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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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标志着混业经...36

【精品】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标志着混业经...36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标志着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发展的时代潮流。

而我国加入WIO已近两年,这意味着国内证券业愈来愈直面国外“全能型”金融集团“巨无霸”的无情冲击。

而我国目前现行的分业经营将使证券业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迅速壮大和成熟起来的重任,我国证券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我国证券业的发展面临着这样一个现实的两难悖论:要么坚持对证券业现在有利而终将死路一条的分业经营,要么抉择死而后生的混业经营之路。

在这个关键时刻,如何对中国证券业发展方向进行有效梳理和理性思考,是我国证券业存在和发展的最高支撑点和可靠根基。

一、混业潮进逼中国证券业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性票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1月12日正式签署了该法案,从而使其最终生效。

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就是废止运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放宽了对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行业限制,允许其交叉经营,从而结束了近70年金融分业经营的历史。

克林顿称该法案“将带来金融机构业务的历史性变革”。

一些经济观察家认为,新法案的通过,标志着全球金融业告别分业经营,重新进入混业经营时代。

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WTO,此后5年间国外银行将彻底进入中国市场和国内金融机构平起平坐、同台竞争。

面对这种形势,我国证券业是固守分业经营模式的老路还是加紧步伐实施混业化改革呢?现在时间将要过半,中国的证券业已经走到了一个经营体制的历史岔路口。

站在全球金融史的高度观察,混业经营其实并非新鲜之事。

事实上,20世纪世界金融发展史,金融业的经营体制经历了从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到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再到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一个否定到自我否定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进程。

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到了90年代初,我国出现了银行资金大量涉足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领域,造成了金融风险陡升。

为了控制日益严峻的金融风险,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WTO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我国金融法制的完善

WTO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我国金融法制的完善


议, 有关金融服务承诺 的谅解 书协议 以及乌拉圭 回合结束后金融 护其本国服务业生存和发展的特殊权利 。 服务谈判 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等 , 成为金融 国际化走 向制度 ( 二) 金融 服务贸 易的 特定义 务 化安排的重要标志 。 1 、市场 准入 原则 。国 际服务 贸易领域 的市场 准入 是指一成 ( 一) 金 融服 务贸 易的 一般原 则 员允许其 他成员 的服务和服务提供 者进入本 国市场的程度 。根
等。 场准入 的期 限、限制和条件。 1 、最惠 国待遇原则 。G ATS 如果 一个成员在服 务业方面 给 2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 指国家依 国际条约或国 内法 予另一成员某种优 惠待遇 , 那么它 就应该立 即无条件 的把这种优 而承担的给予 外国人 以本 国国民同等待遇的义务 。作为GA T S 的
作为规 范国际服务 贸易 的多边协议 ,《 服务 贸易总协定》首 据 G A T S 第1 6 条第 1 款 的规定 , 在服务 贸易领域 , 市场准入不 是作 次确立 了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法律原则和 纪律 , 这些原则和纪律 为一项普遍性义务 列入 到G A T S 条款 , 而是需要经过 国别行业 谈 是所 有成 员方都 必须 遵守 的一般 原则 和义 务 , 它们 适用于 所有 判达成具体 承诺来加 以实施 , 属于具体 承诺 义务 , 及格方成 员方 服务 部门 , 而不论这 些部 门是 否开放 。就 金融服务 而言 , 比较重 之 间双边 或多边谈判达成协议后才为各 国所承担的具体义务 , 各 要 的原则主要有 最惠 国待 遇 、透 明度 、发展 中国家更 多地参与 成员方可 以 自由决定 其给与其他成 员方 的服务 和服务提供着 市
现, 服 务业 已经 成为迅 速成 长并 表现 出惊人 经济优 势的 独立产 序 。这样 , G AT S 的成员方就可 以通 过 “ 豁免清单 ”不依 照最惠 业 。尤其是 国际服务 贸易在2 0 世纪9 0 年 代更是得到 了前所未有 国待遇原 则来给予其他成员方特定的待遇 。也就是说 , 发达 国家 的高速增 长。而在众多 国际服务 贸易部 门中 , 最重要最引人 关注 就可 以防止发展 中国家搭便车而给 自己免去不必要的损失 。 的 当属 国际金融服务 贸易 。金融作为一个 国家的经济核心 , 是一 2 、透 明度原 则 。服务 贸易通 常属 于无形产 品贸易 , 服务 的 国经济之 大动 脉 , 会 影响到整 个国 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各 国政 提供 和消费在 时间和 空间上一般是 同一的 , 因此 , 服务贸易一般 一 国很难通过征 府在对金 融行 业进 行高度管制和宏观调控 的同时 , 也提 出希望建 不具有 经过海 关进 入另一国家的特点 。换言之 , 立一 个 自由, 互 利和安全 的国际金融服务 贸易秩序 , 增 加贸易机 收关税的方式对服务贸易加 以限制 , 而是更多地通过 国内法规定 会, 繁荣 本国经济 。因此 , 专 门用来调整 国际金融服务 贸易法律 的措施加 以限制和管理 。 但是这样做往往具有很大的隐蔽 陆和 关系 的多边 法律制度 的建立成 为必 然 , WTO体制下 的金融服务 不确定性 , 比较容 易造成服 务贸易当中的贸易壁垒。所 以这 种情 贸易协议也就应运而生 。 况下透 明度原则就显得非常必要。 但是 , 如 同最 惠 国待遇 原则一样 , 透 明度原则 也同样有一些 WT GAT s 第3 条 简明规定了任何成员方都不 能要求 金融服 务具有的复杂性及其 含义的广泛性 , 使得仅有 服务 其他成员提供 那些一旦 公开就会 阻碍法律的实施 或违背公共利 贸易总协 定 的一般 性规 范进 行调整 是远 远不够 的 。 因此 , 乌 益 , 或损害特定公营或私营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拉圭 回合谈判 过程 中和该 回合结 束后 , 各 方成员通 过磋商 , 形成 3 、给予 发展 中国家更多参与权原则 。 服务 贸易 总协 定 了关于金融服 务的若 干文件 。包 括乌拉 圭回合 ( ( 服务 贸易总协 考虑 到各成员之间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 , 在许多场 合都 赋予服务 定》金融服务 附件 及金融服务的 附件二 , 关于金融服务的部长决 业 发展水平 较低的 发展 中国家在一 定范 围内或在 一定条件 下保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本法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机构的公平合作关系。

