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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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4•【文号】国土资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四)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08•【文号】国土资厅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总结表扬暨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现就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排查,确定整合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抓紧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工作中,应做好与上一轮整合实施方案的衔接。

对未纳入上一轮整合范围的矿山,要认真审查其矿山开发布局、矿山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情况,凡符合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的,都应纳入整合范围;对列入上一轮整合范围但未完成整合任务的,应列入进一步推进整合的重点矿区,编制切实可行的整合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实行挂牌督办;对上一轮整合不彻底或存在假整合,整合后矿山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仍达不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的矿区,应重新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确保整合工作落实到位。

98号文(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大纲)

98号文(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大纲)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98】号公用所矿山组2010-7-1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1999年4月19日国土资发[19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的管理,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以下分别简称《编写内容》和《审查大纲》),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采矿权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保证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规范化和审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好资源利用的源头关,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最大的资源效益。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

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三、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书面审查意见(附: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并由本人签字)。

审查意见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审查不合格或经限期修改仍不合格的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土资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

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

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将审查结果(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审查单位应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聚焦矿区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四、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协助核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五、采矿权申请人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质量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密级。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及海砂的开发利用方案可参照本《编制指南》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的管理,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以下分别简称《编写内容》和《审查大纲》),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采矿权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保证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规范化和审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好资源利用的源头关,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最大的资源效益。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

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三、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书面审查意见(附: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并由本人签字)。

审查意见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审查不合格或经限期修改仍不合格的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受聘审查的机构未按审查大纲内容进行审查的,应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重审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复审。

国土资源部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

国土资源部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

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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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通知》明确,重要矿产资 源是指 ( ( 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附录所列3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 卸 4 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炼焦用煤 、富铁矿、铬铁矿、 富铜矿、钨 、锡、锑、稀 土、钼 、铌钽、钾盐 、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
行、市场 配置 、严格准入 、强化监管工作思路全面落实 。第三 ,切实加蛋旷产
资源的宏 观调控。对稀土专项整治,南边要重点抓南方 五省十五市 的区域联动
监管,北边 以包头为重点,面上工作要全部推开 。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宏观调控
的研究。第 四,着力深化矿业权市场建设。一是 全面建设有形市场。省级有形
国土资源 部发 布通 知要 求进 一步 规范 压覆 重要 矿产 资源 审批 管理
为进一步规 范压覆重 要矿 产资源 审批管理工 作,近 日,国土 资源 部发布 关于进 一步做好建设项 目压覆重要矿 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 要求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 医覆区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 不能开发利用 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 报批。建设项 目压覆 区与勘查 区块范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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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矿产 资源 开发 管理 工作会 议 召开
国土资源部召开 的全 国矿 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会议于 9 1日至 l 日在 湖 月 8 9
南省长沙市举行 。会 议传达和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加强矿 产资源开 发管理工作
的指 示精 神、要求 ,总结近 年来我 国矿 产资源开 发管理工 作进展 、经 验和成 效,部署下 一步工作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 、副部长、中国地质调 查局 局长汪 民,湖南 省副省长 陈肇雄 出席并讲话 ,国土 资源 部总工程 师张洪涛作 会议总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2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关于认真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要求的函》(国土资矿函[2011]53号),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保障矿产资源勘查投入,降低找矿投资风险,促进找矿突破,结合我省地质矿产勘查实际,现就我省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一是审查矿产勘查实施方案是否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内容编制,编制内容是否完整;二是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进行审查,重点突出成矿地质条件、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和手段及可操作性等;三是勘查工作阶段划分是否符合相关规程规范;四是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评审意见书》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对探矿权延续的,矿产勘查实施方案还应审查上一勘查期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实施及主要工作量完成情况、地质勘查投入情况、找矿成果和主要存在问题等,并在专家审查意见中明确反映。

二、严格探矿权延续审查。

探矿权申请延续的,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

专家审查时,重点审查探矿权上一勘查期间是否达到相应的勘查工作阶段要求;如勘查期间,未达规范要求相应勘查工作阶段,确需继续在同一勘查阶段申请延续的,在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时,应缩减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三、完善探矿权延续勘查投入管理。

探矿权申请延续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探矿权人上一勘查期内的勘查投入情况,探矿权人应提供地质勘查单位出具的探矿权上一勘查期内的勘查投入发票复印件,发票应明确探矿权名称(探矿权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应提供项目计划任务书)。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2011]5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2011]5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以来,矿业权分类管理全面实施,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率先推行,在规范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石油、天然气除外),促进整装勘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分类管理(一)细化完善勘查风险分类。

