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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第五章第二节讲义

专利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第五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第五章第二节讲义专利法一、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一)专利:一方面,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另一方面,专利是专利权,即专利法保护的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专利法:调整在确认、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使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专利权的客体(识记)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一)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二)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价值;必须具有形状或者构造。

又称为“小发明”。

(三)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主体的含义(识记):是指有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一)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1.发明人: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必须是自然人。

2.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发明人与申请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不是。

3.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

专利权人也不一定是专利申请人。

(二)专利权的归属(简单应用)1.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是专利权人。

经济法对企业研发与创新的法律支持

经济法对企业研发与创新的法律支持

经济法对企业研发与创新的法律支持一、引言在当代社会,科技创新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

企业研发与创新是不可或缺的元素,而经济法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对企业研发与创新的法律支持。

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企业研发与创新的核心要素之一。

经济法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机制,为企业提供了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这些法律确保了企业创新成果的独占性,激励了企业进行更多的研发与创新活动。

三、市场准入与竞争规则经济法还通过市场准入和竞争规则的制定,为企业研发与创新提供法律支持。

市场准入的规定确保了技术型企业能够便捷地进入市场,促进了研发与创新的活跃度。

竞争规则的制定则鼓励了企业进行积极的技术竞争,提高了创新的质量和效率。

四、资金支持与税收优惠经济法在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方面为企业研发与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环境。

一方面,经济法支持企业通过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提高了研发与创新活动的融资能力。

另一方面,经济法给予研发与创新活动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研发成本,提升了创新的动力。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企业研发与创新离不开与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经济法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企业与国际合作伙伴之间的科技创新合作。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等法律机制,经济法为企业打通了国际创新合作的道路。

六、监管与违规处理最后,经济法还对企业的研发与创新活动进行了监管,并规定了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这一方面确保了研发与创新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了企业研发与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七、结论经济法对企业研发与创新的法律支持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它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国际合作、监管与违规处理等手段,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了企业研发与创新的发展。

继续完善经济法体系,加大对企业研发与创新的法律支持力度,将对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课程论文——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经济法课程论文——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济法课程论文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题 目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013 年 6 月 10日学院 服装学院 专 业 市场营销 班 级姓名学号指导教师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诞生源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制度替代。

二者关系极为密切,形成了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

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保护那些不能直接获得知识产权单行法保护的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有着不可缺少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反过来说,知识产权法是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替代,竞争法律制度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罗婧091510115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关系的界定“不正当竞争”的概念起源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法国。

随后在1896年,德国颁布了《反不当竞争法》,成为了世界上最早作为特别法来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都有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 条之第1、2 款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是“所有违反工商业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TRIPS 协议第 39 条在规定商业秘密保护中,提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该条第 1 项的规定“在确保巴黎公约(1967)第十条之二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当根据(本条)第 1 项、第 2 项保护未被披露的信息,以及根据第3项保护向政府及其机关提交的数据”。

基于上述的国际公约,德国、日本、瑞典、匈牙利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为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单独设立了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其称谓不同而已。

而有些国家则没有专门的制定法,如美国是将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救济规定在了 1946 年商标法第 43 条第(1)项中等。

