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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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条

29 捏造、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 《暂行办法》第
30
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 三条、第十条 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 (十一)等相关
息中介服务。
规定
发售股权众筹产品或以“股权众 《暂行办法》第
31 筹”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推介等 三条、第十条

(十二)等相关
二、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
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 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 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暂行办法》第 三条、第十条 (十)等相关规

向借款用途为
投资股票、场
外配资、期货
(十一)
合约、结构化 产品及其他衍
生品等高风险
的融资提供信
息中介服务
(十二)
从事股权众筹 等业务
28
通过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方式误 导公众或出借人。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或在 官网等渠道以“理财”名义进行 宣传,或网贷机构相关合同协议
是购买理财而非借贷合同。
网贷机构撮合交易无法穿透到实 际借款人、借款项目,或者出借 人仅能获取债权清单、未与借款
人注意签订电子合同。 代销各类理财产品、保险产品、 信托产品、基金产品、券商资管 未经许可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 产品,未经许可为其他机构的金 融产品开放连接端口、进行广告
(二十 三)
未经出借人授 权代出借人行
使决策
(二十 四)
未对出借人进 行风险提示、 尽职评估、分
类管理
42 43
未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 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
未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 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
《暂行办法》第 十八条相关规定

83号文及国十条

83号文及国十条

一、《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83号文网贷平台转型小贷公司政策出台(附83号文全文)2019-12-04 15:51:38经济日报网贷之家日前,互联网金融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83号文”),备受多方关注的转型小贷方案终于落地。

“从转型小贷公司的准入门槛来看,‘83号文’对网贷机构转型小贷公司分为区域性小贷公司和全国性小贷公司,区域性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国性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5亿元,同时要求首期实缴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络机构借贷余额十分之一的要求。

”网贷之家研究员王海梅说。

此外,“83号文”对转型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也作出了基本要求,除了要求网贷机构满足存量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最近1年保持全量业务银行存管上线状态、近2年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无严重违规处理和违法犯罪记录等合规条件外,还对股东消化处置存量业务风险的能力、转型方案可行性、金融科技实力等方面设置了相应条件,如原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值得一提的是,“83号文”还特别强调了退出平台不得申请转型小贷公司。

“根据这一文件,目前转型小贷试点工作是由各地具体组织开展,‘83号文’也提及各地可以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更高的标准,这意味着可能会存在地区差异,地方监管部门对于鼓励网贷机构转型小贷公司的动力可能不足。

”王海梅表示。

附件:《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办函〔2019〕83号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为推动化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制度依据,在前期部分地区制定有关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吸收了各地意见,起草完成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型指导意见》)。

基于发展普惠金融视角的P2P网贷监管完善

基于发展普惠金融视角的P2P网贷监管完善

基于发展普惠金融视角的P2P网贷监管完善摘要:P2P网贷无序发展,行业风险急剧膨胀,“爆雷”事件频发,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政府进行严格监管和整治后,肃清了各种乱象,控制了行业风险,但监管过严和监管过程中的不协调也引发各种问题,严重打击P2P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

因此,要创新监管理念,纠正监管方向,完善监管法规体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扶持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P2P网贷 “爆雷潮” “清退潮” 监管理念 管制和扶持● 马丽英一、引言P2P网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接借贷的简称,P2P平台则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中介业务活动的中介平台的简称。

在我国,2007年出现P2P网贷,2012年开始快速发展,2013-2016年进入爆发式发展时期。

据网贷天眼统计,2016年末P2P平台数量达6000多家,全年网贷成交额达到2万多亿元。

与此同时,P2P网贷风险也集中爆发,恶意欺诈、非法集资、卷款跑路、假标自融、庞氏骗局等各种现象层出不穷。

2016年以来,政府开始加强监管和规范P2P行业。

在严监管态势下,除问题平台频频爆雷外,又涌现网站关闭、暂停运营、停业清盘、业务转型等“清退潮”。

P2P网贷的兴起为传统金融业的“长尾人群”开启了便捷的投融资渠道,与发展普惠金融的目标高度契合,但其无序发展引发极大信用风险,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关于网贷监管,早期的研究大多从P2P可能引发的风险出发,探讨网贷监管的必要性及监管体系的构建,或者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角度探讨加强网贷监管,此外,也有不少学者比较和总结国外网贷监管经验。

