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C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标识的使用要求
eac认证条款
EAC 认证(Eurasian Conformity)是适用于符合欧亚经济联盟(EAEU)成员国市场的产品认证制度。
EAC 认证条款规定了进行EAC 认证所需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可能包括在EAC 认证条款中的内容:
1.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哪些产品或者产品类别的认证。
2. 认证程序:规定进行EAC 认证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准备、测试和实验室检测、审核、证书颁发等。
3. 认证申请材料:列出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必要资料和文件,包括产品描述、技术规范、测试报告、制造商声明等。
4. 技术要求:定义产品在进行认证之前需要遵守的技术要求,可能包括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5. 检测和测试:规定进行产品测试和检测的方法、要求以及测试实验室的资质要求。
6. 工厂检查:可能要求进行生产现场的审核和检查,以确保产品制造过程的符合要求。
7. 制造商声明:要求制造商提供符合EAC 认证要求的产品声明或证明文件。
8. 标志使用:规定获得EAC 认证后产品可以使用的标志和标签。
9. 证书有效期与监督:规定证书的有效期和监督要求,可能包括周期性审核和产品抽样测试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EAC 认证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具体的产品和市场需求进行针对性的调整。
如果您有具体的产品需要进行EAC 认证,建议咨询认证机构或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各国电器电子产品认证标志及说明
各国电器电子产品认证标志及说明认证是由第三方经授权的独立的权威机构根据相关的国家或国际法规标准,对生产厂家的产品或生产体系进行检测与监督,并就通过与否签发检测报告与证书的过程。
如果取得认证,也就说明产品质量符合了国家或国际标准。
长城标志(现已改为3C认证)长城标志又称CCEE安全认证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
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的唯一合法机构,代表国家组织对电工产品实施安全认证(长城标志认证)。
3C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电工产品开展安全认证是以等效转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按此类标准开展的认证必须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凡未经安全认证的此类产品,不准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
PRC标志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其颜色及其印制必须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UL认证标志UL是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nderwrite rs Laboratories Incorporation)的缩写,它是一个国际认可的安全检验及UL标志的授权机构,对机电包括民用电器类产品颁发安全保证标志。
一百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对有关材料、工具、产品、设备、构造、方法和系统等对生命财产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实验。
美国安全检测实验室公司提出了为公众所接受的科学测试方法和要求,它制订了七百多种安全标准,其中部分UL安全标准被美国政府采纳为国家标准。
产品要行销美国市场,UL认证标志是不可缺少的条件。
CE标志CE标志是欧洲共同市场安全标志,是一种宣称产品符合欧盟相关指令的标识。
20191112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目的和范围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5. 认证程序6. 认证后管理7. 再认证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 信息报告10. 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认证人员要求— 1 —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5.认证程序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
获证客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招/投标、证书/报告、广告/宣传品、公开出版物/网页等活动或媒介中展示认证证书或声明其认证状态,但不能用于报价单或产品上。
如果获证客户在其产品包装上或产品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则该声明必须包括:获证客户的标识(如品牌或名称)、获证的管理体系类型和适用标准、以及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客户不得将认证证书使用在与被认证的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向其客户展示的认证证书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2、CMSC的获证客户不得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或单独使用IAFELA国际互认标识、CNAS认可标识,仅可以使用CMSC认证标识,或使用CNAS/CMSC联合标识。
证客户如需使用CMSC认证标识或CNAS/CMSC联合标识,在使用前应向CMSC提出申请并经CMSC书面许可后方可使用,但不得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使用CMSC认证标识、CNAS认可标识时应保证标识的完整,其图案必须按照标识图样的比例放大或缩小,并确保标识的颜色与徽标、标识颜色一致并清晰可辨。
3、认证证书、认证标识的使用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MSC对获证客户出具的证书或报告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如果获证客户因使用CMSC认证证书、认证标识引起法律诉讼,应及时通告CMSC,CMSC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获证客户申请CMSC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4、获证客户的名称、地址、认证标准、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需向CMSC提出申请,CMSC将按规定重新签发认证证书并在CMSC网页上及时公布。
