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
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改善司法环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活动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
第三条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司法公正。
第四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和刑罚;(三)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实行分工、协作和相互制约;(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认定;(五)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有确实必要的经济保障应予以提供;(六)任何违反本法规定的证据和证据的移送、查封、扣押、检查、搜查以及强制措施非本法规定的刑事活动非本法规定的活动;(七)保护善意对第三人的权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和劳动教养机关,因自己的过失,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的身体、财产安全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八)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不得以订立和履行合同和参与非诉刑事活动方式干预诉讼活动,干预司法活动;不得以刑事成本补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的过失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刑事诉讼活动期间不得组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刑事诉讼活动期间,律师、公证人、普通法院人员以及诉讼专业人员不受侵犯、尊重人格、企业,不得以此为所欲为。
第六条任何人对他人享有的「抵制违法犯罪」权利的损害,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依法进行。
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八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收程序
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七章附则
作者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于1986年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直属的出版机构,出版范围为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案例分析、法学专著和法律普及读物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1
第一章管辖
2
第二章回避
3
第三章辩护与 代理
4
第四章证据
5
第五章强制措 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 审理期限第八 Nhomakorabea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 审普通程序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 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 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 件的审理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01
第十四章速 裁程序
02
第十五章第 二审程序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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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 共和国
案件
刑事诉讼法
审理
审
证据
刑事案件
内容摘要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本章重点提示:绝不是危言耸听,刑事诉讼法又是很重要的,每年考试都是必考内容,尤其是一些细节,5分左右。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判断、选择题: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进行的活动。
现在使用的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该法于1996年3月17日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主要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的监督,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诉讼机关对不通晓当地通用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少数民族或多民族杂居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司法协助。
多选、简答、论述题: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3.依靠群众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的原则8.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9.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10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11.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12.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13.对外国人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14.刑事司法协助原则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主席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
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 的活动,在中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 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 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 律监督,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 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收集证据是侦查机关的重要职责 ,必须依法进行。收集证据的方 法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 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 、扣押等。
证据的审查
审查证据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的重要职责,必须对证据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全面审 查。审查过程中要注重对证据之 间的矛盾和疑点进行排查。
证据的判断
判断证据是审判机关在庭审过程 中的重要环节,必须根据法律规 定和审判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 分析和判断。在判断证据时,要 注重对全案证据的整体把握和对 单个证据的细致分析。
辩护人应当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 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刑事代理制度
刑事代理的概念
刑事代理的种类
刑事代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 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 后果的一项诉讼制度。
刑诉法01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是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的。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而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高,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
4、有关法律解释。一是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其中最重要的有;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等。二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关于具体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等。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颁布日期:2018-10-26执行日期:2018-10-26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法律目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刑事诉讼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依法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活动需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协助,鼓励群众提供线索、证据等。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依据,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工作。
2、人民检察院承担公诉、法律监督等职责。
3、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
5、被害人是刑事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6、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9、诉讼代理人在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下,代为参加诉讼。