不管上述立法体例如何,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产权贸易法 (2)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产权贸易法 (2)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单方强化 WTO纳入了TRIPS协议
(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目前主要通过国际公约来实现 工业产权领域
1883年《巴黎公约》和1989年《集成电路条约》
著作权领域
WTO的TRIPS协议
1886年《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罗马公约》
1.知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权公约的基本原则
《巴黎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
署名权
人身权 财产权
发表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复制权 改编权
复制权项
汇编权 翻译权
演绎权项
摄制权 发行权 表演权 展览权
广播权 放映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
传播权项
专家组结论:
《伯尔尼公约》第17条明确成员政府拥 有许可、控制或禁止作品流通、演出或 展出(传播)的权力,但并不赋予成员 对任何作品剥夺所有著作权(保护)的 权利 。
依此,中国只是对此类作品著作权“不予保护”,但 并不意味着此类作品“没有著作权”
美方观点:
(a)《伯尔尼公约》第17条并未明确 给予成员在版权领域公共秩序保留的权 利
(b)“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是意味着 其“著作权整体被剥夺”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的公共利益条款比较
TRIPS第27条第2款:“如果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 德,包括……,各成员均可排除某些发明于可获专 利之外,……”
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国际许可(证)贸易
法律侧重保护引进方(强制性规范)
3、贸易过程的长期、复杂性
4、法律管制的双重性和强制性性
双重性:对贸易标的保护
对交易行为的法律调整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十四章 专利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十四章  专利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14.2专利权法律关系
14.2.1专利权主体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3)共同发明人、受托人和受让人 4)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
14.2专利权法律关系
14.2.2专利权客体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4)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项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4.2专利权法律关系
14.3专利权的取得
14.3.1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 (2)实用性 (3)富有美感 (4)与在先权利的无冲突性
14.3专利权的取得
14.3.2专利申请
14.3专利权的取得
14.3.3专利申请的审查与专利权的授予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1)初步审查 (2)早期公布 (3)实质审查 (4)授权与公告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
14.3专利权的取得
14.3.4专利申请的驳回与复审 1)专利申请的驳回 专利行政部门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 现有特定情形的,应当予以驳回 2)专利申请的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 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4.2.3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的权利 (1)实施权。 (2)阻止权。 (3)许可权。 (4)转让权。 (5)标记权。 (6)署名权。 (7)收益权。 (8)请求权。
14.2专利权法律关系

专利法修改论文[终]

专利法修改论文[终]

专利法修改若干问题之管见——关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的思考马东晓张耀1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部分内容的分析,提出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权、专利申请权和“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等问题的法律思考。

主题词:专利法修改专利行政执法专利申请权举证责任《专利法》是我国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石,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两年多的酝酿以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终于在2007年1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纵览送审稿,其中取消涉外代理机构的指定、取消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我国代理机构等规定,体现了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实际举措;增加现有技术抗辩、增加制止恶意诉讼等规定,体现了防止专利权滥用、维护公共利益的取向;而设立保护遗传资源和完善强制许可制度等,更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趋势。

这些修改让人们感到我国专利法正日臻走向完善。

但通读送审稿后仍感到存有研究和探讨之处,现提出我们关于在专利行政执法权、关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关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等问题的思考,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建议取消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处理的行政裁决权我国专利法在制定之初,鉴于当时人民法院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通晓法律与技术的法官更是凤毛麟角,于是在审议时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专利法要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调处专利纠纷,对专利权的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

后经过1992年和2000年两次修改后,“专利管理机关”的称谓变更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而且赋予了其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专利管理机关每年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与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相比,大致为1:2或者1:3左右。

2004年全国各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受理专利纠纷1455件;2005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1马东晓,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张耀,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1313件,其他专利纠纷284件;2006年1月初至11月底,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1120件,受理其他专利纠纷案件43件。

经济法解读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政策

经济法解读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政策

经济法解读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政策经济法是指以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为目标的法律体系,而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政策。

本文将对经济法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的法律政策进行解读。

一、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资源,对于创新者来说,保护知识产权是实现技术转化和商业化的基础。

经济法为创新者提供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通过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手段,确保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经济法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惩罚,并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加强了维权渠道。

这些法律政策为科技创新提供了稳定、安全的环境。

二、创业支持创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而经济法为创业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

例如,经济法规定了科技型企业的减税政策,降低了创业成本;设立了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制定了技术入股政策,鼓励企业引进创新技术。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充足的资源和资金支持,助力创新者实现其创业梦想。

三、市场准入和竞争保护市场准入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经济法规范了市场准入的程序和标准,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上市提供了保障。