被暂停或缩小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MSC认证的宣传;被撤销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MSC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招/投标、证书/报告、广告/宣传品、公开出版物/网页等上使用CMSC认证证书、认证标识。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则 1目的 确保获证组织有效而正确地使用本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证书、标志的所有权 CCC认证标志所有权属 CNCA,本机构颁发的其他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属本机构。
3 认证证书的使用 3.1获证组织可在文件、信笺、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颁发的认证证书,但不可将认证证书使用在与被认证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3.2 认证证书如有附件,则在使用时,必须连同附件一并使用; 4 认证标志的使用 4.1 本机构认证标志由认可机构批准发布,由本机构监督其在各获证组织的使用。
获证组织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本机构的声誉,不应做使本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4.2 认证标志仅可使用于与认证范围有关的场合,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4.3 本机构认证标志分为: 1) 产品认证标志(产品质量/建材环保产品/节水产品/节能产品); 2) 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4 如果获得本机构产品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及相应的宣传材料上。
4.5 如果获本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将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有条件的使用在产品说明书、产品标签、包装 (指最终用户不可见的包装 )上、或其它宣传材料上。
但该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能到最终用户手里的)上,或用于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
不可使大众误认为产品质量获得本机构的认可。
5 国家认可标志的使用 5.1经本机构认可的获证组织可直接单独使用本机构的认证标志,也可将认证标志与国家认可标志同时使用,此时,认证标志在左,认可标志在右。
国家认可标志必须和本机构认可注册号同时使用。
获证组织不可单独使用认可标志,认可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摆放图例见附件1 5.2获证组织不得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规定为使获证组织规范地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加强对证书的管理,确保有效控制中心各类徽标、认可标志的使用,维护中心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1.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1.1证书ISCCC获准颁发的认证证书有产品认证证书、体系认证证书、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三类,共六种证书。
1.1.1类别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线局域网)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信息安全认证证书、支付系统安全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如图标1所示:图标1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 27001:2005)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证书(ISO/IEC 20000-1:2005)两类,其中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带有认可标志和不带认可标志两种,如图标2所示:图标2服务资质证书包括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一种,认证证书如图标3所示:图标31.1.2范围1.1.2.1产品认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只适用于无线局域网产品;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适用于《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涵盖的八大类十三种产品;产品信息安全认证证书适用于各类产品有关信息安全的认证;支付系统安全认证证书适用于支付系统产品。
1.1.2.2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组织(例如商业企业、政府机构、非赢利组织)。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认证证书适用于:1)为外包服务寻找竞标的组织;2) 要求供应链中的所有服务提供商采用一致性方法的组织;3) 对IT服务实施标杆管理的服务提供商;4) 作为独立评估的基础;5) 需要证实其有能力提供满足顾客要求的服务的组织;6)通过过程的有效采用来监视并改进服务质量,旨在改进服务的组织。
1.1.2.3服务资质认证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适用于所有提供信息安全服务的组织(例如商业企业、非赢利组织)。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适用于:1) 为外包服务寻找竞标的组织;2) 要求供应链中的所有服务提供商采用一致性方法的组织;3) 需要证实其有能力提供满足顾客要求的服务的组织;4) 通过过程的有效采用来监视并改进服务质量,旨在改进服务的组织。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和标识的使用规定1 目的对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实施控制。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认证证书及标识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1、定义1.1认可标识:为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制作的防伪标志。
1.2 认证证书: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对消防产品检测合格的企业发放的关于消防产品耐火性能的证书。
2、认证证书及标识管理职责(1)办公室负责印刷认证证书,购买认证标识及保管与发放。
(2)供销科负责认证证书的使用,生产车间负责认证标识的使用。
(3)质检部负责对认证标识的保管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认证证书及标识管理程序3.1认证证书在正式使用前,由总经理保管,复印件由办公室备案,及进行发放登记。
