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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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7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3日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5号)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
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或通过国有融资平台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统一扎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和资金拨付工作,市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未经批准概算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章概算的报批
第五条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报批概算。不需报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概算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或单独报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
第七条概算文件应完整反映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投资估算。无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明确的投资匡算。
第九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大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匡算5%(或500万元)及以上的,或初步设计中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批准的5%及以上的,或报批概算时项目建设内容和功能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再进行报批概算。
第十条报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概算审批申请;
(二)概算文件;
(三)已获批的项目批准文件;
(四)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一同报批,应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或初步设计;
(五)其他与概算审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对符合审查条件的概算,概算审批部门应及时委托市工程咨询评审中心、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或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由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负责。
对已完工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受理概算审核申请。
第十二条概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已按程序履行项目报批;
(二)概算是否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三)概算范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内容是否一致;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或单价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五)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
(六)工程变更、增减内容是否合理,与审批文件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在收到评审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概算评审意见。特别重大或较复杂的项目,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评审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无故不按时提交评审意见的,委托单位可终止委托,所造成的损失由评审机构承担。
委托单位收到概算评审意见后,按规定及时批复。
市发改委负责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除城市道桥工程)的概算审批;市建设局会市发改委审批城市道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并及时报市发
改委备案。
概算委托评审的费用纳入项目前期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单项工程招标限价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第三章概算的调整
第十五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城市道桥工程),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和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的项目概算调整,应在项目竣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5%及以上的;
(二)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投资总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5%及以上的,或额度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
(五)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5%及以上的;
(六)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