第二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与监管机构
为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监管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金融服务合同
金融服务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或者终止后,应当及时处理相关事项。

第四章金融产品投资与销售
金融产品的投资与销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

第五章金融服务质量与纠纷解决
金融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的金融服务质量符合法律规定,解决金融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纠纷应当及时有效。

第六章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民事赔偿等。

第七章附则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其他与之相悖的法律法规。

以上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整版内容,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公平合作关系。

请相关金融从业机构和消费者遵守该法规,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一、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法是一门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是在金融活动中适用的有关金融法律规范和金融法律关系的总称。

金融法包括金融立法和金融司法,并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金融法规定了金融市场的各种业务活动的主体、内容、范围和要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2. 自由竞争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允许各种市场参与者平等地参与市场活动,实行公平的竞争。

3. 安全与稳定原则:金融市场应当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避免金融市场的不良影响。

4. 诚实信用原则:金融市场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现诚实守信、公正透明、互惠互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5. 监管与合规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建立合理、规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健康。

三、金融法的体系结构金融法的基本体系结构包括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法、金融产品法和金融服务法。

1.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指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制度、资金运作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管理的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法包括股票市场法、债券市场法、期货市场法、外汇市场法等。

2. 金融机构法金融机构法涉及金融机构的组建、经营、监管和取缔等内容。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

3. 金融产品法金融产品法是指对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交易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合约等,金融产品法主要包括股票法、债券法、基金法、期货法。

4. 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法是指对金融服务的提供、监管和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服务法主要包括银行业务法、证券业务法、保险业务法。

金融法的主要法律制度

金融法的主要法律制度
作用
金融法通过规范金融活动,维护 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健 康发展。
金融法体系结构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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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体系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等各个层级 的法律规范。
监管体系
包括中央银行、金融监管 机构等金融监管主体,以 及相应的监管制度和监管 措施。
自律体系
包括金融机构自律组织、 行业自律规则等,是金融 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金融监管的专 业性和有效性,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 展。
THANKS
感谢观看
过程公正、透明。
03
处罚措施严厉
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造成金融风险的行为,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包
括罚款、吊销执照、刑事责任等,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06 金融法实施与监 管法律制度
金融法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金融监管机构
负责监督和管理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合规经 营。
法律责任追究机构
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和监 管规定的金融机构,依法 进行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
05 金融风险防范与 处置法律制度
金融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
1 2 3
风险识别机制
建立全面的风险识别机制,包括定期风险评估、 专项风险排查以及实时监测等,确保及时发现潜 在风险。
风险评估体系
构建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 方法,对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评估,为风险处置提 供依据。
金融机构退出与破产制度
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明确金融机构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不善等情况下 的退出方式和程序,包括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 顿等措施。