同时,经济法还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这些措施旨在为科技创新提供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创新者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创新产品的准入率。

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而经济法为科技创新提供了金融支持政策。

例如,经济法规定了创新型企业融资的便利化措施,简化了融资程序,加快了融资速度。

另外,经济法还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贷支持,为创新者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

这些金融支持政策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科技创新是全球性的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对于创新的推动和发展至关重要。

经济法鼓励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创新者提供了便利条件。

例如,经济法规定了知识产权跨境保护的政策,加强了与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经济法还规定了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政策,鼓励优秀的科技人才来国内工作和交流。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经济法促进创新与发展

经济法促进创新与发展

经济法促进创新与发展在现代社会中,创新与发展是一个国家赖以强大和持续增长的基石。

经济法作为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不仅能够为创新提供保障,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还能够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对创新与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知识产权是创新的重要保护和激励机制。

经济法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措施,为创新者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支持,激发了创新的动力。

二、市场竞争合法化和公平竞争机制建立经济法还建立了市场竞争合法化和公平竞争机制,保护了消费者和企业参与竞争的权益。

通过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禁止了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使用,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为创新提供了充分施展的舞台。

三、金融法的实施与金融支持金融法在经济法中占据重要地位,不仅为创新提供了融资渠道,还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行和监管。

通过金融法的实施,投资者和创新者能够寻找到适合的融资方式,推动了创新的发展。

与此同时,金融法还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机制,保护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四、企业法律环境的改善与优化经济法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为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企业法律环境的改善与优化,不仅为企业创新提供了保障,还提高了创新者的创新积极性。

通过企业法律环境的改善,企业能够更加专注于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提高创新的效率和质量。

五、经济法与国际合作的推动经济法还在国际层面推动了合作与创新的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需要跨国合作和共同创新。

经济法规范了国际经济合作的规则和方式,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合作平台,助力于创新与发展。

综上所述,经济法在促进创新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市场竞争合法化和公平竞争机制、金融法的实施与金融支持、企业法律环境的改善与优化以及经济法与国际合作的推动,经济法为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浅析专利法对经济和科技发展的现实意义

浅析专利法对经济和科技发展的现实意义
在 经 济和 科技 发展 中的 重要作 用和对 社 会 发展 带来 哪 些现 实 意 义。主要 指 出专利 制度 能活 跃产权 交 易,促 进知 识 的传播 和 应 用 等。
【 键 词 】专利 发展 意 义 关
中 图 分 类 号 :D9 34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0 7 2 1 ) 9 2 0 01 2 .2 94 6 ( 0 oo -7 — 0
比如
四 、 专 利 法 对 经 济 和 科 技 发 展 的 现 实 意 义
1专利制度对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 当今国际日趋激烈的经济竞争与综合国力较量 , 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科 学技术和人力资源的竞争 , 而科技和人才的竞争实际上就是在知识产权上的 竞争。 专利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当前经济的发展使竞争 的中心由过去对物质资源的争夺 , 转向对科学技术成果 的保护与争夺。 与专 利有关的产品的产值在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中所 占 的比 重越来越大。 专利不仅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源泉 , 而且必然成为促进国民经济 增长 的最 重要 的要 素之 一 。
一要了解专利法的内涵 ,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专利 , 在知识产权界对专利 的定义有 很多 , 国法 律界很 多学者认为 专利是 由专 利发明者 向国家专利审 而我 查机关提出专利权申请 , 经过专利授予机关依照专利有关的法律制度审查合格 后, 授予专利发明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国家专利权的保护。
浅析专利法对经济和科 技发展 的现实意义
赵 鹏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研 究生 院 辽 宁 大连 1 0 3 1 2 6
【 摘 要 】本 文通 过理 解 专利 法的 内涵 引 出专利 的含 义 ,专利 法 的外延 了解 了专利 的三 个 客体 。 并通过 归纳 专利 权 的特 点 分析 出专利 法

