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标法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介绍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介绍一、印度尼西亚商标概要1、印度尼西亚第19/1992号商标法制订于1992年8月28日,于1993年4月1日正式生效。
第21/1961号旧商标法同时废止。
有关商标的法律还包括1993年初颁布的新商标法实施细则。
2、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已由使用在先原则改为注册在先原则。
商标的在先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权要求商标注册基于善意的权利要求。
3、商标种类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4、印度尼西亚商品及服务分类体制采用双轨制。
商品及服务共分35类,前34类采用国际分类,第35类采用本国分类,主要指服务分类。
5、印度尼西亚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国际组织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6、印度尼西亚不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也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国际注册不可以指定印度尼西亚。
商品服务采用国际尼斯分类。
国家英文缩写:ID。
7、官方语言为印度尼西亚语。
8、多类别制度二、申请所需材料文件申请人名称和地址;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商标图样;委托书、声明书签署。
三、注册程序审查-公告-注册:回执时间:3-4天注册需时:20-24个月商标申请提交后,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包括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
商标申请审查通过后,如果没有发生驳回理由,商标申请将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四、商标异议期限:3个月五、官方语言:印度尼西亚语六、有效期和续展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期起算,有效期10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提前一年可办理;无宽展期。
过期未续展将不可恢复七、印度尼西亚办理途径分析1、印度尼西亚非马德里成员国,因此,只能通过单一方式办理;2、印度尼西亚的官方规定,官方是按产品数目规定的,目前我司推出的印尼商标注册申请服务,是按10项产品申请的,如果产品有减少,相应的产品官费可以优惠。
八、注意事项暂无。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的流程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的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可以保护商家品牌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人盗用商标,造成不公平竞争。
在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的程序相对繁琐,但只有通过注册,商标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保护品牌的权益。
商标注册的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商标检索:首先,申请商标注册前需要进行商标检索,确认所希望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或者使用。
这一步骤非常重要,如果与他人商标过于相似,可能会导致注册失败。
2. 递交申请:一旦确认商标没有冲突,就可以递交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需要填写详细的申请表格,提供商标的样本、分类、申请人信息等必要资料。
3. 预审阶段:递交申请后,商标局会对商标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商标符合注册要求。
如果通过初审,商标局会发布商标申请公告,允许任何人提出异议。
4. 异议期:在商标公告期间,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反对商标注册。
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将会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注册商标。
5. 商标注册证书:如果没有异议,商标局将会颁发商标注册证书,确认商标注册成功。
持有商标注册证书的商家可以享受商标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品牌。
在进行商标注册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商标注册费用:商标注册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金额根据商标的种类和分类不同而有所不同。
申请人需要提前了解相关费用,并确保有足够的资金。
2. 商标分类:商标注册时需要选择商标的分类,将商标分为不同的类别,每个类别需要单独支付注册费。
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商标特点和经营范围进行选择。
3. 保护范围:商标注册后,商标的保护范围只限于注册的类别内,所以申请人需要慎重选择商标分类,确保商标的保护范围覆盖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总的来说,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流程相对复杂,但只有通过注册,商家才能合法拥有自己的商标权益,保护自己的品牌。
因此,申请商标注册时,商家需要仔细准备,确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宝安商标注册-国赢商标网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保护措施,法国、德国、美国、英国、瑞士、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意大利、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外,还有如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丹麦、芬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印度、伊朗、肯尼亚,墨西哥、秘鲁、波兰、葡萄牙、苏丹、瑞典、土耳其等国也都对驰名商标实行保护制度。
但由于对“驰名商标”理解的差异,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专用权的方式实现的,保护措施不尽相同,一般可分为相对保护(Relative Proteedon)和绝对保护(Absolute protection Lawpanel)两种。
1、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指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如法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标于不同类商品上,同时规定,一切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成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障碍。
但法国在具体的判决上对驰名商标却实行较广泛的保护,其立论基础是,被侵害的商标如果是驰名商标,如果驰名商标被冒用于不同商品上,将使消费者把这些商品误认为是驰名商标权人的新产品而发生混淆。
因此,将驰名商标冒用在不同商品上也属侵权行为,可对之提起诉讼。
但这种扩大了的保护有一定限度,即以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商品为范围,如果两种商品之间风马牛不相及,根本不致产生混淆,则不可谓侵权。
从根本上讲,法国对驰名商标还是实行相对保护。
如法国最高法院曾要求日本东洋工业公司使用“马自达”(Mazda)商标时,应注明“汽车”以区别于美国索恩电气公司的同名“马自达”商标。
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局限于“同一商品与同类商品”,驰名商标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商标是否受到保护,应由两商标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同一或同类加以判断,对于驰名商标使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上,德国商标法未加限制。
2、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指的是禁止在何商品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比相对保护范围宽,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费用,流程好处及条件
1、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查询;
由于商标申请是一个复杂而长时间的工作,为了避免在申请的过程中出现商标被驳回并浪费金钱和时间的现像,商标注册前的查询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商标法律并没有规定商标注册一定要做查询这一环节,但是,我们还是建议在申请注册之前,最好先做好查询工作,但是,查询并非万能,不能保证查询结果就是商标局的确权结果,提供的查询,非官方查询(官方不提供查询服务),商标查询,还要理性面对“查询盲区”。
印度尼西亚商标局在受理申请时,不提供查询服务,付费查询由第三方查询(非官方查询)。
2、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国籍身份文件(护照)复印件;