近年来,关于P2P监管的研究不断深化,比如结合博弈论等理论来探究网贷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

自2016年政府开始清查整顿P2P 行业乱象后,也有学者开始探究监管效率及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监管的对策。

总体而言,现有的研究主要站在抗拒风险的角度看待问题,着眼于强化管制。

P2P监管细则落地

P2P监管细则落地

头条·重磅!P2P监管细则终落地!(附全文)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合规进度]涌泉金服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安全合规运营迎备案

[合规进度]涌泉金服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安全合规运营迎备案

【合规进度】涌泉金服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安全合规运营迎备案近日,北京市金融局下发《关于启动在京注册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指出,为落实《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8〕63号)的要求,我市将先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自律检查、行政核查,压茬进行。

自查报告原则上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提交,最迟不得晚于2018年10月15日。

(图为:北京市金融局下发《关于启动在京注册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对此,涌泉金服CEO张椿透露,根据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发布的《关于启动在京注册P2P 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涌泉金服已接入金管通企业自查上传资料的入口。

(图为:涌泉金服接入金管通企业自查上传资料的入口)作为中国供应链金融行业领军企业,涌泉金服积极响应《关于启动在京注册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积极展开自查工作,已为申请合规备案做好准备!此前,按照网贷“1+3”监管体系,涌泉金服已接入恒丰银行资金存管系统,通过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对接国家电子合同备案平台上线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各项业务合规安全符合监管要求。

截至目前,涌泉金服坚持第一时间上报最新整改进度及平台运营数据。

涌泉金服始终相信,只有坚决履行合规程序,才能在行业整合的过程中做实、做强、做大,才能最终成为行业的中流砥柱。

合规进度2018年8月31日涌泉金服通过北京市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查系统(金管通-监管沙箱)上报2018年8月平台运营数据,此前每个月的运营数据均已上传。

(图为:涌泉金服上报2018年8月平台运营数据)2018年8月30日2018年8月15日、30日,涌泉金服按北京市金融局的监管要求,通过北京市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查系统(金管通-监管沙箱),分两次上报最新整改进度。

(图为:涌泉金服上报整改详情)2018年8月1日涌泉金服通过北京市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查系统(金管通-监管沙箱)上报2018年7月平台运营数据,此前每个月的运营数据均已上传。

关于商请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排查整治的函

关于商请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排查整治的函

关于商请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排查整治的函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等原则,对辖内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网格化排摸整治,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解决金融服务短板,提高金融供给能力,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按照《省实施方案》要求,除开展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排查外,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抓好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等风险排查整治。

通过用好技术手段、严格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加强内控管理等措施,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确保G20峰会期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稳定,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三、职责分工(一)成立工作机构。

市政府建立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金华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各确定1名专职业务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沟通。

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要设立举报电话,为整治工作收集线索,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明确职责。

1.各县(市、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是本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3.市金融办负责牵头股权众筹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4.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负责牵头第三方支付风险专项整治工作;5.金华银监分局负责牵头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6.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牵头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7.市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依法查处,以及监督指导网络和信息安全等工作;8.市经信委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防、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违法违规事项的认定处置和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同时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的排查整治;9.市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10.市商务局负责对典当和融资租赁等行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进行排查整治;11.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12.市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疏导和转办工作,积极推动问题化解;13.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信用宝已提交自查报告,持续推进应用宝平台合规建设

信用宝已提交自查报告,持续推进应用宝平台合规建设

信用宝已提交自查报告,持续推进应用宝平台合规建设按照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8〕63号)要求,经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以及周密准备,8月2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向P2P网络借贷会员机构印发《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启动了P2P网络借贷会员机构自律检查工作。

自律检查工作包括机构自查自纠、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检查将交错进行。

通知要求,会员机构应接入协会互联网金融监测平台的相关系统,按要求认真报送数据并查漏补缺,在保证按时报送数据的同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认真参加协会针对各项监管政策要求和自律标准规则开展的培训,并加强政策法规制度和自律标准规则学习;如实填报自查自纠问题清单,并提供相关制度及业务情况说明,完成自查自纠报告,报送时间不迟于2018年10月31日。

十项重点检查内容本次检查标准和问题清单主要依据网贷行业已经发布的“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三个配套制度制定,重点从以下十项内容对网贷机构进行检查:1、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2、是否有资金池,有没有为客户垫付资金;3、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4、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5、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6、是否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7、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风险信息;8、是否坚持了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9、是否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10、是否以诱导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

本次检查的具体方式,是由各地网贷整治办按照检查标准和问题清单,组织网贷机构进行企业自查,同时由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检查,各地网贷整治办随机进行行政核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国家网贷整治办...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国家网贷整治办...