金融现代化法案

金融现代化法案

置:首页> 货币金融> 金融研究> 国际金融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2000-9-28一、《金融服务现化化法案》是20世纪末金融自由化的重大事件1999年11月4日,是美国金融史上也是国际金融史上一个的重要日子。

经过20多年的争论,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最终分别以90票对8票和362票对57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以金融混业经营为核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又称《格朗—利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Act),克林顿总统在11月12日正式签署了这一法案,使之成为新世纪到来之前美国最重要的金融法律。

这一法案是20世纪末金融自由化的重大事件。

从此,以1933年经济大萧条时期制订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基础的美国金融体系将发生革命性变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界经营变成普遍现实,以提供全方位服务和金融百货为特征的金融超市将得到迅速发展。

美国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普遍对《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给予积极评价,这一法案将促进美国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效率提高,同时将给美国消费者带来巨大的实际利益。

克林顿称,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金融法案,该法案有助于促进金融业的竞争,加速金融服务系统的现代化,提高美国金融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推动美国金融业迈入一个崭新的时代,使美国和平时期最长的经济增长持续到21世纪。

美国财政部长萨默斯认为,这一法案将奠定21世纪美国金融体系的基础。

美国银行家协会认为,这一历史性的金融法案将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更富有创新的产品和更有竞争性的价格,同时,使现代金融服务成为现实。

现代金融服务意味着购买金融产品就象在商品超市选购鲜花、药品、贺卡和食品一样方便,消费者可以按竞争性价格获得人寿保险、抵押贷款和投资服务等一系列金融产品。

这一法案将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利益。

据美国财政部和银行家协会测算,目前美国消费者每年要向金融服务商缴纳总额约3500亿美元的佣金和其他费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实施,估计每年将给美国消费者节省150亿美元的费用支出。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评介(三)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评介(三)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评介(三)郭洪俊 , 张昕《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目的,是建立起一个由成文法规范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并且重组英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将对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都纳入其法律框架。

其调整对象,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对特定金融行为的监管,包括“被监管行为”(regulated activities)、“金融推销行为”(financial promotion) 和“市场滥用行为”(market abuse);第二,对从事金融业务的人的监管,即要求从事“被监管行为” 或“金融推销行为”的人向FSA提出申请,只能在FSA授权或法定豁免的情况下,才能从事该类行为。

本部分主要从金融行为的角度入手,分析何种行为构成《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调整的“被监管行为”和“金融推销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被监管行为《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以下简称“FSMA”)第19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英国从事或意图从事“被监管行为”,除非他是授权人士或豁免人士。

FSMA用专门的章节规范金融机构或个人如何向FSA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提出申请,获得FSA对其从事被监管行为的授权或豁免。

例如,该法第三部分“审批与豁免”和第四部分“同意从事的被监管行为”具体规定了申请与审批的程序,并授权FSA公布具体的规则和指南,以帮助申请人准备申请文件和评估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所谓“被监管行为”,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从事的与某一“特定投资”(specified investment) 有关的“ 特定行为”(specified activities) (FSMA,第22条) 。

FSMA附录二专门列举了何种行为构成被监管行为。

此外,FSA制订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被监管行为)指令》(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对各项被监管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项行为构成被监管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该行为是行为人在“从事业务经营过程中”所作出的行为。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发展的加快,金融业务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及其服务的高效性也在日益提高。

为了建立起一个现代化的金融服务体系,政府和金融机构应该共同努力,研究并制定一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

现代化金融服务法案的立法,旨在建立一个安全、便捷、高效、科技驱动的金融服务体系,以促进金融服务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减少金融风险。

此外,这部法案也将支持金融技术的发展,促进监管普及,推动低碳金融的发展,并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首先,这部法案要求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和实施网上金融技术,优化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使金融服务更加便捷化,让消费者在开展金融活动时更加方便。