3.2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下列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方面:a)认证证书名称及耐火时间:见检测报告及型式认可证书。
b)获准认证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见检测报告及认可证书。
c)认证所覆盖的范围:见检测报告及认可证书。
d)颁证日期、换证日期以及证书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见检测报告及认可证书e) 认证复印件正式使用时应有公司印章和法人印章;f)作为资料发放时应加盖“无法人章公章无效”的印章。
g) 标识应有明确的购买日期,使用应明确记录。
4、认证证书及标识使用权限4.1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每年度经监督审核合格,获证组织才能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产品认证证书依据持续的监督保持。
如监督检查不合格则暂停使用证书及标识,且不得生产,直到检查合格证书交回方可经营。
4.2对颁证有效期的表述:如颁证日期为2006年5月2日,有效期则为:2006年5月2日至2009年5月1日。
4.3受审核方认证到期前半年时间应申请证书的换证手续。
4.4标识的使用,应按照规定要求,大包装用大标识,小包装用小标识,使用时粘贴在包装右上角处。
4.5标识使用完毕,必须带齐相关手续,去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购买。
4.6标识的使用权限,仅限于获证产品的使用。
5.相关文件5.1 无6 质量记录6.1 LK/BG-01认证标识保管、发放记录。
eac标识使用要求
eac标识使用要求
使用EAC标识的要求如下:
1. EAC标识必须清晰可辨,易于识别,且具有耐久性。
2. 所有字母必须是直角的,高度和宽度相等,缩写形成一个精确的正方形。
3. 图像是单色的,与应用表面的颜色形成对比。
4. 制造商、进口商或接收方应确定EAC标识的最终尺寸,其大小不得小于
5毫米。
5. 标识的位置取决于产品的类型,应符合技术法规中为每种产品规定的位置。
它可能是在运输或零售包装上,在标签上,直接在产品上,或在产品包装的衬垫纸上。
6. EAC标签不得误导消费者。
如果产品已自愿获得质量和安全认证,该EAC标志不得与PCT重合,不得与之重叠,也不得影响可见性和可读性。
7. EAC标识必须是方形的,且只能使用黑色和白色。
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EAC标识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业人士。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要求一览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要求一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颁发、使用、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或者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有机产品认证CNAS C015 –O用于中文证书 ORGANIC CNAS C015 –O 用于英文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定1 总则本规定明确了获得万泰有机产品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万泰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准则,明确了万泰和获证者在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 认证证书、标志和标签2.1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要求,万泰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内容及样式并在国家认监委备案。
万泰有机产品认证在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和食品加工等全部领域已经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在万泰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上印有如下认可标志:CNAS 认可标志仅限于万泰在其获得认可业务范围的认证证书上使用,证书持有人不使用认可标志。
2.2 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和标签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初次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一年内生产的有机转换产品不得使用标志。
图案如下: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标志由外围圆形、中间的种子及其周围环形3部分组成:圆形形似地球,象征和谐、安全,圆形中文字中英文结合,表示中国有机产品与世界同行,利于消费者识别。
中间类似种子的图形代表生命萌发之际的勃勃生机,象征有机产品是从种子开始的全过程认证,同时昭示有机产品就如同刚刚萌发的种子,正在中国大地茁壮成长。
种子图形周围圆润自如的线条,与种子图形构成汉字“中”,体现出有机产品根植中国,有机之路越走越宽。
同时,处于平面的环形又是英文字母“C”的变体,种子形状也是字母“O”的变形,意为“China Organic”。
绿色代表环保、健康,表示有机产品给人类的生态环境带来完美和协调。
橘红色代表旺盛的生命力,表示有机产品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转换产品标志中的褐黄色代表肥沃的土地,表示有机产品在肥沃的土地上不断发展。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1.1 认证证书的使用1.1.1获证客户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应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包括:a)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以及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b)获证客户可以在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以准确的文字描述认证证书中所承载的有关信息,如:“本组织(或企业)通过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即获证客户获得的相应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的名称或标准编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为××××”;c)不得在任何资料中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d)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暗示或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HXQC的认证。
