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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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区BT项目管理规定

无锡新区BT项目管理规定

无锡新区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城市设施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以下简称BT模式)融资是指区管委会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

第三条采用BT模式应量力而行,项目必须符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且属于政府应该承担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并纳入政府财力(含政府投资主体财力)进行动态平衡,应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落实,切实防范债务风险,杜绝拖欠工程款。

第二章 BT项目的确定第四条采用BT模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适用于政府性投资总概算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项目业主短期内建设资金筹措困难的项目。

主要包括:(一)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二)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厂等公用设施项目;(三)非营利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保障性住房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四)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政府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融资平台投资的科创性质的建设项目,经管委会批准,也可采用BT模式。

政府投资的办公楼、食堂等不应采用BT模式。

采用BT模式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为单独立项的完整建设项目,专业单项工程不得采用BT模式。

第五条拟实行BT模式项目,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一并报区发改部门审批。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建设方案由区建设部门会同区重点办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最后报管委会批准。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于2016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泉2016年6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章应当以条为基本单位,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二)不得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三)从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四)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循的其他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制定以及规章送审稿审查等工作。

负责规章起草工作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相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章送审稿起草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十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建议项目,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锡政发[2003]14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03]14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专项资金运作方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无锡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84号)和《市政府关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的意见》(锡政发[2003]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使职能的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的专门用于发展某一公共工程或公共事业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一是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满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二是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按照实际可用财力科学安排专项资金;三是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财力,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四是对可以集中的政府性专项资金按政府规定比例集中;五是总量控制、分块包干、结转留用、超支不补;六是专款专用、内部调剂、综合平衡。

第四条每年9月份,财政部门在充分征求执收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下年度政府专项资金收入预算。

下年度预算原则上以该项资金上年度征收实绩或上年度基数为基础,剔除资金相互划转因素和上缴省经费,充分考虑下年度的政策性变动因素,并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确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剔除政府集中任务数,确定政府专项资金可用来源数(含按规定提取手续费、业务费),并上报政府分管领导。

第六条每年四季度,政府各分管领导召集所属部门,根据政府专项资金可用来源数,结合市计委等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研究编制下年度政府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锡政办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5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契约化管理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项目代建市场,控制投资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工程咨询业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发展目标,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各类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上级拨款、补助以及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引入市场管理手段,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的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30%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包括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环境保护、道路桥梁、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不包括市级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锡政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提高市级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级以上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来源为:(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五)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范围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汇总政府投资项目总结报告,选择后评价项目,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后评价业务,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开展;(三)通过后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为项目管理、投资决策、规划和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提供依据;(四)建立后评价信息反馈和发布制度,对问题严重的项目,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1•【字号】锡政办发[2002]118号•【施行日期】200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11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锡政发[1997]229号)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审核。

修改后的《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锡政发[1997]229号文停止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目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标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紧紧抓住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重点环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三条市长是全市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分管副市长是条线目标管理的责任人。

第四条目标管理工作采取分级、归口管理模式。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是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年度目标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的分析、汇总、考核、评比、奖励等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各条线目标管理工作分别由市计委(综合、财政金融、社会事业)、市经贸委(工业、商贸)、市建设局(城建)、市科技局(科技)、市外经局(外经)、市委农办(农经)等部门归口管理。

各地区目标管理工作由所在市(县)、区建立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实行归口管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项目投融资任务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项目投融资任务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项目投融资任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4•【字号】锡政发[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项目投融资任务的意见(锡政发〔2006〕8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政府项目各投融资主体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平衡工作,现就落实政府项目投融资任务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投融资工作任务的下达每年年初,市政府项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政府投资安排情况制订“政府项目投融资工作任务表”,下达给各相关投融资主体。

二、融资方案的制订和批复各相关投融资主体根据“政府项目投融资工作任务表”及时落实融资任务,并制订出具体融资方案(包括贷款银行、贷款项目、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贷款要求等),报市政府项目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融资办”)。

融资办将各投融资主体的融资方案报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各投融资主体出具“融资事项批复书”,作为政府项目融资依据。

三、融资方案的实施各相关投融资主体接到“融资事项批复书”后,要积极做好贷款前期准备工作,达到可以提款的工作进度后,通知融资办。

融资办根据建设资金平衡需要下达拨款通知,相关投融资主体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妥拨款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融资过程中,投融资主体在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前提下对部分融资事项进行调整,应向融资办报送调整方案,以备案。

四、规范融资担保行为政府项目的融资担保原则上在政府投融资体系内根据年初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政府项目投融资工作任务表”执行,有关担保单位要积极配合办妥担保手续,同时做好备查登记工作。

