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和暗挖隧道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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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暗挖监测方案

地铁暗挖监测方案

地铁暗挖监测方案1. 简介地铁暗挖是指在地铁施工区域内进行地下开挖作业的过程,由于施工区域封闭,挖掘过程中无法直接进行目视监测。

为了确保施工工序的安全和质量,需要进行地铁暗挖监测。

本文将介绍一种地铁暗挖监测方案,通过使用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实现对地铁暗挖过程进行全面监测和数据分析,从而保障地铁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 方案概述地铁暗挖监测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监测目标地铁暗挖监测的主要目标是保证施工区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以及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地下水位监测:监测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以防止水位上升对施工区域的影响;•地表沉降监测:监测地表的沉降情况,以评估施工对周边建筑物和地面的影响;•周边结构物监测:监测周边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位移和变形情况,保证其安全性;•施工质量监测:监测施工工序的质量状况,如土方开挖、支护施工等。

2.2 监测方法地铁暗挖监测可以使用多种方法和设备实现,常用的监测方法包括:•光纤传感技术:通过布设光纤传感器,实现对地铁暗挖区域的沉降、变形等参数的实时监测;•GNSS技术:利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进行地表沉降的监测,具有高精度和实时性的优势;•激光扫描技术:通过激光扫描仪对施工区域进行三维扫描,实现对地表和结构物的变形和位移监测;•振动传感技术:通过布设振动传感器,监测施工过程中的振动情况,以评估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温度和湿度监测:通过布设温湿度传感器,监测地下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变化。

2.3 数据处理与分析地铁暗挖监测方案中的监测数据需要经过有效的处理与分析,以提取有用的信息和结论。

数据处理与分析包括以下步骤:•数据采集与存储:将监测设备采集到的数据进行记录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数据处理与校正:对原始数据进行处理和校正,去除异常值和噪声,得到可靠的监测数据;•数据分析与可视化:利用统计分析和可视化技术,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提取地铁暗挖过程中的变化趋势和规律,为工程管理提供参考依据;•报告与建议: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撰写监测报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

附件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行为,避免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关键节点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主要包括深基坑开挖(含盖挖);盾构机始发和到达;盾构带压开仓和首次常压开仓;盾构隧道联络通道开挖;钻爆法隧道首次开挖(爆破);暗挖穿越(江河、桥梁、居民小区、既有铁路或地铁隧道等重要建(构)筑物)施工;跨越铁路或道路的预制梁架设或挂篮悬臂浇筑施工;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关键节点。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经监理单位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提供专家论证资料。

(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情况及相关交底资料。

(三)进场机械设备、材料、构配件、人员等的监理审批资料,包括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书及验收资料,进场材料合格证及复检报告、配合比试验报告、围护结构检测报告等资料。

(四)施工放样、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及监测初始值资料。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及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等。

(六)应急预案(七)其它需要的技术资料和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关键节点,并参照附表1~附表11确定验收条件、内容和要点,但不得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擅自减少附表中规定的主控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铁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铁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铁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前期准备工作1.了解工程项目的整体情况,包括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

2.对地铁基坑工程进行详细的勘察和实地考察,了解地质情况、地下水位、周边建筑物等情况。

二、施工前安全措施1.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施工文件。

2.检查施工场地及设备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3.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4.确保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施工过程监督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基坑的开挖、支护、土方运输等工作。

2.检查基坑支护结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其稳定和安全。

3.监督土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包括路面的抑尘、运输车辆的合规以及挖掘机等工程机械的操作安全。

4.检查施工单位对地下水进行抽排和治理的措施是否有效。

四、质量监督1.检查基坑开挖的质量,确保坑底平整、边坡坡度符合要求。

2.检查基坑支护结构的质量,包括钢支撑、混凝土支护的施工质量。

3.监督施工单位对管线的保护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管线的破坏。

4.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基坑的地下泵站、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的施工质量。

五、环境监督1.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扬尘控制、噪音控制等。

2.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六、安全监督1.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包括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等。

2.监督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是否佩戴合适的安全防护用品。

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七、施工成果验收1.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基坑工程进行验收,包括基坑开挖质量、支护结构、配套设施等。

