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沪建安质监(2011)107号脚手架扣件管理
沪建安质监[2011]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承重支架用钢管、扣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精神,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建筑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建设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承重支架用钢管、扣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实际使用现状,现将加强本市钢管、扣件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标准规范钢管、扣件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2008)、《直缝电焊钢管》(GB13793-2008)和《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相关技术要求。
钢管应采用ф48.3×3.6mm规格。
单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
二、加强对钢管、扣件生产、租赁企业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一)向本市建设工地提供钢管、扣件的租赁企业应取得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备案证书。
(二)在开展钢管、扣件租赁业务时,应使用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并接受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
(三)在向施工项目供应钢管、扣件时,应同时提供行业协会印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脚手架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四)钢管、扣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扣件企业须获得相应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租赁企业采购的钢管、扣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采购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对出租的钢管、扣件,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力学性能。
用于建设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承重支架的钢管必须进行色标标识,由钢管租赁单位负责涂刷黄色油漆(费用计入租赁成本)。
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66页精选文档
(1)58人死亡
(2)2019.1.18 上海市副市长沈骏昨天参加人大专题审 议时表示,“11·15”大火中被烧的胶州路718号大楼 暂时不会拆除,也不会进行遮掩,“就这么放着, 这是一个警示”。沈骏说,“11·15”火灾事故涉及建 筑材料、建筑市场混乱、消防落实机制等多个问题 ,应该深刻反思,“关于这个楼,本来想赶快包起 来,现在觉得,这个楼就应该这样放着,这是一个 警示,有教育意义。”
一、事故案例一:2009年闵行莲花河畔景苑倒楼事故
3. 事故损失和教训
造成13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死亡1人
6人被刑拘 7人被取保候审:梅都房地产公司、众欣建筑公司、 光启监理公司和索途清运公司等企业法定代表人。闵行区副 区长连正华和梅陇镇镇长施宝其、副镇长周亮等公职人员负 有领导责任,分别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 处分
6家单位被处罚:梅都房地产公司处以法定最高限额50万元的 罚款,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众欣建筑公司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吊销;索 途清运公司 处以30万元的罚款;胜腾基础公司 处以20万元的 罚款;光启监理公司 吊销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协力勘察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处理
(1)事故原因初步查明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 (2)项目可行性论证问题,体现在大量居民使用,工
程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可能性极大,且被事实 证明。
(3)建设程序问题,比如施工图审查对保温材料的燃 烧要求。
(4)施工现场管理问题。 (5)城市应急体系问题,消防应急不到位
二、事故案例二:2019年静安胶州路大楼火灾事故
(2)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一、关于《条例》制定的背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建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制定适应社会发展新要求。
首先,城市建设的跨跃式发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本市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尤其是在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全力筹办世博会的大背景下,上海城市建设呈现出跨越式发展态势,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2011年4月底的统计,全市在建工程共有5373个,总投资额达到8615亿元,总建筑面积为1.39亿平方米左右。
全市现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过万家,其中本市8300多家,外省市进沪2500多家;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约10多万人,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约60万人。
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从业队伍和人员的急剧扩张,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为了规范建筑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国家和本市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层面,199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建筑法》;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安全生产法》。
在此基础上,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构建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活动及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上海地方层面, 1997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对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上述法律、法规出台的时间看,基本属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需要补充、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21•【字号】沪建建[2002]848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建[2002]848号)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材生产、经销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的建材使用行为,强化建材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建立建材市场的诚信机制,加强建材检测的监管力度,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贯彻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材条例》),加大准用产品的监管力度。
(一)凡实施准用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未按规定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的,本市建设工程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材料的准用产品目录,由市建委依据《建材条例》规定公布。
(三)《准用证》有效期1年,每年6月份进行年度审验。
1有效期内,持证企业产品在施工现场被抽查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或者产品质量连续2次抽查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准用证》。
2有效期内,持证企业违反本市准用管理年度审验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暂缓办理《准用证》年度审验手续。
3年度审验暂缓办理期间,其产品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四)对申请《准用证》且申请资料合格的企业,核发临时《准用证》,并实行半年公示考察。
公示考察期内,其产品在施工现场被抽查1次不合格的,或者因产品质量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或者经现场核实发现与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产品有质量隐患的,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公示期满不予换发正式《准用证》,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产品《准用证》申请。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11年1月11日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建筑市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督、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
建筑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以及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自行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施工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提交施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下同)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工期要求。
如果无工期指导标准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合理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如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且压缩幅度超过15%(含15%),应当再次组织论证。
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招标文件备案的内容。
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对应的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工期的响应性、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
五、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其投标工期签订合同。
合同中不得有“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
六、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可顺延工期,并应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和相关费用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22条规定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建筑市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督、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
建筑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以及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自行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宝府办[2011]67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11.07.21【实施日期】2011.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11〕6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上海人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规范我区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整治建筑市场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建设工程审批程序(一)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机制。