(2).提供商标名称:中文或外文;
(3).提供商标图片:清晰的电子格式文件;
(4).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由我司提供文件选择,要求按国际商标分类选择,限3个产品,每加一产品100。
3、印度尼西亚商标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1).委托申请资料整理:1-2个工作日完成,文件需公证或盖公章;
(2).受理回执单:约2个月时间;
(3).商标审查期:18-28个月时间;
(4).商标公告:商标公告3个月;
(5).公告期无异议,领《商标注册证》证书。
4、印度尼西亚商标使用多长时间:
印度尼西亚商标的使用期限10周年,10周年后,还要再使用,提前6个月做续展,商标可再使用10年,商标可不断续展下去。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的流程
印度尼西亚,位于东南亚,是由多个岛屿组成的国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
对于希望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的企业来说,注册商标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以下是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注册商标的一般流程:
1. 商标查询:首先需要进行商标查询,以确保所选商标未被他人注册。
这一步可以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完成。
2. 准备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使用声明等。
所有的文件都需要按照印度尼西亚的官方要求进行准备。
3. 提交申请:申请需要向印度尼西亚的专利和商标局(SPTO)提交。
可以通过邮寄或在线提交的方式进行。
4. 官方审查:SPTO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申请人将被要求进行修改或说明。
5. 公示:如果申请被接受,将会在官方公告上公示一段时间,供公众提出异议。
6. 授予商标权:如果在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或者异议被解决,申请将被授予商标权。
7. 维持商标:商标权需要定期维持,以避免失效。
企业需要在每个注册周期内提交使用声明和支付相应的费用。
在印度尼西亚注册商标的时间长短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商标局的效率、是否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是否有异议等。
通常,整个流程需要6-18个月。
总的来说,在印度尼西亚注册商标需要经过多个步骤,并且需要关注一些特定的规定和要求。
因此,建议申请人在进行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前,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机构,以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并获得最大的保护效果。
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
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在“一带一路”倡议不断落实的过程中,中国与东盟国家,尤其是与印度尼西亚的经贸合作出现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因此,正确分析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一、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机构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早,早在1894年l月10日,印度尼西亚的第一件商标于首都巴达维亚核准注册。
荷属东印度时期,印度尼西亚政府已开始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通过相关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在印度尼西亚独立后50余年间,该部门数度更名并扩大职能:1945年为工艺所有权署;1947年为工业所有权署;1964年为专利方法局;1966年为专利局;1975年为专利与版权局;1988年为版权、专利与商标总局;1998年为知识产权总局。
1999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对知识产权总局的组织机构再次进行了机构与职能调整,此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未再经历重大调整。
目前,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隶属于法律和人权事务部,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商业秘密局、专利局商标局、合作与发展局、信息技术局等部门,负责管理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审批和行政事务。
近年来,印尼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了突飞猛进的进展,尤其体现在商标注册上。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的一位发言人曾公布,从2010年开始,印度尼西亚的商标申请量每年增长超过11%,2011年到2012年,其增长率甚至达到17.4%。
纵观2003年至2013年整个十年间,印度尼西亚商标申请总量增长了约200%,从*****件到*****件。
目前而言,印度尼西亚已经坐享东南亚最大的商标司法管辖权。
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据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之前的数据显示,一直以来,非印度尼西亚实体提交的商标申请量只占申请总量的5%至11%。
以2011年为例,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受理的*****件商标申请中,只有2543件是由非印度尼西亚实体提交的。
虽然这一比例比前几年稍微高一些,然而相较之下依旧远低于其他东南亚国家。
印度尼西亚法律法规遵守概论
印度尼西亚法律法规遵守概论简介本文档将介绍印度尼西亚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国家,拥有丰富的资源和独特的文化。
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或与印度尼西亚相关的活动非常重要。
法律体系印度尼西亚的法律体系主要源自荷兰殖民时期的法律传统,结合了法和本土俗法。
依据宪法,印度尼西亚的国家机构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分支。
主要法律法规印度尼西亚拥有广泛的法律法规,涵盖各个领域。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1. 商法:《商法典》是印度尼西亚商法的主要法规,其中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等。
2. 劳动法:《劳动法典》规定了雇佣关系、工资和劳动者权益等相关法律规定。
3. 知识产权法: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方面的相关法规。
4. 环境法:《环境管理法》等法规旨在保护印度尼西亚的环境资源。
法律法规遵守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或与印度尼西亚相关的活动,法律法规遵守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遵守法律法规的建议和策略:1. 了解法律法规:详细了解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及时更新变化。
2. 合规管理:建立合规部门或委员会,确保公司内部的业务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培训和教育:提供培训和教育,使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 合作伙伴审查:审查合作伙伴的合规情况,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考虑其法律法规遵守能力。
5. 法律咨询: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在重大决策和合同签订前获取法律意见。
总结印度尼西亚的法律法规丰富多样,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在该国开展业务至关重要。
通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规机制,并获得专业法律咨询,可以有效降低法律风险,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标法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8月1日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商标是指由图形、名称、词语、字母、数字、颜色及其组合构成的用于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具有可识别性的标识。
贸易商标是指用于商品贸易中区别其他同类商品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用于服务贸易中区别其他同类服务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用于具有相同特征的商品或者服务贸易中区别其他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
申请是指书面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是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当事人。
