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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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要求一、引言矿山开采活动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
本文将介绍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的要求。
二、方案编制的背景和意义2.1 背景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基地,拥有丰富的煤炭、稀土、铁矿等资源。
矿山开采活动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不可忽视,需要通过治理方案来保护地质环境。
2.2 意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有助于规范矿山开采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要求3.1 审查矿山规划在编制治理方案前,必须仔细审查矿山规划,了解矿山开采的范围、规模、特点等,为制定具体治理措施提供依据。
3.2 调查评估环境影响对矿山开采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包括土壤、水体、空气等方面的污染情况,为后续治理方案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3.3 制定治理目标和措施根据矿山的具体情况,明确治理目标,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包括治理工程、生态恢复、环境监测等方面内容,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时限。
3.4 考虑社会经济因素在编制治理方案时,需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因素,平衡矿山开采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3.5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治理方案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实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治理效果的持续性和可持续性。
四、结论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编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方案编制,才能有效地减少矿山开采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https://img.taocdn.com/s3/m/00b33e75cf84b9d528ea7aef.png)
计算缴存总额:(万元)
核定
保证金
缴存额
年缴存额
(万元)
缴存总额
(万元)
首期缴存年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废渣排放
排放量(m3)
占用破坏土地面积(m2)
地下水系统破坏
水位降落漏斗面积(m2)
最大水位下降幅度(m2)
地质灾害
崩塌、滑坡
泥石流
采空区
地面塌陷面积(m2)
地面沉陷面积(m2)
采空区面积(m2)
露天采坑
面积(m2)
深度(m2)
其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
(根据《治理方案》填写)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总体规划
预防保护措施
分期治理目标
保证措施
采矿权人承诺
年月日(公章)
政部门意见
国土资源行
年月日(公章)
注:此表填写一式叁份。采矿权人、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各一份,另一份为办理采矿权相关手续使用。附矿区平面位置图。
服务年限
矿区土地类型
建矿时间
治理方案
评审备案文号
备案时间
治理方案估
算治理费用
1.估算总治理费用:(万元)
2.估算近期治理费用:(万元)
因素法保证金年缴存额
1.年缴存额=缴存标准×年缴存范围面积×矿山分类系数×矿山开采方式系数
(注:年缴存范围面积=开采影响范围面积÷矿山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服务年限。)
计算年缴存额:(万元)
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
矿山名称
采矿权人(申请人)(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赤峰市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工作方案
![赤峰市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c8d9dfaf61fb7360b4c655f.png)
赤峰市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赤峰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通过赤峰市地质环境专家和各旗县区工作人员集体讨论,在遵守《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前提下,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细化办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2013年8月1日前办理了采矿登记的矿山企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不再新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不需补做土地复垦专篇(特殊情况除外)。
按2008年《管理办法》已经交存了保证金的矿山企业,不再按新的管理办法重新计算保证金。
二、2013年8月1日前办理了采矿登记的矿山企业,务于2014年8月1日年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分期治理方案》(以下简称《分期治理方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本《分期治理方案》的“分期”计算起止时间为采矿权领取之日至2014年8月1日,治理工作量为起止时间内矿山开发行为造成的所有工作量中可以实施的工作量。
2014年8月1日前已评审备案的《分期治理方案》作为矿山企业的首期治理依据,完成治理的,治理工程经验收后,保证金可办理转存手续,不能完成治理的,继续缴存下一分期的保证金。
三、2013年8月1日前办理了采矿登记的矿山企业,在2014年8月1日前办理采矿权年检、变更、延续等相关手续时,可凭原《治理方案》办理,不需提交《分期治理方案》,已经提交了《治理方案》的,只需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审核表》(表样附后)。
四、自2013年8月1日起,新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和重新编制《治理方案》的矿山企业,必须同时提交《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同时按新办法的因素法计算保证金,与《治理方案》计算的保证金比较后就高缴存。
首次缴存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总治理费用的30%,砂石类矿山原则上不低于50%。
五、自2013年8月1日起,剩余服务年限小于等于三年的矿山,尚有资源需要延长服务年限的,在办理年检、变更、延续等相关手续时,必须提交《生产勘探批复》,并在领取新采矿许可证前提交《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不需延长服务年限的,在办理年检、变更、延续等手续前,必须编制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闭坑治理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efcdc21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e1fe071.png)
本办法由自治 区自然资源厅 负责解释。
本办法与原有 相关规定冲突 的,以本办法 为准。
本办法的修改 和废止需经自 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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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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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添加目录项标题
02
总则
0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0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
0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保障
06
法律责任与处罚
01
添加章节标题
02
总则
治理目的
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 地质灾害
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投入
企业自筹资金
社会资本参与
金融机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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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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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包括 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财政资金、 企业自筹资金等
添加标题
资金使用与管理
使用范围:包括 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工程、设备购 置、技术研发等
方面
管理方式:实行 专款专用、专项 管理,建立资金 使用台账,确保 资金使用规范、
0 4
监管责任
矿山企业负责治 理其开采活动造 成的矿山地质环
境问题
政府相关部门负 责监督矿山企业
履行治理责任
矿山企业应制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方案并报政府
相关部门备案
政府相关部门对 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未履行 治理责任的矿山
企业进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https://img.taocdn.com/s3/m/11542510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9b.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内政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3〕23号2013年2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有效防治矿山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及诱发的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按照规定缴存和使用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依法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在自治区财政部门指定银行专户缴存的担保资金。
