法签发票据,并在票据上载明有关事项,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背书必须遵循法定形式和要求。

五、票据的背书和质押票据的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上所载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256条的规定,票据的背书应当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背书可以是空白背书或特定背书,具体形式需根据背书人的意愿来决定。

另外,票据还可以进行质押,即将票据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形式。

六、票据的效力和责任根据《民法典》第262条的规定,票据是债权的证明和转让的依据,具有强制执行力。

票据债权人在票据到期后,可以向票据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并有权要求付款。

货代提单非物权凭证功能的思考

货代提单非物权凭证功能的思考

货代提单非物权凭证功能的思考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国际货代公司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它又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货物,自己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自己签发船东提单。

当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时无权签发提单,从事集装箱拼箱、国际多式联运或无船承运业务时则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

当货代以承运人身份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无船承运人,须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对全程运输负责。

实践中经常把多式联运提单和无船承运人提单统称为货代提单,也叫分单、小单、套单。

一、货代提单与船东提单的比较船东提单(Master Bill of Lading,MBL),是作为承运人的船东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合同证明,同时还代表所装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与船东提单不同,货代提单(HOUSE B/L)由货运代理签发,但货代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功能。

两者相比,一般有以下主要不同:(一)签发情形不同如果待运货物是零担出运,船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帮客户做拼箱而只能由货代代为操作,此时只能出货代提单。

如果待运货物是整箱出运,货主则可以要求签发船东提单,也可以要求签发货代提单,但以签发船东提单居多。

(二)提单编号是否进入海关舱单系统不同一般的货代提单编号不进入海关舱单管理系统,和报关单上的提单号不一致;船东提单编号则进入海关舱单管理系统,与报关单上的提单号一致。

(三)目的港提货手续不同货代提单善意持有人在目的港向货代提单签发人的指定代理或分公司提货,有时则在指定代理或分公司处换取直接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的提货单后提货,两种情况下货代提单持有人都不能直接向船公司提货。

而任何船东提单的善意持有人都可以在目的港直接向船东提单签发人即船公司换取提货单后提货。

此外,货代提单和船东提单记载内容等诸多方面也有所区别,实践中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加以区分。

二、货代提单的流转程序货代提单使用情形也有多种,一般签发给直接货主;有时也有同行套用提单,此时提单签发给该同行,而该同行会再签发其自己的货代提单给其直接货主,不论何种情形的货代提单其操作程序大致相同。

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

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

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当今社会,提单作为提货的凭证,在很多场合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

但是,很多⼈不清楚提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因此,在使⽤提单提货时常常困惑。

为了给您解决相关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指⽤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可以是出⼝⼈也可以是货代)的⼀种凭证。

同时,也是指作为承运⼈和托运⼈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虽然⼀般它不是由双⽅共同签字的⼀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如船名、开航⽇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是众所周知的;有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也是事先规定的。

因此在托运⼈或其代理⼈向承运⼈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单⽅拟就,托运⼈也应当认为双⽅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

提单的定义就是物权凭证,⽆论谁持有提单都可以凭此提货。

但是提单的货物装运之后,托运⼈刚刚拿到提单时,直到收货⼈还没有⽀付对价(货款)之前的时段,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的确是在债权状态,⼀旦收货⼈向托运⼈⽀付了对价,其⽴即变⾝为物权凭证。

其后,如果提单在转让的过程中⼜出现未⽀付对价的持有⼈,对于转让⼈来说,其重新变⾝为债权凭证。

当然⽆法对提单这样下定义,因为这个变化过程⼀般很短。

提单的物权凭证效⼒的论证(⼀)提单代表货物,是物权凭证。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代表的是对于提单项下货物的推定直接占有权,移转提单即移转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

(三)移转提单可以起到移转货物所有权、质押权的作⽤,前提是当事⼈就该⽅⾯达成合意。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

浅议动产质物权凭证的重要性

浅议动产质物权凭证的重要性
条 “ 有 权 人 对 自 己的 不 动 产 或 者动 产 , 所 交 付成 立 , 则 , 产 物权 的设 立 和 转 让 着 风 险 隐患 。 否 动
依 法 享 有 占有 、使 用 、收 益 和 处 分 的 权 行 为就 没 有 生 效 。
造成 质押业 务实际操作 过程 中 , 法
质 物 权凭 证 问题 需 要 引起 重 视 。

