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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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襄阳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襄阳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正文:---------------------------------------------------------------------------------------------------------------------------------------------------- 襄阳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别必雄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等建设领域,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设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市人社部门是全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并加强对城区人社部门协调督办,对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负责组织查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负全面责任。

2018建筑业29个政策文件

2018建筑业29个政策文件

2018年建筑业这29项政策要读懂1国家发改委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

《办法》对原有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进行修订,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税总局:简化“简易计税”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一般纳税人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实行一次备案制。

2、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4、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选择简易计税的,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3一级建筑师,实行网上申报住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注建秘〔2017〕18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实行网上申报。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须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可登录以下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进入办事大厅-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首页下载“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打印申请表,申请表经亲笔签名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提交聘用单位。

江苏: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银行黑名单

江苏: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银行黑名单
名单”。
人 员介 绍 ,为 了 推进 玉 树 重
建 ,有 效 解 决 灾 区劳 动 力 的 就 业 问 题 , 玉 树 州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部 门积极联 系用 人单位 ,
系转移接续经 办流程 ,扩大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工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覆 盖 面 。 对 于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等 现 象 ,通 知提 出 建 立 健 全企 业 工 资 支 付 监 控 制 度 、 工 资 保 证 金 制 度 和 群 体 ・ 件 应 急 工 作 机 制 ,将 企 业 事 拖 欠 工 资 信 息 纳入 人 民银 行 征信 系统 。 对 涉 及 拖 欠 农 民工 工 资 的 案 件 优 先 立 案 、优 先 审理 、优 先执 行 。
职业 病 诊 断 机构 依 据 职 业病 诊 断 标
准,认为需作进 一步的检查 、医学观
察 或 诊 断 性 治 疗 以 明 确 诊 断 的 ; 已 出 现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造 成 的 健 康 损 害表 现 ,但 未 达 到 职 业 病 诊 断 规 定 的 诊 断
内发 生 两 例 或 两 例 以上 健 康 损 害 表 现 相 同 或 相 似 病 例 ,病 因 不 明 确 , 不 能
职业病病 人,其他劳动者 出现相似健
康损害表 现的;职业健康检 查机构 、
况之一者 ,可视 为可疑职业病病 人:
所 患 疾 病 或 健 康 损 害 表 现 与 其 所 接 触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关 系 不 能 排 除
的 ;在 同 一 工 作 环 境 中 , 同 时 或 短 期
面 向有 一 定文 化程 度 的 劳 动
力 提供 千余 就 业 岗位 ,先 期 已 经 落实 了 6 0多 个 岗位 ,后续 0

2024根治欠薪春季行动的通知

2024根治欠薪春季行动的通知

2024年度根治欠薪春季行动的通知各成员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巩固春节前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稳定,决定在全市开展20xx年度根治欠薪春季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内容以贯彻实施《条例》和建立健全根治欠薪常态长效工作机制为抓手,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进行集中排查,建立项目信息台账,做好预警防范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为全年根治欠薪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对20xx年1月至今发生的欠薪案件进行“回头看〃,特别是春节前国家和省、市督办重点欠薪案件的在建项目,建立欠薪项目和欠薪企业整改台账,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社会公布和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二、行动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3月23日至31日)各县(市、区)及成员单位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电视、报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普及《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开展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活动,将法律法规送到农民工身边。

通过集中宣传,进一步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用工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要留意宣传素材的积累,主动制作优质的宣传短视频和动漫,对拍摄的宣传素材和已制作成型的各类视频、图片可随时报送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根治欠薪专栏〃进行宣传展示,并择优向省推荐。

(二)执法检查阶段(20XX年4月1日至4月25日)一是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工作。

各县(市、区)及成员单位要对辖区内和系统内在建项目进行集中排查摸底,督促在建项目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保障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立项目信息台账,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实行建设项目监管网格化、全覆盖,尤其要对春节前已经排查出问题线索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做好"回头看〃,严防发生反弹。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

芜人社秘〔2018〕513号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家发改委等3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芜湖市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芜政〔2018〕22号)文件精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信息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芜湖传媒集团、市总工会、团感谢你的观看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就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2月26日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感谢你的观看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施工企业对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方案