经济法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经济法领域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经济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热点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和商标权。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的企业,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专利技术和商标相似的图案和设计。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构成侵权?2.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3.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属于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甲公司专利技术和商标相似的图案和设计,已构成对原告甲公司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侵犯。

2.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法院可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

3.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构成侵权,法院应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五、法律建议1.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

2.企业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专利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三、条文释义: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所谓“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具有以下特征:(1)专有性或独占性。

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或独占的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否则,就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2)地域性。

在某一国家依照该国专利法取得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受该国法律的保护,在其他国家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得到他国的保护。

要想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专利保护,必须依照该国的法律向该国申请专利,取得该国的专利权。

(3)时间性。

专利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一旦期限届满或者因出现法律规定的提前终止事由而被公告终止,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即行消灭,该项发明创造即成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人均可无偿利用。

(4)法定授权性。

专利权不是基于发明创造的事实自动产生的,而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批准授予的。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须向法定的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合格后,授予其专利权。

专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

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专利制度,通过制定本国的专利法律,对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加以保护。

我国专利法专设了“专利权的保护”一章,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际经济法 知识产权法

国际经济法 知识产权法

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是现代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领域。

国际经济法主要是指各国在经济活动中所遵循的国际规则和原则,涵盖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多个方面。

知识产权法则涉及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法律制度,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合作的基础和保障。

在全球化进程中,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愈发凸显。

国际经济法通过建立公平竞争的规则,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投资的便利化。

同时,它也为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维护了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

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出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权益。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专利制度保护了发明家的技术发明,使其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商标制度保护了企业的品牌形象,维护了市场秩序;著作权制度保护了作家、艺术家等创作者的版权,鼓励他们创作更多优秀作品。

国际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各国常常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协议,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此外,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国通过加入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签署国际公约等方式,建立了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知识产权的跨国运作提供了法律框架。

然而,国际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在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规则存在差异,如何在国际层面上协调各国之间的利益分歧,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此外,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

如何在互联网时代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是国际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国际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是现代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领域,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促进。

国际经济法为全球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而知识产权法则保护了创新和知识产出的权益。

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如果生产厂商预见到无法补偿其发明成本,它开始就不会去从事发明;如果它不能收获,它就不会播种,美国制度经济学家波斯纳如是说。

他所指的正是知识产权。

我国在知识产权法方面起步较晚,因此在以前的国际贸易纠纷中经常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吃亏,为此知识产权的立法成了我国法律界的重中之重。

随着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的相继出台,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个严重的问题浮出水面了,那就是知识产权的滥用。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交叉许可,回授要求,不竞争条款等一系列行为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严重阻碍社会进步和消费者可以从中分享的利益。

西方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研究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了,对于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立法也比较成熟。

相对而言,我国在这一方面仍然比较落后,由于一直要追赶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而忽略了权利背后的缺陷。

那么究竟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滥用呢?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而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

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行使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权利之行使,必有一定界限,超过正当之界限而行使权利,即构成权力滥用。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所以可以肯定知识产权的滥用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限制。

微软公司曾因滥用知识产权而面临“滥用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用反竞争的手段维持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将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销售”等多项指控。

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与现行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

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与现行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

经济法作业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与现行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班级:12级金融班学号:**:***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与现行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摘要:我国专利法实施30 年,随着技术竞争的加剧变得日益重要,已经成为中国自主创新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本文介绍了我国专利法的建立与发展的历程以及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方案。

关键词:专利法修订完善一、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专利制度作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技术成果的一项法律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尤其是随着技术的商品化而发展起来的。

最早的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

中世纪的欧洲,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为了鼓励在技术上有创新并给社会带来利益的人,一些国家开始以特许令的方式给予发明创造者一定期限内的垄断经营权,并保护特有技术人在商品交易关系中的特权。

