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刑事诉讼指国家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有无和大小,并对犯了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狭义)刑事诉讼专指审判程序,即公诉人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根据控方指控,辩方辩解和自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特点:1.刑事诉讼活动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公安司法机关追诉犯罪,行使国家刑罚权。

5.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合法的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法行使这些权利。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三机关必须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查权和审判权,不能相混淆和相互取代。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分工负责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和分工,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能相互代替和超越职责权限,更不能由一家包办,其他主要内容有:

1.诉讼职能和职权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

察院负责检查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

判。

2.案件管辖上的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

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

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负责对人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互相配合指在充分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其内容有:

1.要把各自负责的工作做好,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就是

对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2.要科学地完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的职权分工,加强三机关之

间工作上的协调和衔接,以共同完成代表国家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的主要内容有:

1.坚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互相制约的同时应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

法律监督作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

律监督,以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2.在不同诉讼阶段,这种互相制约的关系各有特点。

四.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是什么?

答:两审终审制是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审程序提起抗诉。只要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不服,也不能再提

起上诉。除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特殊复核程序的死刑裁判以外。

五.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审判公开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的制度。即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不搞“缺席审判”,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判决书公开,审理公开不是绝对的。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不公开。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已满16岁不满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审理。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六.法定程序不予追诉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没有犯罪的和犯罪了法律规定不追究具体包括下列六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七.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其基本职权有(在刑事诉讼中):

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和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罪犯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6.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

7.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

8.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八.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人?

答: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九.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

(3)会见通信权

(4)获得通知权

(5)调查取证权

(6)法庭辩论权

(7)拒绝辩护权

辩护人的义务:

(1)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