与此同时,法案还将促进金融数据标准化,减少金融服务之间的壁垒,同时增加金融服务的易用性和可靠性。

此外,法案还将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特别是对于金融消费活动的参与者。

针对投资者的风险投资行为,将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限制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行为,避免投资者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法案还规定了发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必须拥有资质,以保证其服务质量,并对这些机构实施监管。

为了促进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本法案还将支持低碳金融的发展。

金融机构将通过融资支持可持续发展项目,为市场提供低碳产品和服务,支持低碳发展的投资,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最后,本法案将进一步加强现有金融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金融投资环境和市场规则。

为了更加有效地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将建立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以监管加强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和责任性,完善金融体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

建立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于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法案旨在建立一个便捷、高效且科技驱动的金融服务体系,以促进金融可持续发展,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减少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建设公平安全、公正公开的金融市场规则,为国家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改革做出重大贡献。

金融法律法规概述金融消费者权益与法律保护

金融法律法规概述金融消费者权益与法律保护
加强消费者教育和保护意识
提高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和风险意识,培 养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承受能力,增强自我保 护能力。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及挑战应对
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深入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将更加活跃,消费者权益保障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和 机遇。
挑战应对
金融机构应积极拥抱科技创新,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金融创新和消费者权 益保障的平衡发展。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需 要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原则和要求
了解客户原则
金融机构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 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 、风险偏好等信息,确保向投资 者提供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
品和服务。
适当性原则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向其推荐 适当的产品和服务,避免向投资 者推荐不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
产品。
06 总结与展望
当前存在问题和挑战分析
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01
当前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
和不足,如部分领域法律缺失、法律条款模糊等。
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02
金融监管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力度还需进一步加
强,包括加强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率等。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03
部分金融消费者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容易受到不
法分子的欺诈和误导,需要加强消费者教育和宣传。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及机遇把握
法律法规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未来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将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金融服务法金融机构监管金融产品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金融服务法金融机构监管金融产品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金融服务法金融机构监管金融产品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金融服务法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运作,监管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金融服务法对金融机构监管、金融产品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并分析其对金融业的影响。

一、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服务法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金融机构需遵守合法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同时,金融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准入门槛,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查合规性方可获得经营许可。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接受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这些监管措施有助于保障金融机构的安全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二、金融产品监管金融服务法对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进行了细致的监管。

金融产品的发行应遵守义务及信息披露的规定,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并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其所发行的金融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明确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

此外,金融机构应定期披露产品的运作情况、净值等信息,方便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的数据。

金融服务法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保障,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服务法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明确了金融产品销售和服务的相关规定。

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履行诚信、勤勉、谨慎等职业道德要求,确保销售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并帮助投资者理解产品的风险、收益以及适当性。

此外,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诉问题,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关投资风险提示和咨询服务。

金融服务法的实施,有效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结起来,金融服务法在金融机构监管、金融产品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规范金融市场的经营行为,提高金融机构运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还对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服务法的修订和完善将是一个长期而持续的过程,为构建更加健全、安全的金融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金融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金融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金融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以下是金融服务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这是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基本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此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组织与运行,包括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这是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的基本法律法规,涵盖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此法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该法规定了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此法规定了外汇管理的
基本规则,包括外汇交易、资本项目可兑换、外汇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这是防止洗钱行为的法律法规,规范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和相关监管措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用信息法》 - 该法规定了个人信用
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共享的规则,以及对信用信息机构的监管等内容。

请注意,以上法律法规只是金融服务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清单,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需要遵守。

在具体业务活动中,请务必遵守
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并随时关注相关变化。

印尼金融服务监管法

印尼金融服务监管法

印尼金融服务监管法(原创实用版)目录1.印尼金融服务监管法的概述2.印尼金融服务监管法的主要内容3.印尼金融服务监管法的实施与影响正文【印尼金融服务监管法】印尼金融服务监管法(Indonesian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 IFSA)是印尼政府为加强对金融服务行业监管而制定的一部综合性法律。

该法规于 2004 年开始实施,旨在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业发展。

【主要内容】印尼金融服务监管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管机构:IFSA 作为印尼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2.许可制度: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前,需向 IFSA 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同时,IFSA 有权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机构进行处罚。

3.业务规范:IFSA 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以确保金融服务的安全和稳健。

4.消费者保护:IFSA 通过设立投诉机制、开展消费者教育等方式,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跨境合作:IFSA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实施与影响】印尼金融服务监管法的实施,对于印尼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该法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降低了金融风险,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另一方面,该法保护了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了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信心,促进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该法还有助于提升印尼金融监管的国际地位,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合作。