1624年英国制定的《垄断法》,使得专利制度由封建专制向保护私权转变。

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世界现代专利制度的开端。

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

由于专利法是国内法,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关于专利申请、授权条件和程序各不相同,给国际间技术交流造成许多不便。

到了19 世纪末期,各国间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增多。

为适应这种形势,专利制度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1883 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多个欧洲国家为了解决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经过协商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

公约于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最初的缔约国成员为14个国家,截止到2011年8月,缔约国成员己达到173个国家。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到了20世纪,尤其是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随着国家数量与国际交往激增。

贸易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基于《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而提供的专利国际保护由于其没有统一的程序规定,已经难以满足发明人、专利申请人的需求。

经济法解读促进科技发展

经济法解读促进科技发展

经济法解读促进科技发展在当今的信息时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对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制定和实施经济法规,可以有效地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本文将通过解读经济法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推动科技进步,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和主要驱动力。

在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时,保护知识产权应被放在优先位置。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能够鼓励科技创新,还能够激发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例如,专利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发明者的权益,给予他们合理的回报,促进更多的科技创新。

二、加强科技合作与创新产业的审查为了鼓励企业之间的合作,经济法规定了相关的合作和创新产业的审查制度。

科技合作可以帮助企业共同攻克技术难题,提高技术水平。

创新产业的审查制度有利于推动科技创新的转化和应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三、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为了推动科技发展,经济法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以支持科技企业的成长。

这些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研发投资激励等。

通过提供这些支持,可以鼓励更多的企业从事科技领域的创新和研发,进一步推动科技的发展。

四、打击科技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在推动科技发展的同时,经济法也规定了打击科技领域不正当竞争的相应措施。

科技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阻碍了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

因此,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科技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

五、完善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保护机制科技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和保护。

经济法应当提供相应的机制和政策,以支持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保护。

这包括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培训投入、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以及保护科技人才的知识产权等方面。

通过完善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保护机制,可以为科技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科技发展不是孤立的,需要积极主动地与国际社会开展交流与合作。

经济法应当提供支持和规范,以鼓励和促进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这将有助于我国科技进步的国际化发展,推动科技领域的全球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科技舞台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经济法——专利法

经济法——专利法

•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 P224-225
•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所需注意的问题 • 1.申请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 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 2.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后应通知专利权人,并 登记和公告 • 3.许可的理由消除后,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 应终止决定 • 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 独占的实施权。 • 5、合理的使用费。
第三节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 • • • • 一、专利权的内容 即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最基本的权利 2、转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 并公示 • 3.实施许可权:独占许可合同、独家许可合 同、普通许可合同、分许可合同
• 4、标记权 • 5、放弃权
•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 缴纳专利年费 • ——累进制
第四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 • • • • • 一、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一)新颖性 时间 地域 公开的形式
• • • •
(二)创造性 发明:实质性特点与显著进步 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 能够是重复制造的产品或在产业上重复使 用的方法
•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 调整对象: • 1、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产生的社会关 系。 • 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 系 • 3、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而产生的 社会关系 • 4、因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 系
第二节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主体 和专利客体
• 一、专利申请人 •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是指对某一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的人。 • 两个或两个以上人 通过协议确定 否则为共同 合作 • 专利权可以被继承 • 专利权可以转让 • 受委托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委托方和受托 方约定,没有约定的,权利属于受托方个人。

专利法修订保护专利权论文

专利法修订保护专利权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引言;突出提升创新能力;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结语进行论述。

其中,主要包括: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立法宗旨突出“提升创新能力”、我国的法律都有立法宗旨条款,《专利法》也不例外、在立法宗旨条款中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的内容、专利授权条件等制度改革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体现于专利授权条件、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等制度的改革、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出现了不少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了侵权产品、专利行政执法的强化、专利权保护涉及专利行政处理和司法保护两大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规定之完善、诉前临时措施与诉前证据保全之规定等,具体请详见。