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保证金只能用于因矿产开发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和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恢复治理及矿山土地复垦。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本办法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同时与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缴存保证金。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d1c257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e2.png)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矿权新立或采矿权变更(指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者扩大开采规模的,矿业权人应当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编制或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闭坑矿山距最新治理方案编制或修编时间不足三年(即法规规定的一个治理周期。
规定调整后,依新规定。
以下同)的,期间各年度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均通过年检的,可依据最新治理方案治理;达三年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作为闭坑治理的依据,并重新签订治理责任书。
二、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符合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件相关规定要求。
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编写人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和治理方案培训证书。
由两个(含)以上有相应资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以其中一个最高级别资质单位为承担单位,其他单位为协作单位。
治理方案编制合同或委托书中,应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区外从事我区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具有甲级以上资质。
承担项目(及区外协作单位)的资质单位,应在签订编制合同后十日内到矿山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资质和项目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承担项目资质单位的资质和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资质证复印件(验原件);3、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5、项目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及相应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22a7d75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61.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内政办发[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9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强化保障措施,促进全区矿山地质环境全面好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1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责任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精神,结合全区矿山地质环境及治理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合理分工、职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和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目标和治理任务。
无责任主体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国有矿山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与企业共同解决,其他生产和新建矿山由企业负责恢复治理。
(三)坚持科学规划、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
(四)坚持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实现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有利于恢复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合理确定治理方向和目标。
(五)坚持全面推进、保证重点的原则,优先安排资源型城市、重点矿区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六)坚持谁开发、谁治理和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实现开发、治理、恢复的良性循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94b934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97.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内政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实现矿业开发绿色、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我区是矿产资源大区,是国家重要的能源、有色金属资源基地。
矿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上还比较传统粗放,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生产矿山累计占用、损毁土地面积大,固体废弃物堆积存量大,严重影响着矿山生态环境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是实现矿业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实现我区矿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坚守“发展、民生、生态”底线,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带动矿业走绿色发展道路,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做出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242dc4e48d7c1c708a1454b.png)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一三年四月目录前言1 总则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范围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验收对象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本原则6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依据7.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总体要求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类验收标准前言为了适应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实际,在调研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
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理中心参与相关内容的起草工作。
起草人:史生胜、乔文光、周会庄、高宏、杜贵旺、王海军、杨建勋、吕彦生、马文学、张国华、张武文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1、总则1.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内各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关闭矿山、闭坑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工程验收。
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级财政投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治理工程验收可参照本标准。
矿山涉及放射性矿产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和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Z/T 0223-20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0238-2004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T0222-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UDC-TD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SL204-9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护方案技术规范GB/T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范GB/T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4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GB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J137-1990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DZ/T 013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0223-2004《滑坡崩塌泥石流监测规范》CJJ17-2004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GB/T 12719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1.3 基本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1.4.1 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是指自然因素与采矿活动影响到矿区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质环境,包括该范围内岩石圈、水圈、生物圈、大气圈的客观实体的集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d9bc2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ff.png)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自治区有关直属企业,有关单位:为加快解决我区计划经济时期历史遗留和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推进重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建设和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进一步发挥自治区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示范效益,切实实现全区地质环境科学管理、有效保护、积极治理,有效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搭台,构建多级多元投入机制(一)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责任,共同推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由各盟市负总责。