依 。 然 出质 方 提供 的 以随 货 提 单 等 为 保 障 的优 先受 偿 权 。 虽 主 要 证 明 的 单 据 兼 具 物 权 凭 证 和 债 权 凭 证 两 种 属 性 存 在 争 议 , 已经 具 备 质 但
二 、 押 监 管 中 存 在 的 现 象 及 问 题 质
作 方式 是 : 行 ( 银 以下 称 质 权 人 ) 第 三 与
动 产 质 押 确 立 以质 权 人 对 出质 人 的
方 质 押 监 管 公 司 或仓 储 公 司 ( 以下 称 监 质 物 物理 上 实 际 占有 及 物 杈 的货 权 证 明 作 时 , 出质 人 经 常 性 地进 货和 出货 , 发生 管 人 )动 产 质 押 贷 款 企 业 ( 下 称 出质 、 以
续 。 押协 议 条 款 中 , 出质 人质 物 的认 循 交 付 原 则 , 质 对 自交 付 时 发 生 效 力 , 有 交 权 人 委 托 方 … …监 管 人 确 认 备 存 ,在 质 没
定 不仅 有 质 物 名 称 、 地 、 量 、 量 状 付 就 没 有 效 力 。 交付 就 是 转移 动 产 的 占 押 协 议 期 内 货权 凭 证 ( 据 ) 作 过 程 中 产 数 质 单 操 况等 具 体 规 定 ,同 时 明确 要 求购 货 者 即
交付 ,只 有 当质 物 与 相 应 的 货 权 单据 一 质 物 变 “ 物 ” 质 押 控 制 线 以上 或 中途 货 (

站台上煤的物权凭证

站台上煤的物权凭证

站台上煤的物权凭证物权凭证物权凭证是指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具象。

海运提单由于其可以背书转让,是一种物权凭证;多式联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或快运收据都不属于物权凭证。

上述几种单据也都是承运人出具承运的货物的收据。

介绍:常见的物权凭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空运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宅基地证等等。

注意要区分债权与物权,比如:房产买卖合同只是债权关系,不是物权凭证,只有拿到房产证,才是物权凭证。

另外,物权并不仅仅指所有权,还包括使用权,他物权等,因此,像土地证实际只是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也是物权凭证。

债权凭证“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

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由于债权凭证是项新的规定,各地操作有所不同。

根据浙江高院的规定,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后,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制作、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执行。

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我们也应该分清他们各自的存在价值。

在生活中相信大家也有时会运用此类知识,所以我们也应该深入了解这些内容以便解决。

物权凭证法条

物权凭证法条

物权凭证法条一、引言物权凭证是指能够证明特定物权归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或证明文件。

物权凭证在保护权益、促进交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物权凭证的使用与管理,维护公平正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均存在相关的物权凭证法条。

本文将围绕物权凭证法条展开探讨。

二、国际相关法条1. 《国际私法》第X条该法条旨在规定物权凭证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针对跨国交易的情况。

根据该条,物权凭证应当根据交易所在国的法律进行认定和保护。

同时,对于交易涉及多个国家的情况,应当依据适用法律的原则进行界定。

2. 《国际商事仲裁法》第X条该法条明确了物权凭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该条,物权凭证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仲裁庭。

仲裁庭有权根据物权凭证的内容和证明力,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三、国内相关法条1. 《物权法》第X条该法条规定了物权凭证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

根据该条,物权凭证可以作为主张权益的证据,具备证明权益归属的效力。

法条还进一步明确了物权凭证的形式要求和存证程序。

2. 《物权证券法》第X条该法条针对物权凭证市场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条,物权凭证市场应当合法、公正、公开,并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

法条还规定了物权凭证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3. 《民事诉讼法》第X条该法条规定了物权凭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地位和程序。

根据该条,当事人可以依据物权凭证主张权益,并提供物权凭证作为证据。

法条还明确了物权凭证的认证程序和鉴定机构的职责。

四、物权凭证的种类1. 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是最常见的物权凭证之一,用于证明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身份和权益。

不动产权证通常由政府部门发行,具备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2. 股权证股权证用于证明股东对一家公司的所有权和权益。

股权证通常由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发行,股东可以凭借股权证参与公司治理和分红。

3. 财产所有权证财产所有权证是指证明特定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文件或证明文件。

财产所有权证可以涵盖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如汽车、船只、土地等。

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可以⾏使留置权?本期问题问: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可以⾏使留置权?A.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周内⽀付运费。

张某在货物运到后⽴刻要求王某⽀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B.刘某把房屋租给⽅某,⽅某退租搬离时尚有部分租⾦未付,刘某可留置⽅某部分家具C.何某将丁某的⾏李存放在⽕车站⼩件寄存处,后丁某取⾏李时认为寄存费过⾼⽽拒绝⽀付,寄存处可留置该⾏李D.甲公司加⼯⼄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

付费和加⼯均已完成,但⼄公司尚⽋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评论中,明天的⽂章推送会公布正确答案及名师解析。

欢迎亲们将答案写在评论上期回顾及答案解析:问:甲、⼄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公司采购⾯包券。