继续按照12号文的规定,实行矿业权分类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12号文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对于高风险勘查,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根据地质构造条件,区域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分探矿权区块。

对整装勘查区以外的高风险勘查,也要积极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

对于煤炭以外的其他低风险勘查,参照13号文关于煤炭资源的管理,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

对于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应与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相衔接。

通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一)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

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二)加强矿产督察管理。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

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矿区),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4次。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业务分类】: 地矿【发文文号】: 国土资发[1999]98号【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布日期】: 1999-4-19【施行日期】: 1999-4-19国土资发[19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的管理,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以下分别简称《编写内容》和《审查大纲》),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采矿权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保证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规范化和审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好资源利用的源头关,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最大的资源效益。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

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三、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书面审查意见(附: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并由本人签字)。

审查意见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浅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与改进

浅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与改进

浅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与改进摘要: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要求》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该通知实施以来,对于贯彻矿产资源法,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源头管理,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资源开发利用模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十多年来,随着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方式的规范化不断推进,对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认真总结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现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方式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的新要求下,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与改进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关健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编写与改进一、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的目的和意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前置条件,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源头管理,建立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资源开发利用模式主要手段。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对拟开采矿山从技术、工程和经济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多方案比校,确定资源的利用方案、产品方向、利用率及效益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从矿床开采、采选工艺、生产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特、“三废”处理等方面提出可行方案,为矿山企业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对资源的科学利用进行综合论证,量化各项生产经济指标,为政府管理部门对山企业实监督提供重要依据;三是提供矿业权评估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效实施矿业权有偿授予,维护矿业公平交易的主要依据。

二、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偏写中存在的问题1、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和对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过简或缺失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要求,开发利用方案重点对资源储量利用、产品方向进行论证,并从矿床开采、采选工艺、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方案,来实现已确定的资源利用目标,要求对工程项目扼要综合评价,并提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编写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相同,技术经济评价环节稍低于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的通知

浏国土资发, 2012? 号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的通知各国土资源所、各矿山企业:为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管理,发挥其在采矿权登记发证、采矿权评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 14 号)和《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湘政办发, 2011? 3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权限依照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我局负责本级发证矿山的方案管理工作,包括方案编制的委托、评审、备案,对编制单位和评审专家的监管和负责方案实- 1 -施的日常监管。

二、委托方式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需编制方案的,由我局矿管办委托采取公开方式优选的方案编制单位,矿山企业不得自行委托,但矿山企业必须如实提供资料,配合编制单位做好编制工作。

三、资质(格)条件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方案编制的单位,需具有丙级(含)以上矿山(井)设计资质,必须到我局备案,通过备案的单位在我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未备案的单位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方案编制工作。

资质(格)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单位有效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具备方案编制资格和条件并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材料,包括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工作简历(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单位主要业绩报告。

四、编审流程(一)申请。

需要编制方案的矿山企业向我局提出申请(见附件1)。

(二)委托。

我局矿管办向编制单位下达委托函并抄送提出申请的矿山企业。

(三)编制。

编制单位在接受方案编制委托后,必须尽快完成编制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 14 号)和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湖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提纲》的要求编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日期:2011-01-10 来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者:厅储量处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点击数:65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降低勘查投资风险,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管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是指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等需提交的地质勘查设计。

二、地质勘查单位对地质勘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严格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

三、对于国土资源部发证的探矿权,其从事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对所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四、对于省级发证的探矿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各局实行交叉审查,即:委托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对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煤炭类及非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省煤田地质局对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对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非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要求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五、对于省级发证的探矿权,省内其他地质勘查单位、经国土资源厅备案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或省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国土资源部文件2012.64

国土资源部文件2012.64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12]6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制度,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得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机构和年检对象(一)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具体实施。

年检工作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

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

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二、年检内容(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十)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十一)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十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三)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十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三、年检程序(一)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采矿权人拥有两个以上采矿许可证的 按采矿许可证一证一报 。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自然资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引领支撑作用,服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大局和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更好引导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采,助力增储上产,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现就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实施机制,确保规划有效落实(一)进一步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一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推广规划实施典型经验,表扬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开展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规划内容,确定规划年度实施监测指标与任务,主要反映资源增储上产、总量调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情况,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建设情况,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矿业权投放情况。

