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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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沪人社力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44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引进人才实行居住证暂行规定

引进人才实行居住证暂行规定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04-30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第四条(《居住证》制度)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居住证》载明内容)《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居住证》的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发证机关)《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居住证》信息系统)《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上海引进人才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答(2010年申报上海户口相关问答)

上海引进人才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答(2010年申报上海户口相关问答)

高层次和重点产业领域优先——上海引进人才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答( 2010年9月17日)9月1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并就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题作了回答。

11类人员直接引进落户问:《试行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包括哪些?答:各类优秀人才都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按照“高层次优先”和“重点产业和领域优先”的思路,《试行办法》着重强调了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主要包括以下11类人员: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重点产业和领域人才优先户籍引进问:《试行办法》规定的“重点产业和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如何确定?答:“重点产业和领域”是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而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的。

2019年上海落户新政策是怎样的

2019年上海落户新政策是怎样的

2019年上海落户新政策是怎样的上海落户新政策《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昨天在市人保局网站上公布。

细则明确可直接落户的“重点产业和领域”、“紧缺急需人才”的具体概念,并透露优秀人才直接落户的办理时间为60个工作日。

11类人可直接落户上海此前,上海公布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市人保局表示,这是贯彻全国和上海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具体体现。

它将与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一起,共同构建起本市“一般人才、非紧缺急需人才通过先办理居住证,再依条件转办常住户口;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直接办理落户”的完整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从而进一步加大本市人才引进力度。

按照“高层次优先”和“重点产业和领域优先”的思路,《试行办法》着重强调了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即11类人员可直接落户上海。

引进重点产业领域人才此前,相关企业认为《试行办法》对“重点产业和领域”、“紧缺急需人才”未做出规定。

对此,市人保局表示,目前,本市的重点产业和领域主要聚焦于国家确定的金融、航运中心建设重点领域,本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以及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重点领域、总部经济等优先发展产业和重点支持项目。

“重点产业和领域”依照市委、市政府发布的相关产业政策确定。

对于这些重点产业和领域紧缺急需的各类优秀人才,本市将予以优先户籍引进。

同时,“紧缺急需人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本行业、产业发展的需求,结合人才的学历、经历、专业、岗位等综合情况予以确定。

今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相关重点产业和领域,以及相应的引进人才范围。

《试行办法》提到,“高技能人才”也是直接落户的对象。

对此市人保局表示,这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且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沪府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

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呼唤更多人才——《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解读(一)

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呼唤更多人才——《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解读(一)

了解 , 对高新 技 术成 果转 化类 人 才 引进 政 更 策 的变 化 发 展 烂熟 于胸 。 现将 自己学 习 《 试 行 办法 》 后的体 会与大 家分享 。
二是引进仓 人才 ( 嵘斤 申办条件第6 条) —7 。
从 事 创 新工 作 的 人 才 可 以 称 为 创 新人
引进 目标 一一服务国家战略, 服务上
海 “ 四个 中心”建设所需人才
目前 上 海 在 人 才 建 设 方 面 主 要 有 “ 四 个 缺 乏 ”: 是 青 年人 才 缺 乏 。上 海 是 全 一 国 老 龄 化 程 度 最 高 的 城 市 , ( 以 上 老 年 6) 岁 人 口占户 籍人 口的 比 重 超 过 15 已经 接 近 /, 日本 、 典 等世 界 人 口老 龄 化 最 高 的 国 家 瑞 水 平。二 是 高 端 领 军人 才 缺 乏 , 别 是 符 特 合“ 四个 中心” 设 要求 的 高端 国 际人 才和 建
任 高级 经 营 管理 职务 且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有
学位 者。
他 们 的共性 是培 养 比较 困难 , 业替 代性较 职
差, _旦 流失就 难 以补上。 运动 员 、 艺明星 演 应 该 属 于这一 群体 。 如 : 0 8 例 在2 0 年北 京 奥 运 会上 打 破 世 界纪 录 , 得女 子2 0 蝶 泳 夺 0米
通 过 引进 也 是 快 速 改 变 上 海 目前 高 技 能 人 才短缺 的方 法之一。
项 的特 点 。 高学 历指 具有 博 士学 历及 相应 学
位; 高职 称是 要取得 高级 专业 技 术职 务任 职 资格 ; 高奖项 是指 获得 省 部级 以上政 府 奖 励 人 员 、 是国 家重 大 科 技专 项 、 家重 要 科 或 国 技 计划 、 本市 重 大科 技 项 目负责 人及 核心 成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沪人[1999]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9.05.20
【实施日期】1999.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1999〕51号)
现将《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9年5月20日
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