双⽅交割完毕,⾯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

甲公司将⾯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

⾯包券全部流⼊市场。

关于协议和⾯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表述是正确的?A.⾯包券是⼀种物权凭证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公司的协议C.如甲公司通知⼄公司停⽌兑付⾯包券,⼄公司应停⽌兑付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公司兑付【解析】D项:⾯包券中记载“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相当于债权凭证具有⼀定的流通性,张某持有⾯包券可以请求⼄公司对付。

所以D项正确。

A项:⾯包券是⼀种债权凭证,有了⾯包券的合法持有⼈可以请求⼄公司⽀付⼀定数量的⾯包,使得持有⼈享有债权请求权,⾮物权凭证,属于债权凭证,物权凭证是物权⼈的物权的证明,显然不涉及物权。

A项说法错误。

B项:甲⼄之间因为购买⾯包劵⽽履⾏完毕,合同消失,所以不存在解除权的问题。

所以B项错误。

C项:甲⼄公司之间的协议结束,甲公司⽆权请求⼄公司停⽌兑付,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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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从英语DOUMENTSOFTITLE这一英文单词来说,并不能说在英国法中说提单是DOUMENTSOFTITLE,因而就说这一单词就是大陆法系中物权凭证是一概念。

在谈及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两个问题。

一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根本区别,二是在英国法中,案例法与成文法的关系。

否则是不可能了解或解决提单法律性质的。

1、大陆法系与英国法系的区别凡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稍有了解的人都会发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最大不同是思维方式的不同。

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演绎?推理的方法,即在大陆法系,是将某一种类的行为进行抽象地演绎,假设在各种情况下法律应该怎样调整和规范这一类法律行为,将其抽象地推理成一种法律规范,制定其内涵及外延,再适用到实践中去。

因此法律规范在大陆法系中是最重要的最基础的法律组成部分。

比如说,什么是要约这一法律规范,大陆法系是首先设想所有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就能成立的各种情况,推理出①要约必须是包括合同成立所必要的全部条件,②要约一般必须向特定的人提出这两个条件,为要约。

因此,在大陆法系(中国从法律体系上看,也属于大陆法系),任何法律概念都有其定义。

只有符合法律上的定义,才能享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而英美法系则实行的是遵循先例和归纳?总结的思维方式。

英美法并不从法律概念来入手,而是根据先前判定的原则比较现实中的某一案件,有时一个案件要比较许多案例而得出该案的结果。

比如什么是要约,英国法根本就没有要约这个法律概念,而上将某一具体案件与以前有关的所有案例进行比较,如果该案的事实情况与先前的某一或某几个判例相符,然后就可以得出该案的事实情况是否是要约。

从以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出,英美法律中的某个术语是根本不能与大陆法系中的法律概念所互换的。

Documentoftitle这个英国法术语,根本就不是大陆法下的物权凭证这个法律含义。

严格地讲,英美法系并没有法律概念,任何案件或法律行为都要由案例法来检验,也就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因此,在英美法系,根本就没有在大陆法被称为物权法这样的法律制度。

在英国法中,起主要作用的法律渊源就是案例。

法官根据先前的判例进行判决,即使是成文法,也要由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对成文法进行解释(当成文法适用到该案中时)。

法官虽然无权改变先前同级法院的判决,但由于案例非常多,在现实情况改变或时代变迁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选择案情类似但结果不同的案例(这样的情况有英中法中是很多的),从而改变以前流行的判例而适应情况的变化。

实际上,可以说英国法官的思想就是英国法。

这就是所谓的英美法系法官创造法律而大陆法系法官执行法律说法的由来。

但在英国法,法官创造法律的权利也是受到制约的。

当议会认为现行案例法有缺点而需要改进时,议会可以通过成文法来改变案例法。

此时,法官则必须遵循成文法而不得选用先前的判例法。

例如,1885年提单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在1854年一个案件中法官判决提单转让并不意味着运输合同的转让,因此提单受让人无权起诉承运人这一案例的。

而1992年提单法主要是为解决1855年提单法年规定的提单持有人起诉承运人时必须在货物受损失时拥有货物所有权的规定,并因此造成了许多受了损失的收货人无法起诉承运人的情况。

即使是我们大家所熟知的海牙?威斯比规则,仍然只是纠正了部分英国判例法的规定,如救助财产也应视为合理的绕航就是纠正了英国判例法中只有救助人命才视为合理绕航的判决。

因此,英国的成文法有一显著的特点,即它并不创造或建立法律概念,它仅仅是针对判例法中存在问题,就事论事地进行纠正。

当然,英国成文法中,还有另一类比较系统地规范某类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1906年海上保险法和1995年货物买卖法。