从2013年起,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企业等多级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收到实效。
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有计划、分批次、保重点的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或历史遗留的国有大型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自治区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和盟市所在地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等“三区两线”重点保护与治理工程;区域地质环境问题严重,对当地人居、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影响较大的重要采矿集中区内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自治区级及以上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建设等地质遗迹保护。
创新机制发挥自治区专项资金的综合与放大效应,将通过绩效考核,以“以奖代投”等方式,调动盟市、旗县和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积极性。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68df567f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bc.png)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赵彦璞【摘要】Mineral resources is very rich in Inner Mongolia .But the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s become more and more with strengthening mining day by day .The problems include mine occupation and destruction of land resources ,geological disasters induced by mining activity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solid waste ,the impact and destruction of the groundwater system induced by mining activity , etc ..The current status of mine environment in Inner Mongolia was analyzed in thepaper .Many problems in governing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were pointed out ,include mining enterprises not active in investing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not perfect ,the scientific technology standards lack ,the governance security deposit system carrying out not smoothly ,the supervision weak ,etc ..The countermeasures were pointed out to solve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 include further increasing propaganda ,improv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filling relevant standards , establishing a national-regional-cartel governance mechanism ,strengthen supervision ,etc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丰富,随着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矿山占用和土地资源破坏、矿业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矿业开发对地下水系统的影响与破坏等。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8e13140e518964bcf847c15.png)
术 能 力 的 单 位 承 担 评 审 工 作 。 由 采 矿 权 人 或 采矿 权 申请 人 按 要 求 将 完 成 的 评 审 结 果 报 盟 市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实施保证金制度 。 第五条 按照 “ 企 业 所 有 、政 府 监
案 》 编 制 及 其 评 审 备 案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技
术指导 、 质 量 监 督 及 相 关 档案 管 理 。
盟 市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域 内 《 治理 方案》 的 评 审 备 案 管 理
本 办法所 称 矿 山地质 环境 治 理 , 包 括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与 恢 复 治 理 、矿 山 土地 复垦 。
主管部 门负 责本行政 区域 内矿 山地质环 证 金缴存管理 的机关评审备 案后 ,作 为
境治理工作 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 部 门 按照各 自的职责 ,做好 相关矿 山地 质环 境治理管理工作 。
第六 条 自治 区 、盟市 国土 资源行 政主管部 门负责颁发 采矿许可证 的采矿 权人或采 矿权 申请人 , 按 照《 矿 山地质环
管 理 情 况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测、 恢复治理及矿 山土地复垦。 采矿权 人或采矿权 申请 人依 据本办 法提交 《 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 与恢复治理 及 土 地 复垦 方 案》 ( 以下简 称 《 治 理方 管 部 门签订矿 山地 质环 境治 理责 任 书 ,
几最
矿 山地质 环境治理 保证 金
第 八 条 自治 区 国 土 资源 行 政 主 管 部门负 责 自治区 范 围内的地 质环 境 、 土 地复垦专家库建设和 管理 , 负责 《 治 理 方 案》 编制、 评审、 备案 管 理 的 监 督 与 指 导 。 指定有一定技 术能 力的单位对 《 治理 方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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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完整正式规范)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区(内蒙古自治区)认真践行__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全区矿山环境治理总体向好。
但是, 矿山长期过度开发形成大量矿坑以及破坏草原森林、矿山“三废”污染、水土流失等矿山环境问题仍然存在, 有的地区还比较严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矿山环境治理, 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 打造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__生态文明思想和__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 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 加强统筹、科学规划, 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环境治理新机制, 严格落实治理主体责任, 推进分类分区综合治理, 全面治理各类矿山环境问题, 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
到2025年, 全区生产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 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矿山开采形成的露天“大坑”、公路铁路沿线、航线和城镇周边、草原森林、“黄河几字湾”等重点地区矿山环境治理基本完成, 矿山环境修复和治理水平全面提高。
二、工作原则(一)统筹规划。
针对矿山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摸清底数, 加强统筹, 科学规划, 编制盟市矿山环境专项治理方案, 突出重点地区, 实施重大工程, 集中各方力量,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责任。
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原则, 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治理责任, 明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治理主体责任, 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领导机构, 加强统筹协调, 严格监督考核, 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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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第六条自治区鼓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方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已经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投资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协调。