审查人指商标审查人员,即经部长令任命的从事商标注册审查的专职人员。
代理人须是知识产权顾问。
部长是指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主管部部长。
理事会是指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申请日是指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日期,并不一定就是提出申请的当日。
知识产权顾问是指在知识产权理事会注册的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专家。
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持有人通过协议允许他人按照规定条件和期限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其注册商标。
优先权日是指申请人首次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
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章商标的产围第一节概要第二条商标包括贸易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在规定期限内直接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
第二节不予注册的商标和驳回的商标。
第四条申请人恶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不予注册.第五条下列商标不予注册.(一)违反法律、宗教价值、善良风俗和社会秩序的;(二)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三)已经成为公共财产的;(四)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其商品、服务的.信息,或者与其商品、服务相联系。
第六条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驳回下列商标注册申请:(一)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内同类商品、服务的商标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普遍公认属于他人的同类商品、服务的商标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众所周知的地理俨识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
2021年印度商标申请与审批
keep trying no matter how hard it seems. it will get easie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印度商标申请与审批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________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下面是为你带来的印度商标申请与审批,欢迎阅读。
一、商标注册申请(一)商标申请主体商标所有者自己使用或者欲使用商标时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向商标注册官员提出书面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申请时,不同种类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必须分开,每次申请只能注册单一商标,根据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种类缴纳手续费。
根据以上两种情况,申请人在印度的办公所在地,或者共同申请的时候,向申请人的办公所在地所属辖区的商标分局提出申请。
(二)撤销申请根据《1999年修正案》第19条规定,在接受了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完成前,如果注册官员错误接受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根据注册条件限制、或者该商标申请受理时需要遵循若干限制条件等情况出现时,商标属于不能注册范围,那么,商标注册官员在听取了商标申请者的申请后有权驳回该商标申请。
(三)申请公告根据《1999修正案》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无条件或者在条件限制下被受理时,商标注册官员在开始受理后必须尽快根据规定方式发布该申请公告。
在公告中,必须对该申请的受理时间、限制条件(如果有)一并公告。
如果出现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不能被批准注册商标的标识范围以及属于本法第11条规定的不能被批准注册成商标的相对理由的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范畴内,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申请被受理时,商标注册官员可以在受理时就公示该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以下情况,商标注册官员公布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注册申请公布后申请者修改了申请书中的错误、或者根据本法第22条规定认可了对申请书的修正后,申请者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再次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属于后两种情况,可以公布修改或更正过的商标注册申请。
印度尼西亚著作权保护情况概述
印度尼西亚著作权保护情况概述模板一:学术报告风格印度尼西亚著作权保护情况概述1. 简介1.1 印度尼西亚的版权制度背景1.2 本文目的和结构2. 著作权法律框架2.1 印度尼西亚的版权法律体系2.2 相关法律法规2.2.1 著作权法2.2.2 印度尼西亚特殊法律规定的版权保护 2.3 印度尼西亚版权保护的主要原则2.3.1 創造性作品的保护2.3.2 著作权的附属权利2.3.3 版权的期限3. 著作权登记与维权3.1 著作权登记的法律规定3.2 登记的程序和要求3.3 维权措施3.3.1 侵权行为的起诉和赔偿3.3.2 行政处罚3.3.3 著作权仲裁和调解4. 印度尼西亚著作权保护的挑战4.1 盗版和盗版市场4.2 数字化时代的挑战4.3 法律执行的局限性5. 结论5.1 印度尼西亚著作权保护的现状5.2 对著作权制度的建议附件:法律、规章和案例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原品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等。
2. 版权:指对著作权享有的权利。
3. 侵权行为:指未经版权人授权而使用其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4. 盗版:指未经版权人授权而复制、传播或销售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
模板二:新闻报道风格印度尼西亚著作权保护情况概述印度尼西亚作为东南亚最大的经济体之一,著作权保护一直是该国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以下是对印度尼西亚著作权保护情况的详细概述:1. 背景介绍印度尼西亚作为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面临着复杂的版权保护挑战。
本文将探讨该国的版权法律框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2. 印度尼西亚版权法律框架印度尼西亚版权法律体系涵盖了多个层面,包括著作权法和特殊法律规定的版权保护。
这些法律规定了创造性作品的保护、附属权利以及版权的期限等主要原则。
3. 著作权登记与维权印度尼西亚的著作权登记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中有详细规定。
同时,该国也提供了多种维权措施,包括侵权行为的起诉和赔偿、行政处罚以及著作权仲裁和调解等。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发展概况第一篇模板范本(正式、官方风格):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发展概况1. 引言1.1 背景1.2 目的2. 法律框架2.1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2 国际公约和条约2.3 国内法规3. 知识产权保护3.1 专利3.1.1 专利申请程序3.1.2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3.2 商标3.2.1 商标注册程序3.2.2 商标保护期限3.3 著作权3.3.1 著作权保护范围3.3.2 著作权登记程序3.4 商业秘密保护4. 知识产权侵权保护4.1 侵权行为的定性4.2 反侵权措施4.3 侵权纠纷解决机制5. 知识产权政策和发展5.1 政策框架5.2 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的举措6. 市场环境和发展趋势6.1 知识产权市场概况6.2 行业趋势和发展机遇7. 综合评估和展望7.1 当前状况评估7.2 发展前景展望附件:1.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法条文2. 相关政策文件3. 统计数据和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所获取的与知识有关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 专利权:一种独占性权利,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进行保护和商业化利用的权力。
3. 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组合。
4. 著作权:保护人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表、展示和演出等权利。
5. 商业秘密:指企业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未公开信息,如技术、客户列表、商业计划等。