若涉及政府信用担保问题,统一由融资办代表政府出具承诺书。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锡政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6]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九日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3〕3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征土、拆迁、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制度。

政府投资评审结论将作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职责:(一)审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参与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论证;(三)审查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和项目招标文件、标底,参与招投标及工程采购等有关工作;(四)审查项目征土、拆迁等前期费用和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五)审查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全过程跟踪管理;(七)审查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7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7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8日无锡市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建立政府性项目投融资工作规范,健全政府性项目投融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政府性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性项目是指各级国有投融资主体使用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国有资本收益安排、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自有资金、政府性融资等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目前主要包括政府指令性产业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含道桥水利、市政设施、环境治理等)建设投资项目、社会事业投资项目和功能片区开发投资项目等。

本制度所称国有投融资主体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的负责政府性项目的资金筹措及管理主体,目前主要包括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承担政府性项目的国有企业,以及其它由各级人民政府明确承担投融资职责的有关单位。

第三条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的原则:(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履行工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负责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

(二)量力而行,规模适度,防范风险。

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1•【字号】锡政发[2003]328号•【施行日期】200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3]32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现就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总量平衡(一)政府以本级财力(含各类基金、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投入或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等融资投入的基础建设和公共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确保收支平衡。

市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总量平衡、规范运作、各司其职、高效务实”的原则,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每年下半年,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城市近期重点建设规划,由市各相关专业部门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由市计划、财政部门牵头,对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论证,平衡项目和资金安排,形成市本级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总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执行。

(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总计划和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预算,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调度资金,确保建设资金的及时供给。

二、规范预算追加和调整的审批,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一)预算追加的审批:年度建设资金总预算一经正式下达,一般不得追加预算。

确需追加预算的投资项目或建设规模,按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报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列入年度预算。

追加预算未批准,有关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二)预算调整的审批:年度建设资金总预算根据项目类别由道桥环境项目预算、社会事业项目预算和农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预算等组成,各类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各类预算之间以及本类预算内部的项目或规模调整,经季度资金平衡会议审议,并按规定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由有关部门负责及时调整资金安排。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锡政发[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保证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重大预备项目库建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或者1000万美元左右的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一)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三)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骨干项目;(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六)利用外资和其它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七)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性项目;(八)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当年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项目;当年未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预备项目。

第五条市重大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年度计划每年年初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的项目,于每年10月上旬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列为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二)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方案;(三)年度计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公布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锡政办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5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无锡市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发展,吸引境内外各类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推动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发展资金),是指由市政府专门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参股的形式吸引国内外优秀商业化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来我市设立合资子基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引导发展资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分5年逐步到位。

引导发展资金按照“透明、高效、安全、务实”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力求达到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

第四条引导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无锡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发展资金的管理第五条建立创业投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召集。

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金融办、无锡工商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

联席会议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引导发展资金的运作情况,审核引导发展资金投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 2014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 2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泉2014年5月28日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相关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按照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工程决算等的编制、审核;(二)建设工程实施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造价鉴定;(三)为计价活动提供的中介服务;(四)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锡政发〔2016〕107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6〕1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8日无锡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规定,在确保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依法确认的可以货币计量的国有经济资源对其他单位进行的,以获得投资收益或其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遵循相关性、谨慎性、收益性、公开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新增对外投资从严控制,规范程序;存量对外投资加强监管,规范管理。

第六条根据事业单位性质和对所投资企业出资比例等情况,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制定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对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核;(三)对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进行监管;(四)统计汇总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五)指导、监督市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锡政办发[2010]249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4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的意见(市发改委2010年8月)为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权限,规范投资决策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市加快转型发展的要求,转变投资增长方式,规范投资决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优化投资结构,不断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放权的原则。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下放的投资管理权限,均予下放;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既可由市级又可由市(县)、区级行使的投资管理权限,均予下放。

但是,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不可下放的投资管理权限,暂不下放。

(二)服从大局的原则。

从全市大局出发,需要加强有效调控,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的产业(行业),其投资管理权限,原则上暂不下放。

(三)高效服务的原则。

对投资项目审核流程进行再梳理、再规范、再完善,减少审核环节,创新审核机制,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在行使投资管理权限的同时,加强监督检查。

三、投资管理权限(一)内资投资项目的审核权限除国家和省、市明确规定必须由设区的市或省辖市审核的投资项目外。

1.江阴市、宜兴市享受与市级相同的内资投资项目审核权限。

主要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促进有效投入的意见》(锡政发〔2007〕214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01•【字号】锡政发[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2]28号2002年10月1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九五”以来,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为切实加强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重大项目建设,是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集中力量抓好重大项目建设,是关系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也是地区经济发展中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战略意义的重点工作之一。