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引进。

第三条(国内优秀人才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国内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人员;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市紧缺、。

【优质】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调档函-实用word文档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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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注册:在21世纪人才网上(/retype/zoom/f265a386a45177232e60a23b?pn=2&x=0&y=0&raww=680&rawh=634&o=png_6_0_0_0_0_0_0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7.529411764705 86&md5sum=619721fe2353a212337825b00d4d9d34&sign=d9e6d66058&zoom=&png= 0-1566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8.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1)未婚: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2)已婚:结婚证书;(3)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9.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1)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2)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10.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11.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包括:(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落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沪公通字[2016]9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侨务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10.18【实施日期】2016.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落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公通字〔2016〕90号)各公安分(县)局,市公安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各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区县教育局,各区民政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现将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制定的《上海市落户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2016年10月18日上海市落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落户管理工作,提高落户管理工作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本市落户政策人员的落户受理、审批、办理落户手续等落户管理工作。

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随迁家属落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普通高等院校及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外省市生源新生户口迁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落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开原则。

落户政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标准统一、平衡,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二)规范管理原则。

明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落户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加强落户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落户管理工作水平。

上海市引进人材申办本市常住户面试行方法

上海市引进人材申办本市常住户面试行方法

上海市引进人材申办本市常住户面试行方法随着上海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上海市政府决定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

为了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和符合本市常住户的标准,需要进行面试来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估。

首先,为了确保面试的公平公正,上海市政府将会设立一个专门的面试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行政部门、企业代表和专家组成。

面试小组将根据申请人的资料和条件,综合评估其适应性和贡献度,并据此决定是否通过申请。

面试的具体流程如下:
2.面试准备:申请人需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专业技能培训证书等,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面试内容:面试将围绕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个人素养等方面展开,旨在了解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4.面试评定:面试小组将根据申请人的表现和材料,对其进行评定和排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通过面试的资格。

5.结果通知:面试结束后,面试小组将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结果进行通知,告知其是否获得本市常住户资格。

总结起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面试行方法旨在通过面试评估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确保引进的人才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能力,为上海市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通过这一举措,能够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上海,共同推动上海的经济发展。

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沪人社规〔2020〕1号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1—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1月22日—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二、关于申办条件(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3—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此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沪人社力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3号)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款所称的“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范围如下:(一)金融重点机构1、在沪金融要素市场。

2、总部在沪银行及其在沪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在沪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沪分行、政策性银行在沪分行,以及上述银行在沪持牌运营机构。

3、总部在沪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A级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和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

4、总部在沪且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在沪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外资法人银行,外资保险子公司。

6、其他金融重点机构。

(二)贸易重点机构1、本市重点发展的电子商务机构。

2、具有商务部核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的非金融类融资租赁机构。

(三)航运重点机构1、航空领域的交通管制、适航审定、客货运机构和运输机场等机构。

2、航海领域的航运市场、航运保障、规划、监管、设计以及船舶验收、船舶客货运等机构。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包括: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航天等,上述领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2017.6.8上海市人才政策

2017.6.8上海市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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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 国内优秀人才
2、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 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50分/ 条
-150分/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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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住证及积分相关待遇(一 )
1、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
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
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
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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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4
四、居住证及积分相关待遇(三 )
6、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
7、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 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25分 5领域 远郊重点发展区域( 最高20分) 全日制应届生
表彰奖励目录(最高 110分)
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最高40分)
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远郊重点发展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 开始计入总积分 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 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 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上海市国内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流程

上海市国内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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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上海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4-30【生效日期】2002-04-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适用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居住证》制度)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第五条(《居住证》载明内容)《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第六条(《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第七条(《居住证》的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第八条(发证机关)《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第九条(《居住证》信息系统)《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材料清单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材料清单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材料清单-外籍人士需要提供有效的中国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明材料: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租赁发票或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证明材料:
-上海市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的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自主创业者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明材料:
-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人才认定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是外籍人士,需要提供在中国有效的居住和工作许可。

6.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外籍人士需要提供在中国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健康证明材料:
-上海市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外籍人士还需要提供中国境内接种的疫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个人信用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外籍人士需要提供来自其所属国家的信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其他材料:
-录用单位出具的职务任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外籍人士需要提供来自其所属国家的居住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是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所需的材料清单,具体材料要求可能会根
据不同情况有所调整,请根据个人具体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同时,为了确
保顺利办理申请,建议尽可能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确保所有材料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依次轮候办理。

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落户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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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沪府发〔2010〕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

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七)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九)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十)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受理)
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初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引进特殊人才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为15天。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

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

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及时注销。

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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