e)不得擅自更改证书内容;f)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HXQC的声誉和(或)使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g)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证书;h)获证客户应妥善保管好认证证书,以免丢失、损坏。
1.1.2 若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HXQC 并接受HXQC的调查或监督检查,调查前及监督检查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该证书;1.1.3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及时修改所有的广告宣传材料;1.1.4 认证证书被暂停期间,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1.1.5 认证证书被HXQC撤消或注销,获证客户应按HXQC的要求将证书交还给HXQC,并同时停止在文件、网站、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以及在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展示认证证书。
1.1.6获证客户可通过登录HXQC网站( ),从“HXQC获证客户查询”中获得相关信息。
2.1 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保持的条件:a)经HXQC监督审核,证实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运行正常;b)确认获证客户能够按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对由于未按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
认证标志及证书使用说明
认证标志及证书使用说明H ENGCHUANG亲爱的客户:请您按照本使用规定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此证书只证明您的管理系统符合相应的管理标准,不证明您的产品达到任何质量标准要求,并且不承担因产品质量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认证证书和标志一、HCRZ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1.管理系统认证证书是证明获准认证注册方的管理系统符合相对应国际标准要求的一种证明文件,带有认证标志。
可用作广告、展示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但不得转借或挪作他用。
2•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有效期内,经HCRZ年度监督审核批准合格,获证组织可于每年换证后继续使用。
3.管理体系标志是HCRZ发布的管理体系认证专用标志。
A.获证组织可以将认证标志使用在相关文件、邮政信件、出版物、名片及其它宣传材料上,但不得用在产品上或检验报告上或任何方式作为产品合格的说明;B.只能由获证组织在获准认证范围内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转送、出售或借用和冒用;C,使用时必须与获证组织单位名称放在一起,并将注册编号标于验证标志的下方;D.使用标志图案时必须按照以下图样的比例放大或缩小。
4.获证组织不得进行误导顾客的错误宣传,如出现不正确宣传或误导使用证书与标志,IICRZ将向其开出不符合报告。
获证组织不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HCRZ将暂停其认证资格。
问题严重时,HCRZ将撤销其认证资格,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
五、认证证书的更换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获证组织向HCRZ提出换证申请,HCRZ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确认并更换:1.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变更;2.获证组织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3.获证组织进行复评;4.认证依据的标准改变或换版;5.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
六、认证证书的补发当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损毁时,应向江苏恒创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江苏恒创核定后补发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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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要求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要求制/ 修/ 废记录1. 目的为了使获得思迈倍尔(上海)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MDBELL)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体系认证)的客户规范使用认证证书、标志认证证书、标志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认可标识,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适用于SMDBELL认证的获证组织使用质量/环境管理体系领域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互认标志、认可标志(除特定专门描述外,认证标志、互认标志、认可标志在本规则中统称认证标志)的管理。
3. 各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的基本图案和标注3.1 认证证书类别SMDBELL体系认证证书采用高质量纸质印制,因认证的依据不同,内容有有所不同,主要涉及以下种类:a)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b)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2 各类认证标志和CNAS 认可标识的基本图案和标注3.2.1 SMDBELL的CNAS认可标志(需获得CNAS正式认可批准后方可使用)3.2.2 SMDBELL获得国际认可论坛多边互认协议标志(IAF MLA标志)中国认可国际互认管理体系MANAGEMENT SYSTEMCNAS C163-M中国认可管理体系MANAGEMENT SYSTEMCNAS C163-M4. 