施工企业对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方案

施工企业对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方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入门系列 一、拖欠工资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资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其一般表现为农民工集体上访、罢工、示威、堵门、骚乱等。

农民工遍布全国,活跃在各行各业中,那为什么唯独在建设领域集中发生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呢?就笔者的经验而言,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业主没有足够资金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业主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并非都有充足的建设资金,如房地产开发商开发房地产,房地产商所持有的自有资金有可能只有整个工程的30%,在工程开始后,其通过贷款、发行债券、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商品房预售等方式募集资金作为工程建设资金。

但问题是,上述资金募集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如资信不够无法贷款,房价下行导致无法通过预售募集资金等。

诸如此类的不确定性将给业主带来极大的资金压力,这回层层影响施工总承包企业即下游的分包单位,进而使分包单位没钱支付农民工工资。

2. 施工企业低价承包或垫资承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国内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环境越来越严峻,为了获取一个项目,施工企业在竞争中经常出现低价竞争的情况,也发生垫资承包1工程的情形。

在建设工程领域,用低价中标后再通过后续追加工程或变更的签证和索赔来获取利润的情况非常多见,以至于在很多建设工程书籍中会出现,“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是施工企业取得利润的途径等观点。

此外,建设工程资金量较大,如果为了中标而进行垫资施工,对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非常高。

这两种模式极易导致上下游企业之间,即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承包人和施工劳务企业之间资金链的断裂,同时会导致整个建设工程资金链最底端的农民工无法取得应得工资。

3. 层层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1垫资承包:施工企业以自由资金进行建设工程,完工后再从业主处取得工程款。

《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了在建设领域进行资质管理,同时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严禁层层分包等违法行为。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20.11.05•【文号】人社部明电〔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随着2021年元旦、春节临近,农民工工资支付即将进入高峰期,欠薪问题也将进入易发多发期,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兜住基本民生底线,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从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内容此次行动以贯彻落实《条例》为抓手,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及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为重点,对根治欠薪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排查,主要包括:一是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二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及各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审批管理、资金监管和工程款(人工费)按期足额拨付情况;三是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保障工资支付制度情况;四是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五是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情况;六是对根治欠薪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况。

二、行动目标对查实的欠薪违法行为,做到“两清零”目标,即:2020年发生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以及各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2020年底前全部清零,其他欠薪案件在2021年春节前动态清零。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豫水建〔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17〕1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厅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决策部署,加强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市场信用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省水利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和管理,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主体】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管辖范围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机械制造、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市场主体黑名单】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黑名单”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信用信息、资质资格、安全生产、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名单。

第四条【市场信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信用信息和资质资格管理中,具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列入市场主体“黑名单”:(1)水利部信用等级为CCC级的;(2)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3)围标、串标的;(4)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5)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6)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7)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8)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9)严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10)不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11)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资质的;(12)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为警示和震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公布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按照“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规定,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有关用人单位和个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附件:7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2020年12月21日附件7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1.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违法主体: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8UP153法定代表人:张硕住所:南阳市新华西路686号违法事实:2020年5月8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称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查,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王涛,导致拖欠67人工资51.83万元。

2020年6月22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工资。

该单位拒不履行。

处理情况:2020年7月10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 1.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支付工资51.83万元行政处理决定。

该单位拒不履行。

2020年7月21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依法以该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将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依法将该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87SHANGHAI ENTERPRISESeptember 2020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周洪波 | 文目前,在我国,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十分普遍。

据统计,被拖欠工资的民工比例高达72.2%,有的企业欠民工工资竟达10年之久。

对于如此愈演愈烈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企业应如何避免此类法律风险?一、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风险(一)企业相关人员有被认定以刑法定罪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的多是建筑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业等劳动者的利益,涉案金额普遍较大,受害劳动者人数众多,恶意欠薪行为社会危害性。

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调整范围,88其威慑力切实发挥了维护劳动者利益的作用。

但《刑法》罪名的设立只是为了惩治和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是最终目的。

故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企业相关人员有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2019年二建《法规》试题及答案解析(五)

2019年二建《法规》试题及答案解析(五)

71.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下列情形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应当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有( )。

A.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B.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C.将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的 D.将劳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的 E.没有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劳动保护的规定。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72.在租赁合同中属于承租人义务的是( )。