2.对施工单位进行成果评估,确保其工作符合合同要求和相关规定。

八、工程验收与竣工1.组织相关单位对基坑工程进行验收,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

2.对基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其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

九、安全文明施工1.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包括施工现场的整洁、环境的保护和施工人员的行为规范。

地铁轨道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地铁轨道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测管理办法(暂行)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 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与要求 (2)第三章监测项目、频率与时限 (11)第四章监测数分析、传输与预警 (15)第五章监测方案与人员及设备配置 (20)第六章惩则 (23)第七章附则 (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平稳推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规范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监测中的工作准则和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所有参与XX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名词解释业主:指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指在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业主委托的承担本工程监理服务任务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施工监测单位: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等级、承担各标段承包商施工监测任务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本工程监测任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如下(不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围主席令第9 l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伞生产法(巾华人民共和圈主带令第70号);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围困务院令第393号);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吲国务院令第279号);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l0】5号);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儿20一99;10、《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1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13、其它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等;14、建设单位及其他产权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管理文件;15、其它与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等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郑轨文〔〕42号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郑轨文〔〕42号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郑轨文〔〕42号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周边环境、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更好地协调各有关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中的工作关系,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参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在技术方面还须遵守如下规范、规定及有关设计文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其他各专业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的目的:(一)监视分析工程施工周围土体在施工过程中的动态变化,明确工程施工对原始地层的影响程度及可能产生失稳的薄弱环节;(二)掌握支护体系的受力与变位状态,并对其安全稳固性进行评价;(三)根据地质条件与施工方法,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表沉降等监测项目预先进行估算与研究,并对隧道沿线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作出评估与提出处理方案,确保它们在施工过程中处于安全状态;(四)通过现场监测信息反馈与施工中的地质调查,及时调整支护参数与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优化施工工艺,达到工程优质、安全施工、经济合理、施工快捷的目的,并为今后类似工程提供借签;(五)通过监测数据经分析处理与必要的计算与推断后进行预测与信息反馈,以便为工程与环境安全提供可靠信息;(六)通过信息反馈进行安全预测及设计优化,在加强安全操纵的同时减少投资,使工程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状态,从更大程度上加强建设单位的风险操纵。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目录(更新至2011年12月31日)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目录(更新至2011年12月31日)










管理
制度
1.
公司领导接访日办法
政(03)426号
2.
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政(05)301号
3.
电话(传真)管理暂行规定
铁(2007)204号
4.
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铁(2007)205号
5.
公文管理暂行办法
铁(2007)216号
6.
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铁(2007)250号
21.
建设工程与运营管理交接工作程序
深地铁[2010]29号
22.
深圳地铁5号线BT项目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评比办法
深地铁〔2010〕403号
原铁[2009]350号
23.
深圳地铁5号线BT项目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劳动竞赛考核管理办法
深地铁〔2010〕407号
24.
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办法
13.
诫勉谈话暂行办法
铁(2007)260号
14.
招标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铁(2007)264号
15.
招标工作纪律暂行规定
铁(2007)265号
16.
基层纪检委员监督工作报告实施细则(试行)
铁(2007)323号
17.
建设工程造价内部抽查暂行办法
铁(2007)330号
18.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外部评标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20.
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深地铁〔2010〕735号
原铁(2007)306号
21.
全面预算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深地铁〔2010〕798号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工程和暗挖隧道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深地铁[2008]347号 附件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工程和暗挖隧道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深地铁[2008]347号  附件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工程和暗挖法隧道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防止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工程和暗挖法隧道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基坑支护和暗挖法隧道的监测管理,规范监测单位的作业行为,明确监测工作的重点和要点,使监测工作有效服务于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规范、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监测合同而制定。

(三)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管理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和明挖隧道的基坑工程、暗挖法隧道工程的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工作,其它车辆段、管线迁改、土方开挖、地基基础施工等工程的监测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施工监测指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工程本身和受影响的周边环境所进行的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指受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委托,根据我司与监测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和我司监测管理规定,进行的独立于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监测工作。