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定4.1 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C NAS 认可标识应满足以下条件:1) 满足S MDBELL 相应的认证方案/认证实施规则的全部要求,获得并保持认证证书持续有效;2) 建立证书及标志使用方案,明确管理职责和使用程序;3) 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4) 接受S MDBELL、相关单位对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2 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CNAS 认可标识的要求4.2.1 通用要求获证客户应将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 CNAS 认可标识(适用时)的使用管理纳入客户的管理体系,建立使用方案,通常包括如下内容:1) 获证客户指定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适用时)使用的管理部门/岗位及其职责;2)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适用时)的类别、拟使用的场合、使用方法;3) 对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适用时)的监督管理方法;4) 对误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的处理方法,必要时,包括产品追回和处理方法;5) 在S MDBELL 要求时,向S MDBELL 通报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适用时)使用情况的方式。
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1. GUC徽标1.1 GUC徽标式样和规格如图1所示,可成比例放大或缩小,须清晰可辨。
该徽标加上认可注册号即是本公司管理体系的认证标志。
图1GUC徽标2.认证标志的使用2.1GUC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拥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未经GUC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
a) GUC拥有认证标志的所有权,书面授权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和认证有效期内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并对获证客户的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b)获证客户必须对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不得将认证标志用于与认证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
c)获证客户必须以认证证书上标注的组织名称或组织的徽标与认证标志一起使用。
d)获证客户使用认证标志(包括电子图形)时,必须保证认证标志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保持认证标志的颜色,并清晰可辨。
e)获证客户可采用印刷、图文等方式将认证标志用于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上,但不得用于报价单。
f)认证标志的使用不得使相关方误认为:①GUC对获证客户的产品或过程通过了认证;②GUC对获证客户出具的证书和报告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g)被暂停或缩小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GUC认证的宣传,并立即停止在其证书、报告、文件、宣传品上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h)被撤销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必须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准GUC认证的宣传,并立即停止在其证书、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i)获证客户因使用认证标志引起法律诉讼时必须及时通告GUC。
j)必要时,GUC与获证客户协商制定对认证标志使用的其他要求,并形成正式文件。
2.2认证标志在获证客户的使用2.2.1使用认证标志前,获证客户须与GUC签订相关协议,获得GUC书面授权。
2.2.2 对外宣传获得GUC认证时,使用认证标志或“经北京国检联合认证中心认证”的字样必须同时标有认证注册号,如图2所示。
ece认证标识要求
ece认证标识要求
ECE认证标识的要求如下:
1.标识形式:ECE认证标识是一个由两个字母组成的缩写,代表“欧洲经济委员会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的认证。
它必须以特定的比例和样式显示,通常是黑色字体在白色背景上。
2.标识位置:ECE认证标识应放置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或相关文件上,以便消费者
能够轻易看到。
标识的位置应明显可见,并不容易擦拭、移除或模糊。
3.标识尺寸:ECE认证标识的尺寸应根据产品的尺寸和包装的大小来确定。
标识必须
足够清晰和可读,不得与其他标识混淆或掩盖。
4.图形要求:ECE认证标识的比例图案必须遵守规定要求,C和E之间的高度要一致,
而且高度必须大于或等于5mm。
C和E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12mm,字体宽度应不少于整体的5分之1。
厚度至少是高度的1/5(至少要20×1/5=4mm),外围半径为10mm,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10×0.8=8mm)。
5.禁止事项:严禁在产品上加贴有可能被第三方误认为是ECE认证标识的其他标志,
只有在ECE认证标识的可见性和清晰度不被降低的前提下,任何其它标志才可以加贴于产品或者数据板上。
6.加贴要求:ECE认证合格标志必须加贴在数据铭牌上。
如果由于产品的性质不可能
做到或不能保证做到是,必须加贴到产品的包装上。
如果指令中对ECE合格标志另有规定要求,则按指令的要求进行。
如果缩小或放大ECE标志,则应遵守图中规定的刻度比例。
有机认证标志使用规范手册(2012新版)
有机认证标志使用规范手册有机认证标志使用说明一、使用标志种类: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以下或统称“国家认证标志”)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标志(以下简称“中绿华夏标志”)国家认证标志与中绿华夏标志须同时使用。
二、获证企业在有机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上标注国家认证标志的同时,须在相邻位置标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号和中绿华夏标志,并附上“经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许可使用”(英文:Authorized by COFCC to Use Organic Product Logo)字样。
三、获证企业在有机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国家认证标志和中绿华夏标志必须是在经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机认证证书所认证产地的产品范围、核准产量内。
四、国家认证标志分为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获证企业应当选择使用与有机认证证书类型一致的标志。