目前,我市仍处在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初始阶段,重大项目的建设,是带动项目发展,继续支撑和左右经济增长速度的关键因素,不仅具有经济增长的乘数效应,而且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催化效应,因此,必须把重大项目的建设摆上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

加强重大项目建设,是加快发展先进生产力的需要。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需要重大项目建设的带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也需要重大项目建设的带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更需要重大项目建设的带动。

通过加强重大项目的建设,更好地引导企业以重大项目为载体,积极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武装自己,吸引各类科技人才推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企业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断推进先进生产力发展。

加强重大项目建设,是抢抓发展机遇的需要。

我国“入世”后,既面临严峻挑战,又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特别是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我市直接利用外资步伐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锡政办发[2008]369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6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着力抓好项目前期工作,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超预算现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界定本意见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各类政府资金所进行的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具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上级拨款、补助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占一定比例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二、明确各部门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文件规定,由市发改委归口管理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归口管理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

城市道桥及相关环境项目由建设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由交通局具体负责实施;机场、铁路等交通类项目、水利类、农林类、环保类、园林类、社会事业类等政府性投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严格管理。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7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23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5号)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或通过国有融资平台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统一扎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和资金拨付工作,市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未经批准概算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

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章概算的报批第五条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报批概算。

不需报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概算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或单独报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

第七条概算文件应完整反映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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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7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23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5号)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或通过国有融资平台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统一扎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和资金拨付工作,市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未经批准概算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

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章概算的报批第五条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报批概算。

不需报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概算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或单独报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

第七条概算文件应完整反映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

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投资估算。

无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明确的投资匡算。

第九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大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匡算5%(或500万元)及以上的,或初步设计中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批准的5%及以上的,或报批概算时项目建设内容和功能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再进行报批概算。

第十条报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概算审批申请;(二)概算文件;(三)已获批的项目批准文件;(四)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一同报批,应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或初步设计;(五)其他与概算审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对符合审查条件的概算,概算审批部门应及时委托市工程咨询评审中心、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或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由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负责。

对已完工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受理概算审核申请。

第十二条概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已按程序履行项目报批;(二)概算是否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内,是否经济合理;(三)概算范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内容是否一致;(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或单价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五)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六)工程变更、增减内容是否合理,与审批文件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在收到评审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概算评审意见。

特别重大或较复杂的项目,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评审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

无故不按时提交评审意见的,委托单位可终止委托,所造成的损失由评审机构承担。

委托单位收到概算评审意见后,按规定及时批复。

市发改委负责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除城市道桥工程)的概算审批;市建设局会市发改委审批城市道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并及时报市发改委备案。

概算委托评审的费用纳入项目前期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单项工程招标限价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第三章概算的调整第十五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

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城市道桥工程),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和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的项目概算调整,应在项目竣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5%及以上的;(二)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四)项目投资总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5%及以上的,或额度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五)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5%及以上的;(六)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概算调整申请报告。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二)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文件,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材料;(五)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在投资控制和概算调整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对于概算调整幅度较大或概算调整额度较高的项目,市发改委视具体情况可先商请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作为概算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根据需要,市发改委可委托市工程咨询评审中心或咨询中介机构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评估与审核;市财政局可委托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在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范围内,市发改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变更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和调整:(一)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三)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

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以上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调增的概算应考虑使用项目基本预备费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原出资渠道解决。

对前款第(三)项所发生的调增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与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发生变化而导致概算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先向市发改委报批项目建设功能和内容调整申请,获批后,方可按本意见有关概算调整的要求上报概算调整审批。

第二十四条调增概算总额审定后,根据项目原出资渠道和有关管理权限规定,由市发改委批准或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经批准调整的概算总额,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已实施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概算金额拨付。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且未经批准而擅自组织实施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对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提高建设标准的,将报请市政府追究项目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概算的监管第二十七条市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投资控制、资金拨付等方面实施监管。

市发改委应切实做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严把项目估算、概算审核等审批环节,提高项目概算审查质量,加强政府投资计划及项目稽察、竣工验收等管理。

市建设局应严把城市道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审批环节,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审查,如发现与原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不符,一律不得审查通过。

市财政局应积极监督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掌握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严格按照批准概算及投资计划进行资金拨付。

市审计局要严格执行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概算或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市监察局应加大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扩大建设规模的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项目施工、监理、代建单位,对项目单位未经市发改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有责任和义务向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市发改委报告。

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概算评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由于责任心不强,出现重大失误,对概算审查审批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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