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 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 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网贷机构受 十条(一)等相关规定。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机构上融资,网贷机构未按要求对上述融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或融资行为违背市 场公平交易原则。
8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 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 (四) 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 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 融资项目
通过线下网点自行推介项目、获取资金,委托第三方在线下推介项目、获取资金。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 (四)、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
9
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如线下门店、楼宇、地铁)开展资金端、资产端产品宣传等所有宣传行为,依托线下门店 开展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以外的经营行为。
序号 存在主要问题 项目号
26
问题涉及具体情况
对收益水平或获利前景等使用“最佳、安全、风险较低”等误导性用语,或通过与银行存管、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收益率 进行对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
法律依据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 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 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 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 (十) 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 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 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 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 人或借款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国家网贷整治办108条)
序号 存在主要问题 项目号 问题涉及具体情况 一、违反禁止性规定
1 (一)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 以自身名义在网贷机构平台上融资。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通过虚构借款主体或使用可以控制的账户在本网贷机构平台进 行融资,虚构借款用途,最终将该部分借款资金交由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使用。

金融关于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内容之重点解读

金融关于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内容之重点解读

金融关于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内容之重点解读法盛金融投资转自:锦天城律师事务所2018年8月17日下午,众多媒体平台纷纷发出《关于开展P2P 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称“《合规检查通知》”)相关文件,引起行业的极大关注和热议。

根据目前公布的《合规检查通知》内容,该规定系由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P2P网络借贷机构监管方面进行指导。

该《合规检查通知》同时发布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称“《108条》”),罗列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合规检查时所应遵循的标准。

本文将根据目前获悉的内容,对前述《合规检查通知》及《108条》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此次合规检查的背景和目的自2015年至今,伴随着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以P2P为主要业态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逐渐走向规范化。

结合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监管情况而言,2017年6月1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2017年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对各个辖区内的网贷机构备案工作做出规定。

2018年1月8日,上海市监管部门下发有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验收以及P2P备案登记相关指引文件,对上海市网贷机构的备案进行较为具体的指导。

在前述政策指引下,多个网贷机构积极着手准备备案工作。

此次《合规检查通知》及其附件作为全国性的统一指引文件,对网贷机构的合规经营提出要求,并指出,应通过网贷机构的合规检查、正本清源,稳妥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引导行业良性退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一)改善金融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为扎实推进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 )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在分类处置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辖内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工作,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016] 11号)和相关工作部署精神,现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有关要求及安排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整改验收的重要意义整改验收是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核心环节,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地整治办)应当高度重视整改验收相关工作,加强统筹,强化责任,做好整改验收与机构备案的衔接,科学把握备案机构数量和质量,按照"明确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一家一策、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有序开展辖内存量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与备案登记工作,实现行业市场出清、扶优抑劣、规范纠偏,确保向常态化监管的稳步过渡,真正引导行业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坚持小额分散功能,定位线上经营模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

二、扎实做好整改验收的各项工作(一)成立验收专班,落实各方责任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本次整改验收工作,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组织管理和风险预案,成立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银监局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整改验收小组,进行交叉核验,统筹考虑并确定验收标准和措施。

各地整治办应当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对整改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做好整改验收工作。

各地整治办应指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两周,并要求网贷机构在自身官方网站及APP 上及时对本机构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发文字号】银监发[2016]11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4.13【实施日期】2016.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3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有所积聚,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危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一是在市场主体层面,着力扶优抑劣,支持鼓励依法合规的网贷机构开展业务,促其健康发展,整治和取缔违法违规的网贷机构。

二是在市场环境层面,加强规范优化,扭转行业机构异化趋势,实现正本清源,强化风险教育,引导出资人理性出资。

三是在机制层面,坚持标本兼治,建立行业长效规范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实现规范创新兼顾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十)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对收益水平或获利前景等使用“最佳、安全、风险较低”等误导26性用语,或通过与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对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

27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等相关规定无无28通过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方式误导公众或出借人。