总之,印尼金融服务监管法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中国金融立法的借鉴意义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中国金融立法的借鉴意义

2006.9经济与法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中国金融立法的借鉴意义□王海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出台,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即从1986年《金融服务法》确立的“成文法框架下的行业自律”体制转变为“成文法规范的单一监管机构”体制,并且确立了金融服务局的单一监管机构地位。

本文在探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立法原因和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该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单一监管机构自律监管金融创新中图分类号:D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41-022000年6月14日,颇费周折的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获得通过,并于2001年4月1日生效,它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英国的金融服务业世界闻名,伦敦名列为全球三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在国际融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保险等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所以,《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所带来的影响,也远远超出英国本身的范围。

一、《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产生改革的成本往往都是巨大的,特别是对涉及金融业这种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行业更是如此,那么英国为什么在这个时候花费如此之大的力气出台这么一部法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危机所反映出的旧体制的缺陷。

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由于无法承受100亿美元的损失而倒闭,这些损失的起因是范围惊人的非法活动。

四年后,纽约大和银行由于未授权交易而损失了11亿美元。

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一家具有233年历史的银行机构被一个假冒的交易人打垮。

这些案件迫使英国重新认真审视本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其次,旧体制本身的缺陷。

英国立法者一贯相信监管的权利最好留在最了解市场的从业者手中,认为自律管理体制能为充分的投资保护与竞争、创新的市场相结合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因此,自律监管的成分比较大,包括1986年出台的《金融服务法》仍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上。

金融服务法论的文金融服务法的兴起及对我国传统金融法的影响

金融服务法论的文金融服务法的兴起及对我国传统金融法的影响

金融服务法论文:金融服务法的兴起及对我国传统金融法的影响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在英国发端以来,金融服务法在日、韩、澳、美等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当今世界金融法制已成为金融服务法的时代。

近年来,我国学者开始对金融服务法进行了研究。

本文从调整对象角度出发,分析金融服务法与我国传统金融法的关系及其对后者的发展,以求引起学界的进一步探讨和争鸣。

关键词:金融服务法;传统金融法;影响一、金融服务法的兴起的背景世界范围内,金融服务法正式进入人们视野可以追溯到英国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大爆炸”式改革。

1986年之前,英国金融业具有典型的分业立法、自律监管特征。

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加强,金融业竞争加剧,混业经营盛行,分业立法且自律为主的管理模式在执行过程中造成了监管的高成本和低效率,很大程度上压抑了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1]。

于是,一部适应且能促进金融市场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改变传统管理模式的新法律成为英国金融市场的客观需求,这种需求催生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

20世纪90年代,英国爆发了一连串影响国际金融秩序的重大金融事件,最终国会在2000年6月通过了《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该法统合了英国相关金融立法,系统地规定了混业经营的相关规则,并创立了与此相对应的统一监管模式,成为举世公认的金融服务法的典范[2]。

此后,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纷纷不同程度地对本国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促进了金融服务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与流行。

美国2008年金融海啸过后的金融改革,更是对金融服务法理念的鲜明继受和发展。

金融服务法正在不断的实践中,表现出其符合当代金融发展规律的真谛与魅力。

近年来,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学者对金融服务法的研究达到了一个高潮。

诸多学术团体相继召开论坛对其进行研讨,相关著作也不断涌现,全国第一个金融服务法研究会也于2011年4月在北京成立,金融服务法已成为当前金融法制研究的亮点。

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内容

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内容

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内容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内容引言•即将实施的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是对现有金融服务法的修订和升级。

目标•为金融服务法提供现代框架,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行业。

主要内容1.法律体系的更新–修订和完善现有的金融服务法律条款,确保其适应金融行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

–强调金融科技的监管,涉及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和业务。

2.金融消费者保护–确立金融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消费者保护责任,加强监管和监督。

–提高金融服务对于弱势群体的包容性,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公平的金融服务。

3.金融科技监管–加强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防止其过度集中化和垄断化。

–促进金融科技创新,提供合理的监管环境和政策支持。

4.金融风险管理–完善金融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机制,提高风险应对和防范能力。

–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

5.金融服务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服务合作,推动跨境金融服务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金融风险。

结论•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的实施将为金融行业提供更加健康和稳定的发展环境。

•这一法案不仅关乎金融服务的规范与监管,也对金融科技和消费者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法律体系的更新•修订和完善现有的金融服务法律条款,确保其适应金融行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