年度实施监测分析工作依托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简称“规划管理系统”)开展,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上年度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工作。

(三)强化规划实施评估。

13.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13.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1999年4月19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的管理,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以下分别简称《编写内容》和《审查大纲》),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采矿权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保证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规范化和审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好资源利用的源头关,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最大的资源效益。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内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

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三、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书面审查意见(附: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并由本人签字)。

审查意见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审查不合格或经限期修改仍不合格的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受聘审查的机构未按审查大纲内容进行审查的,应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重审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复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过多年的努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

由于一些矿产品需求旺盛,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受利益驱动,非法采矿,特别是非法开采煤矿、铁矿和乱采滥挖现象有所抬头;一些地方因疏于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出现“回潮”,应引起各级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毫不放松。

对近期出现的违法勘查开采的苗头予以坚决查处和打击,不能手软,不能有松懈怠慢情绪。

同时,巩固和维护已取得的整顿成果。

结合当前资源管理的形势,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国土资发〔2004〕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和《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要严格认真执行33号文和34号文,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制定整治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将整顿秩序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以清理和整顿大型和重要矿区为重点,深入开展煤炭矿权设立、优势矿产开发、非法转让矿权、以采代探等专项整治,维护勘查开发秩序,逐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不断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重点矿区的全面清理和专项整治各省(区、市)要认真总结历年治理整顿工作经验,按照33号文和34号文的要求,深入开展全面治理整顿。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家库成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家库成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山东省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发〔2010〕1号)精神,省厅对山东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家库成员进行了充实调整。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行终身负责制,现将重新调整的《山东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家库成员》(名单附后)予公布,请予以监督。

专家库成员要全面了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准确掌握有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以客观、公正、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从严把关,切实履行专家的义务和职责,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业权评估备案审查质量。

附件:山东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家库成员名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山东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家库成员名单一、煤炭行业序号姓名单位职称备注1于仁运山东省煤炭学会采矿工程研究员2谷庆宇原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采矿高级工程师3李建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采煤教授级高工4王华堂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矿产地质高级工程师5钱永鑫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矿井建设高级工程师6周铁林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采矿高级工程师7朱由军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地质勘查高级工程师8孙立进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煤田地质与勘查高级工程师9陈文根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煤田地质高级工程师10王希刚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采矿工程师11彭兆峰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采矿工程师12冯长松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采矿工程研究员13谢海峰采矿工程研究员14郭宝德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采矿工程研究员15臧桂茂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矿建工程研究员序号姓名单位职称备注16宋志清煤田地质工程研究员17顾建亚枣庄矿业集团地质测量处煤田地质与勘查高级工程师18王化利潍坊丛兴矿业有限公司采矿高级工程师19王宗国潍坊市新方矿业有限公司采矿高级工程师20王杰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田地质高级工程师21李彬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测量高级工程师22黄文峰菏泽市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心矿机高级工程师张洪波菏泽市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心煤化工高级工程师二、冶金行业序号姓名单位职称备注1葛洪祥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2赵昕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3玄令华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4石绍海山东钢铁集团公司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5张省军山东钢铁集团公司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6张作金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7郑维平山东省冶金设计院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8王少旻山东省冶金设计院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9刘建永山东省冶金设计院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10李卫栋山东省冶金设计院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序号姓名单位职称备注张鲁宁山东省冶金设计院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12冯婕山东乾舜矿冶科技公司选矿高级工程师13阚文艺山东乾舜矿冶科技公司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14龙胜科山东乾舜矿冶科技公司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15邢树镇山东乾舜矿冶科技公司矿山地质高级工程师16张国模原潍坊市冶金工业公司采矿高级工程师17徐则毅原潍坊市冶金工业公司采矿高级工程师18李树立山东正元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地质勘查高级工程师19张举群原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采矿工程教授级高工20王培月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采矿工程研究员21王昭坤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地质矿产研究员22姜金平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23李登月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24吕建业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选矿高级工程师25桑茂桢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26甘云威海国盛黄金有限公司地质高级工程师27王仁生乳山市大业金矿采矿高级工程师28张俊峰威海金利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采矿高级工程师29宋文志山东金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采矿高级工程师30于虎山东金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质高级工程师三、建材行业序号姓名单位职称备注1李玉章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山东总队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2张学东山东省建材设计院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3简荣山东省建材设计院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4张德鑫山东省建材设计院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5马冀春山东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6于广山东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7孔庆杰山东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8毕研鑫山东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9刘玉川山东省地勘局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四、矿业权评估行业序号姓名单位职称备注1李叙彬山东新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矿业权评估师2刘会芹山东新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矿业权评估师3康继燕山东新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矿业权评估师4郑绪一山东新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矿业权评估师5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6魏文俊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7祁志亮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8赵福明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9刘日福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10李晓春山东天平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矿业权评估师11山东天平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矿业权评估师12赵生录山东天平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矿业权评估师13高磊山东天平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矿业权评估师14迟守祥山东天平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矿业权评估师15刘宝周青岛衡元德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16曲永利青岛衡元德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17济南源丰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18桑茂桢济南源丰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19王锐济南源丰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20李淑芬济南源丰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21邓鲁文新联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22邱云英山东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23山东舜天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五、地质及综合行业序号姓名单位职称备注1徐军祥山东省地勘局水文地质教授级高工2杨承海山东省地勘局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3赵生录山东省地勘局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4谷振峰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水文工程研究员5刘彦博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矿产教授级高工6乔恩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矿产教授级高工7李锋山东省矿业协会地质矿产教授级高工王传才山东省矿业协会地质矿产教授级高工9彭兆峰山东省安监局安全监察高级工程师10王希刚山东省安监局安全监察高级工程师11刘国梁山东省安监局安全监察工程师12徐孟军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高级经济师13周善功原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14刘元暖原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15李清春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水工环高级工程师16柳贡海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查院水文地质高级工程师17徐东来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质高级工程师18吴晓华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环境工程师19王德敬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水工环高级工程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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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中央法规> 部委规章及文件> 国务院组成部门【法规名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颁布部门】国土资源部【法规文号】国土资发98号【颁布日期】1999-04-19 【实施日期】1999-04-19【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的管理,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以下分别简称《编写内容》和《审查大纲》),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采矿权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保证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规范化和审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好资源利用的源头关,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最大的资源效益。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