内容提要:提升创新能力主要体现在立法宗旨条款和关于专利授权条件的改革等方面,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则体现于专利行政执法、诉前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等方面。

我国《专利法》于2008年12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这次修订的重要特色是强化了对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关键词:《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自主创新/专利权保护一、引言2008年12月27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下称2008年《专利法》)。

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前面两次修订相比,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而这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次《专利法》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出于中国自身发展需要,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

二、突出提升创新能力(一)立法宗旨突出“提升创新能力”我国的法律都有立法宗旨条款,《专利法》也不例外。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专利法的精髓所在,也是《专利法》的灵魂和根本指导原则。

因此,立法宗旨在《专利法》条文中占据重要地位。

《专利法》宗旨的修改则相应地反映了专利立法功能和定位的变化。

经济法与科技创新

经济法与科技创新

经济法与科技创新在当今全球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和经济问题,这就需要经济法与科技创新密切结合,共同促进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法律规范以及竞争法等方面,探讨经济法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法与科技创新中的重要环节。

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创造性的科技成果如何得到有效保护是关键问题之一。

经济法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例如,专利法的实施为科技创新者提供了独占技术成果的权利,使其能够合法、有效地享受科技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此外,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实施也为科技创新者的品牌和创意提供了切实的保护,鼓励创新投入并保障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律规范在经济法与科技创新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科技创新活动往往需要各方之间的合作与支持,而合同作为调节各方权益和义务的工具,在科技创新合作中具有重要地位。

经济法要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例如,在科技创新项目的合作中,合同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规定技术转让、机构合作和资源共享等事项,为科技创新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合同法也要求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诚实、信守合同的原则,以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和科技创新的有效进行。

竞争法是经济法与科技创新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科技创新的过程中,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竞争法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打击和防范垄断行为,推动科技创新的活力。

经济法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范经济行为和监管经营秩序等手段,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例如,经济法规定了合并、收购的审查制度,以防止企业滥用垄断地位限制竞争,保障市场的公平和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经济法也规定了反垄断行为的处罚和补偿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法律保护。

总之,经济法与科技创新的紧密结合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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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专利法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摘要:我国虽然实行专利法的时间不长,但是可以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摸索出来的经验,使我们在专利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少走弯路。

建立一个与国际接轨的专利制度不难,难就难在如何准确实施这一制度。

制度是死的,案件是活的。

关键词:专利权的界定专利申请量趋势专利侵权的认定我国的《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作了三次修改。

2008年12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自2009年10 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专利法》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既适应于调整我国国内的专利关系,也适用于调整我国国内的专利关系,也适用于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专利关系。

一.专利权的界定我国《专利法》第59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以技术方案的形式体现的,因此各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通常都是采取基本相同的方法,并且都是把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所提出的权利要求作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

但是在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上,各国的方法却不尽相同。

这大致可归纳为三类:①周边限定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作为权利要求的周边范围,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②中心辐射的方法。

这种方法原则上认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基本依据,但同时又认为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全面考虑技术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等。

③折衷的方法。

即把周边限定的方法和中心辐射的方法相折衷而产生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所使用的措辞为准。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这里所说的“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必须以权利要求书中所提到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依据。

二.专利申请量趋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公布2009年度国际专利申请数据,显示该组织全年共收到国际专利申请万件。

其中,美国共申请万件专利,仍高居世界第一,占全球约三成份额。

排名第二的是日本,万件;德国第三,万件;韩国以微弱优势居中国之前,共8066件;中国以7946件的总量,居世界第五,依次领先法国、英国、荷兰、瑞士和瑞典。

中国专利申请量排名较上一年提高一位,且数量增长极快。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去年全球专利申请量30年来首次下降,但中国的申请量却逆势上涨,同比增长30%左右,增速居世界各主要国家之首。

