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分公司注销程序:
一.首先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证明》。
二.预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材料预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四.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分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托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托付事项、权限、托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托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供当场确认使用)。
3.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缘故的注销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
6.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交银行清户证明。
7.分公司公章。
公司登记治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
百科名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是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的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依照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登记事项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四章设立登记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注销登记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八章登记程序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九章年度检验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十章证照和档案治理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十二章附则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登记事项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四章设立登记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注销登记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九章年度检验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十章证照和档案治理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