刑事诉讼法学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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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 , 在法学理论中称为实 体法 ; 刑 事诉讼法规定刑 事诉讼程序 , 是程序 法 。 作为实体法的刑法与作为程序法的 刑 事诉讼 法的 关系 , 就是刑事诉讼这一国家活动的内容与 形式 、 任务与方法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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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民法院组织法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 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 检察院组织法与刑事诉讼法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 。 人民法院组织法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属于我国 宪法体系中专门规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机构设臵 及职权的法律 。 但是 , 由于这两个法律是对人民 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任务 、 职权范围 、 活动原则 、 组织体系 、 机构设臵 、人员组成的规定 , 必 然涉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 的 相 互关系 、 各自的职责等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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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即是这一法律 关系 的 内 容 , 具体说 , 这种权利与义务是指刑 事诉讼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 履行的 义务 ( 对国家机关来说 , 是其职权和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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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诉讼主体的权利义 务所指向 的 对象 。 由 于所有刑事诉讼活动都是 为了 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 事责任 , 因 此 , 从总体上说 ,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 被告人 、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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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 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都属 于程序法 , 都是对办案程序的规定 。 因此 , 这 三大程序法之间必然存在着相当的联系 。 我国法 律体系中的这三大程序法 , 在许多方面都有着相 近 、 甚至相同 的规定 , 例 如 对审 判制度 、 基 本原则的规定 , 三个诉讼法都规定了两审终审 、 审判公开 、 回 避等诉讼制度 , 也都规定了诸如 以事实为根据 、 以 法律为 准绳 , 公民在适用法 律上人人平等等法律原则 。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编执行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
发布日期: 2012.03.14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刑事诉讼法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07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1996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199603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2012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刑事诉讼法》课件
证人应当接受公诉人、被告人 、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
证人在法庭上享有人身安全保 障和作证豁免权。
鉴定人
受法院或当事人委托,对专门性问题 进行鉴定的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并 出庭接受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 询问和质证。
鉴定人应当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 验,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
鉴定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对鉴定意见负责。
侦查的程序包括立案后进行初步调 查、采取强制措施、收集证据、破 案和侦查终结等步骤。
起诉程序
起诉程序概述
起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 的一种诉讼活动。
起诉的种类
起诉分为审查起诉和自行起诉两种。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活动;自行起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01
02
03
04
实物证据
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
据。
言词证据
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等,通过人的陈述
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
定后提出的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
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 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后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并应当 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 法通知或者可能妨碍侦查的情 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 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逮捕
01
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 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13、人民陪审员制度 14、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 原则 15、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原则 16、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 责任原则。 17、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第三讲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 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1、公安机关的性质和组织体系 行政机关、侦查机关 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公安机关的职权 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第七讲 刑事证据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法定的七种证据形式 二、刑事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和书证 物证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客观性强、容易查实、应用广泛。 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 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与物证的区别
第六讲 辩护 第一节 辩护人
一、辩护人的概念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 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2名辩护 人。
二、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 护人亲友。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护的现职人员 本院的陪审员 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一、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 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 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 争。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被害人、 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 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 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说:起诉至审判。 广义说: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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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主体: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 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权、公诉权、侦查 权、批捕权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权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 诉讼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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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诉讼的结构
1、概念:又称刑事诉讼模式,是指控诉、辩 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 相互关系。它受到刑事诉讼目的制约。 2、我国现状:双重结构 (1)三角结构: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司法 至上。 (2)线形结构:从侦查、起诉、审判的工序 流转以及警察、检察官和法院权力行使的相继 性而呈现出的权力互动结构。
诉讼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控诉方(原告); 二是承控方(被告);三是听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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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
依据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 据的实体法,诉讼划分为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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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
案例分析:金店抢夺案 思考: 1、本案中涉及哪些主体? 2、本案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3、对被告人付飞的刑罚是通过什么程序 实施的?