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三、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书面审查意见(附: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并由本人签字)。

审查意见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审查不合格或经限期修改仍不合格的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受聘审查的机构未按审查大纲内容进行审查的,应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重审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复审。

有三次以上重审或复审记录的机构,不应再承担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工作。

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对在审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的专家和机构,一经发现即取消审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一、概述(一)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应说明矿山现状、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编制依据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一)该矿产在国内外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外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二)产品价格分析1.国内外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一)矿区总体概况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二)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3.设计利用矿产资源储量。

4.对地质勘探报告的评述。

四、主要建设方案的确定(一)开采方案1.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可能的建设规模(两个以上方案比较);--推荐规模方案的简要论证;--可供选择的产品方案;--推荐产品方案简要论证。

2.确定开采储量。

--采矿权人在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矿区范围内,根据矿床赋存条件、勘探程度,并考虑产品方案及建设规模的要求,结合矿石品位变化,对开采品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开采矿体的最低品位,在此基础上,圈定矿体,并确定开采对象。

有共、伴生矿产的,必须体现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

3.矿床的开采方式。

--根据矿体赋存情况及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对矿床的开采方式进行分析研究。

对于采用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优势不明显的矿床,应进行开采方式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最佳方案。

当采用露天和地下联合开采时,应确定二者的合理分布界线及阐明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互相关系。

4.开拓运输方案及厂址选择。

--根据地形、矿床赋存条件、备选厂址工程地质条件及环保要求,对各种可供比较选择的开拓运输系统及厂址配套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推荐方案。

(二)防治水方案当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径流大量渗漏时,需采取地下和地表的防治水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应进行全面防治水方案的综合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

五、矿床开采(一)露天开采1.露天开采境界:阐明圈定露天开采境界的原则、方法及所采用的经济合理剥采比。

2.确定露天采场最终边坡要素。

3.工作面阶段回采率。

4.圈定露天开采境界,应进行不同境界方案比较,确定最优境界。

(二)地下开采1.确定矿区开采总顺序并阐明首采地段选择的原则和依据。

2.推荐的生产能力及能力验证。

3.利用远景储量扩大生产能力或延长矿山生产年限的可能性。

4.开采崩落范围的确定。

5.简述开采技术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对采矿方法选择的影响。

6.采矿方法选择和比较,论证推荐采矿方法对资源充分利用的合理性。

7.矿块的结构参数及矿井、采区、矿块(工作面)的采矿回采率。

六、选矿及尾矿设施(一)选矿方案1.选矿试验研究及评价。

--选矿试验研究主要成果,并对其作出技术经济评价,指出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意见;--大、中型矿山应进行工业或半工业实验结果,应有加工评价试验结论。