矿山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保证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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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二〇一三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治理方案编制及评审 6第三章保证金缴存 13第四章治理与验收 16第五章监督管理 19第六章法律责任 21第七章附则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开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与水气矿产等各类矿产资源,都应当遵守《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分期治理方案》,是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期内,为分阶段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每3年一个治理分期提交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
本细则所称闭坑治理方案,是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或关闭之前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治理及土地复垦而提交的本矿山最后一个《分期治理方案》。
第五条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要求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简称《治理方案》)、缴存和使用保证金,同时与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责任。
第六条矿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二章治理方案编制及评审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由具有符合《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要求的单位,依据经采矿权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相应矿山开采设计与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治理方案》。
第八条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治理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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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务院(国发[2017]29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修订)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原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修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监督管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生产矿山及有责任人的闭坑矿山。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采矿权人按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该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自治区未设立基金账户的在期矿山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内在银行设立基金账户,单独设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科目,反映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并从本办法施行当月起按规定提取基金,不再单独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
第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采矿权人,应按照本办法重新计算基金提取额度,基金提取额少于本办法规定额度的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补足,基金提取额多于本办法规定额度的,可以在下一个年度基金提取时进行抵扣。
第六条本办法施行后,各盟市应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要求,在一个月内做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应返尽返。
对于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分期治理方案技术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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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损毁预测
❖ 1、挖损 ❖ 2、压占 ❖ 3、污染 ❖ 4、塌陷 ❖ 5、损毁区土地利用现状
❖本期治理区域、治理内容 、治理工程量确定
治理区域的确定和表述
❖ 1、完全性:分期治理区域必须包括现状存在 及预测本期采矿活动可能产生矿山地质环境 问题的区域
❖ 2、准确性:治理区域必须以直角坐标在分期 治理方案文本中和相应的图件上明确表示
❖ 2、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
❖ 3、与当地的城市(镇)建设、生态建设、土地 利用等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 4、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规模、分布 特征及其危害,按破坏单元分别确定的原则。
❖ 5、单项设计必须按照规范性引用文件具体设计 的原则。
地面塌陷治理工程设计
❖ 1、未达到稳沉状态的,宜采取监测、示警及 临时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3、潜在的崩塌、滑坡灾害,可采用削坡减荷 、锚固、抗滑、支挡、排水、截水等工程措 施进行边坡加固,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 4、每项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具体设计。
泥石流治理工程设计
❖ 1、已形成泥石流灾害体:采用清理泥土石以 恢复场地,或者修筑拦挡工程防止形成新的 泥石流物源。
❖ 2、潜在的泥石流隐患:可采用疏导、拦挡或 固化泥石流物源,以谷坊坝、格栅坝的形式 减少或消除引发泥石流的水动力条件。
❖ 1、采深采厚比理论的正确利用
❖ (1)矿体产状,(2)矿体空间分布及组合特征,(3)采矿方 法, (4)矿体上部覆岩的工程地质特征,(5)开采区地表的 地形特征,(6)公式计算与分析相结合的重要性,(7)本 矿区及周边同类矿区地面塌陷特征的调查和应用。
❖ 2、钻孔和剖面资料的正确利用 ❖ 3、地面塌陷预测结果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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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5年5月.目录5前言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行业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第212号政府令)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中心。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乔文光、王海军、田力、高宏、陈军、杜贵旺、史生胜、曹志忠、宋利军等。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1 适用范围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 958 区域地质图图例GB/T 12328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 12719—1991GB/T 14538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 013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 0157 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DZ/T 0218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19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61-2014 滑坡崩塌泥石流调查规范DZ/T 0220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21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TD/T 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Z/T 0223—20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TD/T 1031.1—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通则TD/T 1031.2—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2部分:露天煤矿TD/T 1031.3—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3部分:井工煤矿TD/T 1031.4—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4部分:金属矿TD/T 1031.5—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5部分:石油天然气项目TD/T 1036—2013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44—2014 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国土资发(2004)6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内国土资发(2013)124号《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内财建(2013)600号《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定额》3 术语和定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
4 总则4.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要体现“边开采、边治理”;“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
