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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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证程序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7)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7)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7)⽂号:国认证[2017]54号颁布⽇期:2017-05-03执⾏⽇期:2017-05-0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组织机构第三章职责第四章⼯作机制第五章经费第六章其他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有效的为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提供技术⽀持,经低碳技术委员会审议并商国家发展改⾰委同意,国家认监委现印发《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

原《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国认证函〔2013〕67号)同时废⽌。

国家认监委2017年5⽉3⽇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第⼀章总则第⼀条为配合⽣态⽂明改⾰整体⽅案,构建中国绿⾊合格评定体系,根据《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和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第168号令)的要求,为控制温室⽓体排放,落实应对⽓候变化战略,保障低碳认证相关⼯作的顺利开展,及时跟踪和解决低碳认证⼯作实施过程中的重⼤技术问题,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共同组建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条技术委员会在国家发展改⾰委和国家认监委领导下,负责推进国家低碳认证⼯作、为国家应对⽓候变化制度研究、碳市场建设和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项⽬评审提供技术⽀撑,负责协调和解决应对⽓候变化领域重⼤技术问题。

第⼆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秘书长⼀⼈、执⾏副秘书长⼀⼈、秘书两⼈和委员若⼲⼈。

每届技术委员会⼈数⼀般不超过30⼈,需要时可聘请在低碳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常⼯作,秘书处的承担单位由国家认监委确定。

秘书处承担单位受技术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作,委派⼯作⼈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作条件。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普通硅酸盐水泥低碳产品认证核查要点及应用实例

普通硅酸盐水泥低碳产品认证核查要点及应用实例

普通硅酸盐水泥低碳产品认证核查要点及应用实例尹靖宇;李晋梅;韩光辉;魏建勋;魏霞【期刊名称】《中国水泥》【年(卷),期】2017(000)009【总页数】2页(P112-113)【作者】尹靖宇;李晋梅;韩光辉;魏建勋;魏霞【作者单位】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100831;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100831;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100831;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100831;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1008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Q172.9为应对我国低碳发展政策需求,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行业绿色低碳发展,2013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认监委共同发布了《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了统一低碳产品认证制度。

2015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正式印发《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自2013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先后联合发布了两批低碳产品认证目录,共涵盖7个产品,其中建材行业涉及通用硅酸盐水泥、平板玻璃、铝合金建筑型材和陶瓷板(砖)4个产品。

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是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低碳产品认证机构,依据《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硅酸盐水泥》及《水泥低碳评价方法》对部分水泥企业进行了低碳产品认证。

在低碳产品认证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对计算方法和边界把握不准,因此,结合某水泥企业实际生产数据,对《水泥低碳评价方法》要求的边界和排放源进行了分析,并对该企业水泥产品的单位碳排放量进行了计算,提出了部分关键数据的获取方式及合理的取值范围,该项工作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水泥低碳评价方法》的计算方法及要求,并自行测算企业所生产水泥产品的单位碳排放量。

1 边界和排放源水泥企业开展低碳水泥产品认证时至少应具备的条件是:建立并实施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或制度、按照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和GB 21372《硅酸盐水泥熟料》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及GB16780《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要求。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管理程序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管理程序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管理程序1目的与适用范围1.1为确保公司实施产品认证的公正性,维护受审核方利益和公司的信誉,特制定本程序。

1.2本程序规定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所遵循的程序;也适用于对组织投诉记录的调阅和处理。

1.3本程序适用于对公司的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也同时适用于向认证公司提出认证申请或已获证客户的投诉。

1.4 受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1.4.1涉及公司对受审核方的认证审核结论;1.4.2涉及公司对获证客户暂停、撤销产品认证资格;1.4.3涉及公司认证审核等有关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1.4.4涉及公司工作人员/审核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有损害申请组织、受审核方、获证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1.4.5来自其它方面对有关认证或其他事项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通过在本程序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文,请使用者关注最新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GB/T 27065 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RB/T 242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3定义3.1申诉:获证客户、受审核方、认证申请人对认证公司做出的,与其期望的认证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的重新考虑的书面请求。