2.根据选矿试验研究结果及评价资料提出推荐的选矿方案。

3.对难选矿种,根据已掌握的技术确定是否需建中间试验厂。

并提出拟建规模、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选择。

(二)尾矿设施1.初步确定尾矿量并简述尾矿品位及其他特性。

对于目前因技术或市场原因暂不能利用的矿产,应有保护的措施。

2.尾矿库址选择(应具有坝址选择阶段的工程地质资料)。

3.尾矿综合利用设想。

4.尾矿水的处理利用。

七、环境保护(一)矿山地质环境报告1.对采矿引起的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尾矿垮坝等应做出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监测预防措施。

2.对采矿引起的区域地质条件做出影响评价。

3.露天开采,应作边坡稳定性评价;坑采的,应作采空塌陷范围预测;4.矿山闭坑时对造成的地质灾害提出处理措施。

(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方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写相应的内容。

八、开发方案简要结论(一)设计利用矿产资源储量和根据矿床规模确定的设计生产规模及矿山服务年限(二)产品方案(三)厂址及开拓运输方案(四)采、选工艺方案(五)综合回收、综合利用方案(六)对工程项目扼要综合评价(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附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略)九、附图1.开拓系统纵投影图。

2.带有矿区范围、崩落范围的地形地质图。

3.矿区总平面图。

4.露天采矿最终境界图。

5.采矿方法标准图。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矿区范围,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方案编写的资格审查开采下列矿区、矿区和矿种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由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写:1.开采海域矿产资源;2.外商投资矿山企业;3.开采能源和金属矿产;4.上述之外的大、中型矿山。

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方案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写。

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的审查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必须由具有资格的地勘单位提供,并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进行认定,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

在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能的前提下,以合理利用、贫富兼采、综合回收为原则,确定合理的经济开采品位,并以此圈定矿体(矿床)。

确定的工业指标应充分考虑矿产品市场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目前暂不宜开采的贫矿,应制定“采富保贫”的技术措施和后续回采方案,以利于今后可能进行的开采活动。

三、矿山建设规模的审查在储量有保障、适合大规模开采的矿区,必须实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避免大矿小开、整矿零开。

依据开采技术条件、市场需求等因素,在总体规划之后,可采取分期建设、滚动发展,逐步扩大生产规模的方式,使企业(矿区)持续、稳定地发展生产。

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参考矿山设计规范。

四、开采方案的审查开采方案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来确定。

做到贫富兼采、采剥(掘)并举、剥离(掘进)先行。

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指标应比照国内同类矿山的平均先进水平。

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首先考虑采取先进的开采技术。

采矿方式依据矿体赋存状况和地质地形条件,通过计算和论证确定。

确定开拓系统要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回收。

尽量不留或少留永久性矿柱,提升运输系统应减少运输过程中矿石的损失、贫化。

矿山的开拓系统也需通过方案比较确定。

采矿方法依据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考虑采掘工程量、回采效率、出矿品位和资源回收率等方面的指标,通过方案比较,确定适宜的采矿方法。

五、选矿加工方案的审查依据矿石的性质、构造、结构等特点,经过充分的选矿试验工作和方案比较,选定合理的选矿方法、工艺条件和先进的产品技术指标。

入选的原矿中含其他具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时,应进行充分的综合回收、综合利用试验研究工作,进行方案论证,确定合理的分选回收流程。

对目前暂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要提出可行的保护性处理措施。

设计的选矿工艺流程,应采用先进技术和高效装备,精矿品位、产率指标得到保障,尾矿品位有效控制,选矿加工的总体水平达到优质、高产、低消耗的要求。

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方案的审查重点审查废石场的建设、矿井水的排放、选矿厂粉尘处理、废水处理和循环利用、尾矿坝的建设、尾矿水排放的方式和影响、土地(草原、林地)复垦利用以及其他有关项目。

矿山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程序上报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中,应有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并按规定已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对矿山开采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以及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应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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