无29捏造、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无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十一)、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30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一)等相关规定无(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31发售股权众筹产品或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推介等。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二)等相关规定无二、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十三未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32未制定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的制度、措施,或相关制度、措施不健全。

33未实际执行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的制度、措施。

《暂行办法》第九条(一)、(二)等相关规定未违反未违反十四未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34未制定防范欺诈的制度、措施或未实际执行已经制定的防范欺诈制度、措施。

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三)未违反为规定35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未能依法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未违反(十五)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未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6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制度、措施。

37未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未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依法保存。

57号文

57号文

57号文解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对下一步的整改验收阶段做出了具体、详细的部署,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8日向各地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超级放贷人”模式应当认定为违规;禁止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已经提取的应当压缩消化。

《通知》还要求整治期间P2P机构必须在备案前做好银行存管。

57号文提到,各地整治办应指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至于之前的“存管属地化”问题,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在召开相关整治会议的时候,提出“不对存管银行提属地化要求”。

57号文提出,“超级放贷人”模式应当认定为违规;禁止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已经提取的应当压缩消化。

整治期间P2P机构必须在备案前做好银行存管。

对于P2P备案期限,《通知》要求在2018年4月底之前做好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在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这也是为期2年的P2P专项整治的最后一步收尾工作。

风险备用金是各家平台用以为自己增信的一种方式。

一般来说投资者对P2P网贷平台的可靠程度不放心,于是“风险备用金”应运而生,在出现债权逾期甚至坏账的时候,用来垫付投资者。

绝大多数P2P平台都采用了这种“半兜底”模式,但这种模式饱受争议,因为有“保本保息“的潜在含义,而监管部门对P2P网贷平台的定义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能擅自为自己增信。

退出公司高管免责声明书

退出公司高管免责声明书

退出公司高管免责声明书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公司高管(以下统称“承诺人”)共同承诺,因公司以下自身原因不能配合验收整改工作,自愿退出网贷业务:
2022年2月5日前,未严格履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向注册地所属的区金融工作部门主动申请登记整改的要求,明晰本公司不在本次验收整改范围内。

示因存量不合规业务难以达到检查要求,不能配合完成《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的相关要求。

承诺人共同保证自提交承诺书当日起,未经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随意办理任何工商变更手续;不再开展新增业务,按照退出计划表化解存量业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待相应存量业务化解完成后,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供清算报告书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主动申请工商注销或采取其他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转型业务等)良性有序退出。

如有违反,接受相关部门追责问责,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全部责任(包括《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的强制取缔责任)。

特此承诺。

1
承诺人:
公司名称(公章):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章:
公司主要股东(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5%以上)签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司董事签章:
公司高管(参照《公司法》,注明职务)签章:
2022年3月5号。

网贷合规检查108 条亮相 多位互金高管这么说

网贷合规检查108 条亮相 多位互金高管这么说

网贷合规检查108 条亮相多位互金高管这么说作者:暂无来源:《金融理财》 2018年第8期本刊记者邵萍|文8 月17 日,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 P2P 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同时还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下称“清单”)。

据了解,本次合规检查定于2018 年12 月底前完成,清单则由原来定的187 项缩为108 项。

其中,《通知》强调十大项检查重点内容包括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是否有资金池、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等;“清单”则包含了一些更细化的规定。

如对于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这一项,“清单”提到,持有(控制)5% 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机构上融资,网贷机构未按要求对上述融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或融资行为为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将被认定为措施。

那么,作为业内人士都怎么看呢?对此,《金融理财》记者联系了多位互金圈高管,他们这么说。

“网贷108 条”的面纱渐次揭开,合规验收的标准也慢慢完整地呈现出来。

从披露的内容看,一是符合预期,将按照监管“1+3”体系制度框架,统一制定全国备案标准。

现阶段,各网贷平台的合规整改工作也是按照这个制度框架来执行的。

二是随着标准的明确,未来网贷行业备案可期。

“网贷108 条”规定,本次合规检查应于2018 年12 月底前完成,对于基本符合验收要求的平台,在接入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系统并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检验后,条件成熟的可按要求申请备案。

三是备案依然高压。

108 条备案细则想要全部落实到位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不少平台已经为此准备了两年时间。