五、 初次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一年内生产的有机转换产品,只能以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相关文字说明六、 获证企业可以将国家认证标志和中绿华夏标志印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
七、 所有标志的印刷应当清晰、醒目、直观、规范,按规定的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改变形状和颜色。
八、 国家认证标志和中绿华夏标志的组合标识矢量图可以到中绿华夏主页()登陆下载。
目 录A-001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4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4 A-002 中绿华夏标志及其释义 5 A-003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与中绿华夏标志的组合标识 6 A-004 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与中绿华夏标志的组合标识 7 A-005 组合标识在正方形包装上的应用规范 8 A-006 组合标识在正方形包装上正背印刷时具体应用 9 A-007 组合标识在特种纸张单色印刷是应用规范 10 A-008 组合标识在长方形包装上印刷应用规范 11 A-009 组合标识在圆形包装上正面印刷应用规范 12 A-010 组合标识在易拉罐包装上印刷应用规范 13 A-011 组合标识在塑料瓶包装上印刷应用规范 14 A-012 组合标识在罐形包装上印刷应用规范 15 A-013 组合标识在玻璃瓶包装上直接印刷应用规范 16 A-014 组合标识在粗料桶包装上印刷应用规范 17 A-015 组合标识在塑料袋和编织袋包装上印刷应用规范 184只有按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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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标识的使用要求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17-10-20 实施日期:2017-10-20为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3.1 EAC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3.2 EAC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种类和规格1、普通不干胶型普通不干胶型组合防伪认证标志由面层、里层、离型纸三层合成。
面层为薄膜层,可印刷文字和图案;次层是特种防伪纸,印有防伪编码,纸背涂不干胶;底层为防粘离型纸。
防伪认证标志的规格为:25*17mm、30*20mm、37*25mm、80*50mm,获证组织可根据产品包装大小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标志。
2、PVC防水型水产领域获证组织,因其产品上不宜加贴普通的不干胶组合防伪认证标志,可采用PVC防水型组合防伪认证标志,并用专门的工具吊挂到相应的水产品活体上(如有机水产品)。
3、环保塑料扣型畜禽类产品获证组织,可采用具有防水、耐高温塑料扣佩戴在活体上。
4、组合防伪认证标志卷标对于认证产品数量大、生产流水线快的获证组织,可以订购组合防伪认证标志卷标,利用自动贴标机加贴于产品上,从而最大程度上减小加贴标志对获证组织生产流水线造成的影响。
3.3 EAC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防伪追溯性1、认证标志的有机码和身份码组合防伪认证标志采用有机码涂层防伪,并采用唯一的明码、暗码编号方式,在该标志上印刷“东方纵横有机认证”字样、明码(身份码)、暗码(有机码,并在涂层上注明“有机码”字样)”,下方印刷国家认监委官方查询网址(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等信息。
每枚认证标志都有一组唯一编码,即身份码和有机码,身份码为明码,有机码为暗码。
身份码采用顺序号,由10位数字表示,具有唯一性,即每枚标签上都有一个唯一的产品身份码(类似于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码与有机码(暗码)一一对应。
有机码采用暗码,加施涂层防伪,刮开或揭开才可看见,涂层上注明“有机码”字样。
其编码规则依据国家认监委要求设计的随机有机码,该随机码采用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国家专利保护的“数字魔方数码防伪技术”的核心算法生成,该算法充分保证了有机码的唯一性、安全性、无法破译、无法大批量复制生产等特性。
即有机码由EACC的批准号代码(114)、认证标志发放年份(后两位)代码、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12位)组成,具体编号如下:114 xx xxxxxxxxx随机的十二位数字(由“数字魔方数码防伪技术”的核心算法生成的随机码)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后两位)EACC国家认监委批准号代码2、防伪认证标志追溯查询消费者可登录国家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可查询到产品的基本追溯信息,如标志编号、证书有效期、机构名称、获证组织名称、包装规格、获证产品名称等。
3.4防伪认证标志的管理获取我机构颁发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均可向我机构申领使用此标志,通过我机构的有机防伪追溯标志在线申请系统(/eaccgap/Home/index.html)申报标志,并填写《有机产品防伪追溯标志订单》,获证组织不得自行印刷防伪认证标志。
我机构将根据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产品认证数量、包装规格核发标志及标志使用的流向等登记备案。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信息备案的要求,EACC标志管理员将发放的每批次有机码记录(连同认证标志编码数据信息、加施样品标志照片数据)一起上报至国家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
具体的管理流程如下:1) 获证组织通过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有机防伪追溯标志在线申请系统(/eaccgap/Home/index.html)申报标志,并向EACC客户服务部提交签字盖章的《有机产品防伪追溯标志订单》,订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企业地址、包装产品名称、包装规格、订购标志数量等内容。
2)EACC客户服务部通过标志系统对订单进行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证书编号、产品的名称、产品产量、产品包装规格、标志数量等信息。
审核无误后,传递给标志管理者填写《有机产品标签统计管理》对获证组织本次订购信息进行台账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定标日期、标志类别、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产品名称和商品名称、产品包装规格、本次定标数量、产品标志总量进行再次确认,之后通过标志系统生成订单。
3)EACC将核查通过的订单存档,并通知标志订购申请人向EACC支付标志费用。
