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表全套
公司法修订后的新旧对照比较表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021年1月1日修改后,最新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全文2021年1月1日修改后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5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9)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4)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17)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4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8)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31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33)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5)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9)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1)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3)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50)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于2020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针对新司法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简称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简称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的继承、修改,我们第一时间总结、整理成下表,方便广大读者学习、使用。
本表格左侧为新《司法解释》,右侧为旧《司法解释》,针对条文的修改和增删,在表格底色上进行了区分处理,特此说明。
一、合同无效及合同解除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二第1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知识产权法律民法典新旧对比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技术合同保护知识产权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合同法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技术合同可以约定查阅会计账目
第八百四十六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
、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汇总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汇总1、知识产权法:指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3、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4、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5、智力成果,是人类智力劳动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6、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7,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8、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9、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显著的可视性标志。
10、商标专用权:也称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11、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12、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13、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14、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15、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
16、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一览表(2012年—2016年4月)(说明:页码代号:“综”表示“综合卷”,“刑”表示“刑事卷”,“民”表示“民事卷”,“民诉”表示“民事诉讼卷”,“商”表示“商事卷”,“知”表示“知识产权卷”,“行”表示“行政·国家赔偿卷”)2012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行·487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刑·55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商·742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行·435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知·411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刑·389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刑·35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民·568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商·301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民诉·270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民诉·276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64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02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民·716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刑·828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商·307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刑·757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7日刑·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民·325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知·138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刑·1043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刑·976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民诉·209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民·502013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综·467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综·413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刑·6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民·855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行·449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综·472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综·449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刑·570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未收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刑·624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民诉·976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刑·307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商·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商·508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刑·800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商·868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民诉·667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刑·677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行·496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民诉·680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刑·528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商·216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民·896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刑·673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刑·559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综·69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行·523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民·3672014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民诉·1060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商·3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商·373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知·238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刑·1154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民·385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行·537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民诉·686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行·338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行·322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民·398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知·3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刑·1293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刑·296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刑·7582015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民·919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综·457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综·195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知·282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民诉·3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商·821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民诉·517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综·136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行·52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民诉·702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刑·728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民·911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49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61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民诉·1072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刑·744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民诉·729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民·720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刑·27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刑·183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商·519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刑·259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刑·767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行·5442016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3月21日知·318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08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民诉·743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12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民·427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民诉·744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综·291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刑·851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刑·940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民诉·471。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2021)
四、标的物检验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比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比表一、当事人举证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ﻫ(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得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得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得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得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她设施以及建筑物上得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ﻫ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产品得生产者就法律规定得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ﻫ(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得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ﻫ(八)因医疗行为引起得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得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得,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得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与生效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得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就是否履行发生争议得,由负有履行义务得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ﻫ对代理权发生争议得,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得,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得;(二)自认就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得.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得,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旧规第八条第四款修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就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得,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得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新旧对比表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新旧对比表(2022年年10 月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年12 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比对说明:黑色表示删除内容,红色表示修改或者增加内容修改前(2022年.10.15 )修改后(2022年.1.1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近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又给出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强了我国对知识产权在刑事领域的司法保护,加强了国家公权力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力,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添砖加瓦。
那么接下来就和我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二条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
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第三条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
最高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大典震撼面世!
最⾼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全集⼤典震撼⾯世!你认为,律师的职业价值在于什么?精深的专业知识?熟稔的诉讼技巧?其实还来⾃于他们⾝后浩如烟海的法律典籍⾥蕴藏的法律经验和秩序你认为法官的威严来⾃于?公平的裁决?明察秋毫,不偏不倚?其实还来⾃于数千年⼈类法律智慧赋予的温情和正义司法解释是⼈民法院准确适⽤法律司法解释是⼈民法院准确适⽤法律审理各类诉讼案件的主要依据之⼀,凝结了众多法官、专家的法律智慧和司法经验法律⼈都知道司法解释出台后,最⾼⼈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撰写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丛书是不可或缺的办案宝典多年来,为深⼊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相关⼯作,最⾼⼈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扎实推进司法解释⼯作,积极参与司法解释理解与适⽤丛书的研究撰写。
各职能部门对相关领域司法解释的内容进⾏逐条释义,对其内容的要点、修改理由进⾏重点解读,并从司法实务的⾓度,详尽阐述条⽂内容,深⼊解析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对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的问题进⾏了尽可能全⾯和客观的适⽤指引,帮助各级⼈民法院的法官系统、准确理解与适⽤,统⼀法律适⽤,便于各界了解掌握司法解释的精神。
最⾼⼈民法院四⼗年司法解释的实践充分证明,司法解释不仅是贯彻执⾏法律的基本保障,在填补和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突出,成为国家⽴法必要的先⾏验证和实践⽀撑,同时,司法解释也是全国法院⼏代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共同财富。
最⾼⼈民法院及周强院长决定,由⼈民法院出版社将历年来司法解释及相配套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的法律⽂件、书籍、⽂章进⾏合理整合、精⼼编排,对部分内容进⾏调整,整理编辑了《司法解释理解与适⽤全集》。
这套重磅巨制的⼤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具书不仅是众多法官、法学专家法律智慧和司法经验的结晶,同时也展⽰了法律的浩瀚和深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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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新旧对比表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新旧对比表(2022年年12 月2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4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年12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比对说明:黑色表示删除内容,红色表示修改或者增加内容修改前(2022年.2.14 )修改后(2022年.1.1 )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二)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四)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五)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六)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七)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八)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九)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十)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十一)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二)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三)植物新品种权更名行政纠纷案件;(四)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纠纷案件;(五)植物新品种权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六)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七)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件;(八)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九)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十)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十一)假冒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十二)植物新品种培育人署名权纠纷案件;(十三)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十四)植物新品种行政处罚纠纷案件;(十五)植物新品种行政复议纠纷案件;(十六)植物新品种行政赔偿纠纷案件;(十七)植物新品种行政奖励纠纷案件;(十八)其他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比表
的,受损害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受损害方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请求
以支持。
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民法典第八百五十
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 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
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 的人员等;
的人员等;
( 五 )不 合 理 地 限 制 接受方购买原 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
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 源;
源;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 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 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
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 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
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 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
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 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
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 体资格的科研组 相应责任。
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
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
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织,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
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第八条 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
同左
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
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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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新旧
对比表
目录 (1)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0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12)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4)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6)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33)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4)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9)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43)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45)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8)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3)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6)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69)
同左第二十四条【标准专利】推荐性国家、行业
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
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
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
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
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
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
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
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
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
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
经充分协商,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
人民
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
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
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
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规对实施标准中的专利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产品合法来源】为生产经营目
同左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
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
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
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
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
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
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
品。
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
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同左第二十六条【公共利益】被告构成对专利权
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
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
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损失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
同左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
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
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
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
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
2.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比对说明:黑色为删除内容;红色为修改或者增加内容
修改前(2015.2.1)修改后(2020.1.1.)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
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
9.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
10.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11.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12.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
13.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14.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
15.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16.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
17.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8.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