本区各级建设工程审批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全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中改扩建工程、市政大中修、水务工程、绿化工程、农田水利等建设项目)均纳入基本建设监管程序。
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结合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二)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
所有项目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1、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要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问题进行专门分析,提出解决方案,预留相应费用。
2、区建设交通委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审查设计文件中要有细化的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相应费用概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浦府[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1〕4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以及《关于转发上海市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1〕10号),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提高质量、确保安全、争创文明的管理目标,进一步规范浦东建筑市场,大力加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本区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各项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加强建筑市场整顿,完善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提升浦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目标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整顿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坚决查处建筑市场中各类违法违规现象,着力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更加健全。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静府发[2011]6号【发布部门】809035002【发布日期】2011.03.10【实施日期】2011.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11]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现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精神,坚持“建管并举,重在管理,以人为本,安全为先”,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深化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加大整顿力度,进一步规范本区建筑市场,全面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深化落实五项制度(一)落实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明确备案要求。
项目开工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有关分包合同备案的要求。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按时将相关合同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加强备案监督管理。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联网信息查询比对,及时掌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情况。
分包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需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未经备案的分包工程,不得作为资质审批的条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普府[2011]6号
【发布部门】809036002
【发布日期】2011.01.31
【实施日期】2011.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普府〔201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011年1月11日,市政府以沪府发[201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全面整治建筑市场的22条要求和措施,这是深刻吸取“11.15”胶州路特大火灾事故惨痛教训、强化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重点的建筑市场管理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城市运行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立即在区域
范围内全面开展建筑市场整治行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整治建筑市场领导机构。
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区政府成立普陀区集中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和指导集中开展建筑市场整治工作。
二、统一。
关于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开标时投标人代表管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102号
关于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开标时投标人代表管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10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遏制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作如下规定。
一、对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一)遵守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投标人代表应为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应为:投标单位执业注册人员、有职称人员或者持有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在沪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投标单位应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的网上办事“企业类”上查询→电子《诚信手册》公众版,打印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并加盖单位公章以证明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属本单位人员。
二、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携带资料的要求(一)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时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时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受委托人身份证。
(二)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开标会开始后,应核验上述资料,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人员查询结果页面等资料以备查。
三、各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增设本通知对投标人代表的要求。
对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无法查询到,提供不了证明的投标单位,视其为放弃投标。
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将违规企业和违规人员记入不诚信记录。
四、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
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2.0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11年9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黄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建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为了规范建筑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本市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形成了系统的法律制度。
从国家层面看,199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建筑法》,形成了我国建筑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安全生产法》,明确适用于包括建设工程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这两部行政法规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两部法律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构建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活动及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从上海地方层面看,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12月发布了《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8月发布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实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具体化,形成了上海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
与此同时,1997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当时上海的实际情况对建筑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1999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角度对建筑材料使用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
安全质量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沪建交[2008]95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17
【实施日期】2008.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紧急通知
(沪建交〔2008〕9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不发生大的安全质量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意识
各单位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吸取惨痛的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要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行政首长负
责制,全面落实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责任,督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建立和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质量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
二、立即开展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20•【字号】沪建建[2002]839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建建[2002]839号)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加强水泥质量管理,杜绝劣质水泥流入本市建设工程,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水泥实行准用管理。
水泥生产单位应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凭《准用证》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
二、对申请《准用证》的水泥企业,实行半年的公示考察期。
核发临时《准用证》,并实行为期半年的公示考察。
三、在《准用证》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产品商标、生产工艺的,必须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在产品包装、产品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上使用、明示变更内容。