•强调金融科技的监管,涉及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和业务。

金融消费者保护•确立金融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消费者保护责任,加强监管和监督。

•提高金融服务对于弱势群体的包容性,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公平的金融服务。

金融科技监管•加强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防止其过度集中化和垄断化。

•促进金融科技创新,提供合理的监管环境和政策支持。

金融风险管理•完善金融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机制,提高风险应对和防范能力。

•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

金融服务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服务合作,推动跨境金融服务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评介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评介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评介(一)——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及影响郭洪俊 , 张昕2000年6月14日,颇费周折的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简称为“FSMA”)完成了最后的立法手续,获得通过,并将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出台,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即从1986年《金融服务法》确立的“成文法框架下的行业自律” 体制转变为“成文法规范的单一监管机构” 体制(Statutory Single Regulator),并且确立了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为FSA)的单一监管机构地位。

金融服务局承继了前证券与投资局(SIB)对证券投资业务、英格兰银行对银行金融机构、财政部对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其监管范围涵盖了全部金融领域,包括证券、银行、保险以及各类互助会。

根据金融服务局的计划,它将用大约一年的时间,制订出与FSMA有关的各项配套法规和规则,从而最终完成规范英国金融服务业的法律框架。

英国的金融服务业世界闻名,伦敦名列为全球三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在国际融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保险等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所以,《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所带来的影响,将远远超出英国本身的范围,甚至可能揭开一场全球金融监管变革的序幕。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将该法放置于金融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探讨其出台的原因与主要内容,以及对其它国家的启示。

一、立法背景与原因英国的监管体制在传统上具有强烈的自律色彩,尽管1986年《金融服务法》对此有所限制,以前证券与投资局和行业自律协会为主的双重监管架构,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倾向于自律。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出台,并且采取了单一监管机构的全新体制呢?笔者认为,以下两方面的原因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释:第一,适应当前金融市场与业务的发展需求;第二,旧体制本身缺陷导致的变革需求。

法律和法律服务业金融法律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和法律服务业金融法律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和法律服务业金融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金融领域的活动日益频繁且多样化,法律在其中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愈发凸显。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引导金融法律服务,确保其合法、公正、有效地开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金融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金融法律服务的范围与类型金融法律服务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和多样的类型。

首先,在金融交易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合同的起草、审查与修订,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各方权益的平衡。

其次,金融合规服务也是重要组成部分,协助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合规制度,应对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要求,降低违规风险。

再者,金融纠纷解决服务,如代理金融诉讼、仲裁案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策略,维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包括金融投资法律服务,为投资者提供风险评估、投资结构设计等方面的法律支持。

二、金融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为了保障金融法律服务的质量和专业性,对服务提供者应设定严格的资质要求。

律师必须具备丰富的金融法律实务经验,并通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此外,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金融法律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核和监督。

对于其他金融法律服务机构,如法律咨询公司等,也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且其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定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保持对金融法律领域最新动态的了解和掌握。

三、金融法律服务的流程规范金融法律服务应遵循一套严谨的流程规范。

在接受委托阶段,服务提供者应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和案件背景,评估服务的可行性和风险,并签订明确的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保密条款等重要事项。

在服务实施阶段,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进行深入的法律研究和调查取证,确保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准确、可靠、具有可操作性。

在服务结束阶段,应向客户提交完整的服务报告,总结服务过程和成果,并对客户的后续问题提供必要的解答和支持。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简介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简介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简介独立战争后的百年间,美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的自由银行制度,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较低,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范围的的干预也较少。

1929年,“大萧条”时代到来,纽约股市崩溃,大批银行破产。

美国国会成立的银行调查委员会经过大量调查后认为,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不仅造成短期负债与股票、债券等长期资产之间比例严重失衡,而且极大影响了商业银行经营的稳定性,进而损害了储户的利益,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不宜继续下去。

1933年,美国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和分业经营,商业银行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为自身投资而购买股票,即使购买公司债券也有严格限制。

此后60余年,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渐成大势所趋。

美国人意识到,限制自由竞争与发展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已成桎梏。

金融企业为求发展空间,频繁使用相互持股、购并等手段以规避该法。

由于该法的掣肘,美国法院对相当数量的金融企业兼并案件一筹莫展,不得不延期审理。

究竟是坚持分业体制,还是实行混业体制,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开始了激烈的争论。