(五)基坑支护和暗挖法隧道监测必须按照“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原则的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基坑支护结构、隧道结构及周边相关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二、监测依据和标准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工作除需遵守合同约定的规范和标准外,还应遵守以下规范、标准:(一)《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2008年3月1日实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1999(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四)《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五)《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六)《城市测量规范》CJJ13-87(七)《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CJJ/76-98(八)《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九)《深圳地区建筑深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JG 05-96(十)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第三方监测实施管理细则三、监测单位和人员(一)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甲级、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或具有基坑及建(构)筑物变形监测专业资质,并应通过省级或以上CMA计量认证。

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小四

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小四

《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平稳推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规范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监测中的工作准则和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所有参与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名词解释业主:指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指在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业主委托的承担本工程监理服务任务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施工监测单位: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等级、承担各标段承包商施工监测任务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本工程监测任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在技术方面还须遵守如下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 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建设单位及其他产权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管理文件;其它与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等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其它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等。

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办法

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办法

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施工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二O一五年五月目录1总则编制目的为加强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与隧道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基坑与隧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编制依据本办法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为依据,结合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土建施工阶段的实际建设情况编制,遵循的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包括::(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697-2009;(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4)《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要求》();(5)(6)《关于统一监测项目命名和监测用表的通知》(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控中心);(7)《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8)《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2010]41号;(9)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监测合同、监理合同和第三方监测合同。

(10)其它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规范、规程。

适用范围及其他说明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中的施工监测管理。

本办法将作为各相关单位对施工监测单位考核的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与隧道工程施工方监测,其他风险性较大的工程的监测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对施工监测单位在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控量测中的职责、监控量测基本技术要求、监测信息反馈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监测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办法中施工监测定义:由施工单位根据其承包合同权利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委托方式自主选择监测单位,并委托其对本施工标段轨道交通工程及其周边环境实施的工程监测工作,实施该监测工作的监测单位即为施工监测单位。

本办法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使用。

2 施工监测单位资质管理施工监测单位资质要求基坑、盾构隧道工程:施工监测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和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专业资格认证计量认证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证书,并具有深基坑或盾构隧道施工监测业绩。

杭州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

杭州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

杭州市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地铁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水平,确保工程及相邻设施和人员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建设工程深基坑(以下简称深基坑)施工的监测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铁深基坑,是指地铁基坑开挖深度5米及以上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施工过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基底加固、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主体结构等阶段。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实施对所办理监督登记手续的地铁工程深基坑施工监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地铁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中明确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工程监测的设计要求应包括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当有深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需进行保护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时,设计单位应明确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基坑工程实施监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报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必要时还须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方案内容应包括:(一)监测工程概况及测点布点平面图;(二)监测范围、项目及内容,包括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周期、测点数量、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频率、报警值及巡视检查的内容、记录和报警信息传送方式;(三)监测计划,包括监测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时间和监测项目负责人;(四)遇有异常天气或突发情况的报告及应急措施。

地铁工程施工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细则).doc

地铁工程施工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细则).doc

XX地铁7号线XX标施工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地铁工程的施工监测的管理,规范施测的作业行为,保证工程安全,实现建设目标。

防止工程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施工监控量测包括施工期对围岩石、地表、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动态进行的现场巡视和量测工作。

第3条监控量测及其信息反馈是安全预警,相应变更设计参数和施工方法,及时调整施工方案,采取措施指导施工的重要依据,对确保施工安全和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安全至关重要。

第4条本办法适应于XX地铁7号线四标工程。

第二章监测机构与主要职责第5条项目经理部工程部是施工监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施工监测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施工监测中的问题。

第6条工程部掌握施工监测体系的运行情况,检查施工监测工作的落实及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

第7条编制施工监控量测方案,施工监测点位的布设。

第8条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报送、及信息反馈工作。

第9条及时编制上报施工监控量测日报、周报、月报、年报。

第10条进行日常的施工监控量测工作。

第11条据工程进度及时填写施工监测工作的计量。

第三章施工监测量测人员管理第12条项目部成立施工监测组织机构组长:娄兵副组长:魏继明成员:戚一峰、祁志鹏、李耀强、张杨杨、张向东、李明哲第13条由副总工专门分管施工监测工作,现场巡视每个分部配备一名有施工经验的工程师。