第二篇模板范本(活泼、明快风格):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发展概况1. 小伙伴们,让我们了解一下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吧!2. 法律框架2.1 到底有哪些法律规定了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呢?我们来看看!2.2 还有国际公约和条约,这些可是影响着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哦!2.3 别忘了还有国内的法规,再复杂一点点!3. 咱们来聊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3.1 嘿,专利可不是什么小事,你知道如何申请吗?3.1.1 怎样申请才能成功呢?这个程序可是要好好研究一下!3.1.2 还得知道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然白费功夫啊!3.2 帮帮我,商标怎么办啊?3.2.1 说说商标注册程序,让小伙伴们心里有底!3.2.2 商标保护期限一定要记得啊!不然被人偷换了怎么办?3.3 著作权和版权,你分得清楚吗?3.3.1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呢?3.3.2 著作权登记程序超级重要哦,后果自负啊!3.4 商业秘密也要保护起来哦,不能轻易泄露啊!4. 何去何从?知识产权侵权怎么办?4.1 咱们要谈一下侵权行为的定性,不能说错了!4.2 能不能采取一些反侵权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4.3 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是多样的,大伙儿得心里有个谱!5. 别害怕,咱们还有知识产权政策和发展的美好展望!5.1 知识产权政策框架你都懂吗?5.2 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的时机已经到了,印度尼西亚,加油!6. 有关市场环境和发展趋势,你知道吗?6.1 知识产权市场概况,全方位了解一下!6.2 行业趋势和发展机遇,抓住机会才能赢嘛!7. 小结,总结,统统在这里!7.1 当前状况得评估一下,才能看得更清楚嘛!7.2 发展前景展望,咱们一起期待!附件:1.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法条文2. 相关政策文件3. 统计数据和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就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所得到的与知识相关的权利,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印度尼西亚商标法
印度尼西亚商标法1. 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简介印度尼西亚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01年8月1日开始施行,取代1961年印度尼西亚商标法。
目前,印度尼西亚是WTO成员,于1979年加入WIPO,1950年加入了巴黎公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2. 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2.1 商标的构成要素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
2.2 种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立体商标。
2.3 主体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2.4 注册商标的期限商标权的期限10年,期满可以续展,每次10年。
关于商标的续展,旧商标法规定续展申请应于商标专用期满日前,一年起至半年内提出。
目前则放宽于专用期满日前一年起至期满日止为之,更便利了当事人。
2.5 优先权关于优先权,旧商标法规定,主张优先权之商标申请案,未于3个月内补齐优先权文件,则被认定失效。
目前之商标法则规定,未于3个月内补齐优先权文件之商标申请案,则依非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进行审查。
可见新法的规定更为合理。
2.6 商标争议商标撤销争议案应向商业法院提起,亦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商标纠纷。
另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则由公告日起6个月缩短为3个月。
2.7 使用优先制印度尼西亚是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3. 申请程序3.1 搜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有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也不得于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申请注册的商标应该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查的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有鉴于此,搜查及收集资料是第一个必然的步骤,也是重要的第一步,这将有助于避免与他人的商标有相似之嫌。
3.2申请注册在决定本身的商标后,所有申请者必须提呈所需的文件给有关部门,有关文件如下:委任书,申请文件,标志样本,申请授权文件。
我国的《商标法》和对涉外商标的规定
我国的《商标法》和对涉外商标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制定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一、商标与商标法(一)商标的概念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商业性服务活动中,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同他人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定标记。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并要求构成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商标法》第10条还规定了商标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这些文字、图形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家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以上这些文字、图形作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一律禁止使用。
(二)商标法的概念商标法,是指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同年7月28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
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
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简介: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国家经济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方面。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成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技术创新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从印度尼西亚的法律框架、实施情况以及挑战等方面对其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分析。
一、法律框架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局等相关法律和机构。
其中,印度尼西亚在知识产权法律方面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进行了积极合作和交流,使得其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
印度尼西亚的专利法于2001年颁布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旨在促进技术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
该法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和授予程序,明确了专利权人的权益以及专利的有效期限。
商标法则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以及商标侵权的处罚措施。
该法规定了商标权人的权益,保护了商标的独立性和可区别性。
著作权法则规定了著作权的产生、享有和保护。
该法保护了作者的著作权,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情况虽然印度尼西亚在法律框架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面仍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
在企业和个人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利益尚未得到充分认知,导致侵权行为较为普遍。
其次,执法力度不足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印度尼西亚的司法系统和执法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缺乏经验和技术工具的问题,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取证和制裁。
再次,制度建设和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