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又称为《Gramm-Leach-Bliley法)。

当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该法案,并称:“它将带来金融机构业务的历史性变革”。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首次提出了金融立法的新观念——“效率与竞争”,将旧存的数量巨大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集中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予以清理并修改。

该法共计7章219个法条,主要内容是: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核心条款,允许并提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联合经营,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继承将金融服务业与工商业严格分离的美国金融法律传统,并予以强化;建立联邦储备理事会和财政部长之间的协商制度;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加大对小企业和农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力度,等等。

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法律规定

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法律规定
期货
期货是一种标准化合约,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以 特定价格交割某种商品或金融资产。期货投资者 通过买卖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交易。
债券
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发行的一种债务凭证,承 诺在特定时间内支付固定利息和偿还本金。债券 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获得固定收益,同时承担债 务违约风险。
基金
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由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者的资金汇集起来,按照特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 资组合配置。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受 基金投资收益和承担相应风险。
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
跨境金融产品与服务合作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 进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发展。
推动金融市场创新
跨境金融产品与服务合作有助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提高 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加强金融监管合作
跨境金融产品与服务合作有助于加强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金融监管 合作,共同应对金融风险。
等问题,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建议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监管协调,形成全面覆盖、统一高效的监 管体系。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加快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规范市场秩序。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 护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产品特点
金融产品具有标准化、可交易性、风险性和收益性等特点。它们通常以合约形 式存在,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买卖交易,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和 风险管理工具。
常见金融产品类型
股票
股票是公司发行的一种所有权凭证,代表股东对 公司的所有权。股票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公 司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和股价上涨带来的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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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
就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而言,美国确立了“重要性”的标准,以此规范信息披露的范围。

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已有关于注册登记要求的规定,此后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和法院判例逐渐确立起来。

其中较为典型的判例有: SEC v.Texas Gulf Sulphur (1968 )1、TSCIndustries v.Northway( 1976)2、Basic Inc.v.Levinson(1988)。

3此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重要性标准限定为“一个理性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注册证券时会认为该信息很重要的实质可能性”。

4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最不遗余力莫过于2010 年颁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了,法案规定了建立一个全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

5为了使其能充分发挥职能,法案赋予了该机构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广泛的管辖权,并赋予其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执行的权力。

同时,法案还规定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排他的规章制定权,可以制定最低的消费者保护标准,使各州能自行制定更严格的规定,方案还赋予了其一项很重要的权力——可以酌情限制甚至禁止消费金融合同中的强制仲裁条款,通过与州政府联合,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监管。

此外,法案还授权对金融产品的条款和机构行为进行限制,可对金融中介施加适当的“注意义务”。

6美国在金融机构信息披露领域最突出的特点是确立了信息披露的尺度,而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最引人注目还在于
1SEC v.Texas Gulf Sculpture,401.F.2d.849 ( 2d.Cir,1986) .
2TSC Industries v.Northway,426.U.S.438,96.Ct.2126 ( 1976) .
3Basic Inc.v.Levinson,485.U.S.224 ( 1988) .
4李豪明:《英美银行监管制度比较与借鉴》,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年出版,第68—79 页。

5Financial Serr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Part Ⅰ.5(3)
6管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散论》,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0 年第1 期。

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担负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监管金融机构的作用,这样可操作性就较强。

7
( 二) 日本
首先,日本在金融机构说明义务规则的构建中列明了“影响顾客判断的重要事项”。

日本2006年颁布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影响顾客判断的重要事项有:
( 1) 金融业者的商号、名称及住所。

( 2) 金融业者的章程以及注册登记编号。

( 3) 金融商品交易合同的概要。

( 4) 手续费、报酬等需要消费者一方支付的对价。

( 5) 金融商品交易行为可能因为利率、币值等金融商品市场的相关指标的变动而招致损失的,应当说明该事项。

( 6) 本金损失将超过委托保证金等的数额上限的,应当说明该情况。

( 7) 其他可能影响消费者交易判断的重要事项。

其次,其2001 年颁布的《金融商品销售法》第三条初步概况性地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商品时应当向顾客履行说明义务,但是并未对说明的具体情形进行规定。

8此后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进一步将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具体为缔约前的书面交付义务、缔约时的书面交付义务和契约存续期间的书面交付义务。

