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0285BT 001-2019艾条、艾柱企业标准
Q/0285BT
青岛贝塔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0285BT001-2019
艾条、艾柱
2019-04-22发布2019-04-26实施
青岛贝塔工贸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公司生产的艾条、艾柱目前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为规范产品的技术特性,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本标准依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起草,作为本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的依据。
本标准由青岛贝塔工贸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维坤。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9年04月。
艾条、艾柱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艾条、艾柱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艾条、艾柱的生产、检测及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3产品分类
以菊科植物艾蒿的干叶片(艾叶)为原料,经清选除杂、烘干、粉碎、提绒,用棉纸/纸筒加工成圆柱状或用户需要形状的艾条、艾柱。本品按照结构及预期用途不同可分为:雷火灸、纯艾条、手工艾条、纯艾柱、手工艾柱、艾绒、极细绒等型号。
4要求
4.1感官指标
产品形态为圆柱形。无破损、污染、霉变;艾绒色泽均匀,颜色呈规定颜色,气味呈规定气味,内容物不得含其他明显的外来杂物及杂质。
4.2型号规格
艾条、艾柱依据实际使用的需求可有不同的重量或尺寸规格,在产品包装上应注明重量或尺寸规格,误差为标称值的±5%;产品的型号规格通常采用“长度(mm)×直径(mm)×支数(支)”表示。
4.3点燃时间
产品点燃后应不熄灭直至燃尽,并产生持久的香气和特异的烟,产品点燃时间应≥120s/15mm。4.4稳定性
产品经50±2℃条件下存放14d,取出在常温下放置24h,感官指标应无显著变化。
4.5原料
艾绒应由纯艾叶研磨加工而成,艾叶应符合《药典》要求。
5试验方法
5.1感官指标
目测观察,应符合4.1的规定。
5.2型号规格
以通用量具测量。
5.3点燃时间
在室内无风条件下,点燃艾条、艾柱,将点燃端朝上直立放置,用秒表统计艾条、艾柱燃烧15mm 所用时间,应符合4.3的规定。
5.4稳定性
按4.4规定进行检测,应符合4.4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艾条、艾柱必须成批提交检验,检验分逐批检验(出厂检验)和周期检验。
6.2逐批检验
6.2.1艾条、艾柱的逐批检验按GB/T2828.1-2012的有关规定进行。
6.2.2艾条、艾柱抽样方案采用一次抽样,其不合格分类、检验项目、检验水平和接收质量限按表1的规定。
表1
不合格分类A类B类
检验项目 4.1、4.2、4.3、4.4 4.5
检验水平S-3S-4
接收质量限 1.5 2.5
6.3周期检验
6.3.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周期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d)国家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周期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抽取一定数量样本进行全性能检测。
6.3.3周期检验应该包括本标准的所有项目,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
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艾条、艾柱包装上一般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规格、商标;
b)生产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c)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
d)执行标准号。
7.1.3包装箱上一般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内装数量;
b)生产单位名称;
c)产品标准号;
d)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
f)箱体外型尺寸(长×宽×高cm);
g)“防湿”、“防止重压”等字样或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标签
产品包装箱中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合格证一般应有下列标志: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
c)型号规格;
d)检验员姓名/代号;
e)生产日期;
f)“合格”字样。
7.3包装
7.3.1产品中小包装为铝箔袋、塑料袋或托盘、复合铝膜热封封口、纸盒、塑料盒等包装材质。
7.3.2产品包装箱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2008要求。
7.3.3包装箱中应放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特殊包装由供需双方商定。
7.4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重压、雨雪浸淋。运输要求按照订货合同规定。
7.5贮存
艾条、艾柱应避光贮存在密闭、阴凉、干燥仓库内,离地离墙存放,远离火种,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混放。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