印度尼西亚在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和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繁琐的流程和手续,缺乏高效的在线服务平台和信息化手段。
三、挑战与前景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印度尼西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加强法律意识和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和资源投入,提升司法系统和执法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手段,加强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注册印度尼西亚商标的内容讲解
注册印度尼西亚商标的内容讲解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国家,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生物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 印度尼西亚海域广阔,且有一个适合各种鱼类生长的热带气候。
印度尼西亚的渔资源极为丰富,苏门答腊岛东岸的巴干西亚比亚是世界著名的大渔场。
小编今天带来的内容分享是关于如何在印度尼西亚注册商标。
在印度尼西亚,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包括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对每类商品或服务必须分别提交申请。
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已由使用在先原则改为注册在先原则。
商标的在先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权要求商标注册基于善意的权利要求。
商标种类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申请人将商标申请文件提交至印度尼西亚的商标局,有关部门在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后首先会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审查申请文件准备的是否齐全,对于不齐全的商标文件,将会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限期内对商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正。
完整的商标文件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降会被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文件进入到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审查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是否与在先申请的商标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对于有问题的商标文件,商标注册官将会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要求商标申请人在限期内对商标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补正;审查没问题的文件将会进入到商标公告期,公告期一般为3个月,也叫商标异议期,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对商标文件提出异议,可以和申请人进行异议裁定。
在商标异议期,没有异议的商标文件或者经过异议裁定的商标文件将会被核准注册,并且下发商标注册证书,整个过程顺利的话大约需要15个月左右。
印度尼西亚商标局规定,商标有效期为10年,商标续展有效期同为10年,商标需要的申请要在商标有效期满前12个月提出。
以上是小编今日的内容分享。
印尼广告法
印尼广告法
印尼广告法是指印度尼西亚国家对广告发布和推广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印尼广告法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广告标识:所有广告必须明确标识为广告,以避免误导和混淆消费者。
2. 欺诈广告的禁止:禁止发布存在虚假、误导或欺骗性的广告,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3. 广告语言要求:广告必须使用印尼语或其他当地主要使用的语言。
如果使用外语,必须提供当地语言的翻译。
4. 年龄限制:限制某些特定产品或服务广告的目标受众年龄。
例如,在印尼禁止向未成年人推广烟草和酒精产品。
5. 广告内容限制:禁止发布涉及违法、淫秽、暴力或侮辱性内容的广告。
此外,还禁止与政治宗教相关的广告,以维护社会稳定。
6. 媒体规范:限制广告在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上的播放时间和内容。
7. 广告监管机构:印尼设有广告审批委员会和广告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广告行业,惩罚违规广告行为。
这些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广告行业,并确保广告不会对公众造成负面影响。
印度尼西亚商标授权书
授权人:(以下简称“授权人”)地址:(以下简称“授权人地址”)被授权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地址:(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地址”)鉴于:1. 授权人拥有在印度尼西亚注册的商标(以下称为“注册商标”),注册号为______,注册日期为______,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______(具体商标内容描述)。
2. 被授权人希望获得授权,在印度尼西亚境内使用注册商标,以推广其产品或服务。
3. 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经友好协商,就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注册商标的使用1.1 被授权人获得在印度尼西亚境内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材料等中使用注册商标。
1.2 被授权人承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遵守印度尼西亚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其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条使用期限2.1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2 本授权书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自动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为______年。
第三条使用范围3.1 被授权人可在以下商品或服务类别中使用注册商标:(此处列出具体商品或服务类别,如需增加,请补充)3.2 被授权人不得将注册商标用于任何与授权范围不符的商品或服务。
第四条义务与责任4.1 被授权人应妥善保管注册商标,不得将其转让、出借或以任何方式让渡给第三方。
4.2 被授权人应确保其产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保持一致性,不得造成消费者误解。
4.3 被授权人如发现他人侵犯注册商标权,应立即通知授权人,并协助授权人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5.1 本授权书不涉及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5.2 被授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授权人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保密6.1 双方对本授权书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一方违反本授权书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无删减范文
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引言知识产权是创新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要素之一。
对于印度尼西亚这样一个新兴市场经济体而言,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推动创新的研发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影响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当前情况印度尼西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以下是当前情况的主要内容:法律框架印度尼西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等。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
然而,一些问题仍然存在,如法律实施不到位、执行力不足等,这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完善。
执法力度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警察部门。
然而,执法力度仍然不够强大,特别是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
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和对侵权行为的处罚,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印度尼西亚仍然很常见。