第14条所有施工监测人员要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有一定的施工测量管理经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15条保证监测人员的稳定,报业主备案。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管理第16条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尽可能配备先进的测量仪器设备,提高工程监控量测工作自动化的程度,减小监测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测量效果。

第17条各种监测仪器均属计量器具,应符合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第18条各类特种专用精密工程监控测量仪器设备,配置应作到合理、适用、经济。

地铁、隧道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地铁、隧道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地铁、隧道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使全局在建的地铁、隧道及深基坑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环保、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管理处于受控状态,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和周边环境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所有在建的地铁、隧道、深基坑及类似的地下工程项目。

第三条:监控量测方案制定各项目经理部在开工前必须针对地铁、隧道、深基坑及类似的地下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详细的监控量测方案,上报监理、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章测量人员、仪器配置第四条:人员配备1.局工程管理中心及试验检测中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控量测管理工作。

2.各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监控量测管理工作,并建立监控—1—量测的项目台帐。

3.项目经理部必须成立监控量测小组,监控量测组长从事测量工作不得少于2年,且熟悉各种监测规范、标准、仪器的使用,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监控量测小组成员根据监控量测内容配备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随意更换。

第五条:监控量测仪器配置1.各项目监控量测小组必须配置满足相关规范及设计文件精度要求的监控量测配套仪器设备。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校,满足精度要求后方能使用。

第三章监控量测、资料整理上报第六条:监控量测1.监测人员按既定方案进行监控量测,定人、定仪器、定时、定线路。

2.现场监控量测点位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且设立明确的标识,采取稳妥的保护措施。

3.监测外业数据必须进行闭合测量,不合格的须立即进行重新测量,原始数据需保留,以备复查。

4.在外业观测时发现监测数据达到预(报)警值,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并及时对其采取措施和原因分析。

5.监测外业完成后及时进行内业数据录入,录入时须经两人—2—交替核对。

第七条:数据整理上报1.数据分析处理后,监控量测人员须当天上报项目总工和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并签署意见,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矿山法暗挖隧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矿山法暗挖隧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市城市轨道交通12号线工程施工总承包土建***区矿山法暗挖隧道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市城市轨道交通**号线工程监理123标2019年2月22日目录一、工程概况 (1)二、编制依据 (6)三、专业工程特点 (7)四、监理工作流程 (11)五、监理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14)六、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16)七、质量安全控制与检查验收 (17)八、监理工作职责 25一、工程概况1、概况***市城市轨道交通***号线工程123标矿山法暗挖隧道全部沿前进二路地下敷设。

线路起于市府南站,终于市府北站,线路总长1675.871米。

共分两个区间段施工。

其中市府南站~桃源居站(简称臣~桃)区间全长约970.031米,桃源居站~市府北站(简称桃~洲)区间全长约705.84米。

两段均设计由竖井及横通道(兼联络通道)向两端车站方向暗挖施工。

1.1臣~桃区间线路大体呈南~北走向,南起于市府南站,北止于桃源居站,全长约970.031m,埋深16~21.3m。

区间线路出市府南站后沿前进二路继续前行,侧穿4栋3~8层建筑物后到达桃源居站。

在YDK20+400.000处设施工竖井及横通道(兼联络通道),竖井开挖面积为10mx10m,基坑深约24.6m,横通道开挖断面尺寸为7.9mx9.4m(宽x高),揭露地层主要为填碎石、强~微风化片麻状混合花岗岩层。

围护结构采用φ1000钻孔灌注吊脚桩+φ600旋喷桩止水帷幕,竖向采用二道钢筋混凝土撑,施工通道采用喷锚构筑法施工。

臣~桃区间右线设计起点里程为YDK19+847.146,右线设计终点里程为YDK20+815.581;左线设计起点里程为ZDK19+847.146,左线设计终点里程为ZDK20+815.821。