3.2投诉:任何组织或个人向认证公司表达的,有别于申诉并希望得到答复的,对认证公司或已认证的组织的活动的不满的书面表示。

3.3争议:获证客户、受审核方、认证申请人与认证公司在认证过程中就认证程序或认证技术问题提出的不同意见的书面的表达。

4职责4.1客服部负责客户申诉、投诉和争议的接待受理、初步调查确认后,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处理,跟踪处理过程,并将最终结果通知相关方并立卷存档。

处理来自政府采购人、招投标方、企业、个人对认证产品业务咨询、必要情况下对企业的回函、协查工作4.2综合部负责地方两局及其他相关方投诉的接待受理、调查,经确认后,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处理,跟踪处理过程,并将最终结果通知相关方并立卷存档。

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建立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是指促进能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

节能技术主要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发技术,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节能型的生产工艺、高性能用能设备,可直接或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材料开发应用技术,以及节约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低碳技术,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基础,以减少或消除二氧化碳排放为基本特征的技术,广义上也包括以减少或消除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特征的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遴选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和推广的组织工作,实行自愿申报、科学遴选,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评定、推广、培训等,不向技术提供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印发通知征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为节能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

组织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研究机构等技术提供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能源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能源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国家法律法规
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行政人事处
2006年10月17日
2006年10月17日
17
国家法律法规
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行政人事处
2006年12月6日
2006年12月6日
18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行政人事处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产安全部
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12月31日
25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产安全部
2010年11月29日
2010年11月29日
26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四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产安全部
2011年12月30日
2016年3月1日
63
国家法律法规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第18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
生产安全部
2015年3月1日
2015年3月1日
64
国家法律法规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修)订计划(第二批)2016年第8号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产安全部
2016年4月8日
2016年4月8日
行政人事处
2017年1月17日
2017年1月17日
77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34号
国务院办公厅
行政人事处
2016年5月5日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方法(2)第二十三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根本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九)证书编号; (十)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那么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根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根本图案如下列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根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根本图案如下列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第二十八条取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监视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视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以及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8号——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8号——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8号——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1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8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8号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2015年9月17日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2015年国家出台29项能耗限额标准

2015年国家出台29项能耗限额标准
12
金矿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32032-2015
实施日期2016-10-01
13
金矿选冶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32033-2015
实施日期2016-10-01
14
金精炼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32034-2015
实施日期2016-10-01
15
尿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32035-2015
实施日期2016-06-01
4
电工用铜线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32046-2015
实施日期2016-10-01
5
黄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2134-2015
实施日期2016-10-01
6
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21343-2015
实施日期20பைடு நூலகம்6-10-01
7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21344-2015
实施日期2016-10-01
实施日期2016-10-01
16
集装箱码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31823-2015
实施日期2016-07-01
17
制浆造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31825-2015
实施日期2016-07-01
18
甲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第4部分:焦炉煤气制甲醇
GB29436.4-2015
实施日期2016-07-01
2015年国家出台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汇总表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实施日期
1
苯乙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32053-2015
实施日期2016-10-01
2

2014-2015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全文

2014-2015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全文

《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全文)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必由之路。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约束性目标,但2011-2013年部分指标完成情况落后于时间进度要求,形势十分严峻。

为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制定本行动方案。

工作目标: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一)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严格项目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在提前一年完成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基础上,2015年底前再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

(二)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

加强对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争到2015年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

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完善节能服务公司扶持政策准入条件,实行节能服务产业负面清单管理,积极培育“节能医生”、节能量审核、节能低碳认证、碳排放核查等第三方机构,在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促进集团公司全面绿色发展,根据《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战略及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能源节约,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是指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第五条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绿色发展。

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形成集团绿色发展方式,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

(二)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

严格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推动企业产业结构、生产方式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遵守国家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坚持主体责任落实。