意识普及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意识度有待提高。
很多人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意义缺乏了解,这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度。
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对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和创新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影响:投资环境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使得外国投资者对印度尼西亚持有怀疑态度。
投资者通常希望其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否则他们可能不愿意在这个国家进行长期投资。
创新发展对于创新型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没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将难以保护自己的技术和创新成果,这可能导致创新活动的减少。
市场竞争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将使得仿制品和侵权产品的市场泛滥。
这将导致合法企业的利润减少,可能无法承担研发和创新的成本,最终影响市场竞争力。
未来发展趋势尽管目前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些问题,但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改善情况。
以下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法律改革印度尼西亚政府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法力度。
印度商标法
印度商标法目录第一章预备条款 (1)第一条(简称、范围与生效) (1)第二条(定义与释义) (2)第二章注册簿与注册条件 (6)第三条(商标局长和其他官员的任命) (6)第四条(商标局长收回或移送案件的权力等) (7)第五条(商标局及其机构) (7)第六条(商标注册簿) (7)第七条(商品与服务的分类) (8)第八条(字母顺序索引的发布) (8)第九条(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 (8)第十条(颜色限定) (9)第十一条(驳回注册的相对理由) (9)第十二条(诚实的同时使用时的注册) (12)第十三条(禁止注册化学元素名或国际非专利名) (12)第十四条(使用在世或新近去世者的姓名和肖像) (12)第十五条(商标一部分的注册或系列商标的注册) (13)第十六条(商标作为联合商标注册) (13)第十七条(商标组成部分注册的效力) (14)第三章注册程序和期限 (14)第十八条(注册申请) (14)第十九条(接受的撤回) (15)第二十条(申请的公告) (15)第二十一条(对注册的异议) (16)第二十二条(修正与更正) (16)第二十三条(注册) (17)第二十四条(共有商标) (17)第二十五条(注册的期限、续展、撤销及恢复) (18)第二十六条(未缴续展费而导致从注册簿中撤销的效果) (18)第四章注册的效力 (19)第二十七条(无未注册商标侵权之诉) (19)第二十八条(注册授予的权利) (19)第二十九条(注册商标的侵权) (19)第三十条(注册商标效力的限制) (21)第三十一条(注册为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22)第三十二条(某些情况下以显著性为由保护注册) (23)第三十三条(默许的效力) (23)第三十四条(既有权利的例外) (23)第三十五条(使用姓名、地址或商品服务名称的例外) (23)第三十六条(用作物品、物质或服务名称或说明的文字的例外) (24)第五章转让与继受 (25)第三十七条(注册所有人转让与出具收据的权利) (25)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的可转让性与可继受性) (25)第三十九条(未注册商标的可转让性与可继受性) (25)第四十条(可能产生多项专有权时对转让或继受的限制) (25)第四十一条(可能在印度不同地区产生专有权时对转让或继受的限制) (26)第四十二条(除与商誉一同转让时转让的条件) (27)第四十三条(证明商标的转让与继受) (27)第四十四条(联合商标的转让与继受) (27)第四十五条(转让与继受的登记) (27)第六章商标的使用与在册使用者 (28)第四十六条(成立中的公司拟使用商标) (28)第四十七条(不使用时从注册簿撤销及增加限制) (29)第四十八条(在册使用者) (30)第四十九条(在册使用者的登记) (30)第五十条(商标局长变更或注销在册使用者的权力) (31)第五十一条(商标局长要求提供有关在册使用者的协议相关信息的权力) (32)第五十二条(在册使用者针对侵权提起诉讼的权利) (32)第五十三条(许可使用者无权针对侵权行为起诉) (32)第五十四条(在册使用者无权转让或继受权利) (33)第五十五条(使用联合商标或实质相同商标中的一个等同于使用其他商标) (33)第五十六条(在出口贸易中使用商标及或贸易关系形式变化时的使用) (33)第七章注册簿的更正与修改 (34)第五十七条(撤销或变更注册及修改注册簿的权利) (34)第五十八条(注册簿更正) (34)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的修改) (35)第六十条(商品或服务分类变更或替换时修改注册簿记录) (35)第八章集体商标 (36)第六十一条(集体商标的特别规定) (36)第六十二条(集体商标不得在特征或意义方面产生误导) (36)第六十三条(申请须附送集体商标使用规则) (36)第六十四条(商标局长受理申请与规则) (36)第六十五条(规则须公开待查) (36)第六十六条(规则的修正) (37)第六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所有人发起的侵权诉讼) (37)第六十八条(撤销集体商标注册的其他原因) (37)第九章证明商标 (37)第六十九条(本法中不适用于证明商标的条款) (37)第七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 (38)第七十一条(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38)第七十二条(商标局长对注册申请的考量) (38)第七十三条(证明商标注册的异议) (39)第七十四条(证明商标使用规则的提交) (39)第七十五条(证明商标的侵权) (39)第七十六条(不构成证明商标侵权的行为) (39)第七十七条(证明商标注册的撤销或变更) (40)第七十八条(证明商标注册所授予的权利) (40)第十章关于纺织品的特别规定 (41)第七十九条(纺织品) (41)第八十条(纺织品注册的限制) (41)第八十一条(织物、棉纱和棉线的戳记) (41)第八十二条(纺织品质量抽样的规定) (42)第十一章上诉委员会 (43)第八十三条(上诉委员会的设立) (43)第八十四条(上诉委员会的组成) (43)第八十五条(主席、副主席及其他成员的任命资质) (44)第八十六条(主席、副主席及其他成员的任期) (45)第八十七条(特殊情况下副主席或最资深成员任主席或行使主席职能) (45)第八十八条(主席、副主席及其他成员的薪酬、津贴及服务条款) (45)第八十九条(辞职与撤职) (45)第九十条(上诉委员会工作人员) (46)第九十一条(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46)第九十二条(上诉委员会的程序及权力) (47)第九十三条(法院管辖权的排除) (47)第九十四条(禁止在上诉委员会出庭) (47)第九十五条(临时命令发布的条件) (47)第九十六条(主席对审判庭的案件移送权) (48)第九十七条(向上诉委员会申请更正的程序) (48)第九十八条(诉讼中商标局长的出庭) (48)第九十九条(商标局长于上诉委员会出庭的费用) (49)第一百条(未决诉讼移送至上诉委员会) (49)第十二章罚则 (49)第一百〇一条(使用商标与商品说明的含义) (49)第一百〇二条(伪造商标与使用虚假商标) (50)第一百〇三条(使用虚假商标与商品说明等行为的处罚) (50)第一百〇四条(销售或提供使用假冒商标或虚假商品说明的商品或服务的处罚) (51)第一百〇五条(对再次违法的加重处罚) (51)第一百〇六条(违反第八十一条规定销售纺织品的处罚) (52)第一百〇七条(对虚假表示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处罚) (52)第一百〇八条(不当描述经营地点与商标局有联系的处罚) (53)第一百〇九条(窜改注册簿记录的处罚) (53)第一百一十条(不构成违法的特殊情况) (53)第一百一十一条(没收商品) (53)第一百一十二条(对通常业务过程中被雇用者的豁免) (54)第一百一十三条(被告作出注册无效答辩的程序) (54)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的违法行为) (55)第一百一十五条(对特定违法行为的认定及警察的捜查与扣押权) (55)第一百一十六条(海运进口商品原产地的证据) (56)第一百一十七条(公诉与辩护的费用) (56)第一百一十八条(刑事诉讼的限制) (56)第一百一十九条(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信息) (57)第一百二十条(在印度境内教唆境外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57)第一百二十一条(刑事法院遵守中央政府在许可范围内的变更指示) (57)第十三章杂则 (57)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善意行为的保护) (57)第一百二十三条(某些人为公务员) (57)第一百二十四条(商标注册效力存疑等情况下的诉讼中止) (57)第一百二十五条(特殊情况下向上诉委员会提交的注册更正申请) (58)第一百二十六条(有标志商品的默示保证) (59)第一百二十七条(商标局长的权限) (59)第一百二十八条(商标局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59)第一百二十九条(由商标局长处理的证据) (59)第一百三十条(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 (60)第一百三十一条(延长期限) (60)第一百三十二条(弃权) (60)第一百三十三条(商标局长关于显著性的事前建议) (60)第一百三十四条(地区法院受理的侵权诉讼) (60)第一百三十五条(侵权或假冒诉讼的救济) (61)第一百三十六条(特别诉讼中对在册使用者的指控) (62)第一百三十七条(注册簿记录等与商标局长行为的证据) (62)第一百三十八条(商标局长与其他官员不受强制出示注册簿) (62)第一百三十九条(要求商品显示原产地说明的权力) (63)第一百四十条(要求提供虚假商标项下进口商品的权力) (63)第一百四十一条(效力证明) (64)第一百四十二条(无理威胁诉讼的情况) (64)第一百四十三条(送达地址) (65)第一百四十四条(商业惯例的考量) (65)第一百四十五条(代理) (65)第一百四十六条(由无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注册的商标) (65)第一百四十七条(索引) (65)第一百四十八条(文件公开) (66)第一百四十九条(商标局长向议会提交报告) (66)第一百五十条(收费与额外费用) (66)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九章中特殊事项的保留) (67)第一百五十二条(对《1908年注册法》下不能注册的商标所有权声明) (67)第一百五十三条(对政府效力) (67)第一百五十四条(公约缔约国公民申请注册的特别规定) (67)第一百五十五条(相互性条款) (68)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央政府排除困难的权力) (68)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则制定权) (69)第一百五十八条(修改) (72)第一百五十九条(废止与保留) (72)印度商标法(本法制定于1999年12月30日)议会如下立法决议已于1999年12月31日得到总统同意,并在此公布:本法目的为修订并强化与商标相关的法律,为相关商品与服务的商标提供注册与更完善的保护,并防止虚假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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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8月1日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商标是指由图形、名称、词语、字母、数字、颜色及其组合构成的用于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具有可识别性的标识。
贸易商标是指用于商品贸易中区别其他同类商品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用于服务贸易中区别其他同类服务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用于具有相同特征的商品或者服务贸易中区别其他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
申请是指书面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是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当事人。
审查人指商标审查人员,即经部长令任命的从事商标注册审查的专职人员。
代理人须是知识产权顾问。
部长是指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主管部部长。
理事会是指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申请日是指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日期,并不一定就是提出申请的当日。
知识产权顾问是指在知识产权理事会注册的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专家。
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持有人通过协议允许他人按照规定条件和期限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其注册商标。
优先权日是指申请人首次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
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章商标的产围第一节概要第二条商标包括贸易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在规定期限内直接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
第二节不予注册的商标和驳回的商标。
第四条申请人恶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不予注册.第五条下列商标不予注册.(一)违反法律、宗教价值、善良风俗和社会秩序的;(二)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三)已经成为公共财产的;(四)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其商品、服务的.信息,或者与其商品、服务相联系。
第六条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驳回下列商标注册申请:(一)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内同类商品、服务的商标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普遍公认属于他人的同类商品、服务的商标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众所周知的地理俨识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
当符合行政法规具体规定的条件时,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
知识产权理事会也应当驳回下列商标注册申请:(一)与他人所有的通用图形、照片或者法人名称相近似的,但经他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二)模仿或者与国家、国际组织的名称、名称缩写、旗帜、标记、符号、徽章相近似的,但经授权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三)模仿或者与国家、政府机构的印记、公章相近似的,但经授权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三章注册商标的申请第一节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书面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
申请书应当以印尼文书就,并写明以下内容:(一)申请日期;(二)申请人的全名、国籍和地址;(三)代理人的全名和地址(通过代理人提出申请时);(四)商标的颜色(使用颜色作为商标时);(五)首次提出申请的国家名称和申请日期(提出优先权申请时)。
申请书须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
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者数人,也可以是单位。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支付受理费。
数人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选择其中一人的地址作为他们的地址。
数人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书由其共同委托的一人签名,并附委托书。
数人共同申请商标注册,通过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所有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前款规定的代理人须是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知识产权顾问的条件和程序由政府令另行规定。
第八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申请将该商标用于两类或者两类以上的商品或者服务之上。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
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由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九条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由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十条居住在印尼境外的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通过代理人提出。
第二节提出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第十一条提出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在向《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十二条提出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的,除了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交享有优先权的相关证据。
享有优先权的相关证据应当翻译为印尼文。
前两款的规定应当在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
否则,该申请视为没有优先权的申请。
第三节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查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理事会按照第七至十二条的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月内补充完毕。
提出优先权申请的,在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充完毕。
第十四条未按照前条第二款规定期限补充申请材料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该申请视为被撤回。
申请视为被撤回时,所交纳的申请费不予退还。
