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融资平台主要运营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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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融资平台主要运营模式分析
(一)主要运营模式分析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决策权力地方政府行使,一元特征明显;执行上依托政府科层制
官僚组织完成,动员能力强;控制上普遍采用强制推行的方式进行,层级特征明显;信息反馈通过“自下而上”方式传递,渠道单一、信息公开度、透明度低;监督方式上主要依靠自体监督,特殊情况下采用社会监督;责任主体不明确,权责不分导致问责制度难以落实。
企业主导型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决策权力仍集中由地方政府行使,仍具有一元特征;执行上依托现代企业的管理运作机制;控制上体现为政府、企业共管;信息反馈上实现了政府-企业的双向流动,沟通机制较为通畅,信息公开度、透明度较低;监督方式上企业内部监控为主,政府纪检部门为辅;企业为责任主体。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政府融资平台发展模式及投资机遇分析报告》中指出,政府企业协作性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决策权力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行使,体现为地方政府与企业就具体政策的磋商和对话;执行上发挥企业、政府组织方式的各自优点,;控制上表现为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决议文件的方式对企业监管;信息反馈上实现了政府-企业的双向流动,沟通机制较为通畅,信息公开度、透明度较高;监督方式上企业内部监控为主,政府纪检部门为辅;企业为责任的主要承担主体。
图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营模式的类型划分
资料来源: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
(二)多元运营模式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政府融资平台发展模式及投资机遇分析报告》中指出,现有模式在合理性、合法性和公共性上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问题。要实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可续发展,就要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指导下,找到新的治理方式,而这正是基于“多中心治理场域”理论构建的“地方政府投融资运营多元中心合作型模式”。这一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决策权力由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共同行使;执行上政府动员、企业执行、社会参与,充分的发挥不同组织的各自优点;控制上同样表现出多主体治理的特征,职能分工侧重则有所不同;信息反馈的渠道、方式丰富多样,信息公开度、透明度高;监督方式上,自体监督、异体监督、社会监督多管齐下,监督效果好。此外,由于决策中各个主体都参与整个管理活动全程,问责的主体容易确认。
建立多元中心合作模式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注入新的价值理念。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指出社会普遍的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的终极追求。在今天社会普遍的公平和正义表现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对于政府的社会管理活动来说,实现一定区域内社会的公共利益是其社会管理的目标,其他的则是手段。要摆脱“管理行政”模式下“投入-产出”的简单效率观念和以GDP快速增长为主要指标的思路,将“公共性”价值理念重新设置在政府社会管理活动价值理念的核心地位。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建设问题上,要以“公共性”作为终极价值理念,将公共利益作为主线贯穿整个管理活动的始终,以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作为自身的职责要求。建立多元中心合作模式拓展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参与主体。首先,是政府对自身角色认识的转变,在社会学中,角色由“自我认同”和“他人期许”决定。当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共性”递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对自身角色认识的不完整。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问题上,政府在“中心-边缘”模式的影响下,将社会看作了被发动和运动的“他者”,没有正确认识到政府、社会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在地方融资平台建设问题上,政府官员要承认政府同社会管理中其他主体:公民、民间组织和社会机构的主体地位,形成“主体-主体”的平等关系,同时还要正确认识自身作为社会管理制度建设者、引领者、参与者的角色。其次,更为重要的是执政党角色的转变。党对国家生活中的领导是在革命战争、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被历史证明了的,面对作为具有具体权利个体的公民,需要从新调整自身作为领导者的角色和功能。
建立多元中心合作模式实现从控制干预向治理服务的转变参与过程制度的构建需要。满足这样一些要求,首先是尽可能的让所有人参与进来,其次是所有人在参与的同时能够通过正常的渠道、途径表达自身的观点,这正是哈贝马斯等人提倡的“生活政治”旨趣。以往的实践中,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建设需要尽可能的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在效率优先的选择下,地方政府通过运用其拥有的行政权力不断强化对社会资源的控制与配置,将所有可能会影响到政府资源配置的问题简单的归结为“维稳”解决,并将把其他主体排除在事务管理的过程,从而导致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出现。要将当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建设工作从“控制-干预”模式转变为“治理-服务”模式,通过完善和规范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合法途径,在对话、合作的框架内借助自身的治理能力而非行政权力的最大化运用来实现参与过程的“公共性”。
建立多元中心合作模式优化和拓展监督体制机制及方式。地方政府进行各种融资平台的建设,是在现行财政制度和法律体系管制之下,找寻地方公共物品供给资金渠道的不得已的变通之法,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并未真正的走到过台前,而是一直在尽可能不违规的前提下进行幕后运作。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合理的促进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又快又好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在确定事权和责任的基础上,合理放开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权和建设债权的权力,让地方政府债务走向台前,通过借助资本市场,显性化、公开化、阳光化、市场化。首先,有必要对现行的《预算法》进行一定的修改,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试点,等到时机成熟的时候,再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允许地方政府发行部分政府债券用以解决城市建设中遇到的资金不足的难题。立法中,还应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并要求地方政府将现有的各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举借的债务统统纳入其债务管理的范围,并依法编制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督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早日公开化、透明化,将各类可能的隐性债务、历史累计债务、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进行公示和公告并纳入财政监督的范围,以便新闻媒体、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监督。
其次,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系下对自体监督的依赖很难实现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举债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可以通过借助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票决的功能性约束;通过发改委、经信委等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