区间范围内揭露地层主要为微风化变粒硬岩。

臣~桃区间隧道在开挖过程中根据现场实际地质情况采用相应的爆破开挖施工措施。

1.2桃~洲区间线路大体呈南-北走向,南起于桃源居站,北止于市府北站,右线长707.438m,左线长703.939m,埋深12-21m。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矿山法暗挖隧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矿山法暗挖隧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矿山法暗挖隧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矿山法暗挖隧道工程的监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安全性,制定本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矿山法暗挖隧道工程的监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包括地铁线路、车站、车辆段、区间隧道、盾构隧道等。

第四条矿山法暗挖隧道工程监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监理方案和监理计划,确保工程进展顺利。

第五条地铁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监理应执行独立、公正、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二章监理前的准备工作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前对工程进行全面了解,并参与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方案,明确监理工作的内容、目标、方法和要求,并提出监理计划。

第十条监理方案和监理计划应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形成一致。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和监理工作流程,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监理的具体工作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并记录下问题和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进行工程量的计量和支付审核。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监督施工进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和质量验收进行监督,确保材料的品质和合格率。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施工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地铁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地铁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三章监控量测管理职责第十条施工单位职责(一)按照合同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施工监测工作。

(二)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三)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消警申请。

(四)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风险进行巡视检查。

(五)出现预警时,及时响应、处置,具备消警条件后实施消警。

第四章监测工作的一般性要求第十一条监测方案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周边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二条第三方监测方案和施工监测方案应按本办法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当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施工、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从地连墙施工开始,第三方监测和施工单位就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监测方案、有关技术标准及监测管理要求开展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连续、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第三方监测须与施工监测同点位、同时段监测。

为便于管理,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监测项目编号应按照周边环境监测点号编制原则(附件一)、明(盖)挖法车站基坑监测点号编制原则(附件二)、盾构法区间隧道监测点号编制原则(附件三)统一。

第十六条监测过程中发现工程安全状况异常时应当按《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预警、响应、消警管理办法》和《天津地铁集团安全风险应急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发布预警信息、上报险情。

第十七条当出现工程事故、险情、预警或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第三方监测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加密监测点、加大监测频率等措施。

当险情解除或变形趋于稳定时,经监理单位和监控分中心同意后可以停止加密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第三方监测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施工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作出分析评价,编制监测报告,反馈建设、设计、监理、第三方监测及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监测成果不得涂改和撕毁,严禁伪造。

第二十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监理单位和监控分中心同意可以停止监测工作。

基坑及暗挖隧道项目监测管理办法

基坑及暗挖隧道项目监测管理办法

基坑及暗挖隧道工程项目监测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监测单位的确定 (2)第三章各方职责 (4)第四章监测设计方案 (9)第五章监测工作管理 (10)第六章信息报送 (12)第七章紧急状态下的工作流程 (15)第八章监测工作考核 (15)第九章成果保密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坑及暗挖隧道工程项目监测工作的管理,明确监测程序、职责及相关要求,使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和规范,结合基坑及暗挖隧道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所管理的基坑及暗挖隧道工程建设的监测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施工方监测,建设单位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第三方监测,施工方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单位统称为监测单位。

第二章监测单位的确定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按有关要求及规定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方监测,施工方监测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三)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乙级(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及以上资质。

第六条施工方监测单位确定后应通过监理审核,并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通过投标方式确定。

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三)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乙级(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及以上资质。

(四)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工程测量或岩土工程勘察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至少3年的市政深基坑工程监测或地下工程监测经验;项目总工程师须具有工程测量或岩土工程勘察等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具备至少3年的市政深基坑工程监测或地下工程监测经验;现场安全巡视工程师须具有岩土工程勘察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有类似工作经验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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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 号签发人:XXX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工程和暗挖隧道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室)、各分(子)公司,各监理、施工、第三监测、设计单位:《XXX市地铁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工程和暗挖隧道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 2008 年第 12 次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程度,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公司总工程师室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XXX市地铁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工程和暗挖隧道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五月十五日主题词:地铁工程监测管理办法通知XXX市地铁有限公司办公室2008 年5 月20 日印发拟稿:XXX 打印:XXX(共印 100 份)XXX市地铁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工程和暗挖法隧道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防止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工程和暗挖法隧道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基坑支护和暗挖法隧道的监测管理,规范监测单位的作业行为,明确监测工作的重点和要点,使监测工作有效服务于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规范、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监测合同而制定。