A.维修租赁物 B.第三人主张权利通知 C.权利瑕疵担保 D.转包 E.妥善保管租赁物『正确答案』BE『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有关事项通知、返还租赁物和损失赔偿。

在租赁期间,遇到租赁物需要维修、第三人主张权利及其他涉及租赁物的相关事项,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73.下列安全责任中,属于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有( )。

A.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线资料 B.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C.足额使用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D.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 E.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违法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违法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违法行为的通告各用人单位,广大市民朋友:为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拖欠一名劳动者劳动报酬达到三个月以上、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拖欠劳动者报酬后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同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黑名单”制度,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县政府及其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联合限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通用16篇)

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通用16篇)

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通用16篇)工作方案的撰写人需要进行质与量、点与面的分析。

当一个项目被提出时,为了领导更好的决策,我们需要准备多份工作方案,那么你会写工作方案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篇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xx〕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xx〕28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xx〕126号)精神,切实有效解决我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为了有效治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们将以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的行业为治理重点;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处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确保到20xx年底,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我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二、工作内容(一)检查各施工单位是否存在非法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名册、未执行考勤登记、扣押证件、收取押金、限制人身自由等问题;(二)治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经营、非法分包和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尤其是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三)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落实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工资支付负责制;(四)各建设单位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五)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建立及资金入账情况;(六)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未落实监督责任,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日积月累、集中讨薪的问题。

长沙市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试行办法

长沙市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试行办法

长沙市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用工意识,加大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对长沙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联合惩戒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对长沙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工商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工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联合惩戒指各职能部门对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履约担保、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用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二)因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挂靠等被行业主管部门查实,且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10人以上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四)未依法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五)未建立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六)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将用人单位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前,应告知用人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辖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立、管理等工作。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每季度发布一次,并向长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报送。

进一步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X〕1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28号)、《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X 政办发〔X〕10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事宜制定方案如下:一、加强预防监控,坚持源头防范排查(一)有序规范市场秩序。

各镇(办)、县公安、经发、国土、交通、水务、住建、煤炭、安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行为,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用人单位招聘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等管理台账。

工程建设企业、煤矿企业招聘农民工,应当由工程建设企业、煤矿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金额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未经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三)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开展政策咨询、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时曝光。

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引导依法维权。

加大法律服务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就近便捷获得法律援助。

二、健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新欠发生(一)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7•【文号】国办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2020年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制定)

2020年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制定)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20.6)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区等各级主管部门关于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全面推行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办法(建设单位有规定的),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分工公司综合部为劳资管理部门,设劳资管理员,负责制度的制订完善,工作检查及考核工作。

各分公司经理作为各项目保障工资发放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在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各项制度及资金的落实。

项目部设专职劳资管理员,负责检查各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及资料的收集整理。

工程科负责审核农民工人员实名制登记及考勤资料,经营科负责审核各劳务队伍的工资金额,财务科负责工资的发放到人,各劳务单位负责工资表的制表及日常考勤。

项目部与劳务单位签订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

二、农民工人员实名制及考勤管理1、各劳务单位进场7日内,负责人带领农民工到项目部工程科现场登记农民工花名册,花名册后附农民工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特殊工种上岗证复印件、本人手持身份证的上半身照片(项目部留存电子版)。

花名册须劳务单位合同签订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工程科现场管理人员每日现场核实花名册人员信息,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时,留取核查影像记录。

花名册内容信息见附件1。

2、与劳务单位签订合同时规定,不上报的农民工人员名单及信息不全或错误的,责任由劳务单位承担。

3、项目部给每一劳务单位配备考勤机,在施工驻地对进场农民工进行考勤,每天至少保证打卡一次。

项目部劳资管理员负责到现场进行人员信息录入,月底将数据导出整理。

对于雇佣工程所在地附近村落的非常驻人员,可不采取考勤机打卡考勤,由公司现场负责人每天进行现场记录考勤。

4、劳务单位农民工人员变动时,劳务单位负责人当日内将人员变动名单签字上报工程科,工程科当日核实并更新花名册信息,项目部劳资管理员当日录入考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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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9月25日
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
;。

公示。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
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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