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开发商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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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 年_____ 月 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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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 买受人:
鉴于买受人决定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第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并与出卖人自愿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前述合同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房价款的支付:按照合同附件五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二条关于房屋交付的特别约定
1、买受人专有部分或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所购房屋附带有专属于买受人的下列特定空间:
□独立使用的底层绿地(不包括绿地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独立使用的屋面、平台或露台。
(2)关于上述特定空间面积的约定仅供参考,根据相关测量规范,测量时不计入建筑
面积,测量成果不显示上述面积。另外,虽然上述特定空间专属于买受人,但根据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权属登记的相关规定不一定能办理权属登记,出卖人也无协助买受人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的义务,对此,买受人无异议。
(3)上述特定空间附属于买受人所购的房屋。在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套内部分符合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买受人不得以上述特定空间的面积、大小、形状、尺寸等与约定不符等
任何理由,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如果某些业主通过合法途径确认上述特
定空间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出卖人不因此而向买受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4 )如果买受人购买的房屋附带有花园的(花园可能以露台、平台、入户花园、花池
或屋面、底层绿地等形式存在,以规划批准为准),买受人确认:上述花园的具体位置
和大致的形状、范围、面积可由出卖人根据修建地点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买受人不得以花园
实际状况与约定不一致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出卖人赔偿,一楼房屋附带的花
园使用权归属为毗邻一楼业主所有,其他买受人明确知晓此事,并无异议。上述花园在交付时出卖人无需进行绿化。买受人使用花园时必须为公共维修和管理提供方便,且不得影响花园作为防火避难使用。买受人在花园绿化建设中,应遵照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进行花园绿化,不得改变花园的用途或隔离方式,不得损坏或移动花园内外设置或预埋的公共设施,不得对花园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也不得在花园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与上述花园毗连的公共区域的绿化,买受人不得进行破坏或改变其原貌。对于已进行部分绿化的归买受人专有的花园。其中种植的植物买受人亦不得随意破坏和调整位置。
2、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为未进行装修的清水房。
3、在买受人没有付清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之前,以及未与出卖人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的误差)协议的签订及房款找补手续之前,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房屋交付请求)。
4、房屋交付手续
(1)出卖人在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无须一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
人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无论出卖人的通知在客观上是否能够送达买受人,买受人均应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或其他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交房日届满前前往【
】
售楼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已婚买受人须携带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且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
(2)如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交付验收手续的,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如
房屋经整改的,以出卖人整改后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日期为准)届临后的第二日,视为出卖人的交付日,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办理任何验收和交接。该房屋的毁
损、灭失风险以及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等自该视为交付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同时,房
屋保修期也自出卖人实际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以二者较早时间为准)起算。买受人接收房屋钥匙即为接收房屋。
5、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往【】售楼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的交接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委托书。
2)买受人本人与委托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届满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
份)同时前往出卖人售楼现场,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
3)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件。
6、出卖人展示的装修(装饰)示范单位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布置参考,
非买卖双方的房屋交付标准,买卖双方以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标准进行房屋交付。
7、如买卖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后的现房,则买受人须在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对房屋、社区环境等现状进行实地查看,并对此没有任何异
议,双方以房屋的现状进行交付,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及附属的花园、设施等所表现的现
状与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不一致为由向出卖人提出异议。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若该现房已进行实测面积测量的,则该现房是按照实测面积为基础计算房屋价款,在交房时买卖双方不再进行面积价款补差,买受人也不得以买卖合同中的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为由提出价款补差等异议。
8、交房之前,若买受人根据合同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有权选择退房的,买受人须在出
卖人向其发出房屋面积实际测量结果之通知之日起的20日内,向出卖人作出书面的退
房表示,否则视为买受人选择不退房。
9、因设计变更导致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的,若买受人选择不解除
合同的,则双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价款。
10、只要买受人交付的房屋在设计和施工上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并且,如买受人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屋设计、质量、
管道设置等问题提出异议的,应自行向国家法定机构申请质量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