(三)本办法适用于XXX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管理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和明挖隧道的基坑工程、暗挖法隧道工程的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工作,其它车辆段、管线迁改、土方开挖、地基基础施工等工程的监测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施工监测指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工程本身和受影响的周边环境所进行的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指受XXX市地铁有限公司委托,根据我司与监测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和我司监测管理规定,进行的独立于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监测工作。

(五)基坑支护和暗挖法隧道监测必须按照“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原则的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基坑支护结构、隧道结构及周边相关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二、监测依据和标准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工作除需遵守合同约定的规范和标准外,还应遵守以下规范、标准:(一)《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2008 年3 月1 日实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1999(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四)《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五)《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六)《城市测量规范》CJJ13-87(七)《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CJJ/76-98(八)《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九)《XXX地区建筑深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JG 05-96(十) XXX市地铁有限公司第三方监测实施管理细则三、监测单位和人员(一)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甲级、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或具有基坑及建(构)筑物变形监测专业资质,并应通过省级或以上CMA 计量认证。

(二)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得与所监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

(三)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配备监测技术监理工程师,监测技术监理工程师具备土木工程类高级职称或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 5 年以上的经历。

(四)监测单位监测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土木工程类高级职称或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 5 年以上的经历。

监测技术人员须具备中级职称以上并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测技术人员必须经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对每个监测单项,监测单位应有不少于 1 名从事该单项监测的技术人员。

(六)所有监测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

四、仪器设备和测点(一)监测仪器和设备应满足本办法第 2 条要求的精度要求。

(二)进场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应性能完好,仪器设备的检定(标定)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检定资质,检定证书盖有检定单位公章,仪器的使用必须在有效期内。

在进场、监测前和监测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标定。

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立即给予更换,不得因此影响监测工作的实施。

所有监测设备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

(三)监测项目和测点的数量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设计图纸进行布设,不得随意减少;若确需删减,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进行。

(四)测点的布置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若确需调整,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进行。

(五)为保证测点的测试数据真实反映被测物受工程扰动的程度,测点的安装应实行技术和工艺交底制度,由监测技术负责人根据批准的监测方案对监测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测点安装施工应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

(六)测点的保护和校验:监测实施单位承担测点的保护、校验工作。

各类测点应有标识标志,并安装保护设施。

监测实施单位应定期对测点进行校验。

(七)对现场损坏的测点,监测实施单位应立即向监理报告,并及时给予恢复;对于无法恢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八)当车站基坑、围护结构、周边的道路、管线、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出现险情时,监测实施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和周边环境情况增补监测点。

(九)所有进场的工程参建单位均有义务保护监测点。

监理单位应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施工监测单位对进场的施工单位进行测点设置和保护要求现场交底,施工单位内部应实行测点保护技术交底制度,确保各班组作业时保护好监测点。

五、监测设计要求(一)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周边环境,在不同的设计阶段编制监测设计要求和监测设计方案。

(二)监测设计文件应就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设计允许值、监测起始时间和终止条件提出明确的监测设计要求和监测设计方案。

(三)监测设计文件应就同一工程的不同工况,列出每一工况下的监测数据报警值和设计允许值。

(四)设计单位应将监测设计方案作为设计交底的重要内容,向建设、监理、施工和监测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六、监测作业方案(一)工程监测实施单位必须编制监测作业方案。

(二)编制方案前须进行现场踏勘并收集下列资料:1.周围环境(地下管线、建筑物)资料;2.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三)监测作业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调查情况、受工程影响的重点建构筑物辩识、监测项目、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方法、测点布置、测点安装布设、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结果分析要求、信息传递与反馈系统等。

(四)监测作业方案必须有编写者、审核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提交给监理、业主及有关单位。