集团各级企业是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把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按照各各级公司所处行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各级公司划分为三类:(一)重点类企业:主业或业务领域涉及医药生产行业、化工行业。

(二)关注类企业:主业或业务领域涉及机械行业、建筑行业、医疗行业。

绿色产品体系概述

绿色产品体系概述

监管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 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第五条明确 提出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符合 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2019 年12月,浙江省14个厅局联合发文 《关于加快推进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的 意见》,《意见》的出台,标志着绿 色产品认证即将在浙江省全面铺开。 国家各级部门如此密集发文加快推 进,可见国家对推进统一的绿色产品 体系的决心是坚定的,统一绿色产品 体系势在必行,前景可期。
专题
Subject
编辑 徐航
目前,国内流通的产品上“绿色环保”的标识五花八门,但由国家统一制定和颁发的 只有“绿色产品认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 的意见》,国家对绿色产品认证实施统一管理。本期策划刊出“绿色产品认证”专题, 介绍绿色产品认证的概况和发展过程,重点介绍家具、涂料、人造板和地板、纺织品等 四类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以期读者了解该领域的进展。
动绿色产品建材的认证实施;目前
国家层面也正在研究制定新的一批
图1 绿色产品基本图案
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绿色产品类别 将进一步扩大。
2018年12月,湖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绿色产品
认证试点的九条意见(试行)》,对
图2 适用于认证活动一
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政府奖 励、贷款补助等,鼓励企业大力开
《通则》明确绿色评价指标 体系由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要求 两部分组成:基本要求包括了对 满足节能环保法规、生产制造工 艺、管理体系及产品标准方面的 要求;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了资源 属性、能源属性、环境属性和品 质属性方面的指标,设置一级指 标和二级指标,不同类别产品可 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合理选取。
2018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了第一批绿色产品评价标准 清单,包括人造板和木质地板、 涂料、卫生陶瓷、建筑玻璃、 太阳能热水系统、家具、绝热 材料、防水与密封材料、陶瓷砖 (板)、纺织产品、木塑制品、 纸和制品共计12类产品,对应产 品的绿色评价标准也于2018年7月 正式开始实施。

低碳新时代开启,家电产品节能、减排技术持续升级

低碳新时代开启,家电产品节能、减排技术持续升级

中和”目标早日达成。

能效标准节能效益显著要想打好“双碳”这场硬仗,就需要深刻变革推动能源改革。

国际能源署(IEA)数据显示,家用电器是居民能源消耗的第二大来源,占住宅总能耗随着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十四五”规划的宏伟目标以“低碳”拉开大幕。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提出“双碳”目标是对全球作出的坚定有力的“中国承诺”。

低碳新时代全面开启,中国家电行业积极响应并加快相关技术布局,通过推出更节能、减排的产品,助力“碳低碳新时代开启,家电产品节能减排技术持续升级本刊记者 李曾婷的20%以上(供暖后),这一比例在过去数十年一直保持增长。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家用电器生产和消费国。

家用电器保有量的迅速增长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也加重了对环境的污染。

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通过制定和实施能效标准、推广能效标识制度来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提高产品的能效水平和消费者节能意识,促进节能技术进步,进而减少有害物的排放,保护环境。

中国能效标准主要规定了用能产品的能效限定值,根据产品特性不同,有时也包括节能评价值、能效分等分级、超前能效指标等。

经过多年的实施,能效标准与能效标识已被证明是在降低能耗方面成本效益最佳的途径,同时将带来巨大的环境效益,也为消费者提供了积极的回报。

2005年3月,冰箱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能效标识制度建设迈出第一步。

至此,凡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被纳入能效标识产品目录及相关要求的产品,必须满足能效限定值要求,并需要粘贴“中国能效标识”。

随后,为推广高效节水产品,提高用水效率,推动节水技术进步,中国还制定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多款产品的水效标准。

据《电器》记者不完全统计,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截至目前,家电产品的能效标准和水效标准共有23项,核心部件的能效标准2项。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节能技术的发展,多品类标准已经历多次修订更新。