四、监制生产的水泥质量由监制方和被监制方共同承担责任。
被监制方必须是已取得《准用证》的生产企业。
水泥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由被监制方出具。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商品砂浆生产单位、水泥预制品生产单位等水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水泥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准用证》的水泥,不得使用无证水泥。
水泥使用单位应当核验《准用证》。
市建材质监站应加强对《准用证》复印件的管理,《准用证》复印件统一采用由市建材办监制的专用连号复印纸。
六、本市建设工程的结构、承重部位、住宅工程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回转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七、水泥使用单位采购的水泥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水泥分中心或指定受理点进行交易,取得相应交易凭证。
上海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
上海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施施工监理报告制度。
二、报告方式和期限本市建设工程以施工工地为单位,由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形成监理报告,在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的同时,通过建筑建材业信息系统,提交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监理报告的期限:自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三、报告分类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三类。
1、监理月报监理月报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由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过程中形成,按月定期上报,记录监理日常工作的监理报告。
2、监理专报监理专报是项目监理机构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开展监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问题和问题整改情况的反映,是重要事项的监理报告。
3、监理紧急报告监理紧急报告是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和建设单位拒不接受而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即时提交的报告。
四、报告程序和要求1、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机构按照经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并应当按规定形成监理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在汇总监理记录的基础上编制监理月报,签署后报送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同时提交监督机构。
监理月报内容除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控制情况;(2)施工现场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3)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4)监理开展的审核情况、指令发出及落实情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00]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00〕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本市质量振兴计划实施步伐,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上海经济新一轮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质量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
1、加强质量工作的宏观导向。
各级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经济振兴的重要目标,制定和落实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政策措施。
在加快以高科技产业为主导、支柱产业为支撑、都市型工业为特色的上海现代化工业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大力实施名牌战略,通过资产优化重组,把优质资产向名牌产品、名牌企业集中,不断扩大名牌产品的规模和效益,积极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名牌产品。
2、努力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要大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引导企业制定和实施以提高产品质量为重点的“采标”计划,使本市重点产品、出口产品、新产品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尽快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打破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引进的设备和利用外资生产的工业产品,其质量必须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否则,设备不准引进,项目不予审批。
3、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要增加质量投入。
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加大对质量振兴事业的支持。
对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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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11年1月11日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建筑市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督、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
建筑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以及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自行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对有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四)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问题,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专门分析,并提出方案,预留费用。
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费用。
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
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格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七)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除依法可以不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公开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招投标管理部门严格审核。
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招投标中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取消相关单位一年至三年参加投标的资格,评标专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
对施工招标中涉及质量安全关键岗位的注册建造师列为评标条件。
质量员、安全员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八)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分包无效,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建立本市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数据库,推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相关合同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开展定期检查,发现实际分包单位和合同备案信息不符合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分包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需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未经备案的分包工程,不得作为资质审批的条件。
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手册,并在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四、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九)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和专业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单位和专业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时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常驻现场。
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顺序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十)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依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
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按照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单位的检测数据应当自动录入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工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名单,禁止其产品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并联合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十二)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者吊销资质,对审图机构取消认定或者不予再次认定。
五、切实落实监理责任(十三)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招标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
工程监理费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价,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实行优质优价。
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
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核验监理取费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四)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
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监理总监或者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
工程监理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
监理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于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质量安全隐患,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监理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
本市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通过监理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定期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的报告。
六、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十五)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
建筑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
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
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人员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