9从而确立了金融机构系统性的书面说明规则。

其中,《金融商品交易法》有关缔约前的书
7马险峰:《英国金融监管模式》,载《银行家》2004 年第5 期。

8朱慈藴.《论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从应对和防范危机的长效机制出发》载《清华法学》,2010
年第1期。

9何颖.《构建面向消费者的金融机构说明义务规则》,载《法学》,2011年第5期。

面交付、缔约时的书面交付以及存续期间的书面交付规则皆规定: “经顾客的同意,金融商品交易业者也可以利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等其他通讯技术向顾客提供书面记载事项,并且同样亦视为书面交付。

”10此外,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公示必要的书面说明材料,以便利金融消费者及时获取所需的信息在日本立法中也进行了广泛的规定。

例如: 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施行令》第十二条便规定,金融商品销售者应当在营业所、事务所等场所醒目之处公示劝诱方针,以供顾客阅览。

《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十款便规定,银行代理人在其营业场所或事务所的醒目之处按内阁府令规定的格式向公众公示其业务标志。

由此不难发现,日本立法中对金融消费者书面说明义务的规定体系性最为严密,同时规定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书面信息披露义务,对金融消费者而言,这些措施都起到了较好的保护作用。

除此以外,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第3条第4款规定,在下列情形下,金融商品销售者不负说明义务:其一,具有与金融商品销售相关的专门知识和经验的特定顾客;其二,顾客明确表示不需要销售者对金融商品的重要事项进行说明的。

该法律条款是对金融商品销售者说明义务的例外规定。

第一种情形是针对特定顾客的例外规定,该规定对金融顾客进行区别对待,体现了对普通投资者(非特定顾客)的倾斜保护。

第二种情形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既然投资者已经明确表示不需要说明,基于自己责任原则,金融机构无需承担说明义务。

最后,日本法从保护投资者的立场出发,规定了金融机构的无过错10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第157-164页.
责任以及损失额的推定,减轻了投资者主张损害赔偿时的举证责任。

这种通过民事特别法的规定,给投资者提供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的作法,尤其值得我国借鉴。

由日本立法以及学说可知,金融机构应当参照投资者的属性履行说明义务。

考察日本法院判例对金融机构违反说明义务的认定,有很多要考虑顾客适当性(知识、经验、财产状况以及投资意向等)的事例,即把说明义务和适合性原则结合起来判断。

( 三) 台湾地区
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我国台湾地区在2011 年颁布《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此进行专门规定。

11该法律首先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强制义务,该法在第六条规定: “本法所定金融服务业对金融消费者之责任,不得预先约定限制或免除。

违反前项规定者,该部分约定无效。

”由此避免了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利用其在信息和能力上的优势地位,制订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的格式条款。

其次,《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金融服务业与金融消费者订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之契约前,应充分了解金融消费者之相关资料,以确保该商品或服务对金融消费者之适合度。

前项应充分了解之消费者相关资料、适合度应考虑之事项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同时,该法第十条还规定: “金融服务业与金融消费者订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之契约前,应向金融消费者充分说明该金融商品、服务及契约之重要内容,并充分揭露其风险。

前项金融服务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之说明及揭露,应以金融消费者能充分了解方
11杜怡静.《金融商品交易上关于说明义务之理论与实物上之运用—对连动债纠纷之反思》,载月旦民商法
杂志.2009年第12期。

式为之,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风险等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之重要内容; 相关应遵循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由此可见,台湾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统领下,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构建金融机构说明义务体系的,此种模式有利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体系性构建。

参考文献:
中文专著:
1、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第157-164页.
2、李豪明:《英美银行监管制度比较与借鉴》,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年出版,第68—79 页。

期刊:
1、管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散论》,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0 年第1 期。

2、马险峰:《英国金融监管模式》,载《银行家》2004 年第5 期。

3、朱慈藴.《论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从应对和防范危机的长效机制出发》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1期。

4、何颖.《构建面向消费者的金融机构说明义务规则》,载《法学》,2011年第5期。

5、杜怡静.《金融商品交易上关于说明义务之理论与实物上之运用—对连动债纠纷之反思》,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9年第12期。

外文文献:
1、SEC v.Texas Gulf Sculpture,401.F.2d.849 ( 2d.Cir,1986) .
2、TSC Industries v.Northway,426.U.S.438,96.Ct.2126 ( 1976) .
3、Basic Inc.v.Levinson,485.U.S.224 ( 1988) .
4、Financial Serr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Part 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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