第四节申请日第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经初步审查确认符合第七至十二条规定的日期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
申请日由知识产权理事会记录在案。
第五节商标注册申请的变更或者撤回第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只允许变更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七条在知识产权理事会作出决定以前,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随时请求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代理人代为请求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经申请人特别授权。
撤回申请时,所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商标注册第一节实质审查第十八条知识产权理事会在申请日之日起30日内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的内容是第四至六条的规定。
实质审查在9个月内完成。
第十九条实质审查由审查人员进行。
审查人员是由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部长任免。
第二十条审查后对于符合注册条件的,经知识产权理事会批准,将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
审查后对于不予注册的,经知识产权理事会批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驳回理由。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申请进行复议。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审查人员认为复议申请可以接受的,经知识产权理事会批准,将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
审查人员认为复议申请不应当接受的,经知识产权理事会批准,驳回复议申请。
依照前三款规定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被驳回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节申请公告第二十一条在批准注册之日起十日内,知识产权理事会将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以下列方式进行:(一)在知识产权理事会定期发行的商标公报上公告;(二)在经知识产权理事会规定的大众媒体上公告。
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将公告日期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公告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全名、地址;(二)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三)申请日;(四)原申请国家的名称以及优先权日(提出优先权申请时);(五)商标样本。
第三节异议和反驳第二十四条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商标注册异议,但应当交纳有关费用。
提出商标注册异议的,应当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依法不予注册或者应当予以驳回的商标。
知识产权理事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4日内将其复印件送交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对异议提出反驳。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反驳的,应当在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2个月内向知识产权理事会书面提出。
第四节复核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理事会对异议和反驳进行复核。
复核应当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复核完毕。
知识产权理事会将书面通知异议人的复核结果。
异议成立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注册申请或者不予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对此申请复审。
异议不成立的,经知识产权理事会批准,批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注册。
第二十七条未提出异议时,知识产权理事会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颁发商标证书。
提出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批准注册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颁发商标证书。
商标证书中载明以下内容:(一)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全名和地址;(二)代理人的全名和地址(通过代理人提出申请时);(三)提出申请的日期以及申请日:(四)原申请国家的名称和优先权日(提出优先权申请时);(五)注册日期和号码;(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申请人可以交纳费用后申请获得在商标公报上公告的商标注册公告文本。
第五节注册商标的保护期第二十八条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之日起计算。
保护期可以续展。
第二十九条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向商标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书同时报知识产权理事会,并应当交纳有关费用。
提出复审申请应当阐明理由。
复审申请理由不得是对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更正或者完善。
第三十条复审申请应当在收到驳回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接受驳回。
驳回被接受后,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对驳回予以登记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商标复审委员会应当在3个月内复审完毕。
商标复审委员会认为复审申请成立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
商标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事法院提出诉讼。
对商事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十二条本节规定中有关申请、复审、起诉和上诉的程序由政府令另行规定。
第六节商标复审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商标复审委员会是隶属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
商标复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是知识产权专家和高级审查人员。
商标复审委员会委员由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部长任兔,每届任期三年。
商标复审由复审庭负责。
复审庭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商标复审委员会委员组成,其中一人为高级审查人员。
第三十四条商标复审委员会的组织、职能由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节注册商标保护期的续展第三十五条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续展保护期。
申请续展保护期的,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12个月内提出。
续展申请须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规定的,准予续展:(一)申请续展的商标应当继续使用于商标证书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二)前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贸易仍在继续。
第三十七条对不符合前两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将驳回续展申请。
对经审查与他人的通用商标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的注册商标申请续展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将驳回续展申请。
驳回续展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对驳回续展申请不服的,可以向商事法院起诉。
对商事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
第三十八条准予注册商标续展的,应当在《商标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并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八节注册商标所有人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第三十九条申请变更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名称或者地址的,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应当交纳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