在“机构自查与自律检查、行政核查压茬推进、有序展开,交叉核验”的验收标准下,想要达成一致意见并非易事。

【合规进度】涌泉金服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安全合规运营迎备案

【合规进度】涌泉金服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安全合规运营迎备案

【合规进度】涌泉金服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安全合规运营迎备案近日,北京市金融局下发《关于启动在京注册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指出,为落实《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8〕63号)的要求,我市将先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自律检查、行政核查,压茬进行。

自查报告原则上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提交,最迟不得晚于2018年10月15日。

(图为:北京市金融局下发《关于启动在京注册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对此,涌泉金服CEO张椿透露,根据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发布的《关于启动在京注册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涌泉金服已接入金管通企业自查上传资料的入口。

(图为:涌泉金服接入金管通企业自查上传资料的入口)作为中国供应链金融行业领军企业,涌泉金服积极响应《关于启动在京注册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积极展开自查工作,已为申请合规备案做好准备!此前,按照网贷“1+3”监管体系,涌泉金服已接入恒丰银行资金存管系统,通过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对接国家电子合同备案平台上线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各项业务合规安全符合监管要求。

截至目前,涌泉金服坚持第一时间上报最新整改进度及平台运营数据。

涌泉金服始终相信,只有坚决履行合规程序,才能在行业整合的过程中做实、做强、做大,才能最终成为行业的中流砥柱。

合规进度2018年8月31日台运营数据,此前每个月的运营数据均已上传。

(图为:涌泉金服上报2018年8月平台运营数据)2018年8月30日2018年8月15日、30日,涌泉金服按北京市金融局的监管要求,通过北京市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查系统(金管通-监管沙箱),分两次上报最新整改进度。

(图为:涌泉金服上报整改详情)2018年8月1日台运营数据,此前每个月的运营数据均已上传。

(图为:涌泉金服上报2018年7月平台运营数据)2018年7月31日7月15日,涌泉金服按北京市金融局的监管要求,通过北京市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查系统(金管通-监管沙箱)上报整改进度;7月31日,涌泉金服按北京市金融局的监管要求,通过北京市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查系统(金管通-监管沙箱)上报整改进度。

汇中网合规自查启动,率先响应全行业监管

汇中网合规自查启动,率先响应全行业监管

汇中网合规自查启动,率先响应全行业监管北京金融局率先启动对网贷行业的自查工作,而作为始终坚守信息中介本质的平台,汇中网率先响应北京金融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助力全行业监管。

汇中网合规运营,积极落实监管要求,由公司合规部门牵头,全方位多层次推进此次工作的开展,力图做到扫除风险。

(汇中网内外兼修)
8月25日,北京金融局发布《关于启动在京注册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

随后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召开会议,部署启动P2P网贷机构合规检查相关工作。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网站发布的公告称,此次合规检查将以国家P2P网贷整治办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涉及108项为主要内容。

108条《P2P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和“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为P2P指明了方向。

各P2P网络借贷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金融风险防控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这次自律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常怀敬畏金融、敬畏市场、敬畏风险之心,切实落实整治部署、监管政策和自律标准规则。

汇中网自2015年成立以来,一直践行普惠金融发展之路,积极拥抱监管,为用户提供更有价值的网贷信息中介服务。

目前,平台已经严格按照要求披露备案信息、审核信息等企业相关信息,ICP备案、ICP许可证、公安机关网安备案信息在内的“三证”,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第三级,AAA企业信用等级认证等相关资质。

汇中网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一家始终以合规运营为准线的网贷平台,汇中网将率先做好机构自查和自律检查工作,争当合规表率,给监管部门和广大出借人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长久贷最新网贷行业政策法规: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为扎实推进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 )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在分类处置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辖内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工作,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印发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6] 11号)和相关工作部署精神,现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有关要求及安排通知如下: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整改验收的重要意义整改验收是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核心环节,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地整治办)应当高度重视整改验收相关工作,加强统筹,强化责任,做好整改验收与机构备案的衔接,科学把握备案机构数量和质量,按照"明确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一家一策、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有序开展辖内存量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与备案登记工作,实现行业市场出清、扶优抑劣、规范纠偏,确保向常态化监管的稳步过渡,真正引导行业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坚持小额分散功能,定位线上经营模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

二、扎实做好整改验收的各项工作(一)成立验收专班,落实各方责任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本次整改验收工作,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组织管理和风险预案,成立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银监局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整改验收小组,进行交叉核验,统筹考虑并确定验收标准和措施。