有关法律解释:主要有
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 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则》 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大全总结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大全总结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1. 刑事诉讼法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律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总称和总规范。
它是刑法的补充和发展,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
2.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具有高度法律规范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法律。
3.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刑事诉讼法旨在通过科学的程序规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侦查和审判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并保障对犯罪活动的侦查和审判的公正和有效实施。
4.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逐步开始形成了刑事诉讼法治方向,特别是1983年发布的《刑事诉讼法》,为我国建国以来首度制定的全面的具有整体性的刑事诉讼规范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由总则、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诉讼程序、案件的审理以及附则等基本内容组成。
1. 总则总则包括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的适用、诉讼程序的运行、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对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2. 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包括了主体的范围、公诉、被告等基本内容。
3. 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权利义务包括了诉讼权利的保障、诉讼参与的自由、诉讼义务等基本内容。
4.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包括了起诉、侦查、审判等基本环节的程序规定。
5. 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审理包括了对法庭审理的一般规定、对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审理的规定以及对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审理的特殊规定。
6. 附则附则包括了关于特殊案件的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准则,它确立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并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性质、目的、侦查、审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1.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原则,它要求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保护和尊重,确保被告人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学(全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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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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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 其他公民进行的辩护。
指定辩护
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 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 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回避的概念和种类
• 回避的概念: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 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 回避的种类: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在接受报案、控告 、举报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自己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认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 他们回避。指令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机关负责人或组织可以依职权指令其回避。
04 管辖与回避
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管辖的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 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 工制度。
管辖的种类
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是公、检、法机关之间 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对 第一审刑事案件审理的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 门管辖。
刑事证据的证明力
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即 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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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刑事诉讼指国家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有无和大小,并对犯了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专指审判程序,即公诉人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根据控方指控,辩方辩解和自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特点:1.刑事诉讼活动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公安司法机关追诉犯罪,行使国家刑罚权。
5.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合法的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答: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法行使这些权利。
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三机关必须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查权和审判权,不能相混淆和相互取代。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答:分工负责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和分工,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能相互代替和超越职责权限,更不能由一家包办,其他主要内容有:1.诉讼职能和职权的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查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案件管辖上的分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负责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互相配合指在充分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其内容有:1.要把各自负责的工作做好,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就是对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2.要科学地完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的职权分工,加强三机关之间工作上的协调和衔接,以共同完成代表国家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的主要内容有:1.坚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互相制约的同时应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2.在不同诉讼阶段,这种互相制约的关系各有特点。
四.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是什么?答:两审终审制是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对于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审程序提起抗诉。
只要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上诉。
除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特殊复核程序的死刑裁判以外。
五.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审判公开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的制度。
即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不搞“缺席审判”,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判决书公开,审理公开不是绝对的。
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不公开。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已满16岁不满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审理。
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六.法定程序不予追诉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答: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没有犯罪的和犯罪了法律规定不追究具体包括下列六种: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七.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是什么?答: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其基本职权有(在刑事诉讼中):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和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罪犯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6.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
7.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
8.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八.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人?答: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九.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答: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1)职务保障权(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4)获得通知权(5)调查取证权(6)法庭辩论权(7)拒绝辩护权辩护人的义务:(1)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辩护人对于履行职务中所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义务保密,不得向外透露。
(3)辩护人应遵守诉讼程序要求和法庭纪律,按时出庭,服从审判长指挥。
(4)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十.试述回避的理由?答:(1)办案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这将会使司法人员难以秉公办案,办案人员处于难以自拔的境地,应当回避。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当一个案件的办案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尽管不是案件当事人,仍然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影响到法律的公信力。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由于特定的角色和职能而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果事先或同时担任上述就势必陷入先入为主,影响公正,所以应当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案情的发展处理的结果都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其他人的利益,可能会影响案件处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5)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回避范围的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范围回避的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6)曾经参加过本案某一诉讼阶段的司法工作,由于工作调动、调整等原因,在同一案件后续的诉讼活动中应当如何办理的问题。
(7)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要实行回避制度。
凡在一个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十一.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答: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1.刑事证据具有客观性(最本质的属性不以当事人与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客观存在的)2.相关性,是指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间存在客观的必然联系,并对查明案情有重要意义。
3.合法性,用以证明案件事情真相的证据,必须复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十二.简答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各自包括哪些证据?答: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类包括:1.按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2.按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害关系不同,可以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3.根据证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4.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十三.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有哪些特征?答: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特点:1.适用主体的法定性,即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适用。
2.使用目的的特定性,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现行犯、重大嫌疑对象采取4.适用程序的合法性,即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十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十五.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宿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十六.拘留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拘留的期限一般拘留期限和特殊拘留期限,一般拘留期限(提请批捕的时间)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4日,共7日。
特殊拘留期限指对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其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十七.试述逮捕的条件?答: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证据条件。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罪责条件。
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受刑的,一般不予逮捕。
因为逮捕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在较长时间内予以羁押。
如果最后经法院判决有罪,其羁押期限将可折抵刑期。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社会危险性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的,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仍不能防止这种危险性的发生,就有必要予以逮捕。
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构成逮捕的必备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应当对其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