中国专利有“量”又有“速”,但专利申请的“主体”——企业的情况就不怎么乐观了。

以全球企业专利排行榜为例,日本松下公司成为“专利王”,2009年共申请1891项专利,占日本全国专利的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披露,在申请专利最多的前20家公司中,几乎全是美国、日本和欧洲公司。

目前,在全球企业专利申请量百强中,中国企业还仅仅是个位数,只有华为、中兴、大唐电信、腾讯等几个“老面孔”能进入前200名。

其中,华为尤其一枝独秀,以1847项国际专利紧随松下,成为年度申请量“亚军”。

但若从全国角度冷静思考,华为一家公司的国际专利量就占中国四分之一,若加上深圳另一家公司中兴通讯,两者就占掉全国四成——这不能不说“过于集中”了。

三.专利侵权的认定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给专利侵权行为下的定义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所以侵权认定的比较就应该是在实施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与专利权内容之间进行。

在专利侵权认定中通常按照由易到难的两个步骤进行,即先判断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如果不是,再适用等同侵权的认定原则。

相同侵权可称之为文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的对应特征。

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在这里“发明”二字应理解为“发明”或“实用新型”)。

伴随着等同原则的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也相应产生。

这个定义给出了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的几点注意事项。

第一种是明确只有当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为了避开现有技术,使其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进行的修改或意见陈述才会产生禁止反悔的作用。

另一种是与现有技术无关的修改或意见陈述,而是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专利法形式方面而非实体内容方面要求的情况。

四.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我国制定《专利法》的时间和许多西方国家相比还很短,在人们的法制意识里专利法还是比较陌生的。

随着专利申请量的日趋增加,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率也在不断增加。

案例一:[案情]光华日用品厂于 2009年 5月 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得到批准,2010年2月20日,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

明月茶具有限公司在上述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了相同的产品,并于 2009年冬月试生产该产品。

因产品销路不错,茶具公司从2010年4月起扩大生产规模开始大量生产。

光华日用品厂发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月茶具公司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分析}明月茶具公司2010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行为,2010年4月之后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习,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据此规定,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依法予以保护,但也有例外情况,这里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了六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

(四)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六)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对专利权侵犯的煎提条件之一,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

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依据上述规定,四月茶具公司在2010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的,但 2010年 4月之后,因其扩大了生产规模,违反了“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规定,因而侵犯了光毕日用品厂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案情]2008年11月10日,重庆康复医学工程研究所(下称研究所)将其"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给中亚厂全国独家生产、经营、销售。

此后,中亚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中亚圣灯治器".2010年12月6日,研究所又将"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有偿许可西山厂使用,该协议同时规定双方无不得将此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西山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东方胜灯治疗器".次年3月7日,研究所又与中亚厂签订专利专有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中亚厂享有"便携式电磁波辐射器"的全国独家所有权。

此外中亚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拥有使用于该治疗器上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王将此两项专利于2010年4月5日转让给中亚厂,但双方未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原告中亚厂诉称被告西山厂生产的"东方胜灯"与其生产的"中亚圣灯"完全相同,且外观设计也基本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法院判令西山厂停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 万元,原告同时还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

被告西山厂辩称,"东方胜灯治疗器"与" 中亚圣灯治疗器"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上虽有相同,但本厂是经专利权人同意而生产的,故不构成侵权。

{分析}被告西山厂并未构成对原告专利侵权。

理由如下:西山厂的"东方胜灯 "是根据其与专利权人研究所签订的实施许可合同而生产的,故不构成侵权。

至于两项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专利权人王某与中亚厂签有专利转让协议,但未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故该协议未生效。

中亚厂既非专利权人,又非利害关系人,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中亚厂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其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中亚厂应对西山厂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西山厂的反诉因与本诉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其反诉不当,应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两项外观设计,经对比与"中亚圣灯"造型及形状均有差异,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亦不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1]程永顺.专利侵权判定实务[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冯小青,刘友华.专利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曹义怀.专利文件撰写实务与案例[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研究2009[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5]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注释本[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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