4.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对象指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损毁的土地。
4.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内容。
4.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人(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中,首先必须对拟损毁土地的可利用表土进行剥离和保护,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4.5矿山企业扩大开采规模、主要开采矿种、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4.6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报告表可参照附录I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报告表。
5 工作程序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按图1程序进行。
接受委托、资料收集及现场踏勘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方案的适用年限、评估范围和级别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和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和复垦责任区划分治理工程设计及经费预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图1 工作程序框图6 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6.1 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应包括矿区范围、矿业活动影响范围。
6.2 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方法,以收集资料和现场调查为主,必要时辅以勘探和测试等工作。
现场调查应采集相应的影像、图片资料,并做文字记录和填写调查表。
6.3 全面收集矿区及周边各种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交通设施、自然地理、地质构造、地质环境、生态环境、土壤、社会经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矿山基本情况、土地损毁复垦、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矿山开采设计、矿山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资料。
6.4 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精度,按DZ/T 0223-20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1—2011、TD/T 1031.2—2011、TD/T 1031.3—2011、TD/T 1031.4—2011、TD/T 1031.5—2011)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6.5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主要内容6.5.1 矿山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矿山项目位置,采矿许可证历史沿革各期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矿山名称,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开采深度,矿山服务年限和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采矿许可证等。
6.5.2 矿山开发利用情况主要包括矿山生产规模及工程布局,矿山批准开采的(或拟开采的)层位,开采范围,开采深度,矿山资源及储量,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含矸)率,矿山设计生产服务年限,年生产能力,采区布置,开采接替顺序,开采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的排放量、处置情况等。
6.5.3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主要包括露采区和地下开采区分布范围,采空区状况,坑口标高,开采的最大深度及标高,积水情况,坑口排(注)水水量与水质情况,废渣场,工业场地、办公生活区、矿山道路、堆淋场、堆矿场、尾矿库的状况,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5.4 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及采矿活动损毁土地资源的调查,包括损毁的范围、地类(实测土壤剖面)、面积、损毁方式、损毁程度、损毁时段、土地权属及复垦条件等调查。
6.5.5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调查,包括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土壤、植物和社会经济概况、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矿体(层)地质特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类工程活动等。
6.5.6 采矿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塌陷塌陷裂缝等地质灾害及其隐患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规模、发生时间、发育特征、成因、危害程度、危险性大小等。
6.5.7 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植被、村庄、工矿企业建(构)筑物、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交通工程及地质遗迹等各种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情况调查。
6.5.8 矿区含水层破坏调查,包括采矿活动引起的含水层结构破坏,地下水水质和水位变化及其所导致的含水层疏干、井、泉水干涸或流量减少、地表水漏失,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包含地表水)的影响具体范围、程度调查。
6.5.9 相邻采矿权和探矿权调查。
6.5.10 已采取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措施和效果的调查。
6.5.11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主要内容应填写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见附录J)。
7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7.1 矿山地质环境评估精度要求按,按DZ/T 0223-20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1—2011、TD/T 1031.2—2011、TD/T 1031.3—2011、TD/T 1031.4—2011、TD/T 1031.5—2011)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7.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适用年限及基准期7.2.1生产矿山(包括改扩建)由剩余服务年限、闭坑后治理期与监测管护期确定。
7.2.2新立矿山由服务年限、闭坑后治理期与监测管护期确定。
7.2.3方案编制的基准期以矿权人委托编制方案之日算起。
7.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确定7.3.1 评估区范围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分析确定。
7.3.2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应依据评估区的重要程度、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矿山生产规模,按附录A确定。
7.3.3 评估区重要程度划分为重要区、较重要区和一般区三级,应依据评估区内的居民人数,交通、水利、电力设施,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地类,按附录B确定。
7.3.4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划分为复杂、中等、简单三级,应依据水文地质,矿床围岩和覆岩,地质构造,地质灾害,采空区,地形地貌等条件,按附录C确定。
7.3.5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应依据矿种类别和年生产量,按附录D确定。
7.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评估及土地损毁程度评价。
7.4.1 分析评估区内已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区塌陷、采空地面沉陷、塌陷裂缝等地质灾害类型、分布位置、形态特征、规模、发生时间、表现特征、诱发因素、危害对象(包括土地)和损失,评估危害程度、危险性和影响程度。
依据附录E1划分为严重、较严重、较轻三个级别。
7.4.2 分析评估区内采矿活动已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破坏情况。
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地下水水质和水位变化,及其所导致的含水层疏干、井、泉水干涸或流量减少、地表水漏失和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包含地表水)的影响范围、分布位置、表现特征。
依据附录E1划分为严重、较严重、较轻三个级别。
7.4.3 分析评估区内采矿活动引起的地表变形,对地形地貌、植被、城镇、居民点、建(构)筑物、水利、电力、交通工程设施、自然保护区、景观的影响,分析其影响范围、分布位置、发生时间、表现特征和影响程度。
依据附录E1划分为严重、较严重、较轻三个级别。
7.4.4 分析评估区内采矿活动已对土地损毁,按压占、挖损、塌陷和污染四类分别统计各损毁土地单元的地类、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并明确是否有损毁基本农田情况。
已损毁土地损毁程度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1—2011、TD/T 1031.2—2011、TD/T 1031.3—2011、TD/T 1031.4—2011、TD/T 1031.5—2011)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重度、中度、轻度三个级别。
7.4.5 依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结果与已损毁土地损毁程度评价结果,按照就重的原则,将评估区现状破坏(已损毁)单元综合划分为严重、较严重、较轻区三个级别。
7.5 矿山地质环境预测评估与土地损毁预测评价7.5.1 分析预测采矿活动引发、加剧及矿山建设和生产遭受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塌陷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可能分布范围和危害对象,评估危害程度、危险性和影响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