(五)监测作业方案须审批后方可实施。

监理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工法特点、周边受影响建构筑物的现状和重要性等因素,选择如下审批方式:1.一般的工程由监理对方案进行确认。

2.较重要的工程作为施工组织设计一部分参与评审并由监理确认。

3.特别重要的工程由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并确认。

(六)审批后的监测方案报业主建设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备案。

七、监测方案实施(一)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监测方案实施。

(二)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负责监督检查监测方案的实施。

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和技术管理部门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监测方案实施情况和监测单位投入的资源情况进行督察与管理。

(三)监测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局部微小调整,需报监理批准;对于涉及到监测项目、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方法、测点布置、测点安装布设、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变化的,必须报监理、业主批准;变化较大的,应履行原方案的审查、审批程序。

(四)监测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监测单位应及时报施工监理和业主,并提出分析处理方案;处理方案报监理审查后实施。

八、监测的起始时间、终止时间(一)各不同施工部位的监测项目、不同种类的监测项目的起始测量时间应根据工程进展及时调整确定,确保测点在未受到工程影响之前量取初始值,保证监测数据初始值的准确性。

不同种类的监测项目的起始测量时间应满足如下规定:1.基坑工程:地下管线位移、地表土体沉降、建筑物位移、地下水位应在围护结构施工前进行;围护墙顶位移、围护墙顶沉降、围护墙体测斜应在围护结构完成后立即进行;土体水平位移、立柱隆沉、土压力、坑底隆起在土方开挖前进行;支撑轴力在支撑预加轴力后立即进行;孔隙水压力、土体分层沉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暗挖隧道工程:暗挖工程开工前,隧道轴线方向距开挖面五倍隧道最大断面尺寸内的所有洞外测点应进行初始数据测量;随着暗挖工作面的推进,即将进入隧道轴线方向距开挖面五倍隧道最大断面尺寸范围内的洞外测点应提前进行初始观测。

对隧道上覆淤泥类软土或砂层等易受扰动土层情况,初始监测范围应扩大,扩大的具体范围在监测方案审查时研究确定。

洞内的监测项目应随工程进展及时进行。

(二)对监测点所依附的工程结构被拆除的监测项目,监测随工程拆除自然终止;对其它监测项目,监测的终止时间确定应同时满足如下三项要求,并在监测合同中明确:1.使测点监测数据发生变化的分部工程结束后三个月。

2.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监测数据变化趋于稳定,变形曲线趋于收敛。

3.监理会同业主、设计单位同意后可以停止项目的监测工作。

九、受影响区域内的管线、道路、建构筑物的初始状态、终了状态的认定(一)对监测方案中辩识的可能受工程影响严重的重点道路、管线、建构筑物和已知的濒危建构筑物,应进行详细的现状调查和测量,形成工程开始前初始状态调查报告,并送交权属单位确认或备案。

(二)对监测过程中受较大影响的道路、管线和建构筑物,监测结束之前,应将工程实施期间的监测情况、最终状况形成报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情况送交权属单位确认或备案。

十、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单位之间的技术与工作联系(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在施工监测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之间建立工作联系。

(二)第三方监测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在编制和实施监测方案时,双方的测点应有部分重合;测试项目中的变形监测项目和钢支撑监测项目必须有重合的共用测点。

(三)监理单位根据双方共用测点上监测数据的差异,分析判断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并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分析调整监测方法。

十一、监测报告(一)报告内容:1.周报、月报内容要求:(1)施工工况(2)监测工作情况(3)结合施工工况的监测成果分析(4)结论及建议(5)测点变化曲线图(6)监测成果表汇总(7)监测点分布示意图2.监测总报告内容要求:(1)工程概况及监测目的(2)监测项目及测点布置(3)采用的仪器型号、精度及检定资料(4)监测资料的分析处理(5)监测值全时程变化曲线(6)超前预报效果评述(7)监测结果评述、结论与建议(8)提交成果的清单和附图附表3.编写要求(1)施工监测期间工况,包括地铁施工进展情况及周边临近地铁其他单位施工的情况(施工内容、方法、进度、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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