家电产品相关能效标准和水效标准概况见表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6•【文号】发改环资[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规定和要求,为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我们制定了《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月6日附件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建立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是指促进能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

节能技术主要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发技术,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节能型的生产工艺、高性能用能设备,可直接或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材料开发应用技术,以及节约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术等。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证程序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05•【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相关任务要求,推动绿色产品标识整合,配合绿色产品认证工作开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5月5日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规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的相关要求,按照“市场导向、开放共享、社会共治”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建设和管理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对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结合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实际情况,相关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根据需要自愿使用绿色产品标识。

使用绿色产品标识时,应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相关要求。

第三条绿色产品标识适用范围。

(一)认证活动一:认证机构对列入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绿色产品认证规则开展的认证活动;(二)认证活动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以下简称绿色属性)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三)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的涉及绿色属性的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以下简称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

低碳产品认证规则

低碳产品认证规则

低碳产品认证规则
低碳产品认证规则是指通过对产品的生产、使用环节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审核符合低碳标准的过程,最终颁发“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一套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推动全社会走向低碳生活方式,提高生产和消费的环保和可
持续发展水平。

低碳产品认证规则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评估低碳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情况;
2.评估低碳产品的使用环节中对能源的消耗情况;
3.评估低碳产品对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4.对符合低碳标准的产品进行认定,颁发低碳产品认证证书。

低碳产品认证规则可以促进企业生产高质量低碳产品的发展,降低碳
排放、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选择低碳产品的
依据和保障。

低碳管理体系认证

低碳管理体系认证

低碳管理体系认证
"低碳管理体系认证"通常指的是组织或企业采取措施来管理、减少其碳排放,并通过获得认证来证明其在低碳管理方面的努力。

这种认证通常基于特定的标准和框架。

目前,全球广泛采用的低碳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包括:
1.ISO 14064:ISO 14064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一组
标准,专注于温室气体(GHG)管理和报告。

ISO 14064-1涵盖温室气体清单和报告的要求,ISO 14064-2涵盖温室气体项目(例如碳抵消项目)的要求,ISO 14064-3涵盖温室气体核查和验证的要求。

2.ISO 50001:ISO 50001是关于能源管理体系的标准,它为组
织提供了一种建立、实施、维护和改进能源管理体系的方法。

尽管其主要关注的是能源管理,但有效的能源管理也可以导致碳排放的降低。

3.GHG Protocol: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工商理事会
可持续发展组织(WBCSD)共同发布的GHG协议是另一个用于量化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的框架。

它提供了一种测量、报告和验证组织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的标准化方法。

企业通常通过实施符合这些标准的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审核,来获得低碳管理体系的认证。

这有助于证明企业在降低碳排放和提高能源效率方面的承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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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8号)第168号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2015年9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第七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八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第九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相关技术能力。

第十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工作相关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认监委对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依法予以批准。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经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后,由国家认监委公布。

第十二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查或者核查的人员,应当具备检查或者核查的技术能力,并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

第十三条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可以委托认证机构进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并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检验检测、工厂检查或者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委托人送样等方式,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根据认证规则需要进行工厂检查或者核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的认证检查员或者认证核查员,进行检查或者核查。

节能产品认证的检查,需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低碳产品认证的核查,需要对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与相关提交文件的一致性、生产相关过程的能量和物料平衡、证据的可靠性、生产产品与检测样品的一致性、生产相关能耗监测设备的状态、碳排放计算的完整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水平和能力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完成产品检验检测和工厂检查或者核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和频次,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取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二十条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公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产品获证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数据和工作情况,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二十一条国家认监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建节能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对涉及认证技术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审议。

认证技术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认证机构、企业代表以及相关专家担任委员。

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采取设立风险基金或者投保等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

第三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十三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

第二十四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六)认证模式;(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八)发证机构;(九)证书编号;(十)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第二十八条取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以及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于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国家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新领域,自行开展相关产品认证业务,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于2013年2月18日制定发布的《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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