4)中心收到货款后,根据获证组织《有机产品防伪追溯标志订单》,整理相对应数量的防伪追溯标识,并将登记身份码号段及对应的有机码。
5) EACC综合管理部对号段进行再次审核确认,并将本批次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编码及认证标志使用等信息传输至国家认监委认证标志备案信息数据库,通过数据库审核,确认编号无误后,再将防伪追溯标志邮寄给相应认证企业,并将结果记入标志发放台帐。
3.5防伪认证标志的使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加贴有机防伪标志,以证明该产品符合有机产品标准。
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有机产品标志图案,不能作为有机产品证明性标志使用。
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使用此认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
3.5.2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上加施防伪认证标志。
有机产品大包装与小包装套装的情况时,应遵循《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3.5.3注意事项1.标志忌揉搓,忌雨忌晒,应放在通风、干燥、室温环境中保管。
2.标志只能在标志外包装标签上注明的指定产品上使用,任何未按指定产品上使用标志的,造成查询错误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3.6防伪认证标志使用者的使用管理标志使用者应当建立标志使用的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登记造册并存档,存期五年,以备后查。
4、防伪认证标志管理使用职责分工4.1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1)核查获证组织认证标志订单:《有机产品防伪追溯标志订单》,防止获证组织过期订标、超范围订标;(2)建立认证标志出入库台账,严格按照获证产品数量及批准产量,控制认证标志的发放量;(3)根据国家认监委认证标志备案信息的要求,将发放的每一枚有机认证防伪追溯标志编码备案信息和加施防伪标签样品照片及时、准确地上传至国家认监委数据库;(4)每月按时与认证标志印制及技术支持单位核对认证标志出入库台账,坚决杜绝印制单位私印、滥发认证标志行为的发生;(5)每年对获证单位的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市场抽样调查,验证获证组织合法、规范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
4.2 获证组织(1)向EACC订购防伪认证标志,并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并将加施了组合防伪认证标志样品照片上报至认证机构(EACC);(2)应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
(3)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5. 违规使用要求时处理措施1)根据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规定,下列情况为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①在再认证(监督检查)、非例行检查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检查中发现影响有机产品完整性的违规行为,EACC将要求获证组织将认证标志从所有与违规行为有关的全部产品中撤销;②未能按照证书获准的业务范围使用认证证书;③以错误宣传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④以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⑤误用认证证书;⑥擅自修改证书;⑦擅自印刷使用认证标志;⑧其它以不当方式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情况。
2)处理措施a.暂停认证资格:当获证组织出现上述4 1)中①③⑤⑦的情况时,EACC将给予获证组织暂停认证资格处理决定,并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经EACC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恢复认证资格。
暂停期间须停止使用证书和标志,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b.撤销认证资格:当获证组织出现上述4 1)中②④⑥的情况时,EACC将给予获证组织撤销认证资格的处理决定;另外,对于暂停期间,未能按照要求整改或者逾期整改未能达到要求的,EACC也将给予撤销认证资格的处理决定。
对于撤销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EACC将收回认证证书,并责成其销毁现有的全部认证标志,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c.涉及侵权的,在撤销认证证书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d.对其它以不当方式使用证书和标志的情况,EACC将根据具体情况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和影响程度给予暂停认证资格,直至撤销认证资格的处理决定;涉及侵权的,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8、销售证的管理获得我机构颁发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应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我机构申请销售证。
8.1申请流程如下:1) 获证组织通过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有机防伪追溯标志在线申请系统(/eaccgap/Home/index.html )申报标志,并向EACC客户服务部提交签字盖章的《有机产品销售证书制作申请表》(详见附件),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证书编号、认证类别、产品名称、购买单位、此次销售量等内容,并提供销售合同的扫描件;2) 申请人向EACC支付销售证费用;3)EACC客户服务部通过标志系统对订单进行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证书编号、认证类别、产品名称、购买单位、总产量、此次销售量等信息。
并核实销售合同的真实性,确认签字后,出证岗根据《有机产品销售证书制作申请表》中的信息出据销售证;8.2、认证机构应制定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申请和办理程序,要求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8.3、我机构将对获证组织与销售商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
8.4、销售证由获证组织在销售获证产品时交给销售商或消费者。
获证组织应保存已颁发的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我机构审核。
8.5、我机构对颁发的销售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