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弯钩和弯折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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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1 钢筋弯钩和弯折的有关规定
1.受力钢筋
(1)HPB235级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其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图9-47a);
(2)当设计要求钢筋末端需作135°弯钩时(图9-69a),HRB335级、HRB400级钢筋的弯弧内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钢筋作不大于90°的弯折时(图9-69b),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图9-69 受力钢筋弯折
(a)90°;(b)135°
2.箍筋
除焊接封闭环式箍筋外,箍筋的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弯钩的弯弧内直径除应满足本条第1(1)点外,尚应不小于受力钢筋的直径;
(2)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对一般结构,不应小于90°;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应为135°(图9-70)。
图9-70 箍筋示意
(a)90°/90°;(b)135°/135°
(3)箍筋弯后的平直部分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