但即使这些法典式的法律,也是建立在判例法的基础之上的。

如1906年海上保险法即由英国的一位法官归纳总结了近300年英国海上保险的判例,制定了该法。

但该法的几乎每一条文,都是以先前的判例为基础的,或肯定了先前的判例,或改变了先前的判例。

但它并没有象大陆法系那样建立法律概念,以适用于将要发生的案件。

按英国人的说法,法律是解决已存在的问题,即然事情尚未发生,法律就没有必要去预想或设计解决方法。

即使发生新的情况,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例法的原则,先试行解决。

如有问题,立法机关再予纠正社会效果会更好。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尽管英国法在许多案件中将提单说成是documentoftitle或在英国某个成文法中将提单也规定为documentoftitle(但大多数英国法学家,将这一单词认为是货物的象征),但它并未建立大陆法系那样的物权制度,因此提单在英国也未有物权凭证那样的法律功能。

因此,我们并不能将英国法中的某个术语,如documentoftitle直接转换成大陆法系中的权凭证。

给提单按中国法下一个法律定义,并不是翻译家或语言学家所能完成的任务。

将documentoftitle翻译成中文,它仅仅完成了一种语言上的翻译过程,但提单在中国法律中的定义,必须按照中国法的规定,根据提单在实际中起的作用,才能给其一个法律定义。

2、物权凭证的特点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物权制度,无从借鉴。

因此,我们从德国法关于物权的规定来分析一下物权凭证在大陆法系中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按德国法理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

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在物权转移过程中,必须有独立的物权契约方为有效,仅有债权行为物权并不产生转移。

如按德国民法873条、825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买卖不动产时,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带来物权的转移,只有当当事人就该不动产的转移进行了登记之后,物权才产生转移。

而按德国民法829条之规定,在买卖动产时,双方的买卖契约也不带来物权的转移,只有当该动产实行了交付之后,物权才发生转移。

所谓物权的无因性,来源于德国著名法学家法儒萨维尼,他在他的名著《现代罗马法律体系》一书中,主张物权契约在其效力及法律后果上,不受原契约的影响,因此称为无因性。

如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当事人之间因有错误意思表示而买卖合同被撤销,但此举并不影响已签订的物权契约之有效性。

受交付之买受人保留其所有权,即基于错误所做的交付,仍然有效。

因此丧失该物物权的人,不能撤销物权契约,只能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物权。

这一理论被德国法所采用,德国民法985、812条此做了相应的规定。

而且德国法还规定,当该物转移给善意第三人时,则此时物权之原有人不得以错误意思表示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请求金钱赔偿。

3、物权转移的法律要件如前所述,按德国民873条之规定,在买卖不动产时,除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外,还须双方转让物权的合意并经登记后,物权转移才产生法律效力。

即如买卖房屋,只有经过上述形式要件成立后,房产证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而按德国民929条之规定,为让与动产所有权,除要有转移所有权的合意之外,还必须要有交付的行为,物权转移方为有效。

也就是说,当某人购买一只手表时,只有当他接受或持有了这只手表以后,这只手表的发票才能成为物权上权利。

而在未交付之间,此发票仅代表着债权上的权利而非物权上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作为物权凭证,按大陆法系的规定,是需要许多必备条件的。

但从提单来看,显然并不具备成为物权凭证的必备条件。

因为提单不可能去登记后方为有效,也不可能在提单受让人到货物后,提单才变成物权凭证,这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一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

4、国外对提单性质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奥地利、比利时、德国等等,由于提单的可转让性和物权法有一些比较僵硬化的规定,以及国际货物贸易的实际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因此一直是将单做为一种债权关系来处理。

即谁合法地持有提单,就视为其与承运人建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享有提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规定的义务,而不论其是否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从而回避了非常复杂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即使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规定中,也只规定了风险的承担,回避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非常有意思的是,并没有建立类似大陆法系物权法制度的英国,在这个问题上倒曾经是非常强调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1855年提单法为避免所谓的承运人可能遭受的双重索赔,规定了提单持有人只有在货物损失时拥有货物所有权,才能起诉承运人。

这就给英国法在这个问题上造成了很多问题,许多正当的提单持有人遭受了损失却得不到法律救济,而承运人负有责任却逃避了赔偿责任,造成了法律上的不公平。

因此,英国1992年提单法改变了上述状况,实际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作法,规定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即与承运人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原有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予以废除。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从实际效果看,英国法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目前采用的方法是一致的,即放弃了提单与所有权的联系,而将提单关系做为一种债权关系来处理。

应该说,这种方法是比较得当的,它较好地平衡了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货双方的利益关系。

笔者认为不将提单列为物权凭证的理由,是因为将提单做为债权凭证已完全能够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这也是现代国际贸易规则避开所有权问题也仅注重风险转移的原因之一。

因为在国际贸易中,提单做债权凭证,完全可以对签发人承运人行使权利,正如同汇票持有人可以向银行行使权利一样。

这与将提单看作是物权凭证,可以向承运人索赔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而将提单做为债权凭证,既避免了物权的僵硬性和复杂性,又保护了相对人的权利,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均可产生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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