各地整治办应当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对整改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做好整改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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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为深化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专项整治工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督促网贷机构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控,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定位,同时,通过合规检查,正本清源、市场出清,稳妥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引导行业良性退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

现就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标准统一。

严格按照网贷“1+3”制度框架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明确标准,提高质效,从严把关。

(检查标准依据1+3,大概率上,之前地方的监管细则都不适用了,或者说要服从这项整体原则。


(二)全量覆盖。

针对已经纳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名单的网贷机构开展检查,做到机构与业务检查全覆。

(此前,省一级的监管对自己辖区内的网贷机构会有一张名单,只有上了名单的才会去查。

最早的时候,以前很多网贷平台隐蔽地开展业务,自身也没有主动申报,后来随着整治的深入,金融办(局)经历了一轮一轮的摸底,将名单不断扩容。

现在的全覆盖和此前的名单制应该出入已经不大,漏网之鱼应该已经十分有限,这次的“全覆盖”应该接近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


(三)真实准确。

检查过程清晰透明,检查结果客观准确,报告内容实事求是,经得起市场的检验。

(四)查改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点要坚持边查边整,即查即改。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依据。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指引等要求,结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严格执行
(二)重点内容。

本次合规检查重点关注以下十个方面:1.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2.是否有资金池,有没有为客户垫付资金;
3.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4.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
本付息;5.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6.是否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7.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风险信息;8.是否坚持了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9.是否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剥离到关联机构发售理财产品);10.是否以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

(这十个点与824规范中的业务红线和硬性指标要求基本一致,属于再次重申和强调监管原则。


三、机构自查
(一)组织自查。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网贷整治办)组织注册在辖内的网贷机构开展自查。

(二)报告内容。

自评结果及检查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进度、存量业务规模和风险化解情况、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风险隐患等。

自查报告须加盖机构公章、高管人员及主要股东签章,同时出具高管及主要股东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

(三)报告路径。

自查报告报送至注册地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整治办。

(机构自查之前做过,但这次预计会比较正式,之前的自查企业都很随意,但这次自查如果遗漏会隐瞒问题一经发现可能就直接导致无法通过验收。

在行业危机蔓延的前提下,验收通过与否直接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


四、自律检查
(一)开展检查。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整治办督促并指定一家地方性互联网金融协会或相关机构对辖内机构开展自律检查。

其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网贷会员实施全覆盖自律检查。

(二)报告内容。

自律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总体概况、地区机构合规情况、发现的高频问题、主要风险隐患,单个被查机构详细情况、合规评价及监管建议等。

自律检查报告须经检查人员及协会(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并签署对检查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拥有双重会员身份的机构,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分别独立出具自律检查报告。

(三)报告路径。

自律检查报告报送至各网贷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整治办。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自律检查报告按网贷机构注册
地分别打包报送至相应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整治办,同时抄报全国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律检查是非常大的两点,第一次在监管正式文件中提出。

中互金查全部网贷会员、地方指定一家自律组织查地方网贷机构无论对方是否会员,中央和地方各查各的,不冲突。

不过这样的安排协会工作压力可能会增加。


五、行政核查和检查汇总
(一)行政核查。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整治办在机构自查和自律检查的基础上,择机就报告内容及数据的真实性等进行行政核查。

如发现存在内容不真实、故意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情况,要严肃通报,追责问责,并对网贷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

(这个厉害咯,以后不能心存侥幸了,不行就是不行,没有重生机会了)
(二)总结上报。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整治办汇总辖内机构检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

(三)报告内容。

分别报告机构自查情况、自律检查情况和行政核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总体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机构分类情况及监管意见,下步监管计划等。

总结报告须经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局)、银监局相关负责同志签字确认。

(四)报告路径。

总结报告报送至全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其他要求
(一)时间安排。

本次合规检查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机构自查、自律检查、行政核查的具体进度可由各地因地制宜,稳妥安排。

(二)检直方式。

机构自查与自律检查、行政核查压茬推进、有序展开,交叉核验。

(三)分类处置。

各方确认的基本符合信息中介定位和各类标准的网贷机构将接入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系统。

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检验后,条件成熟的机构可按要求申请备案。

关于合规机构接入相